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你应当知道的遗产继承新规
2021-04-27廖春梅
廖春梅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们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遺产继承人范围拓展: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也可作为继承人
【案例】 林某(女)的伯父既无父母、配偶、子女,也无兄、姐、妹,唯一的弟弟即林某的父亲也于早年死于车祸。林某的伯父去世时,留下了房屋、车子及一些存款。那么,林某可以继承伯父的遗产吗?
【点评】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是说,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被继承人没有兄弟姐妹或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情形,与之吻合。
立遗嘱方式:打印文字、录音录像也有效
【案例】 为将全部遗产交由次子继承,郭某(男)夫妻请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录音录像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不仅自己签名、摁手印,还邀请了三位家族长辈到场并签名见证。请问,这样立遗嘱有效吗?
【点评】 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即通过书面方式、录音录像方式立的遗嘱,只要符合对应的形式要件,便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情形显然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因此郭某夫妻所立遗嘱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遗嘱宽恕制度:丧失的继承权可以“回来”
【案例】 何某(男)因为虐待父母,父母在无奈之下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基于情节严重对何某判处了拘役。事后,何某洗心革面,对父母很是孝顺。何某的父母不仅对何某予以了宽恕,甚至常常逢人就夸何某。请问,何某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点评】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与之对应,虽然何某因为虐待父母情节严重,被父母提起刑事自诉,甚至被法院判处拘役,但由于其已洗心革面,且已经获得其父母的宽恕,决定了何某仍可享有继承权。
“遗嘱最新第一”原则:多个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案例】 由于种种原因,高某(男)有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尽相同。临去世前,高某的想法又发生了改变:把所有的遗产都交由对自己最好的小女儿继承。并因此自书了一份遗嘱。请问,该遗嘱可以否定公证遗嘱吗?
【点评】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都遵循“遗嘱最新第一”原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