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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57名婴幼儿营养状况及其辅助食品添加的相关性分析①

2021-05-19王丽芳热娜买买提

新疆医科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营养状况月龄婴幼儿

王丽芳,董 菊,热娜·买买提

(1新疆医科大学儿科学院,乌鲁木齐830011;2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儿科门急诊,3新疆医科大学健康管理院儿童保健科,乌鲁木齐830054)

从胎儿期至出生后2岁,营养等因素对儿童甚至终身的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其营养不良可导致各种危害。近期危害主要表现为体格发育迟缓,婴幼儿时期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增加;远期危害主要表现为儿童期及后期的智力发育落后,学习和工作能力低于同龄人水平,成年后患肥胖、糖尿病、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机会加大[1]。母乳是7~24月龄婴幼儿营养的重要来源,但是单纯的母乳喂养已经不能完全提供该年龄段婴幼儿所需的能量及各种营养素,需要逐步添加其他营养丰富的食物[2-4]。辅食添加的不及时或者不合理可造成营养物质缺乏以及消化系统发育不成熟,进而导致婴幼儿生长发育迟缓[5]。本研究对新疆3个市和10个县7~24月龄婴幼儿营养状况及其辅助食品添加进行调查,指导婴幼儿营养状况干预,为婴幼儿科学喂养提供相关依据。

1 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根据新疆的地理位置,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方法,抽取新疆南疆2个市和7个县,分别是和田地区墨玉县、和田县,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岳普湖县,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拜城县;抽取北疆地区1个市和3个县,分别是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吉木萨尔县、呼图壁县,伊犁州霍城县。每个市和县抽取2个乡,每个乡抽取3~5个村,城市/城镇采用在医院预防保健科连续纳入的样本。于2017年7月-2019年11月进行横断面调查。调查对象为随机抽取有7~24月龄婴幼儿家庭户中的婴幼儿及其喂养人。

1.2 方法 根据中国营养学会膳食指南修订专家委员会妇幼人群指南修订专家工作组制定的《7~24月龄婴幼儿喂养指南》,并查阅相关文献设计问卷内容。问卷主要内容:婴幼儿社会人口学资料、家庭资料、婴幼儿喂养情况以及喂养人营养与健康知识知晓度等。统一体检设备,进行身高(身长)和体重的测量。

1.3 评价指标

1.3.1 营养状况的计算 参照2006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儿童生长标准》,使用WHOAnthro3.2.2计算儿童身长和体重的Z评分值。具体如下:年龄别体重(WAZ)<-2s为低体重;身长别体重(LWZ)<-2s为消瘦;年龄别身长(LAZ)<-2s为生长迟缓;身长别体重(LWZ)>2s为超重[6]。超重为营养过剩,低体重、消瘦、生长发育迟缓为营养缺乏。低体重和消瘦反映近期急性营养缺乏,生长迟缓反映儿童长期慢性营养缺乏[7]。

1.3.2 膳食多样化分数(DDS)计算 DDS可以有效地反映食物中所含各种营养素的质量,从灵敏度和特异度角度都可以很好地预测食物中营养素的充足状态[8]。根据WHO对婴幼儿辅食添加的推荐,将食物分为8大类,包括乳类、蔬菜、水果、谷物类、豆类、肉类、蛋类、鱼类。近1个月内,婴幼儿吃某类食物每周≥4次,计2分;每周1~3次,计1分;每周不到1次或没吃,计0分。8大类食物得分相加即为DDS,总分为16分。DDS≥11分为高分组,DDS≤5分为低分组[9]。

1.4 质量控制 对所有的调查员,按照项目调查方案统一培训,统一仪器、设备和方法。培训合格的调查员参与现场调查,由调查人员完成问卷填写和体格测量。

1.5 统计学处理 应用EpiData3.1软件,调查数据由双人进行双遍录入,应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学分析,使用t检验、χ2检验和Pearson相关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2 657名婴幼儿。其中,城市婴幼儿1 170名(44.03%),农村婴幼儿1 487名(55.97%)。7~11月龄364名(13.70%),12~17月龄1 131名(42.57%),18~24月龄1 162名(43.73%)。

2.2 新疆城市和农村7~24月龄婴幼儿营养状况

新疆城市和农村7~24月龄婴幼儿营养不良率分别为11.97%和10.2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0.356,P<0.001)。城市和农村超重发生率(即营养过剩发生率)分别为9.15%和4.17%,消瘦发生率分别为0.94%和1.61%,低体重发生率分别为0.51%和2.08%,发育迟缓发生率(即长期慢性营养缺乏发生率)分别为1.37%和2.35%,营养缺乏发生率分别为2.82%和6.19%,近期急性营养缺乏发生率分别为1.45%和3.70%。超重发生率城市高于农村,消瘦、低体重、发育迟缓发生率、营养缺乏及近期急性营养缺乏农村高于城市。见表1。

2.3 7~24月龄不同阶段婴幼儿营养状况 新疆婴幼儿营养不良发生率在不同月龄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1.984,P=0.001),且低体重率随月龄增大而升高。7~11月龄营养过剩发生率5.77%,营养缺乏发生率4.67%;12~17月龄营养过剩发生率5.48%,营养缺乏发生率4.07%;18~24月龄营养过剩发生率7.40%,营养缺乏发生率5.08%。见表1。

2.4 新疆城市和农村婴幼儿DDS比较 88.97%的城市婴幼儿DDS达到5分以上,86.82%的农村婴幼儿DDS达到5分以上。城市婴幼儿的DDS在11~13分比例最高,农村婴幼儿的DDS在6~10分比例最高。城市婴幼儿的DDS平均值为(12.76±2.48),明显高于农 村 婴 幼 儿 的(10.59±2.14)(t=24.18,P<0.001),即城市婴幼儿添加辅助食品的次数多于农村婴幼儿。见表2。

2.5 DDS与婴幼儿营养不良的相关性 城市婴幼儿DDS与其LAZ、WAZ、LWZ存在正相关;农村婴幼儿DDS与其WAZ、LWZ存在正相关,与LAZ无相关性。见表3。DDS≥11分婴幼儿的LAZ、WAZ、LWZ与DDS≤5分婴幼儿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01)。见表4。

表1 新疆城市和农村、不同月龄婴幼儿营养不良发生情况/例(%)

表2 新疆城市和农村婴幼儿DDS比较/例(%)

表3 DDS与婴幼儿营养不良的相关性分析

表4 DDS高低分组间婴幼儿营养不良差异情况(±s)

表4 DDS高低分组间婴幼儿营养不良差异情况(±s)

指标WAZ LAZ LWZ DDS高分组(n=1369)0.31±0.12-0.16±0.25 0.81±0.33 DDS低分组(n=325)0.11±0.19-0.37±0.22 0.53±0.26 t 32.643 22.928 24.192 P<0.001<0.001<0.001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新疆城市和农村婴幼儿消瘦、低体重、生长发育迟缓发生率较全国2010年的明显下降,优于《纲要》目标[10],说明新疆婴幼儿营养状况不断提升,已达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目标。

我国面临儿童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的双重负担,新疆城市婴幼儿超重(包括超重和肥胖)发生率较全国2010年的7.1%高[11],要同时关注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的问题[12-13]。城市婴幼儿营养过剩发生率高于营养缺乏发生率,农村婴幼儿营养缺乏发生率高于营养过剩发生率。不同月龄婴幼儿的营养不良发生率有差异,每个阶段营养过剩发生率均高于营养缺乏发生率,不同月龄婴幼儿中18~24月龄(大月龄组)营养过剩发生率及营养缺乏发生率均最高,婴幼儿的喂养实践在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影响营养状况评价结果,大月龄组婴幼儿的营养现状是一个较长时间段喂养实践产生的结局,要引起关注。

DDS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婴幼儿的膳食质量[5],DDS高分组婴幼儿的LAZ、WAZ、LWZ与低分组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城市高于农村。城市婴幼儿DDS与LAZ、WAZ、LWZ均存在正相关,即与近期急性及长期慢性营养不良均存在正相关性。而农村婴幼儿DDS与WAZ、LWZ存在正相关,即农村婴幼儿DDS与低体重(近期急性营养不良)存在正相关性。分析原因婴幼儿6月龄内以乳类喂养为主,6月后开始添加辅食,城市看护人不仅关注6个月内婴儿乳类的喂养,且注重6月龄后辅助食品的合理添加,婴幼儿近期及长期营养状况均较好。与之相比,农村婴幼儿虽然6月龄内的乳类喂养基本满足营养需求,但大于6月龄辅助食品的添加却不够合理,因此容易出现低体重,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表现出生长迟缓(长期慢性营养不良)。

新疆城乡、不同月龄均有一定比例的营养不良发生率,但主要表现有所不同,分别表现为营养过剩发生率或营养缺乏发生率存在差异。而膳食多样化评分与营养不良发生率相关,通过科学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并且合理地添加辅助食品,为婴幼儿提供长期均衡膳食,才能逐步降低营养不良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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