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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打工人”背后的奋斗与坚韧

2021-05-14何云峰

人民论坛 2021年10期

【关键词】奋斗精神 劳动价值创造 劳动幸福 因劳称义

【中图分类号】C970    【文献标识码】A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已经获得我国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年人群的广泛共鸣。本文讨论的“奋斗”并不是蛮干,也不是无休止的劳作,而是指科学的奋斗、符合规律的奋斗。也就是说,在强调科学的奋斗精神的同时,必须注重劳动价值创造力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工人”话语:因劳称义的劳动幸福底气

近来,“打工人”成为网络热词,在年轻人中流行起来,主要作为年轻“上班族”的自称。过去,“打工仔”更多地跟“流动工人”(Moving workers)联系在一起,代表工作的不稳定性;而“上班族”则更多地指能够比较稳定且比较规律地从事某种工作。现在,年轻人用“打工人”统一自我称谓,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话语语境的变化,代表着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变迁。笔者更愿意把“打工人”“奋斗者”“新入职者”“职场新人”“年轻人”“年轻员工”“员工”等称呼都暂时看成同义语,因为他们都是同质的“劳动者”。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如网络语言所称呼的“打工人”,还是其他任何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已经成为他们的共同认知。这不仅意味着幸福的源泉来自于奋斗,而且也意味着一种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因劳称义”原则。因此,强调从奋斗中获得幸福,意味着社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在于劳动奉献。“打工人”是一种特殊的话语,带有自嘲和无奈的五味杂陈特点,但其中也蕴含着因劳称义的底气。这与其说是“打工”的无奈,不如说是“我打工,我心安理得”的乐观心态。这种乐观心态来自于“打工人”诚实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踏实感和自豪感。它意味着“打工人”群体中有一种深刻的信念,那就是:奋斗是幸福之母,而且幸福的真谛就在于奋斗。

奋斗在某些人眼里就是苦难的别名。其实不然,奋斗恰恰是跟幸福紧密关联的。第一,奋斗是获得幸福的可靠而有效的途径。“打工人”的出场,意味着劳动付出的内部动力十分充足。“打工人”对努力奋斗有深刻的理解,他们知道是在为自己奋斗,为幸福付出,因此会加倍努力。只有奔向自己拟定目标的意愿有了,原动力才会产生。拥有原动力,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步伐才不会停止。因此,“打工人”的称呼实际上代表的心态是:不怨天尤人,只求自己加倍努力。奋斗的劳作和辛苦是在所难免的,但并不应该把幸福看成不劳而获,而是应该让劳动付出与幸福紧密挂钩,充分认识到幸福与付出的天然关联。奋斗本身会产生深层的愉悦感。奋斗和幸福是孪生兄弟,舍此无彼。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会驱使人正视现实,只有勇往直前才能体验到真正的幸福。所以,“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意味着无所畏惧、勇敢前行。奋斗者拥有把艰苦奋斗当作幸福且具有钢铁般意志的劳动精神。这样的劳动幸福底色可以为其提供良好的话语自信。

第二,奋斗意味着“因劳称义”的精神追求。人之为人的关键之处在于人有独特的精神世界。当年轻人相互称呼“打工人”的时候,就意味着彼此都是“奋斗一族”,依靠自己的勤劳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这是“因劳称义”的表现。这样的幸福会令人感到无比的踏实和心安,是没有愧疚、没有悔恨的愉悦感和快乐感。用汗水换来的幸福才是真实的幸福,没有天上掉下来的幸福。违背了“因劳称义”的基本原则,所谓幸福只不过是“及时行乐”而已。现实中,有的幸福具有很强的虚幻感,看上去光鲜,实际上却是一种泡影。比如,“包起来”“养起来”“宠起来”“浪起来”“佛起来”等所带来的满足感,似乎令人神往。其实,这样的梦幻世界只能是自欺欺人而已,一旦没有人养、没有人宠、有意外发生,所谓的幸福泡沫一扎就破。相反,如果像“打工人”那样依靠自己的努力打拼和奋斗,坚持“因劳称义”,那么无论多么辛苦,得来的幸福始终属于自己。所以,不管“打工人”称呼是否确切,都体现着幸福的踏实和自我奋斗的安然心态。

第三,奋斗使“劳动创造人”的真理在个体身上得到印证。普遍进化论已经证明人类种系发展的客观真理是“劳动创造人”。正因为如此,人类一刻也不能离开劳动。但是,人不能离开劳动,并且劳动创造人、实现人的价值,并不意味着人就是劳动的动物,或者像奴隶那样不停劳作。新时代,任何人都不可能处于奴役劳动的无人身自由状态,相反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都可以有许多的选择机会。自由选择是一种可能性空间,而这个空间大小恰恰是努力的结果。这个自由空间也代表了一个人的生存状态,作为努力的结果同时又规定着人的存在样态,这就是个体身上所印证的“劳动创造人”之硬道理。奋斗之所以幸福,就是因为通过努力奋斗展现人的存在,印证“劳动创造人”在个体身上的具体现实,这是最高形态的劳动幸福。①

科学的奋斗精神是与劳动幸福相互兼容的

当强调要以奋斗来创造幸福的时候,绝不能把奋斗和打拼当作主观任意地蛮干,也要注意讲科学和尊重规律。首先,既要强调努力奋斗,又要强调劳逸结合。奋斗要讲科学,不能蛮干,也不能冒进,必须尊重规律。从劳动(或工作)的角度看,奋斗需要吃苦耐劳,需要坚忍不拔等。不过,讲科学和尊重规律是奋斗的前提。例如,奋斗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力,超过承受极限,就会导致回报远远无法与过度消耗构成比例关系。马克思指出:“凡是我作为人所不能做到的,也就是我个人的一切本質力量所不能做到的,我凭借货币都能做到。”②有的人可能把奋斗跟可支配的货币量划等号,尤其在财务自由还无从谈起的奋斗阶段,更容易忽略自己的身心健康程度。年轻人短时间也许体验不到违背规律的后果,但长时间身心过度消耗必然会得不偿失。所以,在强调努力打拼和奋斗的同时,也要强调尊重身心发展规律。

其次,既要有奋斗的内在动力,又要有良好的奋斗心态。奋斗体现的是一个人用亲身劳动去创造属于自己的“属人”世界,这是一种精神追求。执着于奋斗的人所展现的平等与开放、平和与理性,恰恰代表的是一种自由和无所顾忌的状态,只是谋生的压力可能导致他们无法选择而已。换句话说,谋生劳动状态下人的无奈和自由选择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的境遇。每个奋斗者都试图摆脱这种境遇,实现体面劳动的美好生活状态。他们抱着超越谋生劳动的愿望,充满着要实现体面劳动的内在动能,努力打拼,期待最后走向自由劳动的理想境界。从谋生劳动,到体面劳动,最后走向自由劳动,这是一个历时态的奋斗过程,也是努力打拼的人们共时态的实存规律。③随着这个过程的历史性跨越,劳动的幸福程度会不断得到提高。所以,只要在奋斗过程中保有良好的心态,坚定不移地往前走,迟早会超越谋生劳动的被迫境地。坚持奋斗和维持良好心态共同成为最关键的幸福钥匙。

再次,既要抓住各种工作机会努力展现自身价值,又要敢于和善于拒绝违法用工行为。奋斗在很多时候是十分艰辛的。如果一切都顺风顺水,就无所谓“奋斗”了。人的价值恰恰是在克服时艰和不断超越自我的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有的人没有正确认识奋斗的艰辛,甚至不愿意付出艰辛劳动,把奋斗和幸福对立起来,形成错误认知。值得庆幸的是,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多数人倾向于抵制不劳而获的现象。不过,我们也要防止另外一种比较隐蔽的不良现象:利用奋斗者愿意和敢于打拼的心理,不善待奋斗者,甚至有用工单位可能借其谋生压力做出违法的用工行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于不顾,有意无意地让年轻人无休止地加班。这就是网络语言所称的“996+ICU”,意思是“早九点上班晚九点下班,每周六天工作,最后的结局是进ICU”。青年人在职场上拼搏是奋斗的基础。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不顾员工身体健康,强迫性地要求员工加班,那就应该被看作违法用工行为,应该受到抵制和反对。

最后,既要有奋斗精神,又不能让劳动异化为幸福的对立力量。科学的奋斗精神需要克服劳动的异化。用无谓的奋斗折磨自己和他人,都是缺乏正义基础的行为。在人类历史上,人与劳动的关系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嬗变:从奴役劳动到谋生劳动,再到体面劳动和自由劳动。当人被当作奴隶的时候,事实上就跟役畜没有区别。那样的劳动事实上不是展现人类本质,而是人变成了动物一样的存在。马克思曾经形象地称此种劳动状态下的人为“劳动动物”。马克思指出:“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己处置的自由时间,一生中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必需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那么,他就还不如一头役畜。他不过是一架为别人生产财富的机器,身体垮了,心智也变得如野兽一般。”④而劳动人类必然要摆脱这样的动物式生存状态,从奴役劳动转向谋生劳动。虽然奋斗者多半跟谋生有关,但是绝不应该借劳动的谋生性进行自我奴役或者奴役他人。因此我们一直强调,劳动创造幸福与劳动本身成为幸福是不可分的“劳动幸福”的两个方面。任何勤奋的努力都不应该把劳动异化为苦难。否则,奋斗精神就无法长期坚持下去,一个人就最终会被异化劳动消解成无斗志之人。换句话说,科学的奋斗精神不是对劳动幸福的否定,而是相互兼容的。

不过,切不可把劳动幸福片面地理解为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从而否认奋斗过程中获得劳动幸福的可能性。劳动幸福首先应该看作是社会的一种整体状态,而不单纯是一种主观体验。从理论上来说,劳动幸福的状态是可以客观地测量出来的。⑤劳动强度和折磨性得到解放的程度,就是一种客观的观测依据。与此同时,劳动中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劳动尊严得到维护的程度等,也是劳动幸福的客观标志。“生产力发展到什么程度,劳动就应该解放到什么程度,人就应该全面发展到什么程度,劳动尊严就应该实现到什么程度,从而劳动幸福的整体状态也就应该达到什么程度。”⑥对于奋斗者而言,如何摆脱纯粹的“谋生”状态,如何在辛勤劳作的同时获得人的全面发展,维护应有的劳动尊严,跟所有其他人同等地享受到当地的基础条件所带来的福祉,都是科学的奋斗精神本身应该包含的内涵元素。

劳动价值创造力要有可持续性才能提升奋斗的幸福感

让所有的“奋斗者”更有尊严和可持续地专注于劳动创造,是一个良善社会必须要努力实现的基本正义。这是科学奋斗精神应有的内涵。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需要奋斗者善于保护自己的劳动创造力,实现劳动价值创造的可持续性。

来自就业市场的压力会导致奋斗者之间的相互竞争,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这种竞争对工资待遇、用工要求等门槛进行加码,甚至有的单位会让员工无休止加班、末位淘汰。虽然劳动相关法律有工作时间上限的限定,但实际工作中“自愿加班”“项目式加班”“任务突击加班”“高薪加班”“奋斗式加班”“计件工资诱惑加班”等并不罕见。当然,这些加班背后可能有“钱”的因素在诱惑。刚刚步入职场的年轻人常常容易被“高薪”所吸引而去加班,一个可以顶两个劳动力。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年轻人的“斗志”,让他们更有奋斗成功的体验。不过,这样的劳动力过度使用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长期无休止的加班只能带来劳动价值创造力的过早枯竭。这种996现象的实质无疑是要利用劳动者内在的拼搏和奋斗动力来节省劳动力雇佣成本。

当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创造力严重受伤害的时候,就会出现没有市场主体再愿意继续雇佣他们的情形。所以,过度的劳动支出的后果是使他们成为社会的负担而被迫“回归到”无劳动机会的状态。过度劳动的折磨将产生的后果是:996制度会导致源源不断的“无用”劳动力被抛向社会,长此以往,必然造成严重的社会负担。即使个人自愿加班,也应该明白:要可持续地创造劳动价值,才更有获得体面劳动的可能性。劳动是理解社会一切现象的总钥匙。人们在职场的劳动处境代表其尊严和幸福程度。全社会都应该参与其中,阻止个别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的“短视”行为。劳动具有公共性,劳动价值创造同样要牵涉公共性,所以必须依法规制。

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劳动价值创造的可持续问题,而不是单纯的996变为非996的问题。这不是纯粹的劳动时间或工作量大小问题,而是要持续不断地有劳动愉悦感的诉求。马克思曾指出:“如果劳动强度的提高或一小时内所费劳动量的增大与工作日的缩短保持应有的比例,劳动者还算是赢家。如果超出这个限度,他在一种形式下所得到的就会在另一种形式下丧失掉,于是10小时劳动就可能与以前12小时劳动同样有害。”让劳动本身对人的有害性降低到跟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程度,无疑是劳动正义的一种表现。为此,无论劳动者个人,还是用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都应该有“劳动价值保护意识”。

尤其要强调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境遇不能单单理解为工资高低。以为多赚钱、高薪水就是员工唯一的追求,忽略劳动中人的尊严和体面,那就是对员工劳动境遇的片面理解。社会应该有一种整体的劳动价值保护氛围。市场主体、劳动者个体、社会各方都应该为劳动价值创造力的可持续性做应该做的事情。市场主体应该站在社会责任担当的高度为社会就业作更多的贡献,与其无休止地让员工增加工作量,或者用所谓高薪诱惑他们无节制地加班,不如给员工适当地减负,力所能及地雇佣更多的劳动力,使员工之间具有相互可替代性。这样貌似增加了用工成本,实则是既更好地尽了社会责任又增加了内部的劳动力调度灵活性。劳动者个体也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劳动创造力,在“保饭碗”与“保身体”之间找到平衡点。适度地给自己减压,往往会有助于长期可持续地进行劳动创造。社会各方要一起努力对违反劳动相关法律的用工行为加以监管,防止某些市场主体过度使用劳动力。

劳动过程中要有劳动价值创造的可持续性,才能更好地提高劳动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这是衡量劳动回报高低的重要指标。短暂的高额劳动回报往往得不偿失,长远来看会带给员工许多未来不确定性。而未来不确定性恰恰是幸福的最大对立面。不少职场奋斗者努力打拼,往往既有眼前生活压力的考虑,也有长远积累的打算。但量力而行,注重可持续地创造,才更为根本。劳动幸福的话语深处隐藏着劳动者在眼前利益和长远考虑之间要找到平衡点。要做到可持续地进行劳动创造,才能实现自己的职场和人生梦想。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注:本文为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项目编号:2020WXB004)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何云峰:《马克思劳动幸福理论的当代诠释和时代价值——再论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6页。

③何云峰:《劳动幸福论》,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103-14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页。

⑤何云峰:《论劳动幸福的四个观测维度及其辩证关系》,《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⑥朱丹、何云峰:《工作時间规制:劳动价值保护的视角》,《工会理论研究》,2019年第3期。

责编/李丹妮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