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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与西方的道德金律

2021-04-19倪培民

财经 2021年7期
关键词:之德品性亚里士多德

《孔子,人能弘道》

倪培民著

李子华译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21年1月

通常仁被视为一种“德”。由于仁在儒家思想的中心地位,儒家学说也被很多学者看作是“德性伦理学”的一种,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相似。的确,无论孔子还是亚里士多德都专注于构建道德行为者,而不是行为的定理规则。亚里士多德的“德”和孔子的“德”都是导致美好生活所要求的特质或能力,都需要通过不断地践行,使它变成人的自我的一部分(比如习惯或者品性)。两位哲学家都认为,有德之人在特殊情境下做出恰当反应的能力,不能简单地通过行为规范来表达。

在亚里士多德和孔子之间也有着重大分歧。亚里士多德的“德”是建立在目的论的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正如一颗树种的目的是长成一棵树,它生根发芽的内在潜能就是它的“德”,人也有前定的目的,彰显人的“德”是为了实现人的前定的目标,也是人的责任。而孔子的“德”,更多的是人们在开创自己人生时,创造性地发展自己的能力或艺术。可以把这个关键的不同表述为“道德之德”和“功能之德”的区别。如果我们把“道德之德”看作是遵守先定的道德标准或目的的品性或能力,那么,“功能之德”则是不设定任何形而上学意义的目的的品性和技能。

亚里士多德与孔子之间的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基于其目的论的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将理性思辨的德性(思辨能力)置于其伦理学的核心位置,认为人的思辨能力是人的本质特征,从而把思辨看作最能体现人的特征的活动。而孔子的“德”,则把人际的关爱这一情感因素置于核心。孔子把人们良好的修养和恰当的情感、态度及它们的表达方式放在远高于理性思辨的地位——当然,这里的“高于”指的是創造美好的生活,而不是实现某种前定的目的。

由于践行是成为一个真正的人的决定因素,孔子关于仁的说明通常是告诉人们怎样去践行,从而成为一个仁人,而不是提供仁人的定义。在学生问他什么是仁的时候,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被认为是道德金律的否定表述式。说它是“金律”,是因为它似乎抓住了道德的基准,可以看作是所有其他规则的基础。的确,这条金律的各种版本几乎在全世界的各种宗教教义中都能找到,似乎各宗教都有此共识。说它是“否定表述式”,是因为与西方人所熟知的金律的表达式“己所欲,施于人”相比,它是告诉人们不要去做什么,而不是应当去做什么。

但是,孔子关于仁的这个描述与西方流行的道德金律版本之间的主要区别,并不是肯定或否定的表述形式。事实上,孔子也有过“金律”的肯定的表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它们之间的真正区别在于,孔子从未将仁当作道德律令,更不用说是至高无上的“金律”。他曾经清楚地表述:“君子对于天下的事情,没有一定要怎么去做,也没有一定不要怎么去做。只要怎样做是合理恰当的,便怎么做。”

孔子把通权达变的艺术看得如此之高,以至于他认为:“可以一道学习的人,未必可以走同一条路;可以走同一条路的人,未必可以坚持同样的立场;可以坚持同样立场的人,未必可以一道通权达变。” “权”字最初是指衡量轻重的秤,后引申为做出判断。大约在战国时期(前476-前221)成书的《春秋公羊传》中说:“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就是说,权指的是恰恰需要违背已经确立的原则才能得到善的那种艺术。的确,把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理解为金律,会导致人们早已知觉到的一些困境。

例如,对一个喜欢别人对他行贿的人来说,“己所欲,施于人”就不仅允许他贿赂别人,而且还会把贿赂别人变为他的道德责任。对一个自己不喜欢坐牢的法官来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会允许罪犯以此为理由来指责法官不道德。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这条金律将是非曲直建立在个人的好恶之上,而个人的好恶可以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

(本文摘自该书第三章,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编辑: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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