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梯水价制度对城市居民日常用水行为影响研究
2021-04-23王军
王 军
(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舟山 316000)
0 引言
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生产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提升了水资源消耗速度,带来水资源危机,产生供需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36 号)明确提出:“到2015 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17 号)指出:“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 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在城镇供水总量中占较大比重。为了控制居民用水,部分城市使用阶梯水价制度,以此引导居民正确用水,促使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借此阶梯水价制度下居民日常用水行为影响的分析如下。
1 阶梯水价设置方法与相关要求
1.1 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把握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要求,即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同时,注意阶梯水阶设置的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二是促进公平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
1.2 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
一是各阶梯水量确定。建议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或按人均日用水量130L)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二是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2 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三是计量缴费周期。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四是安装居民家庭户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前提之一是居民家庭用水必须一户一表装表计量,供水部门应保证装表及时、计量准确、收费周期稳定,做到应收尽收。五是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广大居民认识实施阶梯水价的意义,培养良好的用水节水习惯,自觉使用各类家庭节水器具。
1.3 阶梯水价制度践行的典型案例
以舟山市为例,之前水价为2.20 元/立方米,加上污水处理费,综合水价为2.80 元/立方米。自2007 年舟山市正式采用阶梯水价制度,第一阶梯为每户(3 口一户)用水量少于9 立方米,此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综合水价不变,为2.80 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每户用水量在9~14 立方米之间,此是结合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设置的,此阶梯综合水价上升到3.9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每户用水量大于14 立方米的部分,综合水价上升到5.00 元/立方米。阶梯水价的收费周期为月。即每月每户用水量未超过9 立方米,价格按照2.8 元/立方米计算;用水量超过9 立方米,低于14 立方米的部分,则按照第二阶梯3.9 元/立方米执行;用水量超出14 立方米的部分以5.00元/立方米进行计算。未安装一户一表的综合性居民用水采取加权平均价的阶梯水价制度,只是在基准水价上增加0.1 元/立方米,其综合水价为2.90 元/立方米。另外,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是以一户为单位。倘若每户生活人口数量超过3 人,每超出一人可申请增加基础水量,即每增加一人每月当户增加3 立方米的基准水量,同样以月为计量周期。2011 年舟山市对居民阶梯水价进行了调整;2016 年,由于污水处理费及供应深度处理水的需要,综合考虑群众生活需求,舟山市对居民阶梯水价及梯级水量再次进行了调整。即一级水量为每户每月用水14吨(含)及以下,每吨上调0.90 元(含上调污水处理费0.35 元、上调水资源费和深度处理水价0.55 元),到户水价为每吨4.30元;二级水量为每户每月用水14-21 吨(含),到户水价为每吨5.97 元;三级水量为每户每月用水21 吨以上,到户水价为每吨11.00 元;合表用户(4 人及以上居民用户可凭户口本申请为合表用户)到户水价为每吨4.45 元。
2 阶梯水价制度对城市居民日常用水行为影响实证分析
根据对舟山市阶梯水价制度实施对当下居民日常用水行为的影响分析,判断是否还需有改进之处。本次从节水效应与公平效应两个角度对舟山市阶梯水价制度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2.1 阶梯水价制度对居民节水效应分析
国家制定阶梯水价制度最终目的就是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利用经济约束调节居民日常用水行为,令用户可以节约用水,降低城市中污水的排放与处理,保护水资源。对于城市中阶梯水价制度实施后节水效果分析,本文通过需求价格弹性手段,测量采取阶梯水价制度后居民用水量的变动情况。借助中国统计局使用的“七分法”手段,本文为了实证分析更明了,将舟山市居民化简分为一般收入、中等收入与高等收入三个等级[3]。查阅连续两年城市人口数量统计数据,得知2018 年舟山市常住总人口数量为117.3 万人,2018 年舟山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 840 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 622 元,渔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 791 元[4];2019 年舟山市常住人口为117.6 万人,2019 年舟山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 568 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 479 元,渔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4 元[5]。据抽样调查显示,2018 年与2019 年比较,一般收入、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人群比重变化很小,大致是1∶3∶1。对本市供水公司2018 年与2019 年居民供水量统计,得知2018 年居民供水量为3 743 万吨,超阶梯式居民水量82.9 万吨,阶梯式水费462 万元,2019 年居民供水量为3831 万吨,超阶梯式居民水量88.7 万吨,阶梯式水费为466 万元,同比居民用水量增长2.35%、阶梯式水费增长0.87%。结合用水量、用水户、阶梯水价等相关数据,可利用价格弹性价格对舟山市居民的节水效应进行计算,公式为:
其中Qi为高、中、一般收入家庭用水量,ΔQi是实行阶梯水价后的节水量,e 为价格弹性,L1和L2分别是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P、P1、P2、P3分别表示过去水价、第一阶梯水价、第二阶梯水价、第三阶梯水价。在此过去水价与第一阶梯水价相等,即P=P1。之前舟山市阶梯水价制度中三个阶梯水价的比为P1∶P2∶P3=1∶1.5∶2。结合之前制定的基本标准与《中国城市生活与价格年鉴》中的数据,可对不同收入的家庭用水量,进行加权平均,得到各级阶梯的实际水量,则为:一级阶梯一般收入家庭每人每年上限为30.4 吨,二级阶梯水量包含中等收入家庭每人每年上限为48.99 吨,三级阶梯水量覆盖高等收入家庭,每人每年最少49 吨。由此分析舟山市阶梯水价为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用水量的变化为表1。
表1 阶梯水价节水效果分析
由此可知舟山市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后,一般收入用户用水量没有明显的变化,但是中高等收入家庭用水量则适当下降。总的来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对居民节约用水有一定效果。
2.2 阶梯水价制度下的公平效应分析
水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水价的改革中社会公平性也很重要,结合居民可承受力,将一般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放在首位,要切实保证不能因为水价的调整影响人们日常生活需求,此也是目前水价改革面对的重要问题。当物价上涨,对居民日常生活来说,已经恶化了其承受力,以至于居民对水价的改革普遍呈抵触情绪,此延缓了水价的改革。但是阶梯水价制度能够被大众所接受,主要是因为其促进社会公平,在一般收入、中等收入与高等收入群体之间形成一种公平机制,促使改革手段的落实。阶梯水价制度的落实公平性不是以居民支出水价的绝对量为主,而是使用国际中使用的可支付能力指标判断公平性,指我国平均家庭的用水支出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宏观可支付能力);还可从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用水支出占家庭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进行衡量用水负担问题(微观可支付能力)。后者更能准确反映不同家庭的支付能力,所以本文将此作为判断水价公平性的指标,国家提出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般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重的2.8%左右为合理阶层[6]。借此可对舟山市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前的两年与执行该政策第一、二年的微观支付能力指标进行对比,得知不同收入家庭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重如表2。
表2 不同收入家庭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重
通过表中可知舟山市多部分家庭的用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低,也就是说整体负担小,明显低于国家可承受标准。同时也发现,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用水支出也不同,还会出现与收入水平不同的变化趋势。从2018 年高、中、一般收入家庭用水支出的形式上看,一般收入家庭支出水费占生活费用的比重是高等收入家庭的四倍,在总体生活费用的比例也很高,此对公平性评定不利。
一直以来,大众都认为在居民中执行统一的水价才是最公平的,但上述表格与分析表明统一低水价对社会公平性反而带来不利,真正受益的不是一般收入家庭。同样高水价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性。对于水价的改革,重点是根据收入差异性设计对应的水价。即使使用阶梯水价制度,不同家庭水费也未全部上涨,从2019 年家庭用水支出的比重分析,一般收入家庭用水量还在第一阶级中,用水支出没有变化,中等收入家庭用水支出仅高出0.01%,高等收入家庭用水量反而减少,用水支出比重也降低。总的来说,阶梯水价制度后,一般收入家庭的微观支付能力保持不变,中等稍有一点增长,高等收入家庭用水支出的微观支付能力反而下降。所以当下使用阶梯水价制度公平性更倾斜于高等收入家庭。
3 阶梯水价对城市居民日常用水行为的影响
3.1 居民承受能力有差异
舟山市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对居民用水行为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承受能力发生了变化,在经济承受能力基础上,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家庭、乃至相同家庭中对水价的承受能力都是变化的。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水费支出比重不同,一般情况下家庭中水价的承受能力与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即使是高收入水平的家庭,水价比例也有一定变化。为了可以充分展示阶梯水价对居民日常生活用水行为的影响,笔者在水务集团中选择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后一段时间的居民家庭水费收缴情况为数据样本进行分析,得知实施新政策后高档住宅居民用水数量几乎不变,但是正常小区中的居民用水量发生了下降。这表明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对中等收入、一般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大,但是对于高收入群体的用水行为影响不大[7]。也就是说,居民承受力影响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同层次居民的承受力产生不同实施效果。
3.2 居民节水意识获得提升
制定与实施阶梯水价制度最终目的是节水,以此贯彻落实节约型社会的发展与建设。至今已将节水当做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借此国家建设与完善水资源配置工程,降低水资源在调控中的损失,提升用水系数,并增强各领域中水资源使用率。对于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最重要的是提升居民的节水意识。当下水资源的严重短缺,限制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8]。居民一直持“水自天有”的错误观念,没有水资源保护意识。事实上与电力资源相比,水资源在大众的浪费下已经呈现短缺现象。居民们却未意识到水资源危机的紧迫性。在此借助阶梯水价制度,在政府大力宣传下人民群众知道阶梯水价的实施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有关,此也与当下人们生活紧密相关,促使民众积极参与到节水活动中,日常生活中用水行为也要做到节约[9]。
4 结语
综上所述,水资源短缺已经是我国社会发展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其未来发展形势分析,水资源的短缺还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现在国外很多国家都使用调整供水价格的手段,调整居民用水需求,以此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我国也在近几年使用阶梯水价制度,满足居民日常用水的同时,影响其用水行为,发挥阶梯水价制度的作用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