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富勒讲这个故事的意涵
2021-05-07沈栖
沈栖
郎·富勒(1902年—1978年)是美国现代法学家,他的论著如《法律的道德性》,观点新颖,学理深邃,被誉为“现代法学理论的标杆”。他关于法律与法治的论说是在论战中建立起来的。论战时,他常以讲故事形式来阐述和诠释自己的观点。
譬如,郎·富勒为了论述:如果法律对道德保持中立的态度,法律如何证明为“善”?如果良好秩序来自程序的实现,程序自身“良好”又源自哪里?他讲了下列一则故事——
一座位于大西洋海岸的大学城新建起来,最初这个地区的每一个路口都没有设置红绿灯,行人通常都是找机会穿越车流过街,只是某时过于莽撞,会遭到当值交警的言语训斥。后来,道路的过街信号灯安装起来,路边也竖起了警示标语,那些不守规则的行人被处以罚款。短期之内,危险的过街行为有所缓解。然而情况很快恶化。因为行人发现,在交通不繁忙的时段,根本没有交警在场,所以有人开始在这些时段无视交通信号灯。继而,这种无视规则的现象又延伸到交通繁忙的时段。随着时间推移,机动车司机也开始寻找机会在无人行走时超越红灯抢行。现在,决定对哪些人进行处罚,变得非常困难,因为无视信号灯、乱穿马路已经成为集体性的行为。此时,法律控制系统出现了崩溃。
郎·富勒所讲的这个故事有哪些意涵呢?我认为有三方面的意涵值得体认——
首先,良好的秩序亟须“规则之治”。那座大学城刚建立时,交通混乱,显然是没有交通规则所致;设置了红绿灯,情形有所好转,但最终还是出现无序现象,说到底是规则的虚设,缺失“规则之治”。在郎·富勒看来,道德通过法律得以实现,然而,法律对道德保持中立的态度。“法治即良好秩序”是其重要的法学理论。民众对交通规则的遵守程度,堪称一个国家和社会遵守规则状况最感性最直接的标尺,那座大学城交通乱象乃是规则被架空、被虚化的现实尴尬。
其次,规则必须被信任和尊重。落实于现实生活中,这是“规则之治”的逻辑前提。这座大学城交通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似乎并不在于没有规则,也不是没有制裁,而在于人们普遍对规则的信任和尊重的丧失。人们对规则的信任和尊重,就是郎·富勒所说的法律是人们遵守“规则之治”的“事业”。英文中的“事业”(enterprise)内含着“人们共同去做某事”的意思,它意味着“合作”。规则和程序的意义就在于营造公众之间有序互动,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相对稳定的互惠预期。行笔于此,我忽而想起了“破窗理论”。上世纪80年代美国政治学家詹姆士·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异曲同工地揭示了同一现象:“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它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而去打烂更多的窗户。”大学城设置了红绿灯,结果还是普遍出现乱穿马路,甚或机动车司机也抢行,形成了“集体性的违规行为”,这无疑是由“破窗理论”所致。
“规则之治”有赖政府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这是郎·富勒讲的故事极为重要的意涵。他是这么论述法律的价值维度:“人类社会的道德观念通过法律,确切地说,通过程序的设计,获得明确和强制力,那些说不清的是非善恶,通过说得清的程序标准,使得人们获得了可以一致服从的准则。”人们的“一致服从”决不会自然形成,它除了事先昭布外,政府行政部门还得责无旁贷地加以执行、监督,用郎·富勒的话说,就是“政府的角色只是作为一个维护这套规则系统之完整性的卫士”。那座大学城之所以最终“法律控制系统出现了崩溃”,问题症结就在于政府“法不责众”,面对“集体性行为”软弱无为而放任自流。
虽说郎·富勒讲的是一座新建的大学城交通规则遵守的状况,但其意涵当不止于此,它对当下法治建设有着一定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