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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理论的困境与出路

2021-04-22何永军徐同强

关键词:学者工具分类

何永军,徐同强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4)

一、法系理论自身的缺陷和面临的挑战

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范畴和重要理论分析工具,法系概念的提出推动了比较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经过认真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不但本身存在一些缺陷,而且也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一)法系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

首先,现有各种法系分类均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一般而言,对概念的划分,需要遵守逻辑学基本规则,一是划分后的子项外延和母项外延必须相等。概言之,就是如果要对全球法律制度按照法系进行分类,那么被归类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全球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所遗漏,也不能有所空缺,无论是空缺还是遗漏,都不符合逻辑学的分类要求。显然,现有的各种法系分类都没有完全达到这个标准。现存的大多数法系分类都仅仅只是学者们对自己所熟悉的国家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远未达到将全球的法律制度都进行归类的程度。

二是概念的划分应当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在对一个概念进行划分的时候,应当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划分,这是逻辑学的基本规则。但遗憾的是现存的法系划分大多存在标准不一甚至没有明确标准的问题。约翰·H·威格摩尔在他的著作《世界法系概览》中将世界法律制度分为16个法系: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海事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德国法系、斯拉夫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其作为一部世界名著,自民国时期就受到国人的关注,在中国影响巨大。但细读下来可发现,约翰·H·威格摩尔在该书中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法系划分标准和逻辑规则,其仅仅是按照他所认为的“比较法遗传学”进行简单的罗列,16个法系由此而直接产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此外,康拉德·茨威格特与海因·克茨在法系的具体划分中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其在进行法系分类时参考了如下5种要素:(1)一个法律秩序在历史上的来源发展;(2)在法律方面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思想方法;(3)特别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e”);(4)法源的种类及其解释;(5)思想意识因素[2]108。但这5种要素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并没有清晰的界分,事实上也并未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法系进行划分。

三是划分后的各个子项应当是并列关系,不存在重复交叉。根据逻辑学的要求,对概念进行划分后,划分成的同一级别的子项与子项之间不能有相互重叠的部分,应当并行存在,反之这个划分就是不成功的。在法系划分中,这种子项相容的情形并不少见。按照茨威格特和克兹的法系划分标准,中国的法律体系既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也属于混合法律体系。而且就目前来看,随着国与国之间法律交流的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交叉的子项变得越来越多。

正是因为现有法系分类较为“随意”,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缺乏大家公认的标准,以致关于法系的分类各国学者分歧多于共识。迄今为止,比较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法系分类学说,影响力较大的有穗积陈重的“五大法系”说、埃斯曼以种族和语言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五大法系说,威格摩尔的十六法系说,达维的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系说,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八大法系说,以及被莱茵斯坦、梅里曼和格兰登共同主张的也是目前最流行的三大法系说即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事实上,几乎每一个对法系有所研究的学者都提出了一个不同于前人的法系划分标准,尚未形成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大家都认可的分类标准。由于没有生物学上的客观实在性,通常认为这些分类仅具有学理上的意义,这是法系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的主要原因。即使是某些意图通过法系分类从而构成独立的比较法学科的人,也不能否定这个分类的相对性。可以说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各种关系都是相对的,在此基础之上的分类难免都带有假说的性质。正是因为在概念和分类标准上无法达成统一,由此作出的分类难免就大相径庭[3]109。

其次,西方中心论思想如影随形。法系概念第一次正式的提出者是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但是法系在实质上的应用可以追溯到16世纪甚至中世纪,在中世纪法系的分析方式就已经被实质应用于罗马法与教会法的比较上。而在19世纪的英国,学者们也会整体地对普通法和教会法的优点进行比较[4]7。可以说,法系这一概念还未真正诞生,就已经打上了西方中心论的烙印。穗积陈重提出的五大法系和修正后的七大法系可以说是去西方中心化的一次伟大尝试,但遗憾的是这种划分方式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得到重视。当时在西方影响较大的是埃斯曼在1905年提出的划分形式,他以种族语言和法系的形成过程为标准将世界上的主要法律制度分为五个法系: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斯拉夫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显然,这种划分方式依旧是西方中心论思想的延续。高鸿钧教授曾经对这种西方中心论思想提出严厉的批评。他说现在西方法学研究者在对法系分类的过程中,经常把西方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为世界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他分类围绕这个核心进行展开。在描绘非西方法律的时候,使用西方的概念和话语,用西方的标准来评价一个非西方法律的好与坏,西方法学研究者在研究非西方法律制度的时候甚至带着猎奇的心态[5]161-170。可以看出,西方学者在进行法系重塑和划分的过程中,西方中心论思想一直延续,这种思想可能是因为西方学者对非西方的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对非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总结概括,也可能是西方学者偏颇地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所有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他的法律制度大多是次一级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

最后,法系的滞后性和片面性正在削弱其对比较法学研究的指导意义。法系作为比较法学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它被创造出来的目的就是梳理世界上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比较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点,它是把握世界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工具。法系分类往往是对既存法律制度的分类,因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发展得越快,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更新换代也会越来越快,这种滞后性就会使得法系跟不上社会变化的节奏,对社会的指导意义变得越来越微弱[6]104-108,以至于不能够及时地对现存的法律制度作出响应,有时甚至会因为这种滞后性,导致在原本能够发现不同点的情形下,却由于法系的掩盖遗漏掉这种发现,起到相反的作用。在现如今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法系的滞后性格外凸显,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此外,现存的法系分类有许多只是把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法律制度分为一类,把另外的法律制度分为另一类,这种分类方式往往只是对世界上一些影响较大的法律制度进行分类,而对一些边缘性的法律制度关注不够。且随着比较法研究的深入,大而化之的片面性分类往往会忽视法律背后的实践基础、法律文化、历史渊源,以及展现出来此种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与法律实践活动严重脱节[7]1-6,致使其指导意义大为降低。

(二)面临全球化的挑战

20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交流活动多种多样,世界法律体系也在这种环境中不断地变革和创新,各个国家都在吸收其他国家对本国有用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法律移植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地扩大。不同法系之间的界限似乎正在慢慢消失。与此同时,同一法系内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思路和方向,导致原本同属于一个法系的法律制度不断向相左的方向演变。就前者而言原本属于某一个法系所独有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后来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被其他法系借鉴过去,变成普适的法律规则。法系失去了其独有的特点[8]35-46。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大陆法系国家逐渐重视判例在法律制度和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开始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用判例。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步吸取法典形式的优势,颁布实施了越来越多的法典。法典形式还是判例形式已经变得不再是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显著标志。后者而言,中国本身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自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沈家本修律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吸收过日本的法律制度、欧洲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吸收过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体系中成文法典仍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判例也日渐受到重视,近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批又一批的指导性案例。另外,中国现有的法律文化也是吸收多方外来文化的混合物,既有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因素,也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因子,还有中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元素,它们共同构成了现如今中国的法律文化。如果按照之前存在的法系概念和划分标准,很难将中国单纯地归入大陆法系或者是社会主义法系或者其他的法系。而类似的情形在南亚、东南亚还有很多。之前归类于某一法系后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原因,丧失了这类法系的特征,已经不能按照原来的法系来看待。

二、法系理论在中国的应用现状

由上文可知,法系理论发展到现在,由于法系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其已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似乎变得不再那么有效,以致有学者提出是否应当终结法系理论这个问题[8]35-46。但是笔者认为,评判法系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是否有效,其自身的优缺点固然是依据之一,但是更重要的评判标准是看其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旧有人使用它,其在当下的研究领域是否还占有一席之地。为了弄清现状,笔者选取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察视角进行调查研究:一是以“法系”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上检索2000—2019年间发表的文章数据;二是以“法系”为书名关键词在超星图书馆上检索2000—2019年间出版的相关图书数据。通过梳理中国知网和超星图书馆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文献数据库的数据可发现,法系理论的影响似乎确实在逐步地削弱,但是现在轻言放弃仍为时尚早,至少在目前中国,法系理论还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在中国知网的检索系统中,应用高级检索,然后文献分类目录限定在社会科学I辑和社会科学II辑,检索条件限定为主题,其他条件都设置为模糊,时间段设置为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法系”进行检索,根据其检索数据统计,见图1。

图1 中国知网收录2000-2019年“法系”相关论文数量情况

如图1所示,在2000—2011年间,虽然有一些起伏,但整体上呈急剧增长态势。2000年主题为“法系”论文数量为497篇,到2011年增长了近7倍,达到3 455篇,这也是近20年里主题为“法系”论文数量最多的一年。之所以呈现这个态势,笔者认为是由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共同促成的,这个时间段正好与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1年中国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的时间段吻合[9]。在这段时间,中国法学迅猛发展,法学的发展带动了法系研究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的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完善,需要尽可能多地吸收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法系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一个独特的观察视角,透过它来解读借鉴域外的法律制度无疑十分必要。2011年以后,主题为法系的论文数量呈现一个缓慢下降趋势。这段时间论文数量之所以减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后,学者们将研究重心转移到法律在中国实践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来,而不再那么频繁地需要借助法系这个理论分析工具进行比较法研究。同时,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现存法系的种种弊端,导致部分学者不愿意再用这个大而化之的理论工具。但无论何种原因,都无法据此得出法系理论已完全无效的结论。2019年中国知网显示的相关论文数量为1 652篇,整体来看这个数值比2003年多,比2004年的少,依旧是一个很可观的数量,这表明法系即使在当前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少学者在观察研究世界上的法律制度时,还是借助于法系这一理论分析工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超星读秀的学术检索系统中,笔者并没有使用“法系”进行全文检索和主题检索,而只是进行了篇名检索。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论文基本上都是学术研究的成果,而书籍覆盖面更广,其可能是新的法律法规汇编,可能是考试的辅导用书,也可能是旧书的再版,等等。因此,就书籍而言,笔者仅对每年出版书名含有“法系”的书籍数量做一个统计,通过量的情况来说明问题,以求最大限度地呈现真实的情况。在图书检索一栏中,检索书名中包含“法系”一词的中文书籍有126本,然后再把学科类别限定在法律类,总共有98本书籍。在这98本图书中,选取2000年以后的各个时间段的数据,横坐标为年份,纵坐标为书籍出版的数量,见图2。

图2 超星图书馆收录“法系”相关书籍情况

如图2所示,自2000年以来,每年都会有书名中包含“法系”的书籍出版,最少的是2000年、2001年和2003年,这三年各只有一本书出版。2014年出版的相关书籍最多,达到7本。此外,在这20年间,书名包含“法系”的法律类书籍数量每年都有起落,平均每年出版相关书籍3.85本,最近的5年中,2014年是20年间出版书最多的年份,而近五年中,每年出版的书籍都在平均水平以上,即使是在2019年,依旧有4本书籍出版,高于3.85本的平均水平。由此可知,“法系”作为理论研究工具,一直在发挥它的作用,并没有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被研究者完全抛弃。

上面的两组数据无疑不够精确,不能完整代表“法系”在中国的全部影响力,中国知网收录论文还有遗漏,而且还存在一些论文质量不高,个别论文被重复计算的情况,超星图书馆也没有收录全部的图书。不过,这两个数据库的数据虽不能完整地呈现实际情形,但却有典型的代表性,基本上接近实际情况。根据以上的数据可以发现,法系的影响依旧巨大。中国的学者无论是写文章还是著书立说通常会透过“法系”的视角看问题,虽然近几年法系理论研究有衰落的趋势,但依旧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特别是近几年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发展势头迅猛,在2014年的7本图书中,有6本直接或者间接与中华法系相关①。学者们对中华法系浓厚的研究兴趣,说明法系作为理论分析工具不仅没有被中国学者所抛弃,而且在强调“四个自信”的背景下其有新发展的可能性。

三、对法系理论缺陷和挑战的评估

前文对法系本身的缺陷和面临的挑战以及法系在中国现今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研究数据表明法系这个理论分析工具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且面临一些挑战,但是其在中国依旧被广泛应用,现在轻言放弃为时尚早,因此我们需要对法系理论的缺陷和面临的挑战作一个正确的评估。

首先,虽然现存的法系划分难以跳出西方中心论的思维定式,但并不等于绝对不能跳出。实际上随着研究的深入,各国的比较法学家们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去西方中心化的呼声与实践趋于白热化,去西方中心化的观点现已深入人心。达维徳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对西方中心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5]29,他认为西方的科技优势无疑得到了世界范围内人们的广泛认可,西方的思想确实在某些历史时段也给世界其他文明一定启发,但是这种启发并不代表西方的思想比其他地方的思想有优势。阿拉伯世界、印度、非洲、远东等也从未毫无保留地吸收西方的思想。如果西方学者在对世界法律制度进行概括时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事实,那么这种概括就是有问题的。茨威格特和克茨通过5个标准将全世界划分为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教法法系等八大法系,其已经着眼于全球,部分走出了西方中心论的藩篱,摆脱了传统西方中心论的影响。此外,不得不承认以商业文化为起源的西方是现代许多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发源地,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能见到西方法律的影子。我们要摒弃西方中心论的思想,但也要承认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影响,不能矫枉过正。只有正视西方法律制度的作用,才能更好地理解它,运用它,消化它。西方中心论并不能作为法系无用论的口实,其是法系划分过程中存在的阶段性问题,这种问题并非不可更改。而且中国学者也需要表达出自己的观点,这样会更加有助于跳出西方主导的话语体系,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看待西方理论的缺陷。

其次,法律全球化的程度和挑战不应当被夸大。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法律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学者们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法律制度之间已经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交融,这种交融不仅仅发生在同一法系内部,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之间都已存在。由此很多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已经促使全球法律实现大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系作为一个划分概念,已经失去了其作为理论分析工具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一则法律全球化的程度被无限地夸大了。“全球化”这个词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流行,不过它的含义是非常模糊的。如果说对于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大家都没有异议,但是要精确地说法律全球化到了何种程度,法律全球化带来了多大的影响,似乎就没有人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词是否精确,是否被夸大了。二则全球化不仅会导致法律之间的相互融合,也会带来差异性,全球化并不等于同一化。就像国际经济的发展经常利用或者强调商品生产和服务提供领域的差异性那样,法律制度与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密切相关,过度强调法律全球化的融合性可能会导致忽略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导致比较法研究浮于表面,抓不住法律制度背后的根本问题。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法系的分类不能应对法律全球化下的法律制度,认为法律全球化下的法律制度已经相互交融,没有了纯种法系的特性,已经不适合再作出划分了[8]。但实际上,自始至终就不存在纯粹的法系。皮埃尔·朱泽培·蒙那特里提倡,应当将“驳杂”作为理解法律体系世界的基础。现实中的法律世界更容易呈现为一个“驳杂”的世界,而不是一个被瓜分成不同家族的世界。每个法律体系,甚至是古代的法律体系,都是通过不断地相互交叉来演变的,相互“污染”并不是现代法律制度独有的发展模式,借用的实践一直是发展的正常路径[10]94。纯种法系自一开始就只存在于法学家的想象当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巨大,它们之间的差距其实并没有现在学者想象的那么大,它们也是相互交融的,虽然大陆法系采用成文法主义,但是并非以制定法为唯一法源,反过来英美法虽然不采取成文法主义,但是也不仅仅以判例为法源。二者之间并不具有通常所说的那种鸿沟[4]137。但这种混合并不影响其对法学研究者产生深远影响。不可否认,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确实在相互交流中有一定程度的相互融合,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那种不能够相互区分的地步。“每一种文化都会孕育特定的法律制度,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当是非常适合于该国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11]6。如果仅凭一定程度的融合就对各国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性视而不见,并放弃应用法系分类的方式进行统筹区分,放弃运用法系的视角看待全球的法律制度,这无疑是舍本逐末。

法系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比较法学在创立之初目的就很明确,其试图从一种超越国家制度的角度,比较各种法律制度,互相学习和借鉴,消除那些出现的偶然性差异,为本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可行的方法和路径。更深层次的目的,同时也是比较法学的历史使命,就是通过比较在一定层面上指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点,使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保持和谐,最终走向全球所有国家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12]9。法系被发明之初就尝试将世界上的各种法律制度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将全球的法律制度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剥离出来,把握住法律制度重要的异同点,从而为完成比较法学的历史使命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法系自诞生之初,就背负着完成比较法学历史使命的任务,比较法学的历史使命也成为了法系的历史使命,比较法学与法系已经融为一体,比较法学不终结法系理论也就不会完全寿终正寝。目前比较法学还只是刚刚迈出一小步,许多法律制度才刚刚为异域的人们所知晓,还没有经过法系这个理论分析工具的梳理从而归纳出其特有的优缺点,故法系理论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四、法系理论的重塑

虽然法系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理论分析工具,但是如果我们无视其缺陷和挑战,不采取任何行动,那么总有一天,法系会沦为一个历史名词。而要拯救法系理论,唯一的出路就是对其进行重塑。近些年来,在法系的重新定义上,学者们已作出了诸多的努力。如饶艾提出的动态划分法,将法系看成一个动态的,根据需要进行“连续划分”[13]102-106。何勤华认为东南亚的法律制度既模仿了大陆法系模式,也借鉴过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还受到过中华法系的影响,是三者的竞合,成为一种新型的“东亚共同体法”。米健也将世界法律分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融合法系三种,提出未来世界法律体系的概念[14]78-90。此外,还不断有学者提出“新中华法系”和“混合法系”,等等。尽管这些观点可能并不完美,但不可否认正是在诸如此类的理论探索过程中,法系的概念与划分标准在不断得到完善。在法系重塑的过程中,法系理论可能再次焕发出勃勃生机。

(一)法系理论重塑必须抓住主要矛盾

早期穗积陈重的“五大法系”是根据民族差异作出的区分,后来的“七大法系”依据的是各法律制度的“谱系”,在西方最早探讨法系问题的法国学者埃斯曼以种族和语言作为划分标准将当时世界主流国家的法律制度划分为5个法系,瑞士的索尔·赫尔在他的《比较法系总论》中,以民族的文明程度为标准将全球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1)未开化民族的法律;(2)半野蛮民族的法律;(3)文明民族的法律[15]13-23。以上的法系划分早已经失去了生命力,只是作为一种过时的理论偶尔被一些教科书所提及。当然它们没有被后人广泛接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塑造法系的过程中,没有抓住法系问题的主要矛盾,即创造法系的目的是让它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对全球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这些分类只是依照某种外在的标准将一些具有共同特点的法律制度放置在一起,没有在划分的时候思考这种分类能对后来人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什么样的方法论指引,故无太大意义。

要想让法系能够为比较法学的研究提供思路,依据外部标准进行强行划分意义并不大,相反,需要透过表层的法律制度看到法律的“内在实质”,依据实质进行分类,才能给人们以启迪。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学者们也逐渐意识到这种根据外部因素进行过度联系的划分方式并不可取,在划分标准选取过程中,开始将目光转移到法律的“实质”上来。这不得不说是法系研究的一大进步。由此而产生的新问题是,在实质中选取哪些作为法系的划分标准,选取标准后按照什么方式进行归类,对于前一个问题学者们可以各抒己见,相信通过不断地探讨,适宜的标准最终会呈现在我们面前。而对于后一个问题选取的标准如何进行划分上,笔者赞同高鸿钧教授的复分法,即分别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多次划分,每次划分只使用一个标准[15]。许多学者都希望将多种分类标准融合在一起,通过一种分类就将诸多的法律制度梳理清楚,最后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局面,成为一个大杂烩。复分法则不同,一种标准一个分类,将法律制度从不同的侧面归于不同的法系,从多方面来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这种分类方式最能够将事物梳理清楚,无疑与法系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的定位是相吻合的。

以长远眼光来看,现如今的法系理论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从概念的提出,到广泛的应用,这不是一个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比较法学者们坚持不懈的努力。现如今,旧有的法系分类已经逐渐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新时代需要新的法系理论,学者们可以对法系分类畅所欲言,我们无需苛责新的法系分类要在逻辑上多么的严谨,这种主观概念的有效性总是相对的。新的分类只要切实有效,能够方便提升人们的认识,就可以先行提出,然后再慢慢完善。

(二)必须正确理解法系理论的价值和功用

评价法系分类的好坏应当从理论分析工具的角度进行。理论工具是否有效,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不在于这个理论工具有多么的完美无瑕,而在于这个工具用起来是否能够达到使用它的目的,是否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理论工具的有用性体现在其解释力上,解释力强的理论工具价值就大。法系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如果不关注其有效性和解释力,而把注意力转移到概念是否完美无瑕,是否符合逻辑上,那么就是不得要领的。追求主观概念的完美无瑕本身是一场没有终点的竞赛,我们认为也许达维徳正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才会产生法系分类并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在白白浪费时间的观点[5]24。如果重塑法系不谈它能带给人以什么样的启发,能带给学者以什么样的研究视角,其重塑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这就好比拿着一个工具的设计图纸告诉我们这个设计多么的完美,多么的巧夺天工,却唯独不告诉我们这个图纸设计出的工具的实用价值。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之所以如此深远,不是因为他们的概念有多么无懈可击,分类方式有多么的完美,而在于其能够真正起到作为理论分析工具的作用。通过它能够总结出不同的法律形式,通过它能够了解不同的法律文化对法律条文的影响,通过它能够审视不同的法律理念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将众多的法律制度大致区分出来,能够对人们在引进外国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予以启示和思路上的指引,这就是其最成功之处。

此外,评价法系的时候,要客观对待法系固有的缺陷。在上文中,批判法系重塑把时间都花费在理清法系的缺陷上,但这绝不是说面对法系的缺陷可以视而不见,而只是为了说明学者们需要抓住主要矛盾。事实上,客观对待法系的缺陷也是法系重塑过程中前期需要着重关注的点,但是它需要被客观地对待,一不宜漠视,二不宜夸大。譬如法系的滞后性和相对性仍旧值得我们注意。特别是现如今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文化的交融,不同文明的碰撞,法系的这种滞后性就越发的明显。由此笔者认为如果想让法系在未来应用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那么必须客观看待法系的不足。作为一种主观的划分,法系只是对一个法律制度整体的把握,其是对世界法律制度的大致梳理,要时刻把握这种划分的相对性,如果要求法系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准确的梳理,这是永远做不到的。法系的有效性取决于我们怎么看待它,不要把法系作为了解世界法律制度的唯一标准,它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只是众多理论分析工具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理论分析工具。法系只是看世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此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在不断地加强,各种各样的联系日益增多,不同的法律之间的融合、借鉴也越来越多,像中国这样兼具多国法律特色的情形也会越来越多,如果不把握好相对性的原理,就会感觉无从下手,很难作出合适的划分。

五、结 语

法系是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又不仅仅是理论分析工具,法系的划分可能还会反过来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发展,即话语有建构现实的力量。随着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了解的逐步加深,对新的法律制度的不断探索,为了让法学者们从眼花缭乱、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中解脱出来,能够大致从宏观上对全球法律制度进行把握,法系这一理论分析工具依然必不可少。因此,法系理论虽然存在一些缺点,面临着新的挑战,但通过对其概念进行再次明确,赋予其新的内涵,重新确定其划分的标准,对其进行重塑,那么其仍然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理论工具。那种简单的基于法系划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现存的某些法系分类具有一定缺陷就简单地认为法系必定被终结是不可取的。在对法系进行重塑的过程中,我们应尽量避免过度关注法系划分的外在性标准,而应抓住主要矛盾,从法律内部的实质着手,才能作出真正有意义的分类。在使用标准进行分类时,提倡使用复分法,一个标准一个分类,这样才能更加简洁、清楚。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作为一种主观分类,在不断的交融过程中,固定的法系分类只具有有限的寿命,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对进入视野的新型法律制度及时进行梳理归类,跟上法律制度本身发展变化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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