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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喜“打劫”的彩礼,可以要求退回吗

2021-04-16华毓中

农村百事通 2021年3期
关键词:周某婚姻关系彩礼

华毓中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前一方给付另外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彩礼是结婚的很大一笔支出,人们戏称结婚要彩礼是趁喜“打劫”。那么,当初为了办喜事而给出的彩礼,可以要求退回吗?

女方婚后离家不归,男方可否要求退回彩礼

【案例】2018年12月,陈某(男)与周某(女)领取了结婚证。婚前,陈某应周某家要求给付了16万元彩礼,并为周某购买了手镯、项链、耳环、钻戒等贵重饰品。2019年年初,周某便以不愿与陈某共同生活为由搬离了他们的结婚住所,后周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她与陈某的婚姻关系。2020年6月,法院判决准予周某、陈某离婚。2020年9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向周某给付的16万元彩礼及首饰已经造成了自己生活困难,遂要求周某返还彩礼和首饰。

【法官判案】周某在与陈某结婚后不久(未满一个月),便以不愿与陈某共同生活为由搬离了结婚住所,而双方婚后短暂的婚姻生活亦非实际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加之陈某所在的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陈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周某给付的16万元彩礼及首饰,已造成陈某生活困难。现周某与陈某已解除婚姻关系,陈某请求周某返还给付的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返还陈某彩礼11.6万元。

入赘的丈夫离婚后是否应该退还彩礼

【案例】王某(女)与倪某(男)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在订婚时,王某家给付了倪某家4.68万元彩礼,并为倪某家购买了1万余元的结婚用品,倪某遂入赘到王某家生活。婚后王某与倪某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同年9月,倪某与王某家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倪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回其父母家长期居住。2020年年初,王某将倪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自己与倪某离婚,并要求倪某返还彩礼和各种购物费用共计6万元,并给付生活困难补助3万元。

【法官判案】该案系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的案件。该案中,王某家庭中无固定经济来源,为了缔结与倪某的婚姻关系,王某倾尽家庭所有给付了倪某家彩礼后导致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较短,且倪某在庭审中也同意与王某离婚。现王某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由倪某返还王某彩礼3.6万元。

★律师解惑:

1.彩礼可返还的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給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实际中,返还多少数额的彩礼需要看以下几点:①男、女方过错划分。如因给付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减少。②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减少。③同居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如果未领结婚证但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减少。④财产使用情况。如男女双方确实支出了彩礼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⑤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遵循公平原则,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照顾经济相对困难方。

2.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

★律师支着:

1.给付彩礼时要留存支付凭证,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并备注彩礼,如交付现金的可拍照、录像留证,给付物品的可要求接收方出具收条,并保存相关凭证。

2.一方给付了彩礼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但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给付方如果想让另一方返还彩礼,应以离婚为前提,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前,给付方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3.虽然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不少地区的风俗习惯,但男女双方应将双方感情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指标,而不要以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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