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选购策略
2021-05-06王婧
王婧
随着时代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全球跨界电商业持续发展,预计2020年中国跨界电商零售额将达到3.6万亿元,而跨界食品交易也同样是不容小觑的。在获得进口食品日益方便的今天,在新冠疫情大背景下,人们应该更加注重进口食品的安全,而不应盲目地认为进口食品一定是高质量的,本文对我国进口食品流程进行简要说明,介绍了可能在进口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进口食品选购提供指导和建议。
食品进口流程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进口加工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相关加工产品,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具体要求。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食品安全进口监管规章制度。
入境前进口商备案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 年第 55 号) [2]规定,所有首次进口同类食品商及企业应在首次进口前进行备案,并在首次进口同类食品以及化妆品企业进出口商企业备案登记系统自动取得进口备案号,进口商在申报时须明确注明首次进口同类食品的所有进出口商企业名称和进口备案登记编号。
进口食品入境前必须经过食品境外体系审查制度,海关严格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准入中国市场。
食品检验检疫准入
海关检疫是食品安全进口的重要防线。入境时主要有输华食品检验检疫申报制度、输华食品随附合格证明制度、输华食品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输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输华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输华食品入境检疫制定口岸制度和输华食品合格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认定制度等[3]。进口食品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报关报检后需要存放在海关指定监管仓中,等待抽检,在相关部门抽检合格后获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准许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和使用。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将不会获得此证明,也不得进入中国。对于食品进口流程,不仅仅是进口商、出口商需要严格遵守,海关等相关检疫部门需要严格把控,普通消费者也应当对此有所熟悉,在购买时留意相关进口商的资质证明,学会辨别进口食品的正规性。
进口食品的常见安全隐患
食品配料表信息不准确
一方面,食品商有提供虚假配料信息的风险,单靠企业提供配料表,可能会存在企业故意遗漏部分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规定的原料以逃避相关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语言问题,对于食品配料表的翻译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被误导或者是无法发现过敏源等,从而难以掌控食品配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加大了相关部门监管难度。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
进口食品最大的问题即由于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同或是我国某些方面的食品安全法规不够完善,可能导致进口食品存在添加剂超标、微生物超标、污染物超标等安全隐患。
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危害巨大,比如一些甜味剂可能存在一定的致癌风险,含有铝成分的膨松剂可能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过量的柠檬酸可能会带来儿童龋齿问题等。
微生物包括大肠菌群、霉菌等细胞毒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特别是大肠杆菌超标,容易引起成人腹泻、婴儿患病甚至死亡,其危险是不可忽视的。
進口产品污染物超标往往来自于预包装进口食品,由于当地环境污染或是原料中存在的天然污染等原因,进口食品可能会存在如重金属超标等安全隐患。一些特定的污染物可能会影响人体组织的正常功能,增加罹患各种疾病的风险。
运输过程中受污染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境外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被污染,因此需要注意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冷链食品很可能携带新冠病毒,食品转移的过程可能会加剧疫情的传播。
进口食品正确选购策略
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问题,不仅只是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消费者还需要对相关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在选择时擦亮眼睛,学会在遇到问题时合理维权。
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
在了解了以上的风险之后,消费者在选购进口食品时,首先要选择正规可靠的平台,许多所谓的“代购”,往往跳过了检疫检验环节,不仅食品安全没法保证,一旦出了问题,维权之路也将困难重重。
收到产品先消毒
新冠疫情背景下,要培养较强的安全卫生意识,收到境外的产品首先进行消毒,不要盲目自信和抱有侥幸心理。
会看标签
许多消费者在买进口预包装的食品时,并没有特别注意到食品标志,其实是食品的标志。一方面,标签可以让消费者了解产品资质的信息,包括原产品、境内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另一方面又是消费者最直接、最有效地了解产品配料、保质期、储存和食用方式等重要信息的最直接途径[4]。因此,对于缺失标签、签字与食物不对应的情况,消费者必须保持充分的警惕。
食品安全是国民健康的基础,随着国家开放战略的不断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进入人们的视线,想要根除进口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消费者也要具备辨别假冒劣质进口商品的能力,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EB/OL]. [2018–12–29].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 年第 55 号 )[EB/OL]. [2012–4–5].
[3]侯新燕.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分析[J].现代食品,2020(14):158-159.
[4]刘更超,张夏意. 网购进口食品安全吗[N]. 北京日报,2020-1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