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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币机制看银行独特的职能特性

2021-04-19顾晓平

时代金融 2021年7期

顾晓平

摘要:当银行作为个体被观察时,其经营内核表现为:从社会吸收资金形成负债并通过放贷形成资产,并从中获取存贷利差。从这点看,银行与一般金融机构似乎并无二致。因此,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在吸收资金(形成负债)与放贷(投放资产)两个环节上的效率足够高,完全有可能在未来某一时刻取代银行,让银行成为历史行业。但若将社会全体银行视作为一个整体再进行观察,情况则截然相反:恰恰是银行(且仅有银行)放贷的行为最终创造了社会流通货币。倘若没有银行,社会上绝大多数流通货币都会不复存在,更不用提所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了。本文从货币创造机制理论出发,阐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核心差异,以及为何要对银行系统实施严格监管的原因。目的是为了在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当下,通过对银行核心价值的底层逻辑解析,阐明作者对于银行业的两个基本观点:1.银行产业相对其他金融机构具备独一无二的价值,只要货币机制不变,银行就不可能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2.银行运行机制决定了其对公共资源拥有极强的动员力且代价不菲,因此针对银行的金融监管必要且必须严厉。

关键词:货币机制 创造货币 银行放贷 精细代监管

作为个体,银行的核心经营内核单纯:银行一边吸收存款,一边发放贷款,从中赚取存贷利差,属于典型的“吸收资金(形成负债)—投资资产(形成资产)—赚取利差(形成利润)”的信用中介盈利模式。相较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信托、保险以及近年涌现出的所谓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这样的经营内核并不特殊。因此,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吸收资金”及“投资资产”两个环节上有效提升经营效率,其他一般金融机构就有机会超越并取代银行在信用中介领域的效用。并且,这也的确在现实中发生,通过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以及发挥数位金融在电子支付领域的便利性,一些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在消费信贷领域展现出超越银行的潜力,在规模、效益以及不良率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績。

但这是否意味着银行产业未来会被新的金融企业形式所替代,逐渐边缘化并最终走向消亡呢?笔者认为,只要货币的最终载体形式依然是存款,银行产业就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银行作为个体,其经营模式特性与一般金融企业极为相似,但若将一个货币系统中的银行捏合到一起,当作一个银行系统整体(以下简称“银行系统”)进行观察,银行系统则会表现出其他一般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能力——创造增量货币。而创造流通货币本身就是金融系统保持正常运作所必须具备的机能,所以只要当前货币运行机制不变,社会就必须要有银行提供这一机能。至于为何都是“吸收资金—投资资金”的经营模式,却只有银行能在此过程中创造增量货币的原理,下文将基于会计最基本的复式记账原理,通过简化的模型加以论述解析:

一、银行创造增量货币的机制原理

(一)银行创造增量货币的原理

我们先做一个简化的模型假设:假定全社会只有一家银行A,并有企业A及企业B两家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零。基于该假设,我们来观察存款及贷款业务对银行A资产负债表及社会流通货币(存款)的影响:

步骤一:假设企业A有100万元存款,存入银行A,银行A吸收存款后,未作投资,资金存放银行,此时银行A的资产负债表现为:

步骤二:银行A发放贷款100万元给企业B,因假定银行A是社会中唯一银行,企业B仍将资金存入银行A,此时银行A的资产负债表现为:

到这一步,我们已经能够留意到银行通过放贷制造新增货币的能力:放贷后,企业A在银行的存款并没有减少,同时企业B获得贷款后又增加了100万元存款。企业存款总量已经从放贷前100万元增加到了放贷后的200万元,社会货币总量出现增加,增量等于银行放贷规模。

当然,当前描述仍未能跳出经典货币银行学的范畴,依然是银行通过“吸存-放贷”的循环向社会输出增量货币的模式,存款仍是银行放贷的前提。所以,为了对银行创造货币的能力有更为透彻的理解,我们假设更为极端的条件:假定在银行没有任何存款的前提下,来看银行是否依然具备向社会输出货币的能力。

假设银行A依旧是社会中唯一银行,且当下没有任何客户存款。此时银行A的资产负债均为空,表现为:

然后,由企业B申请100万元贷款。按通常理解,银行必须得有存款才能发放贷款,贷款申请无法受理。但事实上,即便银行没有任何存款,技术上仍能实现贷款发放。我们观察下面两个步骤:

步骤一:银行A直接记账发放100万贷款给企业B,此时银行A只有资产没有负债,资产负债表不平,表现为:

步骤二:但由于当下假定银行A是唯一银行,企业B最终还须将100万元贷款资金存在银行A,所以100万元贷款最终又以存款的形式重新回到银行A的的负债端,与贷款资产形成对应匹配。两步骤之后(实际是同时发生的),银行A的资产与负债实现平衡,表现为:

通过上例我们发现:即便银行没有任何存款,只要资金的存在形式依然是银行存款,每一笔贷款资产都会创造相应的存款负债匹配对应。所以,我们通常认为银行必须先有存款资金才能发放贷款的理解其实并不准确。例子中我们把银行A视作社会唯一银行,换而言之银行A就相当于当前社会的银行系统。因此,对银行系统而言,作为社会分工中唯一有能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发放后,无论资金如何流转,最终仍会重新转变为银行存款,成为放贷相对应的资金来源。综上,吸收存款并不是银行放贷的前提,因为银行放贷本身就已经能够创造相对应的存款,两者互为同生同灭。换而言之,因为被赋予了吸收存款的职能,银行系统具备了凭空创造货币的能力。在现实中,这种能力会被监管实施严格的管控,我们会在后文进行具体说明。

此外,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推论:由于银行放贷能创造货币,也就意味着社会中由贷款创造出的货币并非是恒久存在的,当银行与社会的借贷关系终止时,对应由放贷所创造的货币也会相应消亡。

(二)银行与一般金融机构的核心差异

我们再来看一下,为何同样是放贷,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无法创造货币增量。我们采用类似的极端条件假设:假设基金A不具备任何资金来源,企业B申请100万元借款。若基金A仿效银行的做法,先直接记账100万元贷款给企业B,此时基金A和银行A的资产负债表分别表现为:

由于基金A不具备吸存的能力,所以放贷资金无法成为基金A的负债来源,而变为银行A的存款负债:

由此可见,因为不能吸存,基金A在凭空放贷后无法实现资产与负债的自我平衡,必须要先从社会获取资金,然后才能对外放贷,所以凭空放贷后,其资产与负债无法实现平衡。所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只能按照“吸收资金(形成负债)—投资资产(形成资产)—赚取利差(形成利润)”的信用中介模式运作经营。

银行系统实际上是按照“发放贷款—形成存款—自我平衡(同时形成对等的资产与负债)”的模式在运作经营,对银行系统而言,银行发放贷款同时就已经创造出了与之对应的存款,两者同时产生且自我平衡。银行并不需要先吸收负债资金才能发放贷款,而银行模式得以运行的核心就在于银行具备吸收存款的能力,且吸存恰是银行所独有的能力,这正是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截然不同的核心差异。

基于上文论述,我们可以做下述推论小结:一是对银行而言,放贷就是创造货币的过程,放多少贷款就相当于向社会投放多少货币;二是相比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创造新增货币的能力。这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核心差异。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只有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实现资产(贷款)与负债(存款)的自我平衡,这点没有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做到。因此,只要社会需要货币保持金融系统的运作,银行便不可能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是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货币最终总会转变为银行存款,成为银行资金来源,因此银行放贷并不需要先有存款,放贷本身就在创造存款。换而言之,在没有监管限制的条件下,银行技术上具备无限创造货币的能力;四是因为社会很大部分货币新增源于银行放贷,因此这部分货币并非永远存在,会随着贷款到期而消失。

二、现实中多家银行共存的模式及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现实中多家银行共存的情景分析

上文为了简化论述,做了全社会中只有一家银行的假设,而现实社会中则是多家银行共存。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结论依然站得住脚:由于现实中银行间资金往来市场的存在,多家银行可被视作一个银行系统(相当于上文银行A)进行观察。我们用下面这个例子进行说明。

假设社会上不止一家银行,为了简化论述,我们把银行数量限定为两家,除了银行A还有银行B,两家银行都没有任何存款。接下来,银行A如同之前一样,凭空发放了100万元贷款给企业B。但和上文有差异的是,企业B并没有把资金存回银行A,而是向开户在银行B的企业C支付100万元用于物资采购。银行A与银行B的资产负债结构如下:

可以看到,银行A的资产与负债是不平衡的,必须获得对应的负债资金才能平衡会计报表。所以银行间市场此时就会发挥作用,银行A通过银行间市场向银行B借入100万元,银行A与银行B的资产与负债表现为:

此时银行A和银行B都实现了资产与负债的平衡,新增的100万元企业存款也与银行A放出的贷款金额相对应。因此,当银行A与银行B的资金能够实现互融互通时,由这两家银行组合成的银行系统依然具备凭空创造货币的能力。换而言之,即便社会中有多家银行,由于银行间市场可以满足银行间资金富余与缺口之间的再平衡,我们就可以把这些银行想象为同属一个母公司下的多家分公司,银行间的资金往来就如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资源往来,而这家母公司则可抽象视作“银行系统”。

即便社会同时存在多家银行,仍能够被一起视作一个“银行系统”整体进行观察,其特征正与上文假设中的“社会唯一银行A”一致,完全具备凭空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

(二)现实中的监管约束

既然银行系统具备凭空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而货币本身就代表着对社会资源调度的能力,这就意味着银行系统其实技术上具备无限调度社会资源的能力。对银行而言,利润来自于利差,规模越大则利润越高,既然有能力创造货币,其本身就有极强的放贷冲动。因此,如果对该能力不加限制,显然对经济秩序的稳定会形成极为可怕的风险。因此,在金融系统运行中,银行总会被施以最严格的监管约束。因为银行货币创造能力几乎等同于银行放贷能力,因此监管对银行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限制银行的放款能力上面,监管约束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1.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约束银行放贷上限。存款准备金原本的定义是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做的资金准备。但如今电子钱包的普及以及银行间市场提供的流动性保障早已使得银行对真正出于备付目的资金需求大大减少。举例而言,假如银行A和银行B都处于资产负债平衡且未缴存任何准备金的状态,客户将存款从银行A调拨到银行B,实质上就是把银行A的负债转移到了银行B的负债上,只要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充足,银行A完全可以通过从银行B借入资金再把资金缺口补上。因此,只要银行间流动性充足,客户不直接把存款以现金形式提取出银行系统,存款准备金作为备付资金的作用已不明显。

如今存款准备金对银行系统实质产生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于限制银行发放贷款的规模,即限制银行制造货币的规模。上文中我们提出银行放贷创造的存款恰好能让银行的资产负债自我平衡,但这里面有一个前提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0%。假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0%,那银行系统每发放100万元贷款,就需要缴存10万元的准备金,虽然贷款和存款能够自我平衡,但也正因为贷款与其创造出的存款逐笔对应,所以10万元准备金就必须由银行系统从贷款创造的存款以外的资金来源获得。这类资金来源,我们称之為“基础货币”。由于银行每放一笔贷款,都要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占去一块资金,所以可以简单推导银行系统放款上限规模为:

银行系统放款上限=银行持有的基础货币/准备金率

虽然基础货币来源较多元,但主要是由银行自有资本、央行借款、外汇兑换形成的占款三大部分组成。其中央行借款的规模直接受央行管控,加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由央行确定,因此央行基本上对银行系统的放款上限有着绝对的掌控能力。

2.通过挂钩资本金的监管限额精细化约束银行放贷。虽然存款准备金能够限制银行系统放贷规模,但基于当前宽松的货幣环境,以及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实际的限制效用较为有限。以我国为例,我国央行资产规模(近似于基础货币规模)在35—40万亿元水平,准备金率在9.5%水平,也就是实际银行放款的上限在350—400万亿元的规模。就目前我国名义货币M2 260多万亿元规模来看,距离上限的空间极大。因此,虽然理论上有上限,但实际依靠准备金率形成的监管约束力远远不够。

因此,现实中更为有效的约束方式是将银行的放款能力直接与银行资本相挂钩。相比存款准备金率,银行资本是银行本身实实在在的自有资产,代表着银行抵御不良贷款冲击的能力。一般的挂钩做法是,将银行的放贷对象与放贷行业直接挂钩,设定一定的系数比例,比如将银行对单一法人机构的信用风险敞口限制为银行资本的10%,对特定行业的信用敞口先等为银行资本的200%,诸如此类。通过这些系数的限制,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约束银行放贷的冲动,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对特定机构、特定行业、特定产品进行精细化调控的能力。因此,挂钩于银行资本的限额管控,属于目前监管单位对银行系统最核心且最高效的管控手段。

3.对银行放贷进行质量管控,避免货币虚增。根据上文,我们认识到银行放贷会等额增加对社会的货币供应。相应地,如果银行放贷经营不谨慎,随意发放贷款,就很可能因放贷形成的社会新增货币规模远远超出当下社会所能提供的有效产出,大于产出的货币供应最终会反过来推高实际资产价格,产生资产价格大幅波动、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调等一系列危害经济运行的后果。仅仅是数量上的约束尚不足以确保银行所创造的货币不对金融系统的稳定形成冲击。

在数量约束外,对银行放款质量的约束同样也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具体手段方面,监管主要通过制度规范、报表监控以及现场检查等形式实现。由于在现实中,影响一笔贷款质量的因素实在太多了,借款机构的信用、行业景气程度、资金的使用规范、借款机构的还款意愿等,这些信息直接关乎银行贷款资产的质量,但又极难通过量化的数据形成准确的判断。所以,关于具体贷款质量的信息获取以及分析研判一直是监管以及银行本身不断在着力提升的核心能力。

综上,做如下小结:一是当多家银行被整合为一个“银行系统”进行观察时,多家银行整合而成的“银行系统”在技术上确实具备无限创造货币的能力;二是在技术上银行系统具备的货币创造能力相当于对社会资源无限的调度能力。因此,必须配以严格的监管管控加以约束,以避免对正常金融秩序形成冲击;三是监管通过准备金率、资本相关限额等手段对银行放贷数量进行约束,其中资本相关的限额是目前效率最高的监管数量管控手段;四是除数量监管外,监管也会对银行放贷质量进行约束,但对放贷质量监控的手段较为有限且效率不高,这是银行与监管双双长期面临的挑战。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