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敬老“法律”
2021-05-17江舟
江舟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老、敬老、孝老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接受和认可。我国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把“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面一些“宽松模糊”的法律规定将无法避免面临执法难的尴尬。在中国古代,对待敬老孝老这件事却是非常认真的,各个朝代出台的敬老法律可以说是相当的“严厉”。
在夏朝,不孝敬老人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对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给医治,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不同情节,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具有礼仪含义的具体要求。如对五十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六十岁以上的饭菜中要配肉;七十岁以上的在饭食中要增加副食;八十岁以上的要给吃些珍馐美味;到了九十岁,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但孝敬老人的传统没变。如齐国规定对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和徭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和徭役;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和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提上了一个更高层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免除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孝者也判重罪。子女弑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父母在世时,如果子孙攒私房钱或者要求分家的,要处以三年徒刑。这项规定目的是让子孙尽心竭力地照顾好老人。唐朝时,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九十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一百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五个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的安慰。
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有效的法律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去维护好社会的秩序,好的法律有时候远比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的约束有效得多。
(编辑 余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