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支持需要公共政策介入
2021-04-15鲁全
■文/鲁全
继2013 年和2016 年国家相继实施“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后,近期国家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即“放开三孩”。然而,政策“允许生”并不代表人们“愿意生”。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生育观念的变化,总和生育率持续走低已经成为老龄化的重要致因。生育行为虽然是家庭行为,但由生育行为所决定的人口总量却是影响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量,从而需要有公共政策的介入。
笔者在德国学习调研时,曾问及当地政府官员,会给哪些群体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据介绍,多生孩子的“英雄母亲”就是提供缴费补贴的重要对象。那位德国官员的解释非常形象:“你们称之为‘孩子’,而我们把他们视为‘未来的缴费者’。”这就是生育行为的社会效应。简言之,生育政策可以控制人们生孩子的数量,却无法激励人们生孩子,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可以减轻家庭的生育和养育负担,从而有利于实现人口的均衡发展。
在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人口出生率快速下降的现象后,家庭政策应运而生,并且成为上世纪70 年代以来最受关注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家庭政策以降低养育负担,实现女性的家庭—工作平衡为目标,主要包括儿童津贴、托幼服务以及育儿假期等形式。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和服务不同,假期是家庭政策所独有的福利给付形式,也最具特色。例如在英国,育儿假期中有一些是要求父母同时休,有一些则可以根据家庭内部分工,由父亲或者是母亲来休,从而鼓励父亲充分参与到儿童抚养过程中,实现性别平等。家庭政策的导向还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早期以发展各种社会化托幼服务为标志的“去家庭化”,逐步转变为以认可家庭成员的家庭劳动为标志的“再家庭化”,这种转变意味着家庭仍然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已经长期处于更替水平以下,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生育的支持政策体系,其中多个社会保障项目都将有用武之地。具体包括:应当尽快将生育保险覆盖人群从城镇女职工扩大到全体女性,以家庭为参保单位,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尽快将当前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扩展为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儿童的儿童津贴;大力发展0-3 岁的社会化托幼服务,初期可以由政府和家庭分担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尽快推行育儿假期制度,并且要鼓励父母双方同时休假共同参与育儿行为,育儿假期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从而减少用人单位的阻力;将育儿期视同为“医疗期”和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从而形成间接补贴;研究探索对家庭照料行为的社会化认可和保险支付机制,在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中,部分地方探索向提供照护服务的家庭成员支付保险金的机制,这个机制应当也适用于在家庭中照顾1 岁之前孩子的情况。
当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人的生命周期是彼此转换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目的是人口的均衡发展,而非简单的短期内促使出生率反弹,因为当下的“婴儿潮”60 多年后就将成为“银发潮”。除此之外,瞄准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对象也极为重要,日本近些年出生率的短期小幅反弹,就是40 岁左右且有过生育行为的女性再次决定生育的结果,也就是说,生育支持政策恐怕永远无法让不想生孩子的人改变主意,但却有可能使已经生了第一个孩子的家庭决定再生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