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2021-04-16田丽华
田丽华
【摘 要】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国家或政府对航运企业进入航运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或政府准许航运企业进入航运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1.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准入是指国家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国家或政府对航运企业进入航运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或政府准许航运企业进入航运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实质在于政府为了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秩序和提高航运市场竞争效率,所确定的进入航运市场的最低标准。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政府规范航运市场的首要环节,它是政府对航运市场进行管理的第一道关卡,也是对进入航运市场的企业是否具有从事生产经营资质的确认,同时也是政府对进入航运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后续监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①
2.国内航运市场的分类
(1)海运(水路)运输业市场准入和海运(水路)运输辅助业市场准入。根据航运市场主體经营活动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海运运输业市场准入和海运运输辅助业市场准入。②不同的市场特征决定了其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海运运输业市场主要包括定期运输市场和不定期运输市场。海运运输辅助业市场主要是与海运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2)一般航运市场准入与特殊航运市场准入。一般市场准入表现为工商登记制度,即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要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均必须满足工商登记的条件。它是一般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获取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初始环节。一般市场准入适用于大部分竞争充分的市场领域,且该领域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不大。特殊市场准入是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设定了特殊的要求,申请者须通过专门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资质后,才能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一般航运市场准入与企业法中的工商登记制度有相重叠之处,均为对于企业主体资格的确认,如船舶辅助业市场、船舶交易市场等具有一般商业市场的特点,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则属于一般市场准入的范畴。而对于航运市场准入涉及国家整体经济贸易体系以及国防战略的方面,一直以来都采取特殊市场准入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对航运市场中的特殊领域采取了特殊的调控政策,在特殊类型市场中航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较为严格的控制。③
3.我国航运市场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为航运业的繁荣发展和长足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不可否认,现行航运市场准入立法、政策和措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不完全适应,与航运强国的现实需要还不完全适应,突出表现在:
(1)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立法的层次和效力较低。现行有关航运市场准入法律法规散见于一些通过国务院令或交通部令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一些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空白,效力层次不高。相关规范数目虽然不少,但是过于分散,效力亦是参差不一。(2)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相对滞后、政策条文不系统。现阶段的航运法规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宽,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对影响航运企业规模发展与船舶建造、买卖政策等却几近空白。我国缺乏一套完善的航运企业发展政策及配套措施。(3)船舶运力调控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单一性。我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对运力调整的重要性并逐步构建更加完备的法规体系,但航运法规层级效力不高,基本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在内容、效力界限上不是很清楚。
4.完善我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1)航运企业注册资本。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2)船舶技术标准。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应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宏观调控原则,对航运企业自有的中国籍船舶的数量、船龄和吨位的要求进行调整。自有的中国籍船舶,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有适当的承担因船舶运输经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经济能力。这种能力取决于船舶的价值,而船舶的船龄、吨位不同,船舶的价值可能相差很大。通过对这一准入条件的调整,可以起到控制船舶运输市场主体数量、规模和市场结构的作用。
(3)航运从业人员。应当明确规定航运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范围、应具有的资格证书或者资历、此类人员的最低数量要求,以及从业资格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并由航运市场准入立法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加以具体规定。
(4)运力调控。通过设定严格的船舶准入条件,加快老旧船舶的报废,使其尽早退出航运市场;同时对建造高质量、新技术的船舶给予政策支持,可以考虑建立造船、拆船补贴政策,鼓励新型、大型船舶的建造,发展壮大我国商船队,实现船舶运力调控的动态化。对目前已过剩的普通散货船的新入户者,应设置较高的门槛,防止新投入的低层次船舶重复发展。而对倡导的内河集装箱船舶、各类专用船非危险品船等,则应在满足技术标准、安全体系、营运管理等条件下适当调低门槛,作为政策引导,给这类船舶创造一个优先发展的空间,间接促进船舶结构的合理化。
(5)海事安全监管。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已经建立针对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于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保障水上运输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控制船 舶运输业务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航运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便是应当符合我国当前的安全管理体系。将企业的经营资质、经济政策、船舶技术和安全措施等实行有效的统一管理,防止交通运输系统内部航管、港政、海事、船检等部门管理交叉、政出多门而造成的船舶检验、登记与市场准入管理脱节。
5.结语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作为航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航运市场经济下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研究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航运市场现状,探索完善航运市场准入立法,是健全航运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本文所提出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构建的总目标应当是既能体现当代航运发展趋势,又能与各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既能促进航运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国际自由化,又保护本国航运企业、提升本国航运企业竞争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应该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如此,从一般到特殊的全面规划,才能健全和完善我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注释
①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14.
②柴洁琼.我内贸航运市场准入制度水运管理,2012(7).
③王彦,吕靖.国际航运经济与市场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3:87-88.
参考文献
[1]赵韵玲,刘智勇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人大学出版社,2010:37-38.
[2]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14.
[3]柴洁琼.我内贸航运市场准入制度水运管理,2012(7).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