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伦理视角下微信朋友圈的技术屏蔽问题及改进
2021-04-29郭琦
【内容提要】本文立足于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传播,将伦理失范、技术伦理引入对微信朋友圈技术治理的讨论中,围绕微信针对个人用户信息发布使用的“处理为对发布者自己可见”的朋友圈屏蔽现象展开讨论。从技术治理角度看,不仅需要关注“用技术治理”,还应关注“对技术治理”。本文对技术屏蔽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识别,并基于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对技术屏蔽依赖的规则进行重新审视,提出用更合理的规则对技术屏蔽进行约束。
【关键词】公正 技术 朋友圈 用户信息
一、引言及研究问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交媒体内容治理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互联网治理问题成为传播技术转换与伦理问题最集中的领域。①社交媒体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的、智能的、自动化的信息治理成为一种普遍的治理方式,以微信平台为例,其已形成既依靠人工审核监督,又借助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②
平台方的内容治理是运用内容管制权力的过程。技术的信息治理若缺少一定的约束,仍然可能造成伦理失范,引起用户的不解与不满。微信朋友圈内容管理机制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平台方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折叠内容”“将内容处理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等效果,实现对个人用户的朋友圈信息发布管理。在这种处理情况下,受到内容屏蔽的用户,往往通过点赞、评论等互动情况的异常,或者通过微信好友的“反向验证”,才能发现内容被屏蔽。用户发布的内容受到传播限制却不被告知,微信朋友圈中传受双方存在一种信息不对等。
知识权力谱系下的现代信息活动,信息权利的不平等必须依靠公平正义原则对其加以规制。③网络信息伦理问题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信息广泛传播的情境下产生的伦理问题,总体上忽略了信息伦理的另一个维度,即内容“不允许传播”“不让他人看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传播权利的侵犯。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又表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满足于“在公平均等机会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以及“最有益于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等原则,对于分析这一现象有重要启示。超越“用技术治理”的语境,关注“对技术治理”的现实处境,以达到对规则和技术手段的检视,超越对人、企业、政府等主体道德自觉的呼唤,开启对技术的问责,纠正技术应用中的伦理失范有其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借助伦理失范、技术伦理的相关理论,对微信朋友圈中针对个人账户使用“折叠内容”“将内容处理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的技术屏蔽现象展开分析,围绕伦理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提出相应的改进与优化措施。
二、研究发现与分析
(一)技术屏蔽的发现:技术认知和反向验证
在朋友圈个人发布内容被屏蔽的状况中,呈现出“以为自己发了,其实别人看不到”“就我一个人能看到,微信好友看不到”的状态,这与发出朋友圈后显示发布成功并在个人的朋友圈信息流中显示所指向的发布状况相悖。与朋友圈自设定下的“部分可见”的状况不同,这样的屏蔽并非是用户自主,技术将内容“处理为仅自己可见”之后并未对用户进行告知。
用户要发现这个状况,需要自己付出努力。比如有用户提到自己的状况时,发现评论和点赞情况与以往的发布状态差别很大,于是产生怀疑,印证怀疑的方式是“喊来微信好友帮看看是不是没有内容”。有网友在讨论中提到,“要不是看你的帖子还不知道是被屏蔽了”,这表明一些相同主题的内容下,存在互动状态异常的情况。另一网友提到,“问我男朋友才发现被屏蔽了”,发帖者要想发现内容被屏蔽,需要借助好友的賬号,对自己的内容发布状态进行“反向验证”。
技术活动的后果具有潜在性和不可预测性,许多技术伦理问题在现阶段仍然表现为可能形式。④上述案例中,技术屏蔽使得用户判断个人发布内容是否处在被屏蔽的情况是困难的,成为一种隐蔽的侵犯。印证被侵犯的操作并不难,但需要用户先行产生怀疑,这样的怀疑建立在对平台屏蔽手段有基本认知的基础上,操作上需要有相关账号的参与才可发现发布状态的异常。
(二)用户心理归因:不公正感的来源和困惑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发帖者提到了“屏蔽”,将异常状态指向技术手段。这说明,发帖者对技术屏蔽有基本的认知。识别出技术屏蔽后,案例中的用户对深层次原因展开猜想。他们一方面会归结为企业商业利益的考量,有些会导向负面判断,认为存在商业黑幕或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将其看作涉及敏感话题的治理和管控。
技术屏蔽带来了信息不透明,信息越不透明,越会给人留下“合理想象”的空间。公正原则对人们信息交往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要求,包括公平使用权、信息渠道的开放性、信息渠道的安全性等方面。理想状态中,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阻碍他人对信息渠道的合法使用,开放性内容不被干扰、破坏,个人性、隐匿性内容不被窥探、泄露。⑤上述案例中,用户感受到的不公正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对信息渠道的合法使用被侵犯,向外界进行信息表达的渠道被干扰;另一方面是用户发觉技术屏蔽存在差别对待的情况(相同主题内容有些用户被屏蔽,有些则没有)。用户在其他社交平台的呼告,可看作被侵犯后的情绪表达,也是争取回应及补偿的积极行为。
三、结论:伦理原则与改进建议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在技术屏蔽问题的适用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他给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⑥第一个原则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后者优先于前者。
新媒体的传播技术释放了传播主体的各项权利,也让信息控制本身受到信息反身性的限制,伦理失范只是新媒体众多信息熵中的表现之一。⑦设定规则需要认清知识权力结构主宰下现代信息活动的不平等,并在公正原则上进行权利保护。⑧罗尔斯提出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为现代信息活动中的权利分配提供了基于正义的参考。自由平等原则是不同的人改善其在信息活动知识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制度基础;差别原则兼顾了公正和效率,可以使那些处境最不利者仍然得到系统的保障;机会公平是要保证系统的正义性。从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出发,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出现三种类型的“不正义”:一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平等自由地进行表达的权利被侵害;二是技术屏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非是一套面向所有用户平等的治理方式;三是在规则一致的情况下,受到侵犯的用户未得到补偿,不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二)改进技术屏蔽规则的两个方向
技术作为行动者具有产生非正义行为的可能,传播伦理问题不仅限于既有的对人的归因,技术作为非人的行动者需要受到规则的约束。技术如何被应用,以及技术被错误应用后有无作为是进行技术归责的目的。⑨在对非正义的技术屏蔽中,平台方需要建立更加清晰的规则对技术屏蔽进行规范。
目前,用户使用微信软件需要同意相关服务条款,平台方给出《微信个人账户使用规范》为其技术屏蔽提供了依据,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造成了用户的困扰和不满,平台方与用户之间因技术屏蔽而关系紧张。原因是:一方面,技術屏蔽存在误判,这使得规则对技术屏蔽的保护反而变成对契约关系的破坏;另一方面,平台方出示的使用规范条目丰富,强调平台方具有对条目的最终解释权,这使得平台方是否会因维护自身利益而侵犯用户的信息权益完全取决于自律。
“折叠内容”“将内容处理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等处理举措,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平台方来说属于惩罚措施,但用户将其认知为个人表达权利受到侵犯的表现。技术屏蔽手段让用户的个人信息发布在规则体系下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基于罗尔基的正义原则判断,规则体系导致了非正义。规则需要改进,最基础的是取消“将内容处理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的屏蔽手段。这不意味着不应当存在屏蔽操作,而是意味着拒绝边界模糊的屏蔽,让屏蔽行为尽可能地保持为可被用户识别的状态。
如果将允许屏蔽措施的存在视为不可避免的规则安排,基于差异原则即“允许差异存在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对最小受惠者的补偿,最大程度地保证整体正义”,可以将规则改进的方向转变为:在产生技术屏蔽后,需要对用户进行反馈,并提供直接有效的申诉渠道,由此在侵犯用户信息发布权之后通过保证用户的知情同意权,最大限度地保证正义。
综上,本文围绕微信针对个人用户信息发布使用的“处理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的技术屏蔽展开讨论,目的是将技术伦理问题更合理地纳入到治理秩序,即运用更合理的规则对技术手段进行约束。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允许传播”是伦理问题很重要的来源,平台针对个人信息发布的技术屏蔽具有普遍性,却不易察觉。隐蔽的信息侵犯被研究者识别,目的是对技术的应用进行审视。平台、媒体、个人用户等主体存在的权力不平等,技术的应用中存在隐蔽的伦理问题。本文基于公正原则的规范路径,对协调技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①董乐铄,庞云黠.反思媒介危机与变革——第28届国际媒体与传播研究学会年会(IAMCR)综述[J].国际新闻界,2010(11):114-117+126.
②马文良,陆高峰.微信十年:在政府规制与自我治理中成长[J].青年记者,2020(27):87-88.
③宋振超,黄洁.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信息的伦理失范、原因及对策[J].理论与改革,2015(02):172-175.
④⑧王国豫.德国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J].哲学研究,2005(05):94-100.
⑤沙勇忠.基于信息权利的网络信息伦理[J].兰州大学学报,2006(05):54-59.
⑥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⑦李畅,阮超男.“后区前置”媒介情境下新媒体传播的伦理失范与反思[J].新闻界,2015(23):54-58.
⑨蒋晓丽,杨珊.大数据时代媒介技术的伦理问责[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7):145-149.
作者简介:郭琦,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王洪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