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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香港投融资平台公司治理体系实践探索

2021-04-22赵丽霞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10期
关键词:股东会委任决议

赵丽霞 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一、背景

受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海外工程市场“投资+EPC”成为新常态,对此,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成为获取市场订单的关键。香港在拓展“一带一路”基建项目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吸引多边和各国金融机构参与投融资合作以及金融创新方面也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香港拥有众多区域性投资基金运营总部;香港在拓展国际合作方面的优势明显;中央一直支持香港在“一带一路”发挥独特作用。央企等大型国有企业基本都在香港设立了投融资平台,而且越来越多内地企业开始寻求通过在港上市或者在港发行债券获取低成本资金。但是这些子公司均面临着如何将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和国资央企的管控要求有机结合,发挥治理效能的问题。本文以一个全资的央企控股子公司A公司为例,对如何解决上述矛盾进行探讨。

二、在港设立投融资平台

在港设立的投融资平台,一种是上市公司(也称公众公司),能够公开向广大投资者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其一般是国有企业或者内地民营企业控股;一种是国有控股或全资的非公众公司(也称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非公众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旧《公司条例》成立的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 世纪90 年代,由央企二级子公司100%持有。在香港设立公司,开展境外工程投资、在港融资,寻求合作第三方,是未来做优做强的必由之路。

三、公司治理体系

香港公司治理的要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成员大会)结构、职权和义务,董事和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功能和业绩,以及经理人选拔、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设置

如果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需要设立股东会(也叫成员大会),且需每个财政年度,在其会计参照期(有关财政年度是参照该限期而决定的)结束后的9 个月内(其他公司是6 个月内),举行一次股东会(成员大会),作为其周年成员大会。若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新《公司条例》,有关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港币50,000 元。

如果仅有唯一股东,A 公司无须设立股东会,由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应有的相关职责和权利。股东会的职权一般包括:委任(或更换)董事、周年会计账、公司年报、审计报告和其他要讨论的重要决议及重要事项。由央企控股的在港投融资平台,一般根据平台的定位,除了以上事项,还要按照管控的要求,在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改制、资本运作、大额投融资、担保以及资产处置,由股东会决定,并根据业务运作效率和风险把控要求,正确界定股东会和平台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界面。如A 公司,就在项目投资、融资担保以及资产处置方面给予一定的授权,由平台公司董事会决定,无须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获半数票通过的决议,要求是到场参与表决且有权如此表决的股东,或作为有权就该决议表决的股东妥为授权的代表就该决议表决的人。特别决议是指获最少75%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任何可通过普通决议作出的事情,也可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可召开股东成员大会。公司成员可要求董事召开股东成员大会;如公司收到占全体有权在股东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的总表决权5%及以上的股东的要求,要求召开成员大会,则董事须召开成员大会议会。股东大会召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章程未作出其他规定,如果任何时间,公司并无董事,或没有足够有能力行事的董事以构成法定人数,则任何董事,或任何2 名或2 名以上占全体有权在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的总表决权最少10%的公司成员,可召集股东成员大会,且成员大会须尽可能按公司的董事可召开成员大会的同样方式召开。

股东周年成员大会,需在21 天之前通知;非周年成员大会,有限公司至少要14天之前通知;无限公司最少7 天以前通知。需要特别通知的决议,需要在会议上动议的决议给予特别通知,且至少在会议前28 日内发出动议该决议的意向通知,否则决议无效。

会议表决时,每位股东或者授权代表均有一票,股东代表多于1 位的,多余的代表所作的表决无效。

(二)董事会

表1

1.董事任命与更换

一般而言,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或以书面决议方式委任新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 章)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任期仅到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但各公司有权在其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不必在股东周年大会轮换交替或引退。

更换董事通常以两种方式进行,即董事自身辞去董事职务或股东行使职权罢免董事。如某公司的董事对于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并无异议,则通常会采用董事辞职的方式进行。但如出现无法以董事辞职的方式更换董事的情况,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62 条,股东可通过普通决议罢免董事。

A 公司作为单一股东,子公司董事委任或更换时,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还要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然后再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并满足会议召集的时间要求。公司须在更换董事生效后的15 日内,将符合指明格式(即ND2A 表格)的通知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董事会也可以对新董事进行提名,并通过董事会决议案要求股东召开大会决议或要求股东书面决议委任新董事。股东所委任的新董事的任期并不受限于《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中规定的任期期限限制,股东可自由决定其所委任董事的任期,或无需特别明确任期。如果为唯一股东,可通过股东书面决议的形式委任新董事。

2.董事会

香港《公司条例》对私人公司的董事有最低规定,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如不设立董事会,唯一董事即可构成法定人数作出决定,其以董事身份作出的决定即视为董事会的决定,但该董事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即通常所说的唯一董事书面决议)。考虑到央企关于重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要求,如果仅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可以参照境内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的制度,如果一名自然人董事有实职,可组织董事和经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织的集体决策会议,决策或研究重大事项。

公司的董事人数最少为2 人以上时,需要设立董事会。关于董事的职权范围的界定,香港公司的董事会对于公司的运作负有全面职责,并行使有关职权。具体的职权范围由股东母公司批准确定,并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特别指出,建议重大人事任免权根据股东的权力清单,相关的人事任免或者人事任免方案由A 公司上级(母公司)的党组织研究或决定。

(三)经理层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总裁的设置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选择设置或不设置总裁一职。如选择设置总裁,可由董事兼任,也可另行任命总裁。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可根据经营实际由股东或董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关于经理层的议事规则,可根据央企实际管理需要设置。

(四)公司秘书

香港有限公司须设公司秘书,委托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或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的法人团体担任。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474 条,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如果是自然人,需通常居于香港;如果是法人团体,其注册于办事处需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公司秘书负责公司内部事务,如安排会议、准备会议记录、向政府提交法定文件、确保香港公司符合法定要求。在执行董事行使公司董事职权,并由执行董事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制度下,可由公司归口部门负责对接外聘秘书。

四、着重界定好母子公司权责界面

在业务起步时,与内地平台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合署办公形式是可行的。但是需要梳理母公司作为股东与A公司的权责界面,主要包括对战略、财务、人事、资本、法律、党建等几个方面。考虑公司利润微薄,项目还处于开发阶段,人员规模小,母公司(股东)相对集权、子公司(A 公司)更注重实施的运营管控模式。具体的权限配置建议如表1 所示。

五、后续的建议

未来,随着公司项目的增多,有较大的盈利能力和举债能力时,逐步放权,提高运营和运转的效率。据海外项目开发情况,通过市场化运作,经过2-3 年左右的培育发展,A 公司具备在母公司授权下独立开展海外项目投资和贸易业务的能力,及时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形成独立运行、层级分明、管理有序的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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