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内涵及形塑路径
2021-04-17方堃,明珠
方 堃,明 珠
(1.中南民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华中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问题的缘起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浪潮席卷的当下,流动性与自由度加大,高度多元化、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体“脱域”和“延异”,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个体不断溢出社区、单位等传统共同体,“熟人社会”的聚合功能渐趋瓦解,社会团结的基础从“集体化社会”嬗变为“原子化个体”。“中心—边缘”结构在流动的现代性中解构,社会治理从单中心控制向多中心网络转型,社会秩序不再基于“我控制你”或“你控制我”,而是从合作的联结中生成[1]。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现有的社会治理体系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需要,难以治愈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顽疾,难以治理好处在急剧变革中的巨型社会。伴随官僚与市场化治理的双重失灵,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不可避免地蔓延并渗透至社会合作行动的网络之中。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2]“社会治理共同体”一词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更高水平。如何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内涵与形塑路径,是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西方,共同体理论的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最初含义是指城邦市民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在扬弃卢梭社会契约论和黑格尔绝对国家主义基础上,提出超越个人与实体国家的社会人思想,并在更高位阶的社会平面上考量共同体的统一性。共同体概念谱系较为繁芜,学界对其讨论大致可归于三类:一是基于传统自然习俗而结成的情感共同体。滕尼斯将共同体与社会加以区分后指出,人们和睦相处的起点是“共同理解”(common under-standing)、“自然地出现”(coming naturally)等共同体特色[3]。二是共享族群身份或特定价值而依存的权利共同体。安德森从民族文化根源和社会心理出发,勾勒了一个有限的、享有主权的“想象的共同体”轮廓[4]。三是以任务或目标而展开共同行动的任务目标共同体。韦伯认为,条件和地位的相似性并不会自动地保证行动的一致性。相似单位组构的纯粹聚合体转变为一致行动共同体的前提,是身份认同及归属于共同利益的信仰[5]。
我国早期研究多以译介西方共同体理论为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引发社会变革,在激发个体主体意识觉醒和自组织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很多学者立足社会结构及政社关系调整展开了研究。在宏观层面上,他们以“乡村共同体”演变和“单位共同体”解体[6]为背景,探讨“个体—共同体”关系的变迁[7],以及不同时期“国家—市场—社会”中治理主体的角色切换,意在推动社会治理从刚性转向柔性、人治转向法治、封闭转向开放、静态转向动态、单方治理转向共同治理。在微观层面上,有的学者以社区为对象,缕析治理空间、信息资源、权力体系、利益结构和文化价值的裂解性,阐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必要性[8]。有学者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克服行政“内卷化”和“再组织化”[9],重塑基层治理体系,助推地域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融合发展[10]。还有学者主张从网络与现实对接的角度,以同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凝聚国家意志和社会共识等等。
在“总体性社会”与“结构性断裂”并存情境下,消弭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分歧,用共同体理论重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已成为学界共识。然而,学者们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对象及内容的本体论认识仍较为模糊,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是还原论科学所能实现的仅仅是对系统内各部分的把握,无法对系统内的“关系”进行清晰的解释。还原主义和线性逻辑失去了意义,建基于“问题—治理”范式之上的简化机制也随即成为无水之源。有鉴于此,笔者引入蕴含大社会观、大治理观的系统论视角,试图在超越学科与回归科学性条件下,拓展和深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内涵的系统阐释
(一)系统理论:源起、演变与应用
奥地利生物学家贝特朗菲在1945年的《一般系统论》中正式提出“系统”的概念,认为“系统是相互联系的元素的集合。任何事物都应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社会事物的有效运作也应遵循系统的一般原理”[11]。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要义在于:系统由各个组成部分(子系统或要素)按照特定方式结合而成,具有整体性与综合性;子系统或要素之间的彼此关联、相互依存构成了系统内部多层关系网;因系统的长程关联与多维交互,使其与环境之间产生正负反馈并趋于动态平衡。20世纪中叶后,系统理论的研究逐步发展成为当代复杂性科学学科群,如包括“老三论”(一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新三论”(耗散结构、协同论、超循环论),以及系统工程、人工生命、非线性动力、混沌与分形、超循环、自组织、复杂适应系统等。
实际上,系统思维的精妙同样隐藏于复杂社会结构的深层之中。早在1867年,马克思就站在历史唯物主义高度揭示阶级及社会发展与经济基础变化的关系,指出现代社会不是什么固定的,而是能够变化且不断在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孔德尝试建立“社会物理学”,把社会和社会现象放置于一个历经特定演化阶段的社会系统中加以思考。杜尔凯姆借用“系统分叉”“奇异吸引子”等物理学术语,诠释社会内部同质群体和组织被异质、专门化、相互连接的群体和组织所替代的过程[12]。
在结构主义盛行时期,帕森斯以其行动系统论和结构功能分析模式(AGIL)而闻名,他认为社会系统本身就是由行动者及其关系组成的复杂系统。默顿进一步考察一般系统理论与社会系统的联系,创立了填补宏观社会理论与微观社会现象之间鸿沟的中层理论(theories of middle range),并呼吁社会学研究应当回归经验实在性。此外,卡斯特和罗森茨韦克综合信息论、控制论等观点,设计出管理、技术、结构、目标与价值、社会心理五个子系统与组织外部环境超系统共同构成的系统权变模型。这些思想都奠定了社会系统理论的基石。
人类自然科学领域的每一次实质性突破都对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具有推促作用。20世纪90年代,“新生机论”(neo-vitalism)的复兴,“复杂性旋转理论”(The Complexity Turn Theory)的出现,使社会系统理论研究迈入了社会学与复杂性科学多元交叉的时代。吉登斯猛烈批评行动与结构、个体与集体、微观与宏观等二元对立的哲学观,试图将自主性、开放性、非平衡性以及协同发展等复杂系统性与社会学研究完美融合。如他本人所言,“行动和结构的互动促成社会系统自身的再生产,社会结构既对人的行动起着制约作用,反过来它又以行动为前提和中介”[13]。其后,在沃勒斯坦、阿尔伯特、卢曼等人的积极倡导下,大社会系统观的影响更为深远,其理论体系臻于成熟。复杂性和功能分化现象是现代社会的两大特征,建构社会系统理论的目的正是要建构一种能够恰如其分地描绘现代社会的工具。
近年来,系统论不再是自然科学“独享”的成果,它已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学科领域。所谓经济体系的系统性,乃是社会各利益主体在合理的度之内对经济资源的分享与平衡。伊斯顿开辟和阐述政治系统的进路,即“设置概括性变量需求与支持,把这些变量再归纳为政治系统的输入,以此作为环境——包括系统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与权力部门的相互作用或交互体系,由此构建掌控系统和高屋建瓴的一般政治原则”[14]。全球化把整个世界联结成“地球村”“亚洲蝴蝶轻拍翅膀,美洲几个月后可能迎来比狂风更威力无比的龙卷风”。进入21世纪,突发性公共危机的频现预示着常规社会管理很难适应复杂社会环境。政府所代表的公权力需要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等社会力量建立系统性干预机制,通过信息交流、协同合作的方式共同治理危机[15]。
(二)作为复杂系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释义与解析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涵括“社会治理”和“共同体”的复合式概念体系。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决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性,两者在逻辑上高度契合。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环境多种多样,譬如自然禀赋、政治体制、政策规范、民间规约、风俗习惯等。隶属于不同集群体(家庭、组织、单位等)的治理主体,长期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及信息交换,使社会关系网络变得繁复多变。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异质化的个体、组织组成,其构造不是个体单元的线性堆叠,而是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中塑造的有机统一体。当系统结构所能容许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低于系统生存所必需的限度时,就会产生危机[16],只有能动地克服危机,系统才能在环境中延续下去。在共同利益目标牵引下,互动中的个体摆脱原有的独立性、自我性,越来越多地自发组合为多层次的秩序共同体,在发挥各治理主体相对优势的同时,形成“1+1>2”的整体合力。
鉴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符合系统多样性、整体性、动态性和层次性的特征,其含义可勘定为,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前提、共同责任担当和共同价值取向等共同意志,旨在协调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复杂系统。笔者结合系统论基本原理,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母”系统,分解为治理需要、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目标四大子系统。作为复杂系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规律表现在其与所处环境之间的持续互动:环境向系统输入需要和支持并产生扰动,系统向环境输出反馈信息,继而形成系统的往复循环。“碎片化→系统性社会风险→传统治理失灵→整体性→社会治理体系转型升级→新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内涵与系统论耦合的深描。具体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特质主要有下述三个方面。
1.耗散结构: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秩序。所谓耗散结构,是开放系统在远离平衡态时,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因非对称而出现涨落形成的新的稳定结构。远离平衡态加速熵流输入及正负熵冲抵,促进系统持续与外界交换和“新陈代谢”,从混乱无序状态走向稳定有序状态。在我国,各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且复杂棘手。全局性、相关性、联动性、跨界性和不确定性成为社会治理生态的显著特点。面对新的治理环境,传统党委和政府唱“独角戏”的社会治理模式已不能奏效。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七位一体”社会治理体系,以一种新的组合形态重新链接和编织社会关系网络。这使得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加适应环境变化,在系统涨落与突变后得以自我修复与自组织,进而改变原有时间、空间和功能的错乱及低效或无效状态,过渡到新的平衡状态。
2.竞争协同:社会治理共同体交互作用。在自组织理论中,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或要素间只有以非线性交互作用的形式进行竞争与协同,才能使系统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使它得以保存和发展。随着系统从无序到有序、从一种相变到另一种相变,阻尼大、衰减快的快驰豫参量和无阻尼、衰减慢的慢驰豫参量(又称序参量)相互作用,一起助力系统呈现出某种宏观的序与规律性。序参量数量极少,但却驱使着其他快驰豫参量的运动,系统演化的最终状态或结构是由它们决定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在众多子系统构成的体系中,核心是党的领导,其发挥着“元治理”作用。政府、社会、公众等亦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受所处环境、组织属性、行为惯性的非均质因素制约,各治理主体在资源汲取、层次地位、调控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和不平衡。也正因如此,他们产生了相互竞合以达至协同共生的内在动力。在这一交互过程中,需要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引导多元社会主体跳出简单线性关系的束缚及“零和博弈”的窠臼,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良性互动局面。“一核多元、合作共治”彰显了全体成员“有责”“尽责”“享有”的共同体意旨。基于党的领导、利益联结、群策群力、多元共治的生命有机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中国特色。
3.涨落循环:社会治理共同体进化机理。涨落是系统在内外扰动的影响下产生的一种波动起伏现象。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系统局部性“微涨落”的幅度及力度较小,且大多可被自组织反馈机制的自我调适所消耗。但有些则会被非线性耦合机制和连锁效应放大为“巨涨落”。系统在看似纷繁无序的混沌状态中,通过驾驭涨落的正负扩延,以正向涨落促进迭代升级。比如,某些社会主体在这个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将优化治理结构体系的成功经验推及、辐射到其他主体,促成共同体成员间的参照学习和同步跟进。相反,价值目标分散、组织载体碎裂、行动方式单一等负向随机涨落则会掣肘社会治理共同体变革与创新。
复杂系统自我增进的循环本性从未停止,在正反馈环路连接和多层非线性作用下,形成高度关联且丰富多样的嵌套循环链——超循环。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变迁,印证系统从自选择(反应循环)到自组织(催化循环),再到自稳定(超循环)的循环过程。社会治理共同体内聚多重循环关系,治理主体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层层传递、共享和转换,在自适应机理诱导下催化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保持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外部环境互动交织,而生成系统外层反应催化,有助于凝合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多重逻辑,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形塑的系统路径
在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中,社会治理无疑是自觉性最高的活动,在整个社会治理领域,无处不反映人的集体行动意志。人类的共同行动最先发轫于社会治理领域[17]。全面的、系统的、开放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愈益展现出交融性、互促性和包容性的优势。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复杂社会公共事务的情势下,凝聚共识和默契,超越个体主义理论困境及现实悖论,以合作共治维系共同体生命体征尤为必要。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塑应围绕“需要—主体—方式—目标”的系统路径展开。
(一)整合社会治理需要与资源
系统内部组分及其与环境之间的信息和能量流动是系统成立的先决条件。系统时刻与环境发生物质、能量及信息交换,以“负熵”冲抵“正熵”,并通过这种“流”的导入,使系统结构中不合理部分得以改进,生成高度有序的耗散结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演化是各类熵流共同作用的结果。治理需要作为一种主观意愿,是社会治理中行动主体出于社会发展或问题化解的需求而产生的社会期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孕育与成长须以满足社会预期为前提。人才、物资、信息等要素的积蓄、输入及作用,影响和调节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状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迫切需要整合系统内外资源,以共同体的整体性破解社会治理的碎片化。
治理需要子系统的差异化、个性化加强,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新的内涵与价值取向。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与时代同频共振、与人民群众的治理需要无缝对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依归。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满足他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生态环境美化和平安指数提升,以及在促进社会发展中更好实现人生价值的多层次、全方位、多样性的需要。要打通制度化和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渠道,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共识。例如,在社区治理中群众有建议和意见,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等通畅的渠道使其表达。这让小区业主、物业、街道、居委会有了一个共同商议、解决公共事务的平台,让居民对自己的事有了发言权和决定权。通过组织化、秩序化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原本孤立、边缘化的原子化个体增强了自我治理能力,实现了参与治理的强烈愿望。还要回应医疗纠纷、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退役军人安置等社会关切问题,聚焦人民期待的增长点,锁定各方利益的结合点。应深度挖掘动态数据,对公众需求进行研判,将各种非制度化诉求有序接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网络,从根源上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风险的跨界性增强、传导性加快,容易形成风险综合体。从“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再到“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要求我们按照系统的周期性,分析从简单到复杂、从封闭到开放中熵流交换、主导作用、涨落突变等问题,集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资源要素。治理资源分散化势必导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墨守成规等系统熵增,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和焦虑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占了上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统系统”(主流文化、权力结构体制)与“影子系统”(蕴藏矛盾、变化潜力的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张力就会断裂。因此,要着眼于跨层级、跨部门、跨功能整合,促进资源在共同体中“一体化”配置与运用,防止因无序流动带来的治理成本增加。注重资源的汇集、流动和转化,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视角进行防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保持类似耗散结构状态的“混沌边缘”——处于组织结构“有限不稳定”的最佳栖息地。
(二)优化社会治理主体与结构
任何系统都具有“内部”结构和“外部”功能二重性。“结构”对“功能”起主导作用,但两者并不是简单的直接关系,而是通过设置、交流、限定性组织方式,让各部分作出反应并产生竞合。“结构”充当着中间界面的角色来架构系统的运转变化,使系统具有稳定性。不同的结构映射不同的功能,因而存在着结构最优和功能最大化问题。行动者在互动系统的再生产中利用了结构化手段,并借助同样的手段再构成系统的功能。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条件下的系统并无属于自己的结构。人们的合作行动是在共同体的网络结构中延展的,而为这种合作行动提供支持的则是合作共治。如同序参量是由系统的若干变量形成的,同时它又支配、命令、役使着系统状态的其他众多变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性构建与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个核心。全面强化和改善党的领导,就是要将中国特色政党治理优势统摄到日渐分化、诉求多元化和结构复杂化的社会治理之中,既克服自身力量的虚化、弱化和边缘化,又着力领导和协调多元社会主体,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协同治理社会的局面[18]。以党建引领为主轴,探索党建在传统社会治理盲区引领多方共治的新型工作法,增强党建机制在公共领域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统筹功能,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政治保障。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向基层延伸,将党建与城乡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创新政治引领、组织引领、机制引领的途径,构建公共服务圈、群众服务圈、社会共治圈,重建具有政治认同感和合作力的共同体。
最大程度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使之既良性互动,又各尽其能、各展其长,从而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形成社会治理整体合力,是铸就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向度。政府作为社会政策的执行者,其承担的治理职能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各级政府部门要瞄准社会风险产生的根源,从政治能力、法治能力、服务能力、协作能力入手,围绕民生难点,纾解民生痛点,力保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行稳致远。社会对共同体的发展发挥着补充强化作用,是各种资源整合并输送的重要依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等要守好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中间地带”,搭好“跨界合作平台”,既有效聚合、沟通和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又能将政府的治理意图、政策措施及时吸纳和传递,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公众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必要参与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需要引领每一位公民、每一个家庭充分参与社会治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动员其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以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真正实现治理过程有人民参与、治理效果由人民评价、治理成果与人民共享。
“不论公共部门抑或私营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的全部知识和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能力去应用所有政策工具。”[19]在笃信民主国家政治合法权威下,形成开放多元、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关系是支持系统自组织网络运转的社会协同机理。应发挥党政组织体系覆盖面广的优势,为不同治理主体表达利益诉求并相互交换意见提供机会,通过这种制度化的交流与互动又为促成多元主体间的分工协同、形成积极正向的共识提供基础。信任可以消减环境的复杂性和系统的复杂性。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程度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要明晰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科学划定政治权力、市场权力及社会权力的边界与运作空间,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网。发挥市场作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入公益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以实际权力的授予及使用为依据,确立社会治理参与者的职责权限。加大信息公开,完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风险与责任关联、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制度,保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外部开放性和内部凝聚力。
(三)创新社会治理方法与手段
系统所能获得的能量增值收益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方式要件的匹配程度,而“脱嵌”则意味着不稳定。运动式治理的常态化使社会治理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应急式管理使得基层治理“内卷化”严重,人治、强制往往治标不治本,难以阻遏问题的蔓延之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社会治理共同体采取灵活弹性的方法,有利于从外部引入各种积极和正向的扰动,通过动态的规划调控与方式创新,在可能出现的多种均衡中选择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以避免陈旧的累积性因素对新路径抉择产生滞化和陷阱问题。
健全党组织领导下,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引领的“三治融合”社会治理机制。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创新群众自治实现形式,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大力推进基层事务治理法治化,牢固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制度规则意识、权利契约意识,引导人们依据法律判断是非,妥善处置和化解矛盾纠纷。发挥道德的教化功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乡贤榜样的示范、村规民约的约束、行业章程的规范、文明新风的强化,润物无声地教育与引领群众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熔铸正能量。“三治”虽各有侧重,但更需共同发力、相互补益,发挥“三治”融合的“乘数效应”。在治理边界上处理好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孵化和搭台作用,促进自治活力、法治刚性和德治正气的有机衔接,尤其要发挥市场力量的“点睛”作用,将这些要素激活,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协调运转起来。
共同体中每一位成员所追求的目的不同,甚至矛盾重重。他们对社会行为的整合存在两种方式:限制或对其后果的推理,以及对情感与意识形态的操控,即强迫共识,使参与者的“部分意志屈从于多数意志之下;或者以契约方式,也就是通过谈判和交换建立合作关系”[20]。民主协商是规避多元治理主体“集体行动困境”的根本方式。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框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将民主协商机制镶嵌到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以“求同存异”“平等对话”“和谐包容”的总体思路,鼓励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主体就辖区重点事项进行商议,提出社会治理清单。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其转化为解决实际难题的民主决策,共同拟定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最后,以社会治理给群众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判断标准,经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等方式,检验社会治理成效。
“空间—时间—万物”的过程是一个特殊的“涌现进化”过程。它按照不可逆的方向展开,其中不仅有连续的变化,而且还有新质突然的、偶然的出现。这意味着系统进化是具有创造性的,会自然产生出一定组织水平上属于全新特性的能力。虚拟社会的生成和发展及网络社会问题的日益凸显,改变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结构与形式,对未来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科技进步是治理工具、方法创新应用的引擎,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助推剂。打造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化治理新模式,亟需拓宽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心理服务、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应用范围。如利用5G等先进通信技术,连接村社公共服务或政务服务中心,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建设,形成“一站式受理、窗口化办公、组团式服务”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探索运用各种新技术加深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网上与网下之间的紧密联系,使社会成员结成面向利益共同体及责任共同体的新型关系。构建扁平化、超时空、全联结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推动传统科层式传播体系及方式转型,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流话语权[21]。
(四)强化社会治理目标与绩效管理
系统的创新发展有赖于科学合理、包容稳定的环境。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松绑”,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演化提供了新的场域和契机。通过目标与绩效的调适,社会治理共同体表现为统治型、管控型、参与型、合作型等多维面孔,存在无序与有序的问题。当前,随着时间与空间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的流变,更需要系统长期间接的负熵,以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涌现、维持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理念与时俱进,治理目标经过“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三次历史性跃迁。所有这些都是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反复与螺旋式上升,这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根基。我们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接续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愿景。在宏观上,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负责体制,以人民为中心制定包容性政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在中观上,塑造共同体行动规划,审慎推进各项改革,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治理需要、主体、方式以及目标的协调一致;在微观上,从“撒豆式”转向“点穴式”,精准落实“关键小事”,让千千万万社会微治理释放出大能量。
社会治理共同体赓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以网格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协同化为保障、以实践为导向,建立和完善精细化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纵向上构建权责明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运转灵活多层级善治指挥链;横向上构建多元社会主体和立体平台交互的共治网。要善于挖掘社会治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资源,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部门规章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创造性转化以传统文化习俗为主的自然法和伦理准则,增进共同体成员信守承诺的自觉意识。用制度保证社会治理利益分配的公正性,让社会在激变中永葆秩序和活力。坚持“活力”与“合力”并重,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将系统的整体功效转化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好绩效,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