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是商业摄影创作的先行条件
2021-05-19郑之
郑之
最近我们阅读和学习了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从事的商业广告工作,谈一谈个人的实践及体会。
我从1980 年从事商业摄影工作,我觉得关于“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法律在我国早就存在了,最近通过的《民法典》是更全面、更完整、更规范的法典,是指导我们生产、学习、工作的大法,所以我们要认真完整地学习,类指导未来的工作和生活。
对于商业广告摄影发展的认识,我认为世界所有的国家,只要哪个地方的经济发达,哪个地方的广告事业也随之发达。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来看也是如此。比如早年,我国的长三角以上海为中心的地域是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区域,当地的广告事业的发展是全国首屈一指的。八十年代,我国的经济政策强调了珠三角以深圳、广州为中心经济发展区域。十年时间珠三角的经济就超过了长三角,而商业广告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超过了长三角地区。
八十年代,中央提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方针,产生了很多新的生产方式,新的汽车工业,新的机加工工业,同时也出现了大型的民营企业。如“三一重工”、“远大铝业”等等。我开设的辽宁光维摄影公司由于正赶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大好形式,和政策和许多国营、私营企业合作,例如:与第一机床、东北制药、一轻、二轻等企业合作拍摄生产线、新产品;制作样本和产品说明书;为“沈阳名产”画册拍摄;为“辽宁省科技产品”画册拍照等;在沈阳汽车工业的兴起时,与“华晨汽车”、“宝马汽车”、“日本海狮面包车”等公司合作过。
以下我以和华晨汽车公司合作为例,阐述使用模特的“肖像权”问题。
我公司和华晨汽车公司合作时,在签约合同书里华晨汽车制造公司为甲方,辽宁光维摄影公司为乙方。当甲方提出在设计中使用人物模特时,要标注使用模特的性别、年龄、国别、人数、付费方式及肖像使用期限及发表的刊物,要准确无误,审核完毕合同后签章,规避未来的麻烦。
为了规避“肖像权”的问题,我公司很少选择和个人模特签约(如演员、靓男美女),而是直接找有信誉注册的模特公司共同合作。这样我公司变成了甲方,模特公司为乙方。签约合同时也要把模特姓名、年龄、国别、民族、使用期限、使用刊物、样本杂志标注清楚,这样和模特本人不发生“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关系问题。
通过对“肖像权”和“著作权”法规的学习和体会,《民法典》给了我们摄影人法律依据,使我们心明眼亮,放开手脚去创作,去投入工作及生活。社会的变革与实践所验证,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因摄影所发生的案例,绝大部分是肖像权和著作权问题所发生的法律纠纷,而这些案例绝大部分都与摄影的经济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商业摄影,包括广告影像制作、各类公共场所影像宣传设计、商店各类招牌、广告、投影,商品影像设计,当然还包括图片市场社会影像产业,以及多领域线上线下的具有盈利性质的图片库等。
1986 年《民法通则》第100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而《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界定超原“营利”的侵权定义,提升为“特定自然人可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违法界定。更加严格清晰标明个体存在的权利,让人格尊严得到至高权利价值的判断。这不但没有降低“营利”侵权的利害关系,反而对“营利”更加加码升级。
因此商业摄影更需强化法治意识、合同意识、维权意识和信誉意识。尽管我国营利性摄影早就开始履行合同,但其违法案例却层出不穷。说明合同的内容、使用范围、使用的年限、影像与用户的变更多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权利与责任等仍有缺失和含糊不清的表述。摄影创作权人对肖像权人权益缺乏更高境界的认识。其实商业广告摄影不仅会涉及到《民法典》和《著作权法》,还有更多行业法规需要融入运营与创作之中。
通过法规的深入研讨,结合本人经营的实践,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把握商业摄影的合法创作、合理使用、科学经营的问题。
一、运用新法规、新权益、新标准来重新思考设计与使用方、肖像权人的合同文本,建立律师参与合同设计与实施的咨询服务机制,避免事后法律纠纷的事端。提高合同的合法性、实效性。
二、把法规思想融入商业摄影创作与使用的全过程。理清可识别与不可识别肖像权人的关系;理清自己原创影像与图库资源利用的法律界定关系;理清拍摄主体与借用他人绘画作品的权益关系;理清甲方、乙方与画中人的经济利益、责任的承担关系;
三、把握著作权、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与精神内涵,杜绝模仿和抄袭他人原创作品的原形、核心元素,甚至嫁接和叠加他人作品的要件与背景,包括象征性图案、符号和标识;
四、坚守职业道德、行规的信誉与原则。杜绝本部门和作者利用原合作摄影广告项目的剩余作品用于另一方的项目使用,尤其是带有肖像权特征的影像和与其相关的背景。
五、依法拓展商业摄影、公益广告摄影的社会权益、经济效益。丰富这一行业摄影的许可与合同内容,促进商业摄影的市场化、网络化、国际化、公益化和产业化。我国各类影展、图书出版、艺术与学术研究项目的商业摄影作品、成果严重偏少,应通过地方有效的政策、机制促进商业摄影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