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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程序惩罚性质的影响

2021-05-14金炜

锦绣·上旬刊 2021年6期

摘要:对于被害人在精神损害方面的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问题,刑事程序赔偿的建立可以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虽然我国的刑事赔偿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刑事程序可以为被害人提供一些救济,也是对犯罪人的处罚,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刑事程序;刑事惩罚;惩罚性质

马尔科姆曾在他所著的《程序即是惩罚—基层刑事法院案件的处理》一书中具体讲述了程序即是惩罚的含义,就是当犯罪人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微,但是花费在这件事件上时间、金钱对于罪犯所言是比较严重的,在这一条件下,程序就是惩罚的。但是如果犯罪情节比较重要的话,在平等武装的原则下,能够保障犯罪者应有的权利,制衡检察官法官的主观臆断,最大程度的保证审判的公平性,使有罪者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赔偿方式与处罚制度是一种非刑罚处罚的方法,自这样的方式在刑法领域复苏那日起,就在刑事责任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天,非刑罚的处罚方式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发挥作用并在不断的发展,这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法律不断融合的趋势。有学者认为:“非刑罚的处罚方式是刑法的必要补充,可以辅助甚至代替刑罚成为法律责任的实现方法,体现了国家对罪行的谴责,这是案件的一种解决方式,对于伸张正义具有一定的意义”,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建立刑事惩罚性赔偿非常有必要,这会使被害人获得的赔偿更加有意义。对于犯罪人具有惩罚的功能。

二、刑事程序惩罚性质的影响

(一)刑事程序惩罚性质对简易程序的影响

程序就是惩罚本身这一观点,说明审判程序的本身对罪犯也是一种处罚,其中的原因在于欧美司法倡导的当事人主义,这种为了保护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保有合法权利的观念,必然会导致程序的纷繁复杂,当然,这不一定就是错的,根据书中描述,这种观点必然结果之一就是推进简易程序的发展。各国都有与美国辩诉交替类似的快速处理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比如德国的速审程序和法国的轻罪法等。由于刑事案件的多发,导致司法的资源并不能快速解决不断增加的刑事案件,对于犯罪者来说,犯罪情节较轻却运用了复杂的司法程序,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合适的。于是,简易的司法程序应运而生。根据刑法发展的历程来看,大量刑事案件的处理缓慢就是因为简单的案件也运用了复杂的程序,所以导致司法机关的不堪重负。一般来说,解决这样案件增长的方法就是推行司法程序的简易化,将某些刑事化的行政违法行政化。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的案件并不是不可沟通的,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应该民事化、行政化,达到合理的处罚、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刑事程序惩罚性质对刑罚的影响

以处罚性为要点的处罚方式只有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时,才会显示出重要性,对这种犯罪程度的罪犯进行处罚,并不是以再社会化为目的,仅是为了恢复社会的秩序,和弥补受害者的心里创伤。比如,对于强奸犯这类的犯人来说最有效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收作案工具。强奸犯累犯的情况可以说明,对于这类的犯人,进行抑制自由的刑罚是没有多大作用的,没有办法从根本上抑制其再次犯罪。这就表明我国的法律现状对于犯罪行为的扼制是有不足的。刑罚的主要目的应该以犯罪者的在社会化为目的。区别犯罪的严重程度,对现有的惩罚方式进行改革,设计有效防止罪犯重复犯罪的刑罚方式。对于轻度犯罪可以引用他国经验,运用社区服务的方式进行处罚。

(三)刑事程序惩罚性质对量刑的影响

现在的惩罚犯罪的方式,主要目的是对法律庄严的维护,没有以犯人的再社会化为目的,忽略了量刑的合理性。那么面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如何量刑才最合理,依据又是什么,就要使用社会司法工具,对犯人进行再社会化教育。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量刑时必须参考犯罪程度、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再犯概率大小等三方面。当我们把目光从犯罪如何惩罚转移到罪犯是否能再次进行社会化。就会对犯罪惩罚有了更加进步的发展。

三、犯罪惩罚与人权保障共存的几种方式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

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是对社会和谐的保护,对人民群众的保护,保障人权也是法律对所有人民的保护与尊重。追求犯罪惩罚,也不能忽视对人权的保障,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是统一的,国家依法而治,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却不是一味的服从法律。法治的法必须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因为保障人权才是对法律意识的最终体现,刑事立法时将常情与法律结合,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二)通过司法实现

世上没有任何事件都是完美的,法律也是,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是一些条款,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法律条款的设置是受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限制的,因此,不管立法者是多么的明智,多么的有前驱性,都是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变得落后与不实际。立法时与运用法律的时候,就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规范,尽最大的可能使刑事法律与社会现实同步。将法律法规运用到具体的案件时,就必须对刑事法进行条例解释。延长法律的使用寿命。

(三)通过刑罚执行实现

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摧残折磨犯罪者,而是为了社会的和谐,防止罪犯对公民造成第二次伤害,并对全体公民进行警示规范。但是一味地追求严刑峻法也是不可以的,犯罪者为了避免未来的刑罚,就会犯下更大的刑罚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刑罚过轻也不可以,刑罚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法律的意志也就荡然无存。

结束语:

总的来讲,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国家公民的利益,而刑罚的目的在对犯罪者惩罚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如果达到这一点,刑事的惩罚性质,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尽到应有的使命。才对社会有着最大的促进意义。在刑罚上还要對人权进行保障,这才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应该具备的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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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倩.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天网监控”的正当性辨析——以公共安全与人权保障为视角[J].西部学刊,2020(01):57-59.

[3]毛杰.论刑事程序惩罚性质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27):187.

作者简介:金炜(1986.12 -),女 汉,贵州福泉人,硕士研究生, 初级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