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镇法庭与社会治理
2021-04-15许庆永
许庆永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一、问题的缘起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乡镇人民法庭作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主力军,一方面要彰显其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水准,运用法律技能引领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要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强调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追求治理的最优化。法治化规制与治理化效果形成了乡镇人民法庭工作的二元结构,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复杂性超越了单纯司法机关的业务界定。2020年1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国是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乡村治理是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部分,作为乡村法治建设重要力量的乡镇人民法庭,更应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法治道路,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在思想层面上,十九大和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当下我们面临新的发展阶段,应当运用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乡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亟需理论方面的突破。在治理层面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①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求是》2020年第22期。近年来国家全力推进人力和资源的全面下沉,加强基层网格化治理,试图解决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空壳化”和“悬浮”问题,②周飞舟:《乡镇政府“空壳化”和政权“悬浮”》,《中国改革》2007年第4期。虽然基层治理资源不断增加,但边际效应递减,出现了“内卷化”趋势,③梁平:《正式资源下沉基层的网格化治理——以河北“一乡一庭”建设为例》,《法学杂志》2017年第5期。乡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路径构建显得尤为必要。乡土司法行为是乡村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运转体系和社会秩序的有效保障,在实现“第五个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乡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情况来看,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基层群众对乡土司法下沉的盲从与排斥。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是以自治为主,基本维持着“皇权不下县”和“乡绅自治”的传统,④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赵旭东、秦志杰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年,第15页。乡规民约以及基于宗族亲缘所形成的具有“地方性知识”特点的其它规则,成为了维持基层社会秩序,解决基层纠纷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乡之间人口流动规模的加大,传统基层组织逐渐解体,新型城镇化与“合村并居”促使着传统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过渡,⑤陈柏峰:《半熟人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深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15页。传统社会治理的元素逐步被法律所取代,似乎一切都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当乡土基层群众遇到纠纷的时候,大部分都会选择诉诸法律,如果法律没能达到他们的诉求,则会马上变得排斥法律。201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法院由立案审查制转向立案登记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诉讼便利。但随着人们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增强,当纠纷产生时就会有可能一味的选择诉讼,因此造成了人们对司法的过度依赖,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虽然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增强了,但是关于其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⑥董以志等:《公民维权意识重于守法意识情境下检察工作适应性研究》,《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法律裁判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的预期差距较大,从而会产生一种对司法的不信任,降低司法在其心目当中的权威性。对司法的“盲从”会排斥掉基层社会中其它纠纷化解路径,增加司法压力,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司法裁判的“排斥”,可能会促使涉诉案件的发生,同样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基层治理来说,无疑是增加了成本,同时还降低了成效。
其次,乡镇人民法庭资源的有限性与任务的艰巨性。虽然司法资源伴随着公权力下沉的同时也在下沉,但是对于基层社会治理来讲,这些资源是整体的系统的,从宏观上要做的就是对这种资源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可能被其它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所占据,从而加剧了司法资源紧张状况。另一方面是其任务的复合性。从司法的功能看,法官要以便民的原则来解决矛盾纠纷,又要以务实的方式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还要以得力的手段来树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威,最后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⑦高其才:《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乡镇人民法庭从专业化分工上来看,起到法治保障的作用,但实践中,它的工作是综合性的,除了法治保障,还有扶贫、网格员、文化宣传、甚至卫生检查等其它工作。不同于高位阶的司法机关具有清晰的工作范围界定,除业内的司法工作之外,乡镇人民法庭的其它工作界限是模糊的,造成了乡镇人民法庭在工作实践中的复杂性。因而基层司法机关在面对该种现状时,如何将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利用到复杂的社会实践中,便是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最后,乡镇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来自基层微权力的干扰。《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国家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方式与基层社会非规范化的自治、德治等治理方式结合在一起时,难免会产生一种张力,而这种张力表现为国家公权力的下沉与乡村微权力的对抗。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乡村资源具有强大的控制权,乡村微权力是屈服于国家公权力之下的,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公权力从乡村撤离,国家动员的乡村治理式微,通过自治方式动员村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模式逐步建立,同时也促使着乡村微权力的回潮。①郑智航:《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乡村微权力的整合为线索》,《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虽然以宗族势力、乡村精英为代表的乡村微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协助国家公权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但是同样也是一种阻力。乡镇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性,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邻里熟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是独立存在的,往往掺杂着错综复杂的微权力因素,乡镇人民法庭如果就案件论案件,即使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裁判,也不能彻底解决矛盾,而是为下次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只能倾向乡村微权力参与的调解方式结案。②张学文:《乡村司法策略的日常运作和现实考量》,《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二、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
(一)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溯源
乡镇法庭的发展,不管从我国本土的历史发展还是外国的历史来看一直是有迹可循的。制度层面上,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就是司法与行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即在州县一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二为一,地方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司法审判人员③谢冬慧:《县司法处:近代中国基层审判机构论略》,《东南学术》2010年第1期。,在中央虽有廷尉之类的官员来专门审理各种案件,也有大理寺来负责审核专门的案件,在基层机构的设置上却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这个时期的基层县衙,除了审理案件,更多的则是兼任了一种行政职能,管理着各郡县包括行政和司法在内的各种事务。司法在此过程中,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以刑罚的方式来协助行政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国民政府时期,民国政府考虑到社会“民智未开”的现实以及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组织推进和加快司法机关组织建设,发展到1926年,全国已经建立高等审判厅23所,高等审判分厅26所,地方审判庭66所,地方审判分庭22所。新中国建立初期,通过群众路线的指导和长期的身体治理,乡镇法庭在乡村传统的二元结构社会中逐渐扎根,权力不断下沉基层,在和传统的亲缘社会的碰撞中逐步赢得了乡村民众的尊重和认可④郑智航:《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路线——以国家权力下沉为切入点》,《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走出国门,放眼世界,国外乡镇法庭的建设同样随着社会的变化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作为英国最古老的法庭,依据“占有土地即拥有管辖权”的封建原则所建立的封建法庭在英国历史上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诺曼人占领英格兰后,英国的基层政权依旧稳固。这种类型的乡镇法庭主要是以集会的形式出现,主要有郡法庭,百户邑法庭以及在后期转型期遭受过一定争议的庄园法庭①陈娟:《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结构探析》,《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这些法庭的存在,使得基层民众在潜移默化中适应了司法资源在基层的运行,能够更好的实现司法资源和社会实践的有效对接。除此之外,英国治安法官也经历了从以行政和军事为主的治安维持官到担负了司法职能的治安法官的发展,他们源于基层人民,担当着英国最低审级的案件裁判者,并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主导作用②李洋:《英国治安法官制度对我国基层司法模式改革的启示》,《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同样,类似的机构设置在美国也存在,美国的社区法庭实践始于20世纪 90 年代,其中所蕴含的社区司法理念可以追溯到 1967 年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委员会提交的《自由社会中的犯罪挑战(1967)》报告。社区法庭发展至今,美国总共发展出了包括单门法庭在内的三种社区法庭类型,这些成功的实践经验既反映了社区法庭实践的探索过程,也反映了社区法庭为适应基层司法的多种需求而展现出的发展多样性③王建林:《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及其启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 年第5期。。这种顺应多样性而做出的改变和发展,在我国乡镇法庭的建设中也有着显著的借鉴作用。
(二)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乡村治理的重要目标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维持政治上的稳定性,二是保持经济上的持续发展。政治稳定是其它方面取得成效的前提,党的领导是政治稳定的保障,权力机关的指导监督是社会秩序良好运行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乡村社会是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点区域,所以发展经济仍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乡镇法庭主要通过解决纠纷来参与乡村治理完成以上两个目标,所以纠纷解决也是乡镇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影响因素。
1.党的全面领导
推进乡镇法庭建设是党在法治建设方面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党始终处于一个领导各方的地位。深入推进乡镇法庭建设,实际上就是党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历史的经验表明,群众路线不仅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一次次攻坚克难,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法宝。作为保证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则必须要在该方面做出属于自己的回应和落实。近几年来,党委密切关注乡镇法庭的建设状况,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积极交流沟通,借助党建优势努力为人民群众打通有效解决纠纷,体会基层司法温情的“最后一公里”。基层法院始终强调要做好乡镇法庭基础建设,法院和党委应定期进行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基层党委对乡镇法庭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提出的有效政策指导。各基层法院开展院党委“走近基层看法庭”等联络活动,从实践出发指导乡镇法庭的工作,使乡镇法庭在自身发展以及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准确的定位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积极构建以社区党委牵头,诉调结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诉前调解中心,实现调解和诉讼之间的良好衔接,从基层出发,积极推进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乡镇法庭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前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落地的关键。坚持党的领导,引导乡镇法庭更好地解决基层纠纷,是实现其司法职能和治理功能的重要因素。
2.权力机关的指导监督
作为人民集中表达意志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一座桥梁,可以帮助民众和国家之间进行对话并表达自己的意志。在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人大的指导监督尤为重要,基层人大通过日常的工作和制度整合,以制度拓展为手段,提升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空间,继而通过有序的制度输出为人民民主提供制度支撑。①参见蔡文成、赵洪良:《论基层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中州学刊》2017年第3期。通过对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指导监督,真正实现了民主和集中的有效整合,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最终有效遏制政治的分散和利益的冲突,在加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感,促进基层协商民主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相应的提高了基层治理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决策效率。基层人大在指导监督过程中,积极听取民声民意,把“会意”与“大任”结合起来,②杨建党:《“会意”与“大任”: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使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2期。有效保障了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行动方向。基层人大在指导监督的同时,要保持乡镇法庭的“独立性”,在当前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很多地方的基层人大常委会实际的运作偏离了其法理地位,行政化色彩日益浓厚,这种偏离导致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县级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权力连接的断裂,缺乏民意的支持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力进一步虚化。③王龙飞:《民主的平台期:当代中国基层治理中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东南学术》2015年第3期。就笔者所实地考察的M法庭来看,在M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基层司法体系的工作中,Z区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和M法庭团队之间的交流沟通会议。委员们会和M法庭的法官们就日常办案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讨论,通过审查工作报告和具体工作来更好的指导Z区法院和M法庭。在M法庭的日常宣传中也会注重“议行合一”的制度理念,通过不断的思想学习保证法庭内部人员对于法律的敬畏和对于法官这个工作职责的认知强化。在这个过程中,两部门有效的配合和工作上的合理衔接既推动了乡镇法庭的建设,也充分提升了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政治架构下,人大对于司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有效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兼容性。
3.纠纷的有效解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更为迫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立足城乡基层化解纠纷,在工作中深入田间地头、百姓家中,努力做到哪里有司法需求,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乡镇法庭的建设,就是在这一系列的政策指导下,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跟进司法服务的有力抓手。通过乡镇法庭的工作,不仅使法律的公信力和威信更好的深入人民群众心中,也能从实际需求出发推进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更好的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和高效利用,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日常的生活中体会到来自法律的温情和关爱。在实践层面上,关于乡镇法庭建设的成功经验也证实了持续建设和发展乡镇法庭的可行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去审判比较有意义的典型案件。在很多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地区,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马背上的法庭”作为乡镇法庭建设的另一成功样本仍被各地借鉴。①高其才:《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这种审判模式在实践中既能有效解决纠纷,也向偏远地区有效的输送了法律知识和支持,收获了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可和信任,在四川、西藏等偏远地区得到广泛适用。在经济发达地区,司法机关通过构建“无讼”村庄,发布典型参考案例和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稳扎稳打地推进法院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的工作。用最直接明了的方式和最具有感知力的案例,从多个角度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而这些在乡镇法庭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可以为乡镇法庭进一步下沉基层提供模型化的经验,给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持续开展以及后续改革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有力的可行性数据参考。
4.与经济发展的互动
近年来,随着转变经济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激发国内经济增长活力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加之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植和积极配合,越来越多的经济发展试点在全国各地的基层设立并得到推广和发展。这些试点作为新经济开发区域,在东南沿海经济状况发展较为良好的地区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为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有效的带头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逐步完成,许多基层乡镇本身的建设构架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新的住宅小区开始陆续建造,旧村居民的搬迁和新村改造也对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法治观念在社会中的逐步深入,人们的法治观念也逐步增强,在遇到纠纷和困难的时候更加倾向于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秩序保障。乡村城镇化构筑的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场域,与同区域的非城镇化地区相比,各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和归属关系的变动显得更为活跃,纠纷发生的频率要相对偏高。这要求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乡镇法庭中的司法人员要积极地跟进现有的形式,在对于当下形式的研判下更新司法观念,更加准确的对法律做出理解和应用,在实际的工作中逐步提高公民心中和意识中对于法律权威和公信力的信任,使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这种在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需要,则更能推动乡镇法庭更好的在司法实践方面予以发展。
三、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及困境——以M法庭为例
(一)乡村法庭解决纠纷的类型分析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在我国的四级法院中担任了大部分的案件审判工作。按照最高法院有关人民法庭工作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庭的职权涵摄了审理基层法院确定的一系列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开展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内容①廖万春:《新“枫桥经验”语境下基层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因由及路径》,《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3期。。而单独就乡镇法庭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分类以及案由来看,基层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性的特征,主要由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两个基本类型构成。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指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在社会互动或人际交往过程中的普通民间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不均衡结构或利益结构变得不均衡导致的矛盾纠纷②龚浩鸣:《乡村战略振兴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完善》,《法律适用》2018年第23期。。就当前社会转型期来看,生活性矛盾纠纷主要还是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以及债权债务纠纷③陆益龙:《后乡土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28页。。在结构性纠纷方面,主要是在新村改造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地间的矛盾纠纷④陆益龙:《后乡土中国》,第230页。。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在城市建设用地不断扩张的当下完成新村的改造,以及新村建设完成之后的后续发展等问题日益成为众人讨论和关注的重点,而作为乡镇法庭解决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的重要因素,少数民族的聚集型居住社区的存在,同样也促使法院在“司法本位主义”和“服务大局”之间进行平衡性的抉择⑤林浩舟:《“找平衡”的审判技术——以我国西南地区某基层法庭的三起侵权案件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以M法庭为例,据Z区法院2019年的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当年,Z区法院新收刑事案件1309件,民商事案件则达到8868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纠纷发生在基层。M镇作为Z区所管辖的政治区域划分中的新经济开发地区,随着就业岗位的增多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流动人口也逐年递增。而M法庭需要面对的,则是包括保障住房等多种日常生活设施的权属变动,以及居民之间个人合法财产流转所产生的生活性矛盾纠纷。将这些生活性矛盾纠纷继续细化可以发现,在多样的案件纠纷中,除却日常的劳务纠纷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业主和物业,村民个人和村委之间的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的存在也是不可忽略的部分。总体而言,乡镇法庭所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仍旧集中在传统的家事纠纷以及平等主体之间权属流转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后者又集中表现在不动产方面。根据涉及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做出更为细致的分类。在自然人之间,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率较高⑥陆益龙:《后乡土中国》,第228页。。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中,涉及房产的归属问题和老人的赡养问题又占据了该类案件的主体,同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的抚养权的部分也是该类案件主要的争点。相比之下,关于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就显得更为多样一些,但民间借贷案件作为一个重者恒重的方面,仍旧热度不减的持续出现在财产纠纷当中。除此之外,财产类纠纷还涉及到各类合同履行时所发生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纠纷。
在法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案件的情况则显得更为复杂。M镇在当今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就业或者创业。而作为法人能够顺利成立的组成要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足够的资金需求便成为了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M法庭处理解决的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房屋的买卖、租赁、内部的装修改建、大额资金的流动、借贷、为了保证债务得到最大可能的流动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担保法律关系等就成为了矛盾纠纷的高频率爆发点。在涉及到不动产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等方面时,涉案金额相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案件就会更大。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类案件将会持续存在,并且会逐步涉及到第三方资金流动平台的参与,为乡镇法庭解决该类纠纷提出新的挑战。
(二)基层社会治理背景下的乡镇司法现状
如前所述,M法庭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多涉及到家事纠纷和合同纠纷。这些纠纷背后的权利义务通常都关系着当事人最基本的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以及案件处理过后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关系。这就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人情和法理的良好结合,争取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基于此,M法庭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调判结合方式,在与Z区法院工作的相互协调下,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1.依据多种标准,合理分配案件
作为最靠近群众的司法机关,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如果决定选择法律程序,都会前往就近的基层法院立案,而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也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当Z区法院接到一个新的案件时,会根据案由进行部门法的分类,初步决定分配到下设的刑事或民事庭进行专门处理,随后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管辖的一系列规定,将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类,依据各乡镇法庭的辖区划分,分属到各个法庭的庭长手中。作为M法庭来说,所接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当事人直接起诉到M法庭的案件以及Z区法院所划分下来的民事案件。在案件到达M法庭之后,庭长根据各法官团队接手的案件量以及所擅长的案件领域进行合理的划分,将案件分配到各个法官团队的书记员手中,继而进入案件解决的各项程序。
实践中,M法庭审判模式基本上是从诉前调、诉前保全开始,将送达、保全、司法鉴定、公告送达等大量占用时间的事务性工作放到前面,从而有效缩短了案件周期。在立案后,法庭会按案件性质将其分为速裁案件、快审案件和精审案件的方式进行处理。速裁就是对于标的小,争议不大的案件三日内审结。快审就是针对速裁以外的案件,而精审是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而对除此之外的案件将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理,最终在团队人员互相合作下,用尽可能高效的方法解决所受理的案件,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与纠纷。
2.注重调解和判决的衔接
调解作为在我国当前国情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当事人和法院双方的足够重视。在“和为贵”和“无讼”的传统理念的指导下,调解始终贯穿案件解决的全程,在其中起着调节当事人之间关系和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作为基层法院的Z区法院近些年来始终注重调解和判决的有效衔接,组织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和调解员在法院中设立了速裁速调中心,着力发展案件处理的三调一审模式。将调解分解为诉前调、庭前调和诉中调三个部分,在不同的阶段根据当事人之间对于案件的不同反应和心理状况组织调解工作。而M法庭在和Z区法院的工作衔接下,也注重对于调解的工作安排。对于在速裁速调中心里没有达成一致而分配到庭的案件,M法庭的派驻调解员仍然会在这方面做出自己的努力,并在相互沟通交流中不断增进自己的见闻和调解的技巧,尽力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至于将全部的案件都留给最后的审判程序,从而在保证当事人满意的前提下解决案件,并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出实践性的探索和经验基础。
3.及时合理的做出判决和裁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当案件不能通过调解等非诉手段予以解决,或者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双方不能达成调解结果时,M法庭便会依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主审法官会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合议庭进行充分的讨论,基于对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做出符合实质公正的判决和裁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进行充分的论证,从细节处将判决和裁定的制作变得更加的严谨,使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更为认可。最终使发放到当事人手中的一纸法律文书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存在,更多的则是作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有力凭证和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载体而存在。
(三)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探究
如前所述,虽然乡镇法庭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随着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总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品交换的普遍化和经常化必然会带来争端①葛洪义:《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7页。。这作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否认的定律,宏观体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微观则体现在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日常交往中,这一点同样在乡镇法庭处理的案件中得到了体现。在乡镇法庭处理的案件中,除了前文所述的传统的民事纠纷,自然人和村委之间,公司和公司之间,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呈现。这些新展现出来的案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在主体以及内容方面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律性质的不确定都给M法庭的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从主体方面来看,这些案件除了自然人、村委和公司,在某些P2P案件中还有第三方平台的参与。当纠纷发生时,首先要明确相应的主体,继而才能确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责任问题。而在明确主体时,除了要核对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是否适格,在涉及法人和资金流转平台方面,则需要进行法人和资金流转平台的资格审核。在这个过程中,若是涉及到异地的涉案主体,自然在审核的过程中就要更为谨慎,以防出现的瑕疵影响到后续的案件处理。
从内容方面来看,除却对于遗产的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之外,大多数的当事人之间都是互负权利义务。自然人和村委之间的纠纷大多涉及到在旧村改造中房屋租赁和在装修改建过程中的承包合同关系和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这部分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本身就带有认定的复杂性,对于相关的财务流水的取证和落实也是一个不小的工作量,而最后形成的判决又将影响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力度。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始终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在各方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协调好各方利益的同时,维护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居民的生活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在P2P案件中,考虑到资金的流向,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过程以及证据的提取和保存,办案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注意核对相关的流程,将每个细节都尽可能的落到实处,为案件的后续打下较好的处理基础。
其次,办案人员数量紧缺,法官工作压力居高不下。自国家开始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团队的建设迎来了新阶段的挑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推进,在法官这个团体的人数相应缩减的同时,各项纠纷却频繁发生。这种“此起彼伏”的结果所引发的,是每位法官的办案数量逐年增加。以M法庭为例,2019年M法庭所有法官年均审理案件数就保持在400件左右,2020年开年以来,虽然面临着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但出于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活动以及部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对包括结案率在内的一系列对于法官业绩的数字型量化考核的考虑,M法庭仍然在做好充分防护的前提下,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解决层出不穷的各项纠纷。截止到11月份,法官人均办案数已经达到了300件。由于案件的流转需要一定的程序,加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导致处理过程的时间会有些许延长,法官在每件案件的处理时间上便显得更为紧凑。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的轻重缓急以及时间上做出合理的安排,加强各部分的合作与工作衔接,使程序的流转更为流畅自然。
再次,与当事人的有效交流的困难。基层司法参与社会治理,面对的纠纷大多数存在于邻里朋友,甚至是有着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很多看起来后果颇为严重,矛盾十分尖锐的纠纷,最开始都只是些让人一时介意的小事。而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并不能充分的了解案件受理和流转的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在等待的过程中难免产生焦虑情绪,加大法庭的工作难度,以M法庭为例,到2020年11月份,各项案件中调解率仅维持在14%左右,说明调解这个诉前纠纷解决机制仍旧存在着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乡镇法庭在解决此类案件时,便需要格外注重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采取设身处地的方法,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技巧,在平复当事人焦虑不安的心情的同时辅之以法律基本常识的传播,最终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这就要求法官和调解员不能只单纯的了解法律的适用方法和法理,更多时候则是将心理学、社会学,甚至是教育学方面的知识应用其中,尽可能准确的找到当事人之间的心理症结,对症下药解决问题,防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再度产生新的纠纷。这种沟通的能力是需要时间的积累和实践的总结才能逐步的发展起来,对于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个人学识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仍旧会作为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摆在一线法官们的面前,促使着法官逐步探索出最适合自己的沟通方法。
最后,送达和执行的挑战,主要包括保全和担保,还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诉讼材料的送达。就M法庭目前所受理的案件来看,有一部分的当事人会在诉讼中选择诉前或者诉中保全,而M法庭在受理了保全申请后,便会通过多种渠道充分查明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尽可能的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但在具体的送达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在更换了地址或者联系方式之后并没有及时的同法院予以沟通,导致送达的诉讼材料无人签收而退回,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则是因为资金短缺等多种原因不具有被执行的能力。这些信息交换的不及时和财产线索的缺失都导致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产生相应的停滞。这就促使法院在送达之前要将当事人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对,通过网上查询,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时也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及时的沟通,让当事人能够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能在律师的协助下主动的向法庭予以提供,以便推进保全和执行的及时性。
四、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与路径探索
(一)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可以使司法更加方便地服务人民群众。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人民才是我国的主人。因而不管是国家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还是基础的基层社会治理,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M法庭立足于社会实践,在司法工作的一线为人民群众提供最直接的司法帮助和司法指导,在处理多样化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寻找和总结人民群众最迫切的司法需求,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方法和宣传方式,让司法工作更好的参与到基层治理当中,并将宏观的理念细化,在不断总结和提炼的前提下形成了“谨慎、公平、公正、法治”的法治氛围,推进社会基层治理的法庭文化的建设,着力打造判案高效、结果公正的司法团队。截止到2020年11月份,M法庭总的结收案比在80%,结案率保持在70%,审限内能够正常审结的结案率均在80%以上,有两位承办法官的结案率更是达到100%。就服判息讼和执行方面来讲,各位承办法官的息讼服判率始终保持在70%,实际的执行率均达到100%。不存在长期超过审限和久拖不决的案件。以上数据的直观展示,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基层治理的综合体系中初步找到了自己的角色定位,并在解决执行难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有效的得到了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乡镇法庭自成立之初,便依托政策优势和科技发展大力发展法庭的基础设施,通过推进信息化法庭和智慧法庭的建设,让群众在互联网时代更加便利地享受司法成果。积极参与构建一体化大数据云平台的创立和使用,实现诉前调解、案件上诉、执行等不同程序的统一整合。在云平台上实现案件的实时情况查询和对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进,可以使主审法官对自己经手的案子能够更为了解,增强法官对于案件进程的亲历性,有助于法官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法官在发挥自由裁量权时,运用云平台寻找类似的案件作为参考,有利于实现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其次,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可以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从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道德的社会规范性在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尧舜时期以实行禅让制来保证统治者的贤德和社会道德作用的展现是道德对于法律具有影响力的最初体现,在随后中国社会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中,历朝历代制定的政策也无一不彰显着道德的存在。汉武帝时期的“春秋决狱”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道德逐渐作为法律制定甚至适用的参考标准而存在。而唐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更是确定了道德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①曾宪义、王利民:《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7页。。这种道德观念作为一种持久的法律意识,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准则,在国家整体由法制建设转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即使是在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指导理念,以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作为新时代基层治理原则的当下,也仍旧保持着重要的地位。
以这一系列的国家政策和理念作为指导,加之以法律意识的持续影响,乡镇法庭在日常的工作安排中也始终坚持理论知识的学习。各法庭在工作当中始终认真的学习国家相应的政策安排,在领会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合理有效的调整各个团队之间的案件部署。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坚守着司法公正的根本性原则,从审判人员到助理人员都保持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亲缘、朋友关系,结合公序良俗、以人为本的道德观念寻找案件解决的突破口,将道德和法律进行充分的结合,使每一个案子的解决都具有良好的基层影响和引导效应。同时坚持基层治理是面对人民群众的治理的理念,力求从每一个接手的案件处理结果中逐步积累并且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并通过这些案子的解决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将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政策目标以碎片化的形式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提升人民良好的守法观念和法律意识。
再次,乡镇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有利于与上级法院的工作衔接,有效保障辖区内的经济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乡镇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行使的是在基层法院授权范围内的有效司法权。而法律本身的指引作用以及强调案例作用的类案价值参考不仅会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后续的行为轨迹,也会给其他潜在的行为主体一个规范行为的标准,即每一个经由法院明文判决的案子,其既判力的延展都会对后续的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使法官积累判案经验①李亚凝:《以基层经验为基础的集中决断模式——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本土化趋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而乡镇法庭作为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单元,在案件的审判处理工作中注意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衔接与及时沟通,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并在互相交流的过程中对案件的性质做出判断,结合多种诉讼程序对于案件进行合理分配和分流,使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做到充分的运转,与此同时,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将某些原则予以具象化,使得各行为主体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多些对法律的敬畏,保证了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和交易能够更为顺畅,更能得到多方位的支持。最终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从自身发展出发,以点带面,自下而上地带动整个基层社会的经济发展。
最后,更好地适用法律,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市场经济在天性或者本能上需要形式上的平等,而法律也因为有市场经济需求的刺激而愈发完善和发展。但是从法律的本质上来看,它在社会治理中同样属于一种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只有在人们日常的行为和意志表达的过程中才能得以体现。而包括M法庭在内的乡镇法庭在日常的工作中,不仅通过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同时通过案件的判决,借助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基层工作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直观且明了的行为指导,凭借司法的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在基层也能得到足够的发展活力和动力。
在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便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以此为前提,人们的行为便会在潜意识里更容易接受来自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在遇到纠纷时也更倾向于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社会的秩序在潜移默化中就能够通过这样的辅助与修正得以确立。同时在乡镇法庭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了解他们真正的诉求和想法,和平的解决纠纷,并且能够为当事人普及其需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将依法治国的大方略细化到这些日常的琐碎事务中,通过常年的积累来逐步培养良好的法律氛围,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
(二)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
具体来说,乡镇法庭推进基层司法,面对以上挑战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应对的路径。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实现党建助力。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所设定的社会秩序。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法律的发展以及法庭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一系列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指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推动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基本单元,构建和完善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而落实到基层的司法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参与来看,则要显得更为系统。乡镇法庭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依靠着党的坚强领导,自觉将人民法庭工作置于辖区党委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利用党的组织优势,才能掌握、服务辖区大局的司法需求,才能有的放矢的参与到基层司法建设和推进乡镇法庭发展的工作当中①赵志:《充分发挥党建对人民法庭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的引领作用》,《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12日,第8版。。因而各地区乡镇法庭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中,仍旧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不断提升对于司法工作的认识,加强法庭内部的党政廉政建设,定期组织和政府以及人大代表的座谈交流,细心听取人大代表对于法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工作实际和面临的挑战做出更细致的调整,让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在潜移默化中渗透到人民的生活中,对各行业的发展做一个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处理结果方面,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查整理,广泛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找出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挑战的有效方法。
2、注重基层对接,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②葛学涛、黄静:《案多人少——这个“难题”怎么破》,《扬州日报》2019年10月9日,第4版。。而社会最根本的稳定则是来源于基层。以此为出发点,乡镇法庭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注重同类案件的梳理和总结,对于矛盾纠纷高频发生的方面予以一定的侧重。同时应积极与辖区内的各个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在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多发领域与专业的调解部门进行对接。充分利用调解和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着力推进诉调对接、繁简分流,在充分利用程序优势的基础上创造化解纠纷新模式。在有效解决案件纠纷的同时节省相应的司法成本。除此之外,乡镇法庭还可以扶持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充分尊重并利用村规民约的力量,把握村规民约的特殊性,借助传统的宗族信念和在基层已经兴起的新乡贤政治来解决邻里之间的生活性矛盾纠纷,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治化进程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③路瑶、张国林:《“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笔谈之五——农村基层法治水平的提高》,《重庆社会科学》 2015 年第3期。。
3、做好普法宣传,培养良好的法律氛围。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客观方面需要的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观方面则是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思想意识以及社会氛围的有力烘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真正信服法律、相信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出最高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庭需要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地方治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乡镇法庭可以通过线上会议等多种交流方式互动,继续沿用之前工作中所总结出的工作经验并在立足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通过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基层普法工作,通过设定法官接待日等多种方式,增强基层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并对有关案件和法律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实现在解决当事人疑惑的同时,能够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工作的现状,以及法官对于相关案件所给予的关注。增强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相互理解,促进司法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共同进步和发展。通过云平台让基层群众在具体的案件中触摸司法原则,学习法律知识,逐步培养与时俱进的法律意识和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社会氛围。
4、加强基层司法人员培训。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它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裁判是解决现实生活中矛盾纠纷的,这就决定了最终的结果要更具有现实性①孔祥俊:《法官如何裁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78页。。乡镇法庭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知识技能和办案素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乡镇法庭可以定期组织一线办案法官进行新政策和新颁布法律的学习,使一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注意司法导向和价值导向,注重法律适用的时代性,在不脱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政策的指导和现实的需要对法律进行相应的适用。同时在必要时还要扩展自己的角色场域,坚持“能动司法”——既要主动出击、四处走访调查证据, 积极斡旋,解决矛盾, 又要“入乡随俗”、平易近人, 取得当事人信任, 倾听民众心声、抚慰受害者的心灵②李炳烁:《能动司法背景下我国农村基层法官的角色扩展:动因与路径》,《学海》2011年第5期。。在审判方法方面,各乡镇法庭的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不仅要借鉴以往的经验,而且寻找到一种相对规范化条理化的审判方法,在了解案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客观注重与主观诉求,将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整理出来便于日后查看。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及时的核实和固定③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8页。,这样有助于法官在具体办案的时候能够始终把握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以及对于争点的总结,尽可能快的将整个案子的条理清晰的梳理出来。这种系统化工作方式的推进一方面使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另一方面也为应对案多人少、法官办案压力大的挑战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和发展性的解决方法。
5、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云平台,建设信息化法庭。身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和云平台日益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突显出越来越强力的辅助作用,为信息的获得和沟通提供了可选择的高效方式。乡镇法庭在建设的过程中,可以依托大数据的背景支持,强化法庭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远程立案、网上办案等工作,优化办事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司法服务④仝新华:《构建信息化之法庭 推动基层司法改革》,《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9日,第2版。。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做出第一手的了解,防止重复立案等情况出现,使得案件处理的各个部分形成良好的衔接。除此之外,通过云平台的运作,实现云开庭、云审判、云监督的相互结合,使得司法公开的指导思想在基层得到落实和完善,让整个司法审判更贴近生活,更贴近人心。
6、加强和各部门的互联互通,明确角色定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基层治理作为整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这项政策和改革能够落到实处的最终承载者和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彰显者。在司法领域,若想顺利推进该项改革并取得良好的实践成果,乡镇法庭是该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和法治保障者⑤王国龙:《法院参与基层治理及角色定位》,《东岳论丛》2020年第41期。。乡镇法庭在司法工作中,可以逐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工作交流,在整个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明确自己的工作定位和职能划分,与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进行良好的互动合作,变被动为主动,做好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做好有效的下沉基层的身份定位,并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的基层治理模式,与各基层部门一起完成对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逐步完善工作方式,在当事人之间构建纠纷解决平衡机制。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逐步推进,传统的乡村“熟人社会”已经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消解,进入了“半熟人社会”的发展阶段。人们的思想逐渐趋于理性,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基于此种考虑,乡镇法庭作为基层最典型的司法代表,在构建和完善案件解决的“大调解”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除了法治氛围的培养,还可以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动因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件的审判和纠纷的处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手段与资源却又十分有限的现实条件下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平衡点”①林浩舟:《“找平衡”的审判技术——以我国西南地区某基层法庭的三起侵权案件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在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风向下,采用相对灵活的方法尽可能的在基层为当事人维护公正,解决纠纷。
立足基层,下沉基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国家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乡镇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建设将始终是一个重要着力点。乡镇法庭作为众多司法系统资源下沉基层,推进基层治理的重要支点,在政策的引导下积极推进司法建设,持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最贴近人民的位置传导司法的温度,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虽然仍旧面临着实践工作中的诸多挑战,但就整体的大趋势而言,乡镇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行动中总结经验,找寻到适合自身的模式,并在日后的发展中取得更有效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