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体育教学的意义
2021-04-16杨天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法条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明文规定形式对文体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有利于进一步有效地指导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依法体育教学和体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 自甘风险 体育教学 学生伤害事故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对体育与体育教学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明确将青年的健康发展目标确定为:持续提升青年营养健康水平和体质健康水平,青年体质达标率不低于90%;国务院于2014年9月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则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体育及体育教学便得到更大关注。但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给学校、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对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而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裁决中,通常承担法律责任较重。受制于学生伤害事故影响,体育教学在组织上和教学目标实现上出现了困难。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处理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便可能成为一个制约体育教学、学校体育健康发展甚至是健康中国战略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1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
1.1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现状
我国历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学工作。但是,体育课堂教学是最易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占64.29%,且学生运动安全事故呈上升态势。同时,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在有直接身体对抗性的锻炼和比赛中发生比例是最高的;男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概率远大于女生且随着学段上升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人数呈下降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秋季比例较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是运动客观规律及其运动风险的合理存在;其次则是男女生不同的性格特征在运动的参与性体现,运动风险比例不变情况下参与人次增多,产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数量会提高;最后就是随着学生年纪增长对身体的控制性增强,学习到的科学运动知识增多,以及目前应试教育对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學的挤压,学生有效参与学校体育的人次数有所降低的结果。
1.2 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现状
客观上讲,要对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和处理的现状进行普遍性统计研究是非常困难的,需要进行增加条件限制。我们这里讲的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指的是经由人民法院裁判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裁判文书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部分。笔者曾对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基于184份民事裁判文书展开研究,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重,达到62.6%;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耗时非常长,一审平均耗时13.1个月、经过二审程序则达到平均近20个月;存在司法裁判标准不一致即“同案不同判”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四川部分中学和高校发现,现实中存在较大一部分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更加愿意通过私下渠道协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甚至是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与学校反复磋商斡旋以便获得更多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之外的赔偿。这些情况的存在,让很大一部分学校对体育和体育教学产生一些“观望情绪”,于是在一段时间内一些地方为了确保不发生任何学生伤害事故,体育课甚至变成了“散步课”,这便对依法体育教学、学校体育、个人健康权利甚至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造成了严重伤害。而究其原因,除了学校和体育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了过重的法律责任的司法评价导向外,与“安全事故一票否决”评价机制、社会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重文轻武”应试教育思想和缺乏运动风险意识(包容),以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有重要关系。
2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体育教学的意义
2.1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意义
法律对人们具有的社会评价和教育指导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司法裁判中,也体现在对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后果预判中。我国《民法典》对文体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后,对体育教学参与者及相关社会关联群体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清晰界定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杜绝“同案不同判”情况发生,减少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即包括体育教学中的体育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原则上对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损害是不承担责任,除非是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再结合《民法典》的法律条文规定,文体活动(包含体育教学中的锻炼和比赛等)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其他参与者如果要对自甘风险者(受到损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实际上是由自甘风险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并且举证证明事由也仅仅局限于故意与重大过失两种。这便与《民法典》实施以前,用于裁判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不同,要求自甘风险者承担更多的运动参与风险注意义务。如此看似增加了运动参与者的风险,实则因为清晰界定了运动风险注意义务与责任承担,从而减少纠纷产生可能性,更加有利于体育教学(体育活动)的有序开展。其次,有利于通过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促进体育教学参与者以及涉及到的相关群体,更加重视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提升运动风险防控能力,从而实现有效减少体育教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概率。需要指出的是,一旦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成为责任主体的概率是比较大的,所以,学校应当严格开展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依法体育教学,并要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
2.2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体育教学的意义
体育教学中直接参与的“人”的要素有两个,即体育教师和学生。而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处理好“人”这个要素具有非常重要甚至是最为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确立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可以直接在最大程度上将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要素纠纷予以化解,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到体育教学的热情,有利于促进体育教学有序开展,顺利实现体育教学目标。同时,《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也对体育教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首先,“自甘风险规则”确立后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可能会减少,但是肯定不会是消亡。所以,一旦因为学生伤害事故产生纠纷,而又无法向其他参与者主张权利,那么学校将成为受到损害当事人确定的最合理的甚至是唯一被告,学校责任承担风险并没有降低。要想有效降低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和承担比例,必然就要加强对体育教学中涉及到的八个基本要素加强监督管理,降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能性。譬如,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体育教师之技能标准、体育教学管理制度等。同时,自甘风险规则确立后,也会有效倒逼促进我国《体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在“文体活动”、“学校保险制度”、“体育教师职业技能标准”等等有关体育教学和学校体育方面的法律完善进程,从而更进一步促进体育教学的科学健康发展。
3 小结
依法体育教学是体育教学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体育教学的健康发展和依法体育教学也必然要求依法科学预防和处理好体育教学中的学生伤害事故。我国《民法典》确立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對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具有积极意义,也给体育教学和学校体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体育教学和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也为我国《体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就“文体活动”、“体育教师职业技能标准”等要求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充市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项目“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研究”(项目编号:NC2020C180)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黄晓灵等.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现状及成因——以重庆市为例[J].北京大学学报,2011(4):14-15.
[2] 张云波.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特征分析与预防措施的研究[D].北京:首都体育学院,2020.
[3] 杨天.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研究—基于184份民事裁判文书[D].四川:西华师范大学,2018.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南充市 6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