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乡村振兴视域的农村电商发展法律问题分析
2021-04-24杨蓓
杨 蓓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018)
乡村振兴战略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决策部署,且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更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而新战略需要新方法引领,当前,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成为各领域、业态发展的新方向,农村电商通过“互联网+农业”的融合方式,来打破农产品地域制约下的“圈层”销售模式,可拓展销售路径、增进供求的互联性,以对接农产品大市场,解决农产品“卖难”,其不仅优化了农产品资源的市场配置,且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发展、盘活农村经济均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农村电商作为新注入要素,是乡村振兴发展的新动力,但是,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法规体制建设滞后,造成经营主体、电子合同有效性界定不清,且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侵权、违约责任、交易安全、维权难等诸多问题,为此,着眼于农村电商的法律问题,对“刚性”制度进行针对性补足,是规范农村电商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引领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
1 乡村振兴下农村电商法律问题
1.1 分析的理论框架
农村电商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如何基于农村电商与乡村振兴的互促发展,来解决法律问题,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的“共生”理论:“不同类属的生物体之间可基于特定程度的物质联系而形成一种共生关系”[1],其强调生物进化是基于不同物种之间及与环境之间彼此作用关系予以实现的,也即任何物种的进化变迁,均是与其他物种或环境之间彼此关联、互相促进才导致的结果。同时,依据哈肯《协同学导论》中协同理论中:“开放的系统中各单元之间通过彼此作用,可生成自自主结构的协同”[2],世间万物的协同均是通过彼此之间的紧密合作、支撑、协力,来达到整体的动态协同演进。而农村电商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可有效联动供需两端,是培育、传播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路径,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政策、法规体制的滞后性,电商基础设施、平台等建设不足,直接影响了农村电商的发展水平,使其距离预期还有很大的距离;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将发展主题锁定在了农村电商,政策的引导和扶持,电商标准、物流配送、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品牌培育等[3],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便利,让农村电商“遍地开花”,进入了繁荣发展期。
1.2 存在的法律问题
结合实践,目前农村电商发展中因法律意识淡薄、法规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力,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日渐凸显,通过归类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资格问题:农村电商因尚处初级发展阶段,呈现“小、散、弱”的特质,多由个体农户经营、农民专门合作社、农村企业三类主体经营,且以个体农户居多,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农户无法依照法律程序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只是在网络运营平台上进行注册便展开“在线交易”,尚不具备合法的法律主体资格,游离在法律监管的范畴之外,此时,不仅纳税义务无法确定,且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侵权时,则无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存在追责难的问题,亟待进行主体法律资格的认证。
电子合同问题:农村电商主体交易过程需要依赖合规、合约的电子合同予以推进,而作为《合同法》中书面合同的一种衍生形式,其订立、内容、履行等均应依法律进行,如此才能获得既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农村电商合同订立的方式多样,并不局限于数字电文形式,还涉及电子合同形式,该种合同订立方式并未双方合意约定,合同内容为单方制定,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与否,而无合同订立的参与权,且在签订过程中未尽“注意提请”义务,如此,订立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影响电商交易正常进行。
消费维权问题:电商消费存在“看不透、摸不着”的特性,消费者隔着距离无法触摸、鉴别产品的质量,只能根据卖家提供的有限信息进行决策,而购买后,若商品存在问题,因互联网的虚拟性,注册的电商主体信息虚假的居多,且变动性较大,消费者很难确定卖家身份,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而且,消费者维权中,个体向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索取证据,存在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置之不理的问题,而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则存在故意隐瞒、销毁证据的现象,且取证的程序较为繁琐,很难获取有效的证据链,此时很难认定违约、违法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同时,电商运营时空范围较广,维权过程可能需要跨越不同的区域,维权程序复杂,且长期、高成本的维权,让消费者无力支撑。
侵权违约问题:农村电商搭载互联网技术传播、交互的便捷性,成就了虚拟性、跨区域的交易模式,而这也让商标侵权、域名抢注、销售造假、泄露商业机密等侵权行为变得更为复杂、隐蔽,很难确定“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电子商务法》虽然规定:“电商平台知道或应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为采取有效措施,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维权中[4],多数电商平台未积极履行该项义务,对于申诉无视或不处理,让侵权变得有恃无恐。侵权行为之外的违约责任也是农村电商面临的主要问题,因网络虚拟性,供应商资质、信用无法确知,一旦付款后如约、准时履约,则将产生诸多违约责任。
法律监管问题:法立则俗成,农村电商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交易模式,其主体行为与传统商事主体存在既定差异,无法适用于一般的商事法律,而因为法律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性,一些经营主体未办理营业制造,便无证上阵,处于“裸奔”的状态,这让其成为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此时,在侵权、违约责任发生之前、之中及之后,因缺失有效的法律监管,无法让农村电商监管部门、运营主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得侵权、违约、乱市的问题频现,让消费者维权之路异常艰辛,也扰乱了电商的健康持续发展,破坏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扰乱电商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2 农村电商法律问题的识别分析
2.1 识别体系构建
结合上述分析,农村电商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诸多,所以,本文将上述问题均纳入待识别的指标体系之中,以准确识别各问题作用程度的差异,进行重点、针对性的法律完善。具体,将采用FAHP层次分析法[5],建构农村电商发展问题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准则层问题集合记为B={B1,B2,B3,B4,B5},对应的方案层问题要素集为B1={C1,C2,C3}、B2={C4,C5,C6}、B3={C7,C8,C9}、B4={C10,C11,C12}、B5={C13,C14,C15,C16,C17}具体如表1所示。
2.2 指标权重确定
利用 Delphi方法,通过电商领域专家的多轮函询设置专家调查表[6],结合表1,采用FAHP法确定问题指标权重,以调查问卷形式整合专家意见,以此构建5大问题指标及对应的各分层单因素指标层判断矩阵,而后,求解各矩阵最大特征值和特征向量,通过归一化处理即可得各问题指标及对应的因素权重,经由一致性检验,相容性和误差分析便可确定农村电商法律问题指标权重。具体,采用两两比较法得出模糊判断矩阵,如表2所示,利用YAAHP层次法分析软件求解特征向量、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出各问题指标影响权重,如表3所示,并根据下式对各问题指标进行一致性检验[7]:
根据上式可得CR=0.0859<0.1,可知,5大问题指标构成的判断矩阵通过了一致性检验,达到了问题因素细分的要求。
表 1 乡村振兴下农村电商法律问题的识别指标体系
表 2 准则层5大问题指标判断矩阵
表 3 各问题指标影响权重
2.3 层次排序
为分析下层指标对上层的影响性,结合上述法律问题的层次结构,A、B、C分别为目标层、准则分层、因素层,设B在A层、C在B层的权重分别为a1,a2,…an、b1,b2…bn,则C对A的层次单排序权重数值为bj1,bj2,…bjm,根据下式即可计算得出相应数值[8]:
上式中,m为因素数量,ak为B层中k指标在A层的权重,bkj为C层k因素对A层的单排序权重数值。结合上式计算得出的法律问题影响因素权重如表4所示。
2.4 分析结果
结合表4可知,指标层的B1主体资格、B2电子合同、B3消费维权、B4法律监管、B5侵权违约等均是农村电商面临的法律问题,但影响性排序为B5>B3>B1>B4>B2,农村电商发展中应根据不同法律问题的轻重缓急,寻求针对性的解决之策。同时,从细化的问题因素来看,网络交易及信息安全、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合同履行不到位、赔偿追责难等的权重系数排列最为靠前,可见,因为主体资格不明确、法律监管缺位,消费维权不到位,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最终均会作用于侵权赔偿问题之上。可见,各问题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性,要充分发挥农村电商的积极效应,规避风险,应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不足之处进行重点完善,具体可依托于新实施的《电商法》,明确电商经营者的性质,让其办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持岗上证”,告别“黑户”身份。
表 4 法律问题影响因素权重
由此,便可将其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上,为其侵权违约行为带上“紧箍咒”,促进其合法经营、依约履责,防止其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泄密,以确保网络交易及信息安全。如此,通过法律要素之间的互促发展,便可破解农村电商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注入新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