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假冒老板诈骗财务人员
2021-04-13王擅文
王擅文
选题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老板给我发消息,让我转钱。”本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李某某在向他真正的老板核实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2019年底,李某某接到老板张某某的QQ消息,向其询问公司账户现有余额,并告知其要向另两家公司转账以进行年底结算。后犯罪分子冒充张某某的QQ,指示会计将账户余额中的100余万元立即转出。数小时后,该律所的140余万元款项分笔经由该“老板”提供的银行卡转入其他账户,后又经多次转账,致难以追踪。
经调查,原来是陈某某为谋取钱财,办理多张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以此作为犯罪道具,冒充公司老板,骗取财务人员信任,要求其按照电子账户汇款。
近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主讲检察官林丽娟点评
检察官林丽娟
企业,尤其是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由负责人下指令,财务人员直接向对应账户划拨款项的情况。部分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发展状况较好,账面资金比较充裕,平时账面资金流动也比较频繁,但是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人员防骗意识不足等因素,而极易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犯罪陷阱。犯罪分子在瞄上这些企业后,会研究企业资金流转程序,设下圈套,利用财务人员对企业负责人的习惯性服从和绝对信任,假冒企业负责人,骗取财务人员转账。
因此,公司不管大小,均应当牢记以下几点: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涉及付款、结算、报销等业务时,需要有完备的审批流程及相关票据审查,不能仅通过微信、QQ、语音信箱等方式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确认;在公司财务人员的配置上,盡量做到会计、出纳分岗而设。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当提高警惕,对于当前常见易发的诈骗手段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工作中遇到不确定的情况或者疑似诈骗情形,应当当面或者电话与主管负责人反复确认,避免落入诈骗陷阱;每家企业应当将此份法律风险提示函当面交财务人员阅读并签字确认,以提高财务人员警惕性。
(林丽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