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年龄限制,适当放宽行不行
2021-05-17
在许多地方开展遴选工作的“报名范围和条件”之中,“年龄不超过35周岁”往往是“硬杠杠”。对基层干部而言,35岁有时成为了一道坎。
公开遴选公务员,本是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力度的重要举措之一。不过,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年龄条件的严格规定,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有意愿的去不了,刚培养的留不住”“二次择优卡住优秀基层干部”等问题。一些干部不禁发问,35岁何时才能不再是道坎?
这样算一笔账,如果一名干部超过30岁才成为基层公务员,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等规定,服务年限期满之后,就已经失去了参加遴选的资格。因此,一些新入职的基层公务员早早地把重心放在了备考之上:“到基层不是想着怎么更好地开展工作,而是考虑如何留足备考的时间。”
对于部分年轻公务员而言,参加遴选是想去更高平台施展自己的才华,同时也想解决一些现实困难。比如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参加遴选可能是家庭团聚的唯一途径,而35岁的限制则使机会大大降低。
事实上,对于35岁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一些干部也表示“说不清”,“可能是參考了‘青年人的相关年龄划定区间,或者是各地互相参照,慢慢就成了惯例。”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杜志章介绍,目前,国内有部分省市,已经在省(市)直遴选时,将年龄要求调整为40周岁以下,实际推行中基层反响很好。“选用人才,关键是实事求是,不能因为年龄限制,让遴选工作的实际效果打折扣。”
专家认为,近年来,中央大力倡导要努力选好干部用好人、建立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选贤任能“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四个不唯要求,正在为新时代的干部选拔工作指明方向,各地也应该思考,如何在开展遴选工作时,把“不唯年龄”要求更好地落实,让更多干部受益。同时,也为社会招聘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年龄门槛”等就业限制,作出调整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