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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善型民生*

2021-04-17高和荣

关键词:基本型托底民生

高和荣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厦门 361005)

民生揭示了人民的生计,呈现出民众的生活状态与生活水准,包含了治国理政的理念基础,内含了治国安邦的方略、政策、措施及行动。不同类型的民生体现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表现为不同的福利待遇,实现着各自的治理功能和目标,由此使得民生类型具有多样性与丰富性。当前,学术界更多地讨论民生的概念内涵、主要项目及其地位作用,研究民生投入与居民获得之间的关系,以及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的民生思想。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的民生建设应该从数量扩张型走向质量型建设,认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应该成为民生建设的目标[1]。还有学者将民生建设模式划分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等三种类型[2]。实际上,根据支撑基础、责任负担、保障水平以及民众需求等维度,可以把民生保障划分为托底型、基本型、改善型以及富裕型等四种类型。四种民生类型的内涵与外延、责任及待遇、目标及功能等差异很大。其中,改善型民生作为整个民生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越来越体现出民生建设能够“形成自身支撑基础”并为社会成员带来“正义感”的必然选择[3],成为民生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改善型民生的提出

时代是民生建设的现实根据与社会基础。民生建设离不开它所处的那个时代。改善型民生的提出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生活需要。

首先,改善型民生成为民生类型的一部分。民生是一个涉及人的全生命周期、包含各个项目、体现不同福利待遇的集合体概念,也是一个试图解决社会各阶层生活所需的范畴,由此便演化出不同的制度类型。既然有着眼于社会救济的托底型民生,也就有致力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基本型民生,自然也就会有提高生活水准的改善型民生乃至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富裕型民生。从逻辑的角度看,民生类型与人的需要相适应。人的需要达到何种程度、人发展到什么地步,就需要有相应的民生类型。正因为如此,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把人类的需要分为“基本需要”和“中介需要”两个层次。其中,基本需要又包括“身体健康”和“自主”两个方面,而中介需要则涉及食物、住房、就业、教育以及生育等10多个方面[4]。就社会群体来说也是如此。不同的群体需要不同类型的民生,同一群体在不同的发展水平上也需要不同类型的民生,甚至同一个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需要的民生类型也有所差异。其中,托底型民生更多地解决人生活困难时最基本生活及服务需求,基本型民生主要满足人的基本生活及服务需求问题,改善型民生是人到了生活相对宽裕、追求较为体面的生活及服务时而设置的制度,富裕型民生则聚焦于解决人的生活十分富裕情形下的需要问题。这些不同类型的民生体现出差异化的待遇水平及责任要求。因此,开展民生建设,固然需要加强托底型民生建设与投入,需要扩大基本型民生的覆盖面,以便能够保障民众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民生建设同样也离不开改善型民生的制度供给及项目安排。只要开展民生建设就应该内含改善型民生这一类型。反过来,如果只有托底型民生和基本型民生的投入和供给,而缺乏改善型民生乃至富裕型民生事项的建设,那么这样的民生便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多层次的福利需求。也就是说,只要开展托底型及基本型的民生建设,就自然要开展改善型民生的建设,以便形成更高的民生保障水平与层次。这是民生类型建设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次,改善型民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民生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一个社会进入何种发展阶段、处于何种发展水平,就需要并产生何种类型的民生制度。这是民生制度与社会相互适应关系原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良性运行以及民生制度发挥正功能的客观需要,二者不可分离地联结在一起。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前现代社会里,国家主要聚焦于以灾害救济为主要任务的托底型民生建设,其他类型的民生事项只能依赖于家庭或家族本身。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在做好托底保障的同时,努力开展基本的民生项目建设,托底型及基本型民生就成为那个时代的社会建设主轴。当时,改善型民生更多地是个人或家庭的自我行动,而富裕型民生仍然还是一种社会理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总量的增大,我国人均经济总量连续两年超过10 000美元。其中,高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达到80 294元,中间偏上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达到41 172元,这两类人群已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0%[5]。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日益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情形下,自然就需要我们在做好“托底”及“基本”两个保障层次的同时,稳步推进改善型民生,适当兼顾富裕型民生,从项目范围、种类、水平等各个方面切实改善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积极适应这个时代的变革。否则,民生制度与社会发展之间就出现了裂缝,民生制度与社会发展无法相互促进,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的阻滞性力量。

再次,改善型民生是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的必然要求。作为治理范畴的民生保障不管怎样,最终总是要落脚到民众福祉上,而民众的福祉具有丰富性与多样性色彩,不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段其需要也有所不同,既有低层次、低水平的需要,也有较高层次及水准的需要,甚至还有更高层次或水准的需要。解决了较低层次的需要后,较高层次的需要就会从隐性走向显性,从后台走进前台。仅就贫困线及最低生活保障来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把人均年收入低于100元确定为贫困线,上世纪80年代中期调整为206元,到了2003年贫困线标准提升到637元,2010年起,政府将农民人均年纯收入2 300元作为新的贫困标准,2020年的贫困线标准提升到人均年收入4 000元。再如,2019年末中国内地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7 488元和5 336元,比2007年全国农村低保制度分别提高了2.4倍和5.4倍[6]。贫困线标准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其他民生项目的投入了。所以,民生福祉水平的提升呼唤着改善型民生的出场。

最后,改善型民生是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民生”是一个含义十分丰富的概念范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形成不同的认识。但是不管怎样,民生这个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国家治理的内涵与意蕴、治国安邦的使命和功能[7],体现出国家治理的理念、方略、政策与行动,展示出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领域范围及整体状态。作为治理对象,民生总是要针对全体社会成员并努力覆盖社会整体而非部分,通过为各类群体提供与之相应的制度、项目、内容及待遇,实现长治久安。因而自然需要为收入较高的群体建立相关保障与服务。改善型民生就成了增进这类群体社会认同的重要方面。就治理领域而言,民生保障注重通过顶层设计与整体推进,形成满足各类群体,包括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多层次需要的制度体系及政策框架,实现民众安居乐业,促进整个社会长治久安。这不仅要实施托底型民生以及基本型民生,更要实施改善型民生。他们合成一个整体发挥积极作用。作为治理要求,它含蕴了治国理政者的责任担当,强调“民生在勤”和“勤政为民”,不断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以体现国家治理水准的与时俱进品格,展示出国家治理要落脚到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故改善民生成为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当然,作为一种治理状态,改善型民生的实施可以让这个社会更加美好,实现“各美其美”、长治久安。

二、改善型民生的内涵

“保障”和“改善”是民生事业的本性和使命,成为治国安邦的抓手。建立民生制度、完善民生体系的首要任务是保障民众基本的生活,至少能够保障民众最基本的生活,在此基础上致力于不断改善民众的生活。如果说“保障”成为民生事业的建设基础及基本要求,那么“改善”就是民生事业的追求和期待,体现出民生保障的基础性以及民生事业发展性的有机统一。从这个角度看,改善型民生是指通过各类民生项目的安排及民生待遇优化,以促进民众生活得到持续改善、社会发展水平得到提升的一种制度类型。

从民生项目上看,项目是民生事业的载体,透过各种项目的供给可以描绘并衡量民生建设究竟进入到何种阶段、达到何种程度。与基本型民生类型相比,一方面,改善型民生着眼于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而努力拓展民生项目范围,增加民生项目种类,扩大民生项目供给,使得它所蕴含的项目更为齐全,更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新期待。毫无疑问,那种仅有有限几个项目的民生无论对于个体还是整个社会而言,都难以称之为改善型民生。另一方面,改善型民生是保障水平有所提升的民生。保障水平是用来反映民生类型层次的重要指标。保障水平低的民生类型最多只能算作基本型民生甚至托底型而不可能被冠之以改善型的民生;只有保障水平不断与时俱进地提升、让民众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的民生才可能成为改善型民生。同时,改善型民生是那种有助于治理能力提升、让人民生活更加安全的民生。例如,从改善型民生角度看,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到来、全球流行性疾病的爆发,不仅需要政府能够尽快控制住疾病流行与蔓延,恢复社会秩序,更要求政府采取科学的手段与方法主动作为、精准施策,缩短疫情蔓延的时间与空间。这就是说,改善型民生内在地包含着治理手段及治理方法从传统到现代、从经验到科学、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型与创生,以体现作为治国安邦手段的民生能够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改善民众生活,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及多层次需求。这表明,改善型民生是民生项目更加齐全、内容更为完善、治理水平更高、使民众各安其分的民生模式。

从消费总额上看,GDP的增长、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成本的增长通常都会体现在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总和上。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我们把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总和的60%定义为托底型民生的支出与消费标准,把这个价格总和的100%作为基本型民生支出与消费标准。相应地,我们可以把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基本需求总和的150%作为改善型民生支出的标准。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标准,一方面,改善型民生可以从消费总额上加以验证。如果民众的消费能力特别是实际消费水平较低,这样的民生不可能是一种高水准的民生。只有消费水平尤其是消费总额不断增长,且民众有此能力消费的民生才可能成为改善型民生。另一方面,衡量民生事业的发展往往可以从投入上加以说明。民生事业并不是说投入越多越好,但如果没有足够的投入,不仅民生项目无法建立,甚至已有的民生项目也难以得到提升,优质的民生项目不可能建立与完善。例如,以改善民生为主旨的基础养老金的提升、医保目录的扩大一定意味着财政资金投入的增加,以解决照护服务不足问题的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的设置以及服务的推行,同样离不开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这样,根据我们已有的测算,如果资金投入达到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基本需求总和的150%[8],除非民生投入结构极其不合理,否则民众就可以享受到较为周到的民生服务。这样的民生投入就更容易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这表明,改善型民生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服务消费支出总额持续增长以便能够提升生活水平的民生类型与制度安排。

从个人角度上看,改善型民生直接表现为个人生活境遇得到改善尤其是满意度与获得感不断增强的民生模式,是那种能够较好地提升其生活品质、增强其幸福感的民生类型,体现出改善型民生需求由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的迈进。民生与人的需要息息相关。民生把人的需要的满足作为载体和落脚点,透过解决人的需要实现长治久安,提升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但是,人的需要具有动变性特征,当满足了最基本的也就是托底需要后就会追求基本的需要,相应地,满足了基本需要后又会追求较高的需要乃至最高的需要。这是“世界决不会满足于人”的集中展现[9],深深体现出人的超越性与向上性特性。为此,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划分为五个层次,戴维·麦克利兰还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低层次”和“高层次”两个维度。其中,高层次的需要涉及“权力”“亲和”“成就”等三个方面[10]。这些方面反映在民生领域已经不是托底型或基本型了,实际上涉及改善型乃至富裕型民生了,涉及民生保障背后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及价值实现等问题,也就是民生保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问题了。所以,改善型民生就是那种不断满足人的需要特别是较高层次需要的模式类型。

从社会层面上看,社会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有机整体,涉及种群、家庭、组织、阶层、城乡以及区域等各个方面。社会的发展因而可以理解为种群、家庭、阶层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形成满足这些群体或主体发展所需要的动力与机制,而民生作为推进社会运行与发展的自为性力量,有助于这些社会主体的发展。问题就在于,这些人口、家庭、种群、阶层等结构异质性显著,民生需求的差异性比较明显,不仅不同的社会主体需要给予不同类型的民生,而且同一社会主体内部也要给予相应的民生类型。这就需要根据不同的社会主体给予差异性的民生安排,而不能用单一类型的民生去覆盖所有这些社会主体,削足适履、整齐划一的民生必将引发社会结构的单一、社会秩序的紊乱而无助社会的发展。所以,这就有必要在建好托底型及基本型民生,解决这类人口、种群及阶层生活问题的同时,积极开展改善型民生的建设,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或阶层规模,适度扩大中高收入群体总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口朝着共同富裕方向发展,切实提高社会建设水平,人口、家庭、种群、阶层、城乡、区域等流动更加合理有序,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各得其所,社会更加和谐发展。因此,所谓改善型民生就是通过民生项目的设置与供给,能够提升部分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平,引导更为合理的社会预期,形成更有助于社会结构稳定的民生制度类型,避免单一托底型或基本型民生所引发的社会结构失衡。

从国家层面上看,改善型民生使民生制度统筹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进一步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彰显着改善型民生的治国安邦秉性。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不同,我们的民生保障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体系及规则安排,强化政府的顶层设计与治理职责,以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目标。我们的民生保障模式类型注重本国国情和发展要求,注重为国家治理服务而不只是满足个人需要。民生保障具有治国安邦之意而不只是个人或群体福利权益的满足。这是中国的民生保障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最突出之处,体现了我们的民生保障所蕴含的家国天下这一整体主义观念。因此,把民生作为国家治理的手段,就是要适应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时代性变化,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把“蛋糕”分好,切实兼顾各类群体、各个阶层以及各个方面的利益诉求,不断优化民生制度模式类型、法律法规,使民生制度更加科学、民生类型更加完善,社会环境更加公平,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透过改善型民生的制度供给、项目实施及待遇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各种不稳定、不协调因素大大降低,治国安邦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执政根基更加夯实。因此,所谓改善型民生就是民众利益得到维护和发展、国家对社会风险特别是生活风险因素更加可控、更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民生类型及其制度模式。

三、改善型民生的特点

每个阶层都有改善自身生活水准的需求与愿望,每一个社会都希望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国家与社会治理水平,这是民生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改善型民生试图解决人们较高水准的生活需要,或者说,它试图解决生活水平较高的那部分群体的要求,自然具有不同于托底型民生以及基本型民生的鲜明特点。

一是综合性。民生改善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它不只是解决单一的就业、养老、医疗或住房等问题,而是透过各种民生项目的供给与优化,使得民生水平得到整体性提升与总体性改善,因而具有综合性特点。这种综合性表现为民生事业的整体、民生项目的全面、民生水平的增进以及社会运行的有序和社会秩序的可控。一方面,表现在民生事业整体性改善。它不拘泥于某一个项目的改善,不是碎片化地讨论单一民生项目,而是把民生事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审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生事业所应具有的状态及其效应,让生活在这里的民众感受到整个社会的民生事业得到整体性改善。另一方面,改善型民生不是某种单一项目的全面,如某种治疗方案的优化、某个药品价格的下调、某次补偿比例的提升等,而是设法让所有的民生项目均得到提升,以满足社会各阶层民众丰富多样的生活需要,确保民生项目在提质增效中体现民生水平的改善。同时,改善型民生是在实现了托底保障以及基本保障之后的一种民生类型安排。改善型民生的供给能够满足社会上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地位较高群体的福祉需要,有助于增强这部分群体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有助于增强生活在改善型民生水平之下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期待,不断增强社会整合与社会凝聚能力,促进社会各阶层群体更加有序运行,使社会风险更加可控,社会发展更可期待。

二是完善性。任何一种民生类型都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需求变化而加以完善的过程,均或多或少地需要对项目种类、待遇水平、可及可得等方面加以完善。当然,不同的民生类型其完善的要求与任务有所不同。改善型民生是在基本型民生基础上的改善,特别是社会大体完成了托底保障及基本保障任务后为经济社会等地位较高的群体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这样的民生类型既要随着托底型特别是基本型民生水平的提升而不断加以完善,也要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安排,尤其要随着这部分群体的生活需要而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是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应有之义。一方面,改善型民生的产生完善了民生保障类型,有助于形成一个健全而完整的民生保障体系。很难想象在现代社会里完整的民生体系只包含托底型和基本型,也很难想象一个只有托底或基本的民生保障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另一方面,改善型民生的完善性直接体现在项目、待遇的优化及社会秩序的良好。它不再仅仅满足于提供基本的甚至托底型的项目及待遇,而是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让经济社会等地位较高的群体获得更加优渥的民生保障,向着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安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秩序稳定、社会和谐的方向前行,不断增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认同感。

三是激励性。任何一种民生类型的实施都能够激励某个(某些)社会群体或阶层,都为了实现某种社会功能,凸显该民生类型的激励性特点。改善型民生也不例外。改善型民生的实施有助于民生的改善和福祉的增进,有助于激发社会成员为着更加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奋斗,因而具有激励性特征。也就是说,改善型民生不只是增加财政负担,不只是一种消费性的支出,而是透过这种消费性的民生支出引导生活成员为获得并享有更高水平的生活待遇、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而努力工作。从阶层上看,改善型民生的实施为中低收入群体的可能生活指明了方向。这些阶层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获得比基本型民生更高水准的项目、待遇及环境,能够从基本型走进改善型,甚至激发那些还要托底保障的群体通过努力而直接跃升到改善型民生阶段。当然,改善型民生的实施自然能够促进阶层结构的优化以及社会流动的正向,增强中高收入阶层的幸福感,让他们感受生活的美好以及社会的和谐,激发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向着富裕型民生前进。从社会整体看,改善型民生的提出与实施有助于完善整个民生体系,有助于完善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彰显党和政府保障与改善民生、不断提升民生水平、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与担当,激发民众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而努力工作。

四是发展性。发展是民生事业的本性,发展民生事业本身就是为了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从来就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民生事业、民生项目和民生待遇,更不会存在一成不变的民生类型。其一,包括改善型在内的四种民生类型的划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民生需要的变化,现行的四种民生类型还可能会划分为其他类型,使得民生类型具有发展性特征。其二,就单一民生类型而言,每一种民生类型均面临着如何丰富其内涵、拓展其形式、强化其载体等问题,面临着如何进一步优化项目与内容、结构和比例关系等问题,这就涉及如何与时俱进地发展的问题。就改善型民生而言,它的提出实际上就是对基本型民生的整体性发展。一方面,随着GDP特别是财政收入的增长、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有能力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民生建设,扩大改善型民生覆盖面。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推动生活成本尤其是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引发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总和的变化,由此推动改善型民生内部支出结构及支出总额的变化,推动民生类型由基本型向改善型转变,进而为走向富裕型民生,形成完备的民生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充分展示出包括改善型在内的各种民生类型具有发展性特征。

四、改善型民生的实现

在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阶段,整个社会聚焦于如何解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最基本生活需要,聚焦于托底型以及基本型民生的建设,以减少社会动荡、促进经济发展,更多地挖掘民生的生产性功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换,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内在地需要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需要我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出发点与立足点,让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这就为改善型民生的建设提供了现实条件。

一是优化民生类型设计。民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的需要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形态、产生新的模式和类型。这是民生供给以及民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民生事业契合人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它要求我们在民生事业建设过程中理顺托底型、基本型、改善型以及富裕型等各种民生类型之间的关系,明确改善型民生在新时代整个民生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根据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收入结构以及民生需求结构的变化,在做好托底保障与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改善型民生的制度及项目安排,强化改善型民生的框架设计、制度供给与政策优化,统筹考虑它与基本型以及富裕型民生的投入及结构关系,形成更加合理的民生类型体系、民生结构体系以及民生投入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切实提升社会风险防控能力以及和谐社会秩序建构能力,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人类福祉事业贡献中国丰富的民生类型及其建设方案。

二是优化改善型民生投入结构。改善型民生的待遇及项目标准是变化的,它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消费水平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开展改善型民生建设,就要测算改善型民生支出结构及其在整个民生体系中的比例关系,使之形成更为合理的投入结构。一方面,要形成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及服务价格与改善型民生相挂钩的政策框架及实施依据。根据这个价格变动特点与规律划定改善型民生投入规模,适时调整改善型民生投入标准,使之既能够解决民众较为体面的生活需要,又让民众对自己的这种较高水准的生活需要获得稳定的心理预期,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改善型民生的投入结构改革。与托底型及基本型民生的投入不同,改善型民生的投入很大程度上转向社会服务特别是高品质的社会服务领域。它不单纯满足于个体的衣食无忧,不单纯满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而是适度追求个性化、体面性的社会服务项目的供给与获得,透过这些公共服务以增强这部分社会群体的舒适度,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民生的改善给自身生活带来的提升。

三是补齐改善型民生短板。上述情况表明,改善型民生具有不同于基本型乃至托底型民生的特点,因而具有不同于这两种民生类型的任务和使命。所以,加强改善型民生建设,补齐改善型民生短板,不能只停留在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如何提高医保补偿比例、如何增加住房公积金待遇等问题上,而应该聚焦于如何通过完善养老及医疗服务付费机制,加大高水准的养老及医疗服务供给,让经济或社会地位较高的群体能够享有更为周到、更高品质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做到老有颐养和病有良医;适当建设品质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让这类群体通过付费可以享有便捷而优质的公共服务;加大公共秩序的建设规划,让人们享有安宁的生活环境。总之,补齐改善型民生短板,就是要加强能够增进民众生活舒适度的民生项目投入,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保基本”这个层次上;它不再追求项目及待遇的全覆盖,不再停留在“有没有”这个层面上,而应该逐步瞄准“好不好”“优不优”,扎实推进民生事业差异化发展。

四是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改善型民生本身是适应人的美好生活需要而设置的民生类型。改善型民生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增进经济或社会地位较高群体的社会认同感,让这类群体能够享有与自身经济或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体系,进而有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塑造与维系。改善型民生所涉及的不只是经济问题或社会问题,而且是关系到让各个阶层都认同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治国安邦大问题,因而需要从治国安邦的高度完善这一民生类型的项目内容及待遇标准,消除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不利于治国安邦的民生项目及民生待遇,为每个阶层打造适合自身需求的民生类型、民生项目及民生待遇,做到各行其道、各安其分,进而推进社会秩序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这就要站在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检视改善型民生项目的各项内容,形成既满足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群体的舒适性需要,又有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发展的民生制度类型,确保民众生活在更加安全、更为和谐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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