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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研究及启示

2021-04-30穆建华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21年2期
关键词:标志葡萄酒农产品

穆建华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北京100081)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备显著的农产品差异化功能,对增加小农户收入、保障食品安全、农产品产业链升级和应对气候变化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乡村振兴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历史悠久,法律政策体系完善,对保持欧盟农产品的竞争力和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效果显著。2019年11月,中国和欧盟经过22 轮正式谈判和多轮非正式磋商,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双方可将纳入协定的地理标志实行高水平保护并对部分农产品进行了地理标志互认,该项协定于2021年3月正式实施。在该协定生效之际,对欧盟地理标志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对促进双边农产品贸易往来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详细阐述了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的起源、内涵等以及发展情况,并以此为鉴,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一、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的起源、内涵及特征

农产品地理标志意味着一个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决定的农产品品质。在欧洲,地理标志被认为是一项排他性权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也是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1]。欧盟不仅形成了全球保护程度最高、最完善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政策体系,还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业谈判的重要议题和多边双边贸易协议的重要内容。

(一)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起源通过地理名称代表农产品的特征、质量和声誉并对农产品进行确认和保护,在欧洲已经有较长的历史。欧洲最早出现地理标志的国家集中于地中海沿岸地区,最早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是葡萄酒[2],即将葡萄酒质量与生产区域联系起来。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造就了葡萄酒特殊的品质,因此地理名称成为产品质量和声誉的代名词[3]。15 世纪产于法国的勃艮第葡萄酒 (Burgundy wines),18世纪产于葡萄牙的波特葡萄酒 (Port wines)和意大利的基安蒂葡萄酒(Chianti wines),20世纪初产于法国的香槟酒(Champagne wines)先后成为著名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有力推动了地理标志在法国和意大利等葡萄酒主产国的普及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确立和保护也有力地促进了葡萄酒贸易的增长[4]。

欧洲地理标志的历史虽然久远,但对地理标志进行系统保护始于20 世纪初。由于特定区域的生产者通过保持产品质量,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声誉和竞争优势,法国等主要葡萄酒生产国就试图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来保持竞争优势和利益。1908年,法国出台法规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1935年,针对葡萄酒的法国原产地名号控制(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olee,简称AOC)体系得到了修订和完善,该体系不仅细化了葡萄酒的原产地区域,而且对葡萄品种、最低酒精含量和最大葡萄产量等生产指标作了详尽要求和规定。对地理标志特有的保护使法国葡萄酒产业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产业,并成为农产品贸易规则制定的典范。欧盟现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就源于法国的AOC 体系架构。

长期以来,欧盟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5]。在建立多边贸易协定和规则的过程中,欧盟不断深化了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并最终在欧盟层面完成了相关法规的整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是包括了有关地理来源条文的第一个国际多边条约。虽然没有界定直接的专业术语,但该公约第1 条第(2)款确认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6]。《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为基础,将虚假货源标记方面的保护进行了拓展。1958年主要由欧盟国家发起并通过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里斯本协定》)为源自某成员国的原产地名称在其他成员国的领土内获得保护提供了一个途径。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称《TRIPS 协议》)是世贸组织针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国际专门协议。《TRIPS 协议》 第3 节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世贸组织成员的一般义务。在共同农业政策(CAP)框架下,欧盟还完成了本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法规的整合,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排他性的集体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经过100 多年的演变和整合,目前欧盟对地理标志定义采用《TRIPS 协议》 的表述。

(二)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涵根据《TRIPS 协议》 规定,地理标志是在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因该来源而拥有某些品质或声誉的产品上使用的标志,是辨别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境内或该成员境内的某特定地区的标记。现行欧盟地理标志具有5 方面含义。

1.地理标志是一项排他性的集体产权,需要专门制度保护。地理标志表明产品质量与其地理信息密切相关,是多年该区域的农场主投资经营获得的无形资产。它是特定区域的排他性权利,是在该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集体权利,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在中小农场主占主体的欧洲,对地理标志保护是一项公共政策。

2.地理标志是农产品营销的重要手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农产品的质量和营养安全。农产品属于信任产品,地理来源代表着质量和声誉,能降低消费者购买的信息成本,并使消费者愿意为这些产品支付更多费用。因此,地理标志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问题,消费者也能够区分产品是否具有地理来源特性。

3.地理标志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欧盟农产品的高质量声誉源于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传统。由于地理标志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地理标志已经成为欧盟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通常属于区域内的生产者,地理标志产生的附加值也为生产者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产生品牌溢价往往会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防止农村人口外流和老化,同时促进乡村产业的多元化,并在旅游和美食领域进行拓展。地理标志还有助于创造“区域品牌”,促进边远山区和落后地区的发展,有效解决农村贫困问题。

4.地理标志是增强农业价值链重组、农村发展可持续性的重要抓手。要成为欧盟的地理标志,最重要的是要证明产品品质声誉与地理位置具有直接的依存关系,并通过产品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加以证明。具有历史传统的优质农产品是生产者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结果,通过农业共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中小农场主将提高其在农产品价值链中的地位,更好地采用环保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7]。

5.地理标志是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的重要工具。地理标志识别的产品通常采用社区代代相传的传统工艺流程。通过地理标志来识别的某些产品包含着特定区域内形成的传统艺术遗产,是传统文化展示的典型元素。

(三)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特征欧盟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范围广、强度高,与以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法规体系相比,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具有9 方面特征:(1)从识别标志的性质来看,商标保护识别的主体是生产者的权利,地理标志识别的是产品原产地与产品质量的关系;(2)从保护目的看,商标保护的是人类的创新和思想,地理标志保护的是生产者、自然环境和产品特征之间的关系;(3)从权利所有者看,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权利属于单一的生产者,欧盟地理标志由政府机构代表该区域所有的生产者共同所有,不能转让;(4)从保护手段看,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不需要政府介入,生产者或权利所有人依据商标法通过法庭仲裁得到保护,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由政府机构负责;(5)从权利转让角度看,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可以转让和特许使用,欧盟地理标志权利不能转让;(6)从注册申请程序看,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的获得由所有者申请,欧盟地理标志的申请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由生产者组织提出,声誉是必要条件;(7)从注册成本和使用成本看,地理标志商标获得和使用的成本远高于欧盟地理标志,不仅包括商标申请、注册等成本,还包括商标续展费和变更费等后续费用,对小农场主负担较重;(8)从权利周期看,地理标志的商标使用期限取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欧盟地理标志的使用期限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永续使用;(9)从权利保护执行程序看,商标保护标准统一,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是各成员国的职责,欧盟层面只负责体系架构的确定和申请注册的最后审核,各成员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欧盟地理标志分类及发展情况

(一)欧盟地理标志分类根据 《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Regulation(EEC)No.2081/92),欧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分为3 类。

1.原产地名称保护标志 (PDO)。该类标志的产品品质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特定地理区域的环境 (气候、土壤、人文知识); 全部生产环节要在特定区域完成; 原产地与产品特征有直接客观的联系。

2.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PGI)。该类标志要求产品生产、加工或准备的某一阶段发生在该特定的地理区域; 一些产品特征与产地有直接联系,包括声誉等特征。

3.特色农产品标志 (TSG)。该类标志代表的农产品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TRIPS 协议》 规定的地理标志范畴,是欧盟制定的质量计划的一部分,是为了保护传统的配方和技艺,不要求产品特性与地理位置具有密切客观的联系。该标识表示传统特色产品的传统特征,即独特的口味、原料来源、传统配方或者传统的生产工艺等。

欧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原产地名称保护标志(PDO)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为主。

表1 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注册国别

表2 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主要注册类别

(二)欧盟地理标志发展情况Regulation(EEC)No.2081/92 条例实施以来,各类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稳定增长,由1996年的100 例增加到2018年的近1600 例,增加了8 倍多。注册申请主要集中于PDO 和PGI,二者占比超过96%。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注册国别及数量见表1,可以看出,欧盟地理标志获得者集中于南欧和西欧等具有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传统且保护体系较为完善的成员国,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6 国的注册申请占总申请的96% (数据时间截至2018年)。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主要注册类别见表2。从农产品类型来看,欧盟地理标志申请集中于蔬果及谷物、肉制品和奶酪3 大类农产品,蔬果类增长迅速。在各类农产品的注册中,PGI 注册成为主要注册类别,稳步增长。欧盟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情况见表3,可以看出,葡萄酒地理标志获得者集中于传统葡萄酒生产和消费大国,例如,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东欧国家近几年注册数量显著增加。PDO 在酒类注册中占据主要地位。

表3 欧盟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情况

三、欧盟地理标志与国际贸易谈判

(一)WTO 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WTO 框架下,《TRIPS 协议》 是世贸组织的专门针对地理标志的协议。该协议对地理标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

《TRIPS 协议》 第3 节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世贸组织成员的一般义务,即防止地理标志的误导性使用和将地理标志用于不正当竞争。第3 节还要求,对于并非产自地理标志地域,但其商标中又包含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的商品,如果该地理标志出现在其商标中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各成员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注册。除一般义务外,《TRIPS 协议》 第3 节还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提供保护,防止这些标志被注册为商标,即使此类使用或注册并未使公众对商品的真正产地产生误解。《TRIPS 协议》 还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义务的例外情况。

(二)欧盟农业谈判立场与成效欧盟委员会认为欧洲优质农产品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是未来欧盟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是推动农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门。为了增加农业生产和拓展国际贸易,欧盟长期致力于拓展欧盟地理标志在全球的影响力,并得到同等程度的认可和保护。为此,欧盟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协议和规则的制定,如在多哈农业谈判中,主推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制度,并将对葡萄酒和饮料的地理标志保护拓展到全部农产品; 支持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支持和实施 《里斯本协议》。另一方面,通过与相关贸易国签署关于地理标志的协议,寻求欧盟地理标志在海外市场的保护。

在贸易谈判中,欧盟通常与贸易伙伴就地理标志定义、保护方法、保护范围、执行机制、商标问题和行政保护问题进行商谈。欧盟在谈判中长期致力于实现目标是,力求将《TRIPS 协议》 中对葡萄酒和饮料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拓展到其他农产品;商讨欧盟地理标志在第三国与在先商标共存问题;商讨除司法救助外,对欧盟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问题; 保障地理标志合理使用和建立合作机制。

在已经完成谈判和生效的双边贸易协议中,欧盟就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取得了一定进展。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EUKOR)、欧盟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ETA)和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EUSFTA)等3 个协议中,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分别为60个、173 个和196 个,并将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拓展到农产品。但得到保护的欧盟地理标志名录仅占欧盟现有注册数量约1/8。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地大物博,有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理念,各地有许多优质特色农产品。但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较短,存在法律政策不完善,保护机制不健全,多部门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已经生效,中欧农产品合作必将进入加速期,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全面高强度的保护迫在眉睫,亟待加快改革和进行政策优化。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3 个方面。

(一)借鉴欧盟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排他性的集体知识产权,实施全面高度保护的经验,调整优化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地理标志政策的效应取决于对产品质量与地理信息的直接客观的分析和把握。欧盟为了实施对地理标志的高度保护,把深入挖掘农产品质量与特定区域的环境、技能和文化的关系放在首位,通过产品规格、产品标准、产品技术和环境影响等指标的界定,确立产品质量和自然人文社会环境的客观直接的联系,将地理标志作为社区共同体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标准严格、注册程序透明、监测机制健全,大大提高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我国应该重新界定地理标志的性质、定义,提高审核标准,将农产品质量与地理标志直接对接,全面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和农产品质量。

(二)加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建设,培育地理标志实施和保护的新型职业农民 欧盟将地理标志确定为一种排他性的集体权利,是基于历史传统和中小农场主占主体地位的现实考虑。中小农场主对地理标志的直接保护成本高,以农场主协会为主体申报地理标志,有利于农民全民参与、降低成本、标准统一、知识传播和增强农民对家乡的归属感。当前,我国农业产业还存在小、散、弱的特点,农业生产主体普遍缺乏对农产品品牌发展的总体布局,严重制约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学习欧盟经验,加强农民基层组织和合作社建设,通过地理标志的实施控制将小农和农产品价值链和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将加快实现优质农产品的标准化; 通过生产规格和生产技术的界定,促进知识技能传播与交流,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将地理标志作为农村发展重要抓手,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欧盟对地理标志实施专门保护与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协调一致。通过地理标志的确认和保护,将农业支持政策和支农资金结合起来,提高农业政策的针对性和效率。我国与欧盟存在着同样的挑战。面对粮食安全问题,营养安全问题,农村人口老化流失问题,农业环境污染恶化问题,我国必须将小农通过实施地理标志与保护组织起来,大力推广绿色有机技术,实现精细化农业耕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粗放经营的现状,提升农业技术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在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同时,增强农民对家乡的挚爱和归属感,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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