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4-14
青政办〔202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4日
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切实强化全省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防范化解水库安全运行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对象
此次强化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涉及全省现有203座水库(水电站),总库容342亿m3。按库容大小分,大型13座,中型22座,小(1)型87座,小(2)型81座。按归口管理部门分,水利部门水库(水电站)182座,能源部门水库(水电站)16座,农业农村部门水库3座,移民管理部门水库1座,村委水库1座。按功能属性分,公益性水库141座,非公益性水库(水电站)62座。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底前,将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全面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完成2021年底已到安全鉴定期限和玛多地震后应专门鉴定水库(水电站)的安全鉴定任务。实施2020年已鉴定为“三类坝”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水电站)的除险加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完善运行管护奖补机制。
2022年底前,完成2025年底前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水电站)的安全鉴定。优先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水电站)实施除险加固,完成2020年及以前实施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加快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建设数字化应用平台,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2025年底前,完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水电站)的除险加固任务。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水库(水电站)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实现水库(水电站)运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2025年后,实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常态化、规范化。
三、工作措施
(一)分类完善支持政策。
1.健全管护制度规范。编制“十四五”青海省水库运行管护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制定全省病险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和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定额。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落实除险加固资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积极争取落实中央、省级和地方支持公益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财政、水利部门协调落实中央、省级和地方支持公益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非公益性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资金由水库(水电站)产权所有人承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水库、水电站产权所有人)
3.落实运行管护资金。各地组织编制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做到一年一库(站)一计划。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协调落实中央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各地将辖区内公益性水库运行管护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水库运行管护资金足额落实。非公益性水库(水电站)维修养护资金由水库(水电站)产权所有人承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水库、水电站产权所有人)
(二)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
4.做好水库常规安全鉴定。各地组织编制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年度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倒排安全鉴定期限,按轻重缓急、目标任务及时间节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鉴定工作,提升鉴定质量。省水利厅组织开展鉴定成果核查和抽查,确保安全鉴定结果质量可靠,符合水库实际运行性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开展玛多地震后水库专门安全鉴定。果洛州、玉树州、海西州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玛多地震波及的黄河源水电站水库、格曲河二级水电站水库、拉贡水电站水库、哈图水库、伊克高水库的安全鉴定工作,科学评估灾损情况。争取2021年7月底前完成鉴定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政府)
6.编制除险加固工作方案。各地根据水库(水电站)安全鉴定结论,组织编制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十四五”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标目标任务,制定除险加固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实化资金筹措办法,扎实推进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加强对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工程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顺利推进,保障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在建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进度,争取尽早投入正常运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稳妥实施降等报废。省水利厅指导水库(水电站)产权所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实施降等报废工作。各地严格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库(水电站)降等报废,对于功能萎缩、规模减少、效益丧失、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水电站),充分论证后实施降等或报废。对已实施报废的水库(水电站),做好工程后续处置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统筹解决好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水库运行管护。
9.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各地对辖区内水库(水电站)逐库落实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级责任人。积极探索创新专业化水库管护模式,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升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能力和水平。明确水库(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水库(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水域不被侵占。确需利用的,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做好后续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0.建立运行管护制度。各地严格执行水库水雨情测报方案、调度运用方案和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做好责任人公示公告及方案预案审查审批。制定年度专业培训计划,健全水库(水电站)运行管护专业培训制度,对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安全责任人和管护人员定期开展全覆盖式培训,提高管护人员业务技术水平。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1.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快构建全省水库(水电站)标准化运行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开展水库(水电站)管理标准化建设,创建国家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全国小型水库管护体制改革样板县、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深化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工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经费保障、使用高效的工程运行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12.完善风险监测预警设施。编制全省“十四五”水库信息化管理专项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健全完善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做好水库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十四五”末全面完善省级水库(水电站)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实现全省水库(水电站)安全监测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3.建设水库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省级统建、多级应用”模式,以落实管理责任为主线,以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为基础,汇总分析水库运行管理数据,形成全省水库(水电站)管理一张图。实施水库管理远程动态监测,推动水库管理责任具体化、运行管理目标化、巡查检查规范化、维修养护常态化,实现水库(水电站)管护信息化、现代化。强化能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的信息联通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精准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落实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省级对全省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各市州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市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按规定落实地方资金,健全市场化机制,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各县(市、区)将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纳入同级“十四五”规划和河湖长制管理体系,统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照任务清单,认真抓好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利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非公益性水库(水电站)产权所有人做好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资金落实等工作。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对应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相关工作。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修订完善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健全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组织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抽查和质量巡检,督促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