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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国家非遗保护合作机制研究

2021-05-07刘玉颖

非遗传承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成员国文化遗产物质

刘玉颖

一、独联体成员国文化遗产领域合作的基础——文化合作机构的设置与示范性法律的出台

1.文化合作机构与组织

为了加强独联体空间内的文化对话,独联体国家于1995 年5 月26 日成立了“文化合作理事会”,当时的12 个成员国全部参加。为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自2003 年1 月起,“文化合作理事会”的级别提高为部长级,由各独联体成员国文化部长直接负责。“文化合作理事会”架构下设立了多个专门工作组,研究和比较分析独联体成员国对文化领域的立法支持,主要有独联体成员国文化政策工作组、独联体成员国艺术教育领域科学指导合作工作组、独联体成员国文化旅游工作组、建立独联体成员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纲要草案制定工作组、独联体国家电影艺术工作组、授予独联体国家文化艺术基地工作组。“文化合作理事会”认为,“对制定文化政策新路径的研究和具有弹性的战略基础结构的建立,能激发文化间对话的多样性,更加成功地发展独联体成员国之间最重要的优先合作领域之一——人文领域的相互促进”。[1]“文化合作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在协调独联体成员国文化领域的联合活动,实现独联体空间内密切的文化联系,推广文化遗产,激发独联体成员国公民的创造潜力等方面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2014 年5 月30 日,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决议,将俄罗斯文化和自然遗产科学研究院设为独联体成员国在保护世界遗产领域的基地。2016 年至2019 年,该研究院组织举办了四届“独联体国家世界遗产大会”,目的是在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效执行力和能力建设方面交流经验。四届大会涉及的议题广泛而深入,其中包括:位于独联体国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可持续管理,文化和自然遗产对于促进独联体国家的对话、发展、合作的作用,独联体国家跨境联合申报世界遗产等。

2.文化合作协议

为了实现深入合作,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文化领域的合作协议和决定,其中包括《关于将文化和历史财产归还原属国的协定》(1992年)、《文化领域合作协定》(1992 年)、《关于返还非法进出口的文化财宝程序的条例》(1997 年)、《关于杜绝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合作协定》(1998 年)、《关于建立独联体成员国图书馆馆际借阅系统的协定》(1999 年)、《文化财宝进出口协定》(2001 年)等。

2011 年5 月19 日,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通过了《关于独联体成员国文化领域合作纲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项纲要的目的和任务是“构建独联体国家共同的文化空间,但并不是指一个无差异的环境,而是一个机会均等和体现文化多样性的平台”。[2]《决定》中把保存独联体空间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发展文化认知旅游、抵制排外的意识形态以及对文化力量的不容忍态度作为最基本的几个努力方向。《决定》第五条专门规定了独联体国家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民间创作方面可以采取的合作方式,其中包括:交流民间创作恢复和发展方面的经验,举办科学会议、实践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参加在独联体成员国境内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展览、比赛等。[3]

3.文化合作领域的示范性法律和法典

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是独联体的重要机构,该机构的关键任务之一是“缩小独联体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差别,根据通过的示范性法案和建议为独联体框架内的全面一体化创造条件”。[4]自开展工作以来,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文化合作领域的示范性法律、法典,包 括:

2004 年12 月4 日第24-6 号决议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文化法示范法》,旨在保护和发展文化领域的关系,承认和保护每个公民参与文化生活、使用文化机构、接触文化财宝的宪法权利。

2013 年11 月29 日第39-17 号决议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一项专门面向非遗保护的示范性法律,开独联体国家文化合作之先河。《示范法》为独联体国家以非遗保护为平台,促进民族关系协调发展,建立独联体国家统一的文化空间奠定了法律基础。从一个方面表明了独联体国家对于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人们日常生活中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

2018 年4 月13 日第47-5 号决议通过了独联体成员国《文化示范法典》。这部法典共有五章263 条,涉及文化领域法律协调的基本原理、文化活动主体、文化财宝、文化活动、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和民族文化互动等方面。其中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释。这是独联体成员国之间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示范性法律规范,标志着各成员国对文化领域的合作的认识已经趋于成熟和系统化,并且在法律层面达成了共识。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法》基本内容

《示范法》协调独联体成员国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合作关系,为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制定各自的非遗保护法律提供了样本,是供其在非遗保护立法及实施过程中参考的法律模板。《示范法》的文本内容是在独联体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确保了独联体各国及其联邦主体在非遗保护立法上方向一致,为各成员国开展非遗保护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奠定了认知基础。

《示范法》认为,“各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甚至是这些项目的元素,都具有独特的价值,是世界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保障在自己领土上生活的各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今后世世代代的利益”。[5]基于此,《示范法》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优先任务之一,把“规范在保存、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关系,保障实现每个公民接触文化财宝的宪法权利和关注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宪法义务,以及实现各民族和其他族裔社区保存自身民族文化独特性的权利”[6]作为自己的目标。

《示范法》的文本由基本概念的阐释和具体条目两大部分组成。在基本概念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国家保护”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具体条目部分包括21 条,分别是:(1)该法律规范和管理的对象。(2)非遗项目的范畴。(3)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保存、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的权利。(4)国家在保存、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的义务和权利。(5)在保存、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被专门授权的国家权力执行机构。(6)保存、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的国家监督。(7)保存、研究、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的国家目标计划。(8)保存、研究、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资金来源。(9)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国家统一清单。(10)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统一清单的制定。(11)非遗项目纳入国家统一清单需提交到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文件。(12)非遗项目纳入国家统一清单的程序。(13)非遗项目国家统一清单的管理。(14)把非遗项目从国家统一清单中清除。(15)特别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6)非遗领域的国家鉴定。(17)非遗领域国家评估的实施原则。(18)非遗领域国家评估的资金、人员委派和任务实施。(19)非遗领域国家评估的结论。(20)非遗项目的国家保护。(21)违反该法律承担的责任。[7]

《示范法》规定了国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分别为:(1)批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存、研究、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的国家目标计划。(2)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保护领域的政策。(3)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存、研究、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4)组织、确定在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领域被特别授权的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活动程序。(5)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普遍原则。(6)与区域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共同建立符合本法律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统一名录并对其进行秩序管理。(7)在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将具有国家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统一名录的决定、将非遗项目移出名录的决定、对非遗项目进行移动的决定、对非遗项目进行变更的决定。(8)与区域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共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存、使用、推广和国家保护进行国家监督。(9)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特别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0)制定国家建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的程序。(11)制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进行国家鉴定的程序。(12)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领域进行国家层面的国际合作。(13)缔结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领域的国际协定。(14)制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统一名录所包含信息的程序,供其他国家建立名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使用。(15)确保对保存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和方法支持,建立在国家保护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领域进行科学和方法支持的基础。[8]

三、独联体成员国非遗保护立法情况

独联体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并不完全一致,在没有正式通过非遗保护法的国家,一般是通过对现有文化法、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条文的补充来实现对非遗保护的法律解释。

M井为含H 2 S、CO2的高温高压气井,施工前套压47.5 MPa、油压59 MPa。该井井口装置存在阀板、阀座镀层脱落、本体和钢圈槽坑蚀严重等问题。现有带压修井作业对于这样的高压含硫井存在安全风险,因此设计向油管内注入暂堵压井胶塞,利用胶塞成胶后的高黏弹性来降低井口油压,防止含硫气与压井液置换,避免常规加重压井液对地层的污染,再通过不丢手带压更换主控阀技术对油管头异径法兰和各种阀门进行更换,消除安全隐患。表5为胶塞施工程序。

2003 年5 月,阿塞拜疆共和国通过了《关于对阿塞拜疆民俗表现形式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件。这是第一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之一的民间创作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独联体成员国。该法律把“民俗”看作“广泛的民间智力创造领域的行为,包括民间口头创作、音乐创作、民间舞蹈、民间仪式的艺术形式、手工业和实用装饰艺术品、信仰”。[9]

2009 年7 月,亚美尼亚国民议会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律规定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过程和任务,包括对非遗项目的研究、识别、实施等。2010 年亚美尼亚开始建立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

2012 年3 月,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是独联体成员国中最早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遗保护法的国家。该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进行了判定,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对非遗保护体制框架和权力机构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2012 年8 月,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吉尔吉斯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7 年11月进行了修订。这部遗产法除了对非遗保护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之外,还专门设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合作”条目,对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方向和任务作出了具体解释。

2015 年5 月,土库曼斯坦通过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批准了《收集、登记、研究、保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计划(2015—2020)》以及该计划的项目实施方案。

2015 年10 月《关于修订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文化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文》认为,非物质文化财富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达形式,表现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遗产、表演艺术、习俗、仪式、节日、与自然和宇宙有关的知识和习俗、与传统工艺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七个类别。2018 年6 月,哈萨克斯坦首次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成员。

在俄罗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政策由《俄罗斯联邦文化立法基本原则》《关于民间艺术工艺》《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古迹)》《国家文化政策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至2025 年国家民族战略》等法律、政策共同构成。俄罗斯联邦文化部2008年批准了《保护和发展俄罗斯联邦人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纲要(2009—2015)》,对非遗保护、利用、传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尚未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相关问题在国家历史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监管下执行。2010 年10 月,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批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推广和使用的国家计划(2010—2020)》决议。2012年5 月塔吉克斯坦政府第263 号决议批准了《2013—2020 年塔吉克斯坦人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除了发展独联体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外,塔吉克斯坦在非遗保护和研究国际合作方面不断突破,2018 年1 月,塔吉克斯坦文化部和亚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联合出版了《塔吉克斯坦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包括塔吉克语和英语两个版本。本书呈现了塔吉克斯坦在非遗保护、发展、研究方面的新成果。

独联体国家在非遗保存、使用、国家保护、国家间联合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保障了公民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公民对非遗项目“接触”的权利;二是公民对非遗项目信息无障碍“获取”的权利;三是公民自愿参与保护、研究、传承、推广非遗项目的权利。

四、独联体成员国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合作项目

在独联体成员国人文合作理事会和国际人文合作基金会的倡议和推动下,“独联体文化之都”项目于2011 年开始实施。该项目是在独联体国家间开展的年度项目,每年在不同的独联体国家选举“文化之都”,在被授予“文化之都”称号的城市集中进行创作资源的展示。该项目至今已经在独联体国家多个拥有独特文化和悠久历史的城市实施,如塔吉克斯坦拥有2700 年历史的库里亚布市。2011—2020 年的“独联体文化之都”分别为:白俄罗斯的戈麦尔、俄罗斯的乌里扬诺夫斯克(2011 年),哈萨克斯坦的阿斯塔纳、土库曼斯坦的马雷(2012年),阿塞拜疆的盖贝莱、白俄罗斯的莫吉廖夫(2013 年),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吉尔吉斯斯坦的奥什(2014 年),俄罗斯的沃罗涅日、塔吉克斯坦的库里亚布(2015 年),土库曼斯坦的达沙古兹(2016 年),阿塞拜疆的甘贾(2017年),白俄罗斯的布列斯特(2019 年),哈萨克斯坦的奇姆肯特(2020 年)。2021 年的“独联体文化之都”项目将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实施。

为了促进独联体国家文化领域的全面深入合作,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于2011 年5月通过了由独联体成员国文化合作理事会制订的“2015 年前独联体成员国在文化领域合作的主要活动”计划。这是成员国之间第一次大规模、系统的文化领域合作计划。该计划共列出了154 个合作项目,涉及文学、音乐、戏剧、美术、手工技艺、民俗、图书馆、博物馆等各个领域,项目形式有艺术节、展览会、研讨会、论坛、沙龙等。其中一些项目专门为青年人和儿童设置。计划设立了专门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使用与推广的项目,例如由俄罗斯文化部举办的“保护民族遗产的道路”国际研讨会(2012 年)、“文化遗产保存研究”国际研讨会(2014 年)、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国家民间创作国际艺术节——“联合”(每年),由塔吉克斯坦文化部等部门举办的“盛开的花园”民间创作国际艺术节(每年)、“心中的声音”民间乐团国际艺术节(2014 年)、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立法和规范基础国际研讨会(2013 年)等。除此之外,还设置了由独联体成员国共同举办的项目,例如制定“创建独联体成员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纲要”(2011—2012 年),研究“创建独联体成员国领土上的文化古迹和文化遗产项目名录”问题(2011—2012 年),建立跨境联合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档案(2011—2012 年)等。

这是独联体成员国在文化领域合作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二个五年计划《独联体成员国在文化领域合作的主要活动(2016—2020)》和第三个五年计划《独联体成员国在文化领域合作的主要活动(2021—2025)》分别于2015 年5 月和2020 年5 月审批通过。这两个五年计划的合作项目已经开始按照大类进行。2016—2020 年的合作项目共分为11 大类,分别是:(1)保护和使用历史文化遗产古迹领域;(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创作领域;(3)博物馆领域;(4)图书馆领域;(5)戏剧—音乐会领域;(6)音乐领域;(7)绘画领域;(8)电影领域;(9)图书出版领域;(10)信息活动领域;(11)科学、教育和人才培养领域。第二个五年计划共设有121 个项目。2021—2025 年的合作项目增加了一类:在独联体成员国举办独联体国家文化日(文化年)。第三个五年计划共设有122 个项目。

在五年计划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创作领域”这一大类项目是面向独联体成员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合作计划。2016—2020 年设立了12 项,2021—2025 年设立了18项(分别见表1 和表2)。

表1 独联体成员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创作领域的合作项目(2016—2020 年)[10]

表2 独联体成员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创作领域的合作项目(2021—2025 年)[11]

五、结语

除了在独联体空间内进行区域合作,构建非遗保护领域区域合作的法律体系和合作机制之外,独联体也在积极探寻与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的途径和模式。2007 年4 月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举行了“联合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约及独联体成员国国家立法”国际研讨会,会议针对独联体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立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性文件基本原则对接的问题,主要探讨了如何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基本要义融入文化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立法中。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莫斯科代表处的支持下,2011 年5 月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举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年)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协商会,这次高级别专家区域会议邀请了非独联体国家的专家参加。会议的议题是讨论非遗保护领域的重要方向:建立国家的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次会议作为具有标志意义的国际论坛,有助于加强独联体成员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家能力,促进独联体空间内的非遗保护区域性合作,同时也加强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合作。这次会议的成果之一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的出版。该书用俄、英两种语言编写,图文并茂地呈现了5 个国家的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介绍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进行非遗项目推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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