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规则法理分析与完善
2021-05-14周瑞
摘要: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一编,高空抛物是其中的热点问题。高空抛物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多次发生,针对这些案件,需要制定出更合理、更完备的法律规则,让其真正的发挥预防和救济的作用。高空抛物规则的不合理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规定,不仅仅需要侵权法一方面的完善,也需要包括政府、基层组织、保险等方面的共同协助,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 ;责任
一、高空抛物案件分析
案一,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一个案例:2018年12月22日,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案二,北京王某被玻璃砸伤案
2005年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9号楼王某回家经过29号楼第五单元楼门时,被楼上飞来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经诊断,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气颅、头皮裂伤、头皮血肿、面部多处皮肤挫伤。但是玻璃到底来自谁家无从查明。无奈之下,王先生将29号楼四、五、六单元2层以上的30户业主一并告上法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是对高楼脱落、坠落物的相关规定,第87条对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的规定(本文所指的高空抛物是第87条规定的抛掷坠落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1030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一直没有变的规定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中关于补偿的第适用规定第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高空抛物案件处理实务中,可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可。主要是在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时候,全国各地判决不尽相同,有些案件判决结果是让可能侵权人承担了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侵权人对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争议,我们也需要考虑这样的规定是不是需要改进。
二、高空抛物规则的法理分析
《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可能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要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是否合理?
首先,在《民法典》第1030条第3款规定要求相关机关要尽职尽责,查清事实,该条款意在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范围缩小,也是解决高空抛物案件的重要前提。受害人需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举证比较简单,在因果关系举证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可能侵权人与该侵权行为的关系至关重要,即使可能侵权人中一定有一个人是具体侵权人,也不能够在可能的怀疑上让其承担责任。这样的推理过程是可能A住户有侵权行为,可能B住户也有侵权行为,可能C住户有侵权行为等等,因此A、B、C等住户都有侵权行为,只有自证无罪的情形下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可能侵权人推定为具体侵权人?这样的推理过程很明显是不合理的。让一群无辜的人仅仅因为一个可能和他们毫不相干的人分担责任,是没有理由的。要利用现代技术专业知识限制可能侵权人的范围,然后一步步缩小,查明具体侵权人。
再者,有不同的意见从法律的目的性角度出发,觉得高空抛物既然已经发生,受害人是无辜的,需要及时的救济,同时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所以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可能侵权人的加入使得法律关系不再简单,更加复杂,此时的法律就成为了一种手段。不言而喻,受害人需要救济,侵权法一直在平衡受害人的利益和侵权人的行动自由之间的关系,可能侵权人的行动自由也需要保护。如果仅仅依照目的性的要求,法律的天平已然倾斜,也就会有人装上法律的外壳做事情,而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以法律不能沦为手段。
由此可知,这样的补偿是非常不合理的。不能简单地因为这样规定能够解决近渴就这样规定,法律的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的方法解决,不能解决的地方要凭借其他的方法补充。
三、高空抛物规则中问题的完善
上文说明了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形下,将可能侵权人推定为实际侵权人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不这样做(不推定可能侵权人有罪)受害人如何让得到救济?如何更好的预防高空抛物的再次发生?
对于救济,英美法对于难以证明侵权人的复杂情形,以被告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新西兰有新西兰事故救济基金,有的国家是有个人商业保险。比较可行的救济方式大体分为三种:第一种,在相关机关不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由政府救济,国家救济;第二种,由各个社区共同成立高空抛物救济基金,基金的来源包括对高空抛物的人的罚款(单纯的高空抛物行为就可以罚款)和社会捐助;第三种,就是保险救济,分为两种,一种是每个业主都要缴纳意外保险,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保险先救济;第二种是物业费中拿出部分费用共同投保高空抛物事故责任险。所有的救济方法都是在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形下,能够及时有效的对其进行救济,救济结束进行追偿。
从现在的一些案例得知,我们国家对高空抛物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高空抛物即使没有造成具体的无辜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坏,也会得到行政或者刑法惩罚,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在三种救济方式中,保险救济和基金救济无疑是比较好的救济方式,需要我们进行试点,一步步推进,合理解决高空抛物问题,使得高空抛物案件中的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通过合理、合法的惩罚规则,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各个业主的监督,预防该类危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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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瑞,性别:女,出生年份:1995年1月6日 学历:研究生,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工作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邮编: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