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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冲突及其制度安排对税收规避的影响

2021-05-13黄晓波龚新颍袁慧敏

经济与管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代理比例股权

黄晓波,龚新颍,袁慧敏

(湖北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

一、引言

Graham[1]认为,所得税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而且对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激励机制设计、股利支付、风险管理等都有显著影响。在国内外,税收规避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Graetz甚至认为,避税是每一个聪明的人都应该从事的交易,不避税的人是很愚蠢的。Summers 声称,避税已经成为威胁美国税收制度的最严重问题。税收规避不仅会减少国家税收,影响政府的履职能力,而且会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治理税收规避,压缩避税空间,是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和研讨的热门话题。

代理冲突是税收规避的重要影响因素。正如Slemrod[2]所说,避税问题应该纳入委托-代理框架,从公司层面展开研究。治理税收规避需要优化公司外部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缓解代理冲突。

在中国,代理冲突不仅存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与经营管理者、股东与债权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而且存在于中央政府与中央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于地方政府与地方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代理冲突根源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因代理冲突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是委托人付出的代价。缓解上述代理冲突,减少委托人的损失,需要一系列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3]。

1.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股东的目标是获取投资收益,以及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目标是高额的薪酬、优越的工作环境、较大的发展空间,以及良好的声誉等。在职的经营管理者比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未来前景更了解,拥有信息优势。经营管理者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损害股东利益,所以需要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激励和约束。缓解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代理冲突的主要制度安排包括信息披露、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市场竞争等。

2.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尽管都是出资者,但与股东追求保值增值不同,债权人追求的是还本付息。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是不固定的,随着盈利的变动而增减;而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额是固定的,与盈利无关。当企业借款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时,如果投资成功了,股东可以获得较大的回报,也有利于偿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如果投资失败了,股东会遭受损失,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也可能偿还不了。所以,债务的增加可能导致资产替代、投资不足等问题。资产替代是指高风险资产所占比例增加,低风险资产所占比例下降;投资不足是指即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大于零,即有利可图,也不愿投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会通过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体现出来。缓解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代理冲突的主要制度安排包括优先求偿权、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破产制度、财务政策等[4]。

3.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大股东掌握实际控制权,除了拥有中小股东都拥有的权益之外,还拥有控制权收益。大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无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大额借贷、兼并或收购等手段谋取私利,甚至掏空公司,产生“隧道效应”[5]。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制度安排包括股权集中和股权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等。

4.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代理冲突。政府既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也是国有企业的监管者。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化身;而国有企业及其管理者是政府的受托人,有自身的私利。这种私利可能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利发生冲突。缓解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代理冲突的制度安排包括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等。

5.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代理冲突。中央政府受全体人民委托管理全国事务,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和当地人民双重委托管理地方事务。地方政府代表的当地人民的局部利益可能与中央政府代表的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生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需要建立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表1 对代理冲突以及缓解代理冲突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上述代理冲突的存在,都可能使代理人产生税收规避动机,通过税收规避提高税后利润或税后利润的分享额。由于税收体现的是初始委托人(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在从初始委托人到最终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链条中,越是处于后面的代理人,从税收规避中得到的直接利益越多,因而税收规避的动机越强。

国内外研究主要聚焦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的影响。本文以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表1 中五种代理冲突及其制度安排如何影响税收规避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的学术贡献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传统的委托-代理框架中,代理冲突仅限于企业内部的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之间,主要是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本文充分考虑中国的制度环境,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把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代理冲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代理冲突纳入研究框架,同时关注这些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的影响,是对代理理论的拓展。第二,缓解代理冲突,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本文把体现这些制度安排的因素纳入一个回归模型,分别进行实证检验,是对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实证研究的深化。同时,提供了一些支持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差别税收”“资产替代”等理论假说的经验证据。本文的研究发现,为治理税收规避提供了一些思路,可供完善税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参考。

表1 代理冲突及其制度安排

二、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文献述评

(一)国外文献综述

在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影响,高管税后薪酬补偿与较低的实际税率有直接的关系[6]。在税后基础上对业务经理人而不是首席执行官进行薪酬激励,会导致较低的有效税率[7]。在治理水平较低的公司,薪酬激励的增加会降低税收规避强度[8],股权风险激励是公司激进税收的重要决定因素[9]。Armstrong et al.[10]研究发现,税务总监的激励补偿与公认会计原则下的有效税率显著负相关。

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Deangelo et al.[11]认为,所得税率越高,债务的税盾作用越大,税后债务资本成本越小,企业的负债越多。税收规避意味着实际税率的下降和债务税盾作用的降低,所以,负债率会下降。但Lim[12]研究发现,税收规避与债务资本成本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所有权集中度对税收规避具有很强的解释力[13],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程度较高的公司比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程度较低的公司进行的所得税规避少[14]。Armstrong et al.[15]研究发现,董事会独立性与低避税水平有正相关关系,与高避税水平负相关。

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2002 年将增值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之后,地方政府产生了更强的避税动机。与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比较,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规避了更多的税负。尤其当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所有权比例高于分税比例时,避税现象更加明显[16]。Li et al.[17]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的税收规避现象更加明显。

(二)国内文献综述

在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随着管理层激励的增强,高管人员愿意承担更大避税风险以进行避税活动,表现为企业实际税负水平降低和节税水平的提高[18]。但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对税收规避的影响有所不同,而且这种影响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也存在差异。多数学者研究发现,管理层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强度越大,企业避税力度越大[19-20]。也有少数学者研究发现,高管薪酬激励或股权激励与公司避税程度负相关[21]。管理层激励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中存在显著差异。彭韶兵等[22]研究发现,民营上市公司的税收规避程度较国有上市公司更为严重,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比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有更大的动机进行避税,国有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税收筹划行为。但马晓敏等[19]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对税收筹划的影响较大,国有企业的锦标赛激励与税收激进程度的关联效应更加明显。

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王跃堂等[23]研究发现,非国有企业在资本结构决策中会更多地考虑债务税盾的因素,在税收筹划方面更为激进。但王艳林[24]发现,债务税盾对债务融资没有显著影响,上市公司不会为了避税而主动增加负债融资。

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任广乾[25]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越容易选择避税。但颜淑姬[26]研究发现,股权分散、独立董事与避税程度正相关。

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方面。吴联生[27]研究发现,公司国有股权比例越高,其实际税率也越高。谢香兵[28]研究发现,民营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显著低于国有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中央国有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显著低于地方国有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

(三)对国内外文献的总结和评论

从上述国内外文献可以发现:(1)研究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的文献较多,而研究其他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影响的文献较少。(2)研究企业内部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影响的文献较多,研究企业外部代理冲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影响的文献较少。(3)分别对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进行实证检验的较多,同时研究这些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影响的文献很少。由于研究样本和研究方法各异,得出的研究结论也不尽相同,有些研究发现甚至是对立的。

因此,本文试图把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的主要代理冲突纳入一个研究框架,把代理冲突分为股东与经营管理者、股东与债权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中央政府与中央控制的企业、地方政府与地方控制的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代理冲突,以便更好地揭示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的影响。

三、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实证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有关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的理论假设。税收规避既可以使经营管理者通过显性的报酬契约获益,也可以使经营管理者通过隐性的管理契约获益。一方面,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作为委托人的股东需要对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激励和约束,包括利润分享制、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具体的激励机制,通过把公司的利润总额或税后利润、公司价值与经营管理者的报酬挂钩,使经营管理者的目标趋于股东的目标,经营管理者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显然,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税收规避在增加公司税后利润和自由现金流的同时,也可以使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增加。所以,基于税后利润或公司价值的报酬契约会强化经营者的税收规避动机。前面述及的马晓敏等[19-20]都为此提供了经验证据。另一方面,税收规避为经营管理者实施隐性的自利行为提供了可能。管理者在进行避税的同时,也可能通过提高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取私利。Cheng et al.[29]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了管理层在避税的掩盖下获取私利的证据。

尽管避税行为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管理者以避税的名义攫取私利也可能因被股东发现而付出相应的代价,但由于避税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税收监管部门、审计师、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较难分辨一项交易是否有降低应税收入或利益侵占的企图。在执法不严、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的环境下,经营管理者从避税中获取的收益较多,而付出的代价较少。因此,无论是显性激励还是隐性激励,都会使经营者具有更强的避税动机,在避税方面表现得更加激进。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提出理论假设H1。

理论假设H1:经营者激励强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假设H1包括以下两个具体假设:(1)假设H1-1经营者薪酬激励强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2)假设H1-2经营者股权激励强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有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的理论假设。“差别税收假说”(differential tax hypothesis)认为,随着所得税率的提高,企业税后债务资本成本会下降,企业会更多地采用负债融资[11]。Givoly et al.[30]研究发现,1986 年美国降低所得税率后,企业债务水平提高了。这一研究发现为“差别税收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

“资产替代假说”认为,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即随着长期负债增加,风险较大的长期资产也会相应地增加,从而引起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的变化,即长期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和长期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同时增加。长期负债增加意味着利息费用增加,长期资产增加意味着折旧、摊销等费用增加。而不管是利息费用还是折旧、摊销费用,都具有税盾作用,即都可以抵减所得税。这种税盾作用会使经营管理者从税收规避中获取的利益减少,从而弱化经营管理者的税收规避动机。因此,提出理论假设H2。

理论假设H2:随着负债总额和非流动资产增加而增加的利息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具有税盾作用,这种税盾作用会使税收规避程度下降。

假设H2包括以下两个具体假设:(1)假设H2-1资本结构(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2)假设H2-2资产结构(年末非流动资产/年末资产总额)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3.有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的理论假设。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制度安排包括股权集中和股权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等。税收规避能够为企业节约一笔现金流,从而使企业价值上升,这符合股东的利益目标。因此,股东希望管理者积极避税。股权集中度越高,股权制衡度越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就越强,越能推动管理者积极避税,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所以,股权集中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股权制衡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任广乾[25]的研究发现为此提供了一定的经验支持。独立董事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对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者进行监督,能够对税收规避行为起到抑制作用。所以,独立董事比例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Armstrong et al.[15]的研究发现为此提供了一定的经验支持。因此,提出理论假设H3。

理论假设H3:股权集中和股权制衡,以及董事会的独立性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影响。

假设H3包括以下具体假设:假设H3-1股权集中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正面影响;假设H3-2股权制衡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负面影响;假设H3-3独立董事比例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负面影响。

4.有关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的理论假设。利润分配制度和税收制度是缓解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代理冲突的制度安排,利润分配率和税率对政府的收入具有直接影响。

设:税前利润为P,所得税率为T,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为G,政府拥有的股份比例为S,政府的总收入(利润分享额+税收分成)为R。那么,R=PTG+P(1-T)S。

假定由于税收规避,实际税率为T'(T'<T),政府的实际收入为R',那么,R'-R=[PT'G+P(1-T')S]-[PTG+P(1-T)S]=P(T'-T)(G-S)。

由于P>0(这是避税的前提),T'<T,所以,当G<S时,R'-R>0。Khan et al.[13]为此提供了经验证据。因此,提出理论假设H4-1和理论假设H4-2。

理论假设H4-1:在中央企业,如果政府持股比例大于60%(税收分成比例),政府更有积极性去避税。

理论假设H4-2:在地方企业,如果政府持股比例大于40%(税收分成比例),政府更有积极性去避税。

(二)变量选择与定义

1.被解释变量:税收规避。根据国内外学者通行的做法,在本文中,税收规避的具体计量指标如下:

(1)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差/年末资产总额(BTD)=(税前会计利润-当期所得税÷25%)/年末资产总额

(2)Desai 和Dharmapala(2006)模型的残差(DBTD)。Desai 和Dharmapala(2006)通过总账面税收差异对应计利润进行回归,用得到的残差衡量公司避税程度。

在模型1 中,BTD=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差/年末资产总额=(税前会计利润-当期所得税÷25%)/年末资产总额;TACC=(净利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年末资产总额;DBTD=μ+ε,代表BTD中不能被应计利润解释的那一部分,用来测度企业的避税程度。其值越大,表示避税程度越大。

2.解释变量。在本文中,根据表1 中的“主要制度安排”选择解释变量。

(1)经营者激励: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把经营者激励分为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用“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表示高管货币薪酬的激励强度,其数值越大,说明货币薪酬激励越大;用“董事会持股数量×年收盘价/年个股流通市值”表示高管股权的激励强度,其数值越大,说明股权激励强度越大。

(2)资产负债结构: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用“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表示资本结构,其值越大,表明公司的负债水平越高;用“期末非流动资产/期末资产总额”表示资产结构,其值越大,表明非流动资产(风险资产)越多。

(3)公司治理结构: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独立董事比例。公司治理结构采用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独立董事比例等指标计量。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股权集中度;用“第二、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股权制衡度;用“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总人数”表示独立董事比例。

(4)持股比例是否大于税收分成比例。如果是地方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40%取1,否则取0;如果是中央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60%取1,否则取0。

3.控制变量。除了上述解释变量之外,影响税收规避的因素还有很多。本文借鉴陈冬等[21]的做法,引入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现金流、年份等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用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2)企业成长性通过营业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本年本期金额-营业收入上年同期金额)/营业收入上年同期金额);(3)现金流=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总资产;(4)年度是虚拟变量。上述变量的名称、代码与定义,见表2。

表2 变量的名称、代码与定义

(三)回归模型

为了检验上述理论假设,建立以下回归模型:

(四)样本选择、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中国于2007 年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8 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因此,本文研究样本的时限为2008—2017 年。所有样本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下载的原始数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股票市场分类”选择上证A 股和深证A 股;(2)“ST &非ST”选择非ST 股票;(3)“证监会2012 版行业分类”选择制造业②。样本的筛选过程和结果见表3。

利用EXCEL2007 和STATA14.0 对下载的原始数据进行以下处理:(1)导出原始数据后,利用EXCEL 计算变量值。(2)利用STATA14.0 对连续变量进行5%的缩尾处理。

表3 样本的筛选过程和结果

四、代理冲突与税收规避全部样本实证检验结果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4。从表4中可以发现:(1)BTD的平均值为0.017 8,即“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差/年末资产总额”约为1.78%;DBTD平均值为0.000 0,是Desai 和Dharmapala(2006)模型的正残差和负残差相互抵消的结果。(2)SAL的平均值为0.011 2,即“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约为1.12%;STO的平均值为0.005 2,即“董事会持股数量×年收盘价/年个股流通市值”约为0.52%。(3)LEV的平均值为0.393 5,即“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约为39.35%。(4)ASSET的平均值为0.414,即“期末非流动资产/期末资产总额”约为41.4%。(5)TOPONE的平均值为0.350 5,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约为35.05%。(6)ERR的平均值为0.486 9,即“第二、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约为48.69%。(7)OUTR的平均值为0.370 6,即“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总人数”约为37.6%。(8)CGBL的平均值为0.277 3,即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的国有企业约占27.73%。其中,ZYCG的平均值为0.078 3,即中央政府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的约为7.83%;DFCG的平均值为0.403 0,即地方政府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的约为40.3%。

表4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二)相关分析结果

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及其显著性,见表5。从表5 中可以发现:(1)薪酬激励(SAL)、股权激励(STO)、股权制衡度(ERR)与税收规避(包括BTD和DBTD两种计量)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2)资本结构(LEV)、资产结构(ASSET)与税收规避(包括BTD和DBTD两种计量)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3)股权集中度(TOPONE)与税收规避(包括BTD和DBTD两种计量)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4)独立董事比例(OUTR)与税收规避(包括BTD和DBTD两种计量)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5)中央政府持股(ZYCG)与税收规避(包括BTD和DBTD两种计量)均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6)地方政府持股(DFCG)与税收规避(BTD)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但与税收规避(DBTD)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表5 变量的相关系数及其显著性

(三)回归分析结果

全部样本回归分析结果,见表6。从表6 全部样本回归分析结果可以发现:

在回归1 中:(1)税收规避(BTD)与薪酬激励(SAL)的回归系数为0.170 6,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薪酬激励(SAL)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越大,管理层薪酬激励强度越大,税收规避越严重。这与假设H1-1一致。(2)税收规避(BTD)与股权激励(STO)的回归系数为0.067 5,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股权激励(STO)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董事会持股数量×年收盘价/年个股流通市值”越大,管理层股权激励强度越大,税收规避越严重。这与假设H1-2一致。

在回归2 中:(1)税收规避(BTD)与资本结构(LEV)的回归系数为-0.045 7,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资本结构(LEV)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即“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越大,税收规避程度越小。这与假设H2-1一致。(2)税收规避(BTD)与资产结构(ASSET)的回归系数为-0.005 8,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资产结构(LEV)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即“期末非流动资产/期末资产总额”越大,税收规避程度越小。这与假设H2-2一致。

在回归3 中:(1)税收规避(BTD)与股权集中度(TOPONE)的回归系数为0.015 5,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股权集中度(TOPONE)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税收规避越严重。这与假设H3-1一致。(2)税收规避(BTD)与股权制衡度(ERR)的回归系数为0.005 4,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股权制衡度(ERR)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第二、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税收规避越严重,这与假设H3-2不一致。(3)税收规避(BTD)与独立董事比例(OUTR)的回归系数为-0.012 0,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独立董事比例(OUTR)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即“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总人数”越大,税收规避越小。这与假设H3-3一致。

表6 全部样本回归分析

在回归4 中:税收规避(BTD)与中央政府持股(ZYCG)的回归系数为0.004 6,且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中央政府持股(ZYCG)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中央政府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60%)时,税收规避更严重。这与假设H4-1一致。

在回归5 中:税收规避(BTD)与地方政府持股(DFCG)的回归系数为0.001 8,且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地方政府持股(DFCG)对税收规避(BTD)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地方政府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40%)时,税收规避更严重,这与假设H4-2一致。

通过把全部样本的回归结果与研究假设进行对照,可以发现,除了“假设H3-2股权制衡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负面影响”的回归结果与研究假设不一致之外,其他回归结果与研究假设都是一致的。“股权制衡度对税收规避具有显著负面影响”不成立表明,在税收规避方面,股权制衡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稳健性检验

用DBTD替换BTD进行稳健性检验。通过把稳健性检验结果与表6 全部样本回归结果进行对照发现,主要变量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变化水平不大。所以,全部样本回归分析结果是比较稳健的。

此外,本文还采用当年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RATE)来衡量企业的税收规避程度,对回归分析结果的稳健性进行检验。

RATE(当年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25%-当期所得税费用/当年税前会计利润=25%-(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当年利润总额

其中,实际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当年税前会计利润;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通过把用RATE替换BTD进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与表6 进行对照,可以发现,主要变量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变化水平不大。所以,全部样本回归分析结果是比较稳健的。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以2008—2017 年中国沪、深两市A 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代理冲突如何影响税收规避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1)为了缓解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而建立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税收规避都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即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会强化其税收规避动机,符合“报酬契约假说”。(2)为了缓解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而进行的财务安排包括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对税收规避都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即随着“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以及“期末非流动资产/期末资产总额”的提高,税收规避会下降,符合“差别税收假说”和“资产替代假说”。(3)为了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建立的治理机制包括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对税收规避都有显著影响。其中,股权集中度对税收规避有显著的正面影响,符合“控制假说”;而独立董事比例对税收规避有显著的负面影响,符合“监督假说”。(4)中央政府持有国有企业股份比例大于60%时,税收规避更严重。(5)地方政府持有国有企业股份比例大于40%时,税收规避更严重。其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是,各级政府扮演着税收征管者和避税人的双重角色。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承担着税收征管责任,但同时又都具有税收规避动机。在政府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的情况下,这种税收规避动机会比较明显地表现出来。这不仅反映出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特殊性,而且反映出中国税收规避问题的复杂性,以及解决税收规避问题的艰巨性。

上述研究表明:第一,委托代理理论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薪酬激励、股权激励)、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资本结构、资产结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以及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代理冲突都会通过税收规避体现出来。第二,在从全体人民到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部门、中央政府部门等都是代理人,都具有自利的倾向,都有动机去把公共的税收化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因此,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中,都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这种自利的动机进行抑制。第三,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政府,无论是对于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都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用好用活所得税这一激励约束手段,不仅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政策,而且可以改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关系。

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本文提出一种以协调为基调的综合性对策建议,即把上述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进行组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税收规避的动机或负面影响。采取加强避税防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财务政策、改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等措施,压缩避税空间。

第一,在加强避税防控方面。(1)因为政府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时,政府更有积极性去避税。所以,应把政府持股比例大于税收分成比例的公司作为防控避税的重点。(2)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强度大、股权集中度高、股权制衡度高、独立董事比例低、长期资产比例低或长期负债比例低的公司,有更强的避税动机,应作为防控避税的重点。(3)如前所述,税收规避与避税交易复杂而隐蔽,难以被发现,以及对税收规避行为执法不严、处罚不重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所以,应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识别税收规避的能力,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税收规避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1)优化股权结构,适当降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在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入民营资本,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举措,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2)优化报酬契约,适当降低经营者的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强度。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缩小企业内部职工与高管之间的薪酬差距。(3)加大反腐力度,严格控制高管的在职消费,最大限度地压缩高管通过税收规避谋取私利的空间。

第三,在优化财务政策方面。财务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包括履行纳税义务在内的广泛的社会责任,而不能仅仅为了自身短期的经济利益。长期资产比例和长期负债比例的调整,应服从于企业经营战略和财务战略的需要,服从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不能仅仅为了避税。

第四,在改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方面。(1)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降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的持股比例,使之接近或者低于税收分成比例,减少政府利用股东身份从国有企业分享的收益,从而降低政府税收规避动机,弱化政府作为税收征管者和避税人的双重角色。(2)适当降低中央政府税收分享比例,同时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税收分享比例。一方面,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提高地方政府的财力,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因为赤字财政会强化地方政府的避税动机[16]。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财力增强之后,可以相应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这种调整一方面可以弱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避税动机,减少避税中的腐败、违法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克服转移支付中的不公平现象,改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部门的关系。

注释:

①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②在“证监会2012 版行业分类”中,制造业上市公司最多,最有代表性。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能更好地反映代理冲突对税收规避的影响。

③均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依据国泰安数据库中“企业关系人性质分类标准”确定。在“1000 企业经营单位、1100 国有企业、1210 集体所有制企业、1200 民营企业、1220港澳台资企业、1230 外国企业、2000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100 中央机构、2120 地方机构、2500 社会团体、3000 自然人、3110 国内自然人、3120 港澳台自然人、3200 国外自然人、9999 其他”中,将编号为1100、1210、2000、2100、2120 的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其他编号的企业作为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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