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先行试用起纠纷怎么办
2021-04-25李晗
李晗
让消费者先行试用商品,是商家常用的营销策略:一般会签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后满意再买,不满意就退货。这对消费者来说当然是好事,然而真不满意退货的时候,总会遇到点小麻烦。针对这些小麻烦,我们来看看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怎么说。
试用到期前一天退货,妥否?
小李在逛商场时,看上了某品牌一台新款空气净化器,听完销售员介绍,感觉性能很不错,但因为价格稍高而犹豫是否购买。销售员说,厂家为推销新款,允许消费者试用一周,试用满意后再购买。小李觉得很划算,于是就与商场签订了试用合同,当天提了一台回家试用。在试用过程中,小李发现空气净化器虽然性能不错,但是运行起来噪音较大,影响睡眠,最后决定不买了。在试用的第六天,小李请销售员取回产品。销售员回复,该商品已经被小李使用了快一周的时间,即便退回也属于旧机器,影响二次销售,所以拒绝取回。小李无奈,又与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也说既然没有质量问题,试用后就应该购买。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李向法院起诉商场,要求退货。
在案件审理中,商场的意见是不同意退货,并要求小李支付货款。那么,商场销售人员和小李,哪一方的诉求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销售员与小李关于试用期间的约定为一周,小李在第六天,也就是在约定的试用期间之内就提出不再购买,所以小李主张退货的请求是合理的。销售员和厂家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不能强制购买。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支持了小李退货的主张。
不买退货,应不应该付使用费?
A公司销售健康理疗仪,与王某签订了仪器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台仪器交给王某免费试用,约定了试用期为30天。王某试用仪器后发现效果不佳,遂向A公司提出不购买的决定,要求对方搬回仪器。但是A公司对王某的要求置之不理。眼看试用期已经过去好几个月了,王某在无奈之下向A公司致电并发函,要求对方在十日内将仪器取回,否则将收取每天若干元保管费。A公司收到函件后仍未理睬王某的要求。
过了一年,A公司突然告知王某,由于早已超过了试用期,已视为王某购买了仪器,应当支付货款。被王某拒绝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经过核实,A公司确认王某确实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表示过不购买仪器的意向,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某从试用期结束后,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退回仪器之日为止的使用费。
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仍然不同意支付。王某的拒绝有法可依吗?新施行的民法典如何解答这个案件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在这个案例中,既然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免费试用,那么在试用期内,王某当然不需要向A公司支付使用费。而由于在试用期结束之时,王某已经表示过不购买仪器的意向,则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生效,此后双方的争议点则是退货的问题,不再是继续支付使用费的问题。法院的最终判决是支持王某的主张,驳回了A公司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试用买卖合同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民法典在结合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后,將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条文扩展为四条,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全部囊括在内。较之原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为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更加全面详尽地确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当然,也为实践中更好地从司法角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规范。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