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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煤电投资会引发“债务陷阱”效应吗?
——基于双重差分的理论假设与实证检验

2021-04-13潘家华王昱文

关键词:存量陷阱倡议

刘 杰, 潘家华, 王昱文

(1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2 中国社会科学院 生态文明研究所, 北京 100028)

一、 引 言

至2019年10月,中国已经和137个国家与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97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文本,全方位推进“五通”建设内容。然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发展,沿线国家的债务可持续性问题成为了焦点。针对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现状,一些国家和个人大肆渲染“一带一路”倡议的“债务陷阱论”,从2017年初始印度学者布拉马·切拉尼(Brahma Chellaney)笔下的“债务陷阱外交”(Debt-Trap Diplomacy)到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事件引发“新殖民主义”(Neocolonialism)的广泛讨论,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地区合作议程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应当引起警惕。除了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引发“债务陷阱”的广泛讨论外,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大量参与海外煤电项目投资建设,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煤电项目扩张的主要推动力量,由此招致国际社会一些人的批评。煤电行业投资范围覆盖了煤炭勘探与开采、煤炭交易与运输和燃煤发电厂建设,不仅损害当地环境,而且在全球低碳、绿色发展转型背景下煤电投资将变得更加缺乏经济可行性,资产“搁浅”风险将迫使依靠贷款或融资方式建设煤电项目的东道国面临债务负担加重的后果。[1]

而现实情况是,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海外煤电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政策和金融支持,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中国金融机构和电力企业迅速拓展海外煤电市场。2013—2017年中国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煤电项目占比高达68.75%[2],过去10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股权投资形式建成的煤电项目约为10.4吉瓦,其中10吉瓦于2014—2018年倡议提出之后建成,占比高达96%[3]。图1为2005—2018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煤电行业投资额度和投资企业数量趋势,明显可见倡议提出后煤电行业投资额度和投资企业数量较之前均有显著提高,2010年升高归因于金融危机后的沿线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复苏,2017年降低可能归因于《巴黎协定》签署后部分国家禁止了新建燃煤电站。“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沿线国家煤电行业投资是否会带来“债务陷阱”效应?回答上述问题,有助于厘清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投资的效果及潜在问题,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能源投资“走出去”战略提供重要理论和实证依据。

二、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 理论分析

“债务陷阱”可以理解为政府债务的不可持续增长,即经济处于不可持续的高债务与低增长之间的恶性动态循环状态[4]。印度新德里政策研究中心学者布拉马·切拉尼对“债务陷阱外交”的基本定义是,中国利用“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地理位置优越的发展中国家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通过向东道国政府提供巨额贷款,使之陷入债务陷阱,进而在政治和经济上更易受到中国影响[5]。自此之后,“债务陷阱外交”从印度地区层面逐渐扩散到国际层面,经过诸多国家学者、政府官员和媒体所讨论之后演变为“债务陷阱论”,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

纵观“债务陷阱论”的发展演变历程,其更多地反映了一些国家新时期现实主义权力政治的逻辑,而非基于经济理性的解读。首先,印度学者抛出“债务陷阱外交”的论调忽视了财政和贸易长期“双赤字”才是以斯里兰卡为代表的部分南亚国家债务负担加重的历史根源[6-7],也选择性地忽视中国贷款占上述国家债务总量比重低的客观事实,甚至主观论断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不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而是为了获取自然资源或者向沿线国家输出低质、廉价的中国产品。其次,“债务陷阱论”背后隐藏的是印度权力政治的现实,追求的是印度主导下的“印太”框架下的互联互通,最终目的是维护印度自身在南亚地区的政治经济利益[8]。再次,“债务陷阱论”在全球层面的迅速扩散,源于该论调迎合了部分西方国家一直宣扬的“中国威胁论”,进而可以选择性地忽视“一带一路”各国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成功例证。当中国以“一带一路”倡议支持菲律宾“大建特建”规划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时,2017年5月《福布斯》杂志刊登了安德斯·科尔(Anders Corr)的评论文章,在主观臆测贷款利率、条件以及偿还条款的情况下,认为菲律宾将陷入债务奴役之中。[9]显然,枉顾道义和真相的“债务陷阱论”并非经济理性的分析结论,而是权力政治的策略。

更值得注意的是,债务水平升高并不一定引致“债务陷阱”。政府负债与宏观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已经被众多学者所证实。例如彭方平等探讨了债务陷阱的发生机制,认为当负债处于较低水平时,债务对经济增长表现为正向促进作用,当负债率超过0.8这一阈值后则会出现负债率上升和经济下行的背离趋势,进而容易引发“债务陷阱”。[10]针对相关质疑,中国政府部门依靠事实依据给予了逐一反驳,更有学者基于理论假设和实证分析得出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不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债务陷阱融资的结论。例如,金刚和沈坤荣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交通投资具有发展效应,没有加剧沿线国家债务增长[11],为批驳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大肆渲染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债务陷阱论”提供了经验证据。吕越等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对中国企业绿地投资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并且这种促进效应主要体现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邻近“一带一路”国家。[12]在菲律宾,“一带一路”倡议将与古代“大帆船贸易航线”相连接,“一带一路”倡议可以帮助菲律宾的产品打开新市场,提升其在全球贸易格局中的竞争力。[13]日本野村研究所(Nomura Research Institute)2018年的研究报告也指出,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亚洲4个经济体将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获益最大,该倡议将帮助低收入经济国家迈向更高经济发展水平。[13]

基于上述分析可见,不论是从“债务陷阱论”的逻辑起源分析,还是基于理论假设的实证分析,都证实了“债务陷阱论”实际是个伪命题。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吸引外商投资,外资越多,越有利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只要债务用于满足经济发展的潜在需求,消除基础设施建设瓶颈,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并且债务是可持续的,“一带一路”倡议就必然会带来发展促进效应,而非“债务陷阱”效应。关于“债务陷阱论”,中国外交部已经给出明确回应,即中国推进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不会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并且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因为与中国合作而陷入债务困难;相关学者也从学术视角论证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不会带来“债务陷阱”问题。然而,在减少空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煤电项目经济性不断减弱的外部条件约束下,煤电行业正处于结构性衰退之中,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煤电投资持续增长是否会引发“债务陷阱”效应还缺乏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

(二) 研究假设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研究假设: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总人口比例为60%,用电人口比例仅为87%,且大多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电力消费需求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电力供应短缺、基础设施和电力发展需求是刺激中国金融机构和电力企业持续投资建设海外煤电项目的主要原因。只要投资符合东道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满足当地环境法规和标准,有关项目将进一步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增长。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增长减速、国际直接投资流量萎缩的背景下,中国海外煤电投资可以弥补“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资金缺口,改善东道国电力基础设施、产业结构,提高效率,扩大生产,进而持久地提高其收入水平。例如,熊琦认为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将极大地促进菲律宾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带动其他诸多关键领域的发展,最终为菲律宾超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新的机会。[14]满足东道国市场需求的煤电投资能够带动煤炭开采、运输以及加工相关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完成后中长期内可产生较强外溢效应,有助于打破经济发展瓶颈,助推东道国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7]另外,中国企业海外煤电投资逐渐从工程总承包(EPC)转向股权投资,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下由中国和当地企业共建,资金来源多元,而非单纯债务。产生的一部分债务是用于发展而非消费,终将增强东道国经济实力。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即H1:“一带一路”煤电投资不会引发“债务陷阱”效应。

其次, “一带一路”由陆上丝绸之路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成,沿线国家众多,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历史、文化、经济和风俗习惯的差异,煤电行业投资的效果势必会因地而异。据统计,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建设煤电项目主要位于海上丝绸之路的南亚和东南亚地区[15],一方面得益于该地区旺盛的电力需求和相对丰富的煤炭资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企业对当地投资环境更为熟悉,投资经验更加丰富。另外,当前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水平普遍偏高,增长迅速[16],国家收入水平会影响偿债能力,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也会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表现不同。需要说明的是,债务效应不同于“债务陷阱”效应,根据本文理论分析,煤电行业投资的债务效应包括债务水平升高或降低两种效应,只有在债务水平不可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才引发“债务陷阱”效应。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即H2: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主要存在于陆上丝绸之路或中低收入国家。

基于上述研究假设,本文基于“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行业投资的准自然实验,运用政策效应评价的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 DID)方法,在严格满足其方法应用的基础上,实证检验煤电投资对沿线国家债务水平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中国能源投资“走出去”战略提供相关理论和经验证据。

三、 研究设计

(一) 实证模型

政策效果评价通常采用双重差分方法(DID)。“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行业投资可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需要满足3个前提条件: 1) 平行趋势(Common trend, CT),即在政策实施之前,处理组和控制组的结果效应的趋势应该是一致的; 2) 个体处理稳定性假设(Stable unit treatment value assumption, SUTVA),即政策干预不会产生外溢效应; 3) 线性形式条件,即债务水平与处理变量和时间变量满足线性条件。假设有煤电投资的国家为处理组,无煤电投资的国家为控制组。在控制其他可能影响因素的条件下,计算政策实施前后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差异,即可识别煤电投资的政策效应。首先,建立如下标准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煤电投资是否产生了“债务陷阱”效应:

yct=α0+θdidct+φXct+countryc+timet+εct

(1)

(二) 变量与数据描述

本文在债务指标选择方面,既考虑债务规模指标,也纳入债务结构指标。模型被解释变量选择4个指标:国家债务存量(对数值为lndebtstock)、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debt_gni)、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占当年商品和劳务出口创汇的比重,debt_service)和短期债务占债务存量的比重(shortdebt)。控制变量选择的指标有国家人口数量(对数值为lnpop)、人均收入水平(对数值为lnpgdp)、人均能源消耗量(lnpenergy)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净流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fdi)。

“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剔除数据严重缺失的样本国家后剩余2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煤电投资的占16个,无煤电投资的占13个。由于人均能源消耗量的数据无法更新到2019年,但是鉴于“一带一路”倡议于2013年提出,缺少2019年的数据并不会影响实证分析结论,本文最终选取2005—2018年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对象。(1)说明: (1) 世界银行数据库(WDI,2020年12月16日最新更新)中“人均能源消费”(或“人均电力消费”)指标无法更新到2019年及以后; (2) 英国石油公司(BP)数据库能够更新到2019年,但论文中的11个国家数据缺测,BP数据也不能采用; (3) 4个债务指标数据、GDP、FDI、国家制度变量,可以更新到2019年。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文统一采用2005—2018年的样本数据。债务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国际债务统计”(International Debt Statistics, IDS)数据库,涵盖了全球135个国家和地区的最全债务统计数据;煤电投资数据来源于美国企业研究所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开的“中国全球投资跟踪”(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数据库,收集整理了自2005年以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信息;控制变量数据主要基于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库(World Bank Open Data),一个包含各种主题时间序列数据的分析和可视化工具。表1是对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四、 实证结果分析

(一) 基准实证结果

基于实证模型(1),本部分分两步考察“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投资对沿线国家的债务效应。表2中第1、3、5和7列是在不引入其他控制变量,仅控制国家和年份固定效应的基准回归结果;第2、4、6和8列是进一步引入其他控制变量的基准回归结果。对比两类基准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关键解释变量did的估计系数变化不大,说明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以加入其他控制变量以后的基准回归结果为准,可以发现债务存量、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比重、偿债率对应的关键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均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说明“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投资不会提高沿线国家这三类债务指标水平。短期债务比重对应的关键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煤电投资会显著提高短期债务水平占比,相对于控制组,有煤电投资的国家的短期债务占债务存量的比重将提高4.95%。需要说明的是,短期债务占比升高可能归因于债务存量的下降,而非短期债务绝对量的增加。总体来看,煤电投资虽然促进了短期债务水平占比提升,但并没有引发债务存量持续增长,也没有引发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不可持续增加,进而不会引发“债务陷阱”效应。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相比于控制组国家,有煤电投资国家的债务水平可能具有某种固有的变化趋势,而非煤电投资本身的效应。忽略处理组国家债务变量的潜在变化趋势将产生遗漏变量偏误,并使估计结果不可信。为验证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进一步在模型中加入时间趋势项year与处理组虚拟变量treat的交互项。上述交互项可以控制处理组国家债务变量自身可能的变化趋势。通过回归结果可以发现,本部分基准回归结果所得结论依然稳健,但受限于本文篇幅,表2中暂未汇报此处结果。就其他控制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来看,人口数量增长会显著提高短期债务占债务存量的比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伴随着债务存量的增加和短期债务比重的上升,但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比重将显著下降;人均能源消费在第4和8列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能源需求提升带来债务水平升高;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将显著降低债务存量和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但边际效应较小。

(二) 动态双重差分方法实证结果

为进一步分析“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在2014—2018年随时间变化特征,将倡议实施后的年份设置为5个时间虚拟变量,有煤电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在第k年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与处理组和控制组虚拟变量的交互项为didctk。动态DID检验的回归模型如下:

(2)

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在引入其他控制变量的条件下,2014—2018年债务存量、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比重、偿债率3个模型的关键解释变量did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投资不会引发沿线国家和地区这三类债务指标的升高。值得注意的是,第4列did的回归系数呈现逐年增大并趋稳的趋势,并且2016年以后具有统计显著性,说明煤电投资提高沿线国家短期债务比重的效应存在时间异质性。这是因为虽然全球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刚性约束要求停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并且逐步淘汰煤电项目,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发展经济的艰巨任务,能源需求量还在持续上升过程中,新建煤电项目不可避免,淘汰煤电更是一个渐进过程,煤电项目建设对这些国家产生的短期债务效应在逐渐增大后趋于稳定。基于动态DID的实证结果表明,煤电投资不会引发沿线国家落入“债务陷阱”的结论依然稳健,但短期债务比重逐年上升的趋势值得警惕。

表3 动态DID检验结果

(三) 稳健性检验

基准模型的实证结果的可信度取决于双重差分方法估计的有效性。因此,本部分将进行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包括平行趋势检验和安慰剂检验。

1. 平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方法最重要的假设前提是,即使实验组和对照组存在差异,但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之前两组的时间趋势一致,就可以认为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匹配是合适的。对于多年的面板数据,可以通过回归方法来检验平行趋势假设。实证检验回归方程设定形式如下:

(3)

本部分将模型中的时间虚拟变量bri改为年份虚拟变量year,当年观测值赋值为1,其他年份赋值为0。“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前后分别取5年,设置10个年份虚拟变量,以及与组别虚拟变量treat相乘的10个交互项。此交互项表示“倡议实施前后年份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差异”。如果倡议实施之前的5个交互项不显著,说明实验组和对照组不存在明显的差别,从而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其他变量设置与基准模型一致。

图2 平行趋势检验

2. 安慰剂检验

平行趋势检验已经较好排除了内生性问题导致的估计偏误,但是导致基准回归结果出现偏误的另一个可能原因是遗漏了国家和时间层面的解释变量。本部分对本文主要实证分析结果进行安慰剂检验,其基本思想是将39个选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新随机排序,从中抽取16个国家和地区组成“伪”处理组,剩余国家和地区组成“伪”控制组,从而构建安慰剂检验的组别虚拟变量treatr和交叉项didr,进而得到煤电投资的虚假债务效应。为了规避小概率事件对安慰剂检验结果的干扰,本文重复500次上述随机抽取过程。由于此时的处理组和控制组均是随机生成的,因此安慰剂检验的交叉项应该不会对四类债务指标产生显著影响,即预期θr的估计均值为零,等价于没有显著的遗漏变量偏差存在,反之则证明模型设定存在识别偏误。

鉴于本文实证检验的关键结论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投资显著提高了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短期债务比重水平,本部分将针对这一结论进行安慰剂检验。图3为重复500次随机抽取过程的θr估计系数的核密度图和对应P值分布图。由此可见,短期债务占债务存量比重对应的估计系数为-0.000 040 9,对应的P值均值为0.482 2,可以认为虚构的煤电投资短期债务效应接近于0。同时,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参数估计值为0.049 5,明显属于安慰剂检验估计系数中的异常值。综合来看,本文实证估计结果没有因为遗漏解释变量而导致显著偏误。

图3 安慰剂检验

五、 拓展性讨论

“一带一路”倡议所涵盖的国家众多,跨越不同国家地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历史传统、不同文化和风俗习惯。由描述性统计分析可以看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需求、外商直接投资净流入数额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性。本部分将拓展讨论不同地区分组、不同收入水平分组条件下煤电投资债务效应的异质性。

(一) 不同收入和地区组内的异质性考察

由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会影响偿债能力,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是否也会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表现不同?为此,本文依据世界银行对相关国家收入分组标准,将样本国家划分为中低收入组和中高收入组。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在中低收入国家分组内部,与没有煤电投资的国家相比,煤电投资不会显著提高债务存量、债务存量占比、偿债率以及短期债务比重的水平。在中高收入国家组内部,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主要表现为促进了短期债务比重的升高,但仅在10%显著性水平下成立。结合第5、6及7列估计结果可知,中高收入国家较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有利于通过煤电投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促进经济发展,降低债务存量,增强偿债能力。

表4 中低和中高收入国家的组内异质性考察

从路线上看,“一带一路”分为陆上丝绸之路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虽然同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但是陆上、海上丝绸之路上的国家存在历史、文化、资源环境以及落实倡议侧重点的差异。本部分借鉴陈万灵和何传添[17]以及吕越等[12]的划分方法,进一步划分陆上丝绸之路国家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分组后的样本进行回归,结果列于表5之中。陆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主要表现为提高短期债务占债务存量的比重,即在陆上丝绸之路组别内部,与没有煤电投资的国家相比,煤电投资将导致短期债务比重提高6.03%。在海上丝绸之路组别内部,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并不显著。其原因可能在于,在海上丝绸之路国家中,煤电投资比较集中的南亚和东南亚国家煤炭资源相对丰富、电力需求旺盛、企业投资经验相对丰富,煤电投资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潜在需求,表现为发展促进效应,而非债务效应。

表5 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的组内异质性考察

(二) 不同收入和地区组间的异质性考察

不论是基于经典双重差分的基准回归分析,还是上述组内异质性分析,其本质都是假设处理组的“同质性效应”。为进一步考察“一带一路”煤电投资的组间异质性,需要构建异质性双重差分模型(heterogeneous DID),即允许处理组内不同国家的处理效应不尽相同。在双重差分的框架下,引入异质性处理效应的关键在于对did进行调整,本部分的做法是在经典双重差分模型中,再引入did与组间虚拟变量groupi的三重交互项,构建如下异质性DID模型:

yct=α0+θdidct+τdddcti+φXct+countryc+timet+εct

(4)

其中,中高收入国家或陆上丝绸之路国家groupi=0,其债务效应为θ;中低收入国家或海上丝绸之路国家groupi=1,其债务效应为(θ+τ)。只有三重交互项的系数是显著的,组间的债务效应就是异质性的。

基于引入其他控制变量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由此可见,“一带一路”煤电投资债务效应的组间异质性存在于不同收入组别之间,陆上丝绸之路国家和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组间的债务效应异质性并不显著。与中高收入国家相比,更低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进行煤电项目投资将提高债务存量、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比重和偿债率水平,其中债务存量占国民总收入比重和偿债率两个指标均能反映经济增长条件下债务水平不可持续增长的相对变化。因此,可以认为中低收入国家的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高于中高收入国家,但上述结论仅在10%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上成立。

表6 不同收入和地区的组间异质性考察

六、 结论和建议

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推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列为重要议题,各方一致支持开展更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合作项目,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做出积极贡献。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清洁发展已经对煤炭提前“退役”形成了刚性约束,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方法对“一带一路”煤电投资的债务效应进行了全方位评析。研究发现: (1) “一带一路”倡议下煤电投资不会引发沿线国家的“债务陷阱”效应,但是显著促进了短期债务占比水平提升,短期债务占债务存量的比重提高4.95%。该结果通过了双重差分的有效性检验,包括平稳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2) 动态双重差分的回归结果表明,2014—2018年煤电投资对短期债务占比的促进效应随时间逐渐增强后趋于稳定。(3) 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煤电投资债务效应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中低收入国家和中高收入国家的组间差异,与中高收入水平国家相比,更低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进行煤电投资建设会提高债务存量、债务存量占比和偿债率水平。

总体来看,“一带一路”煤电投资不会引发“债务陷阱”效应,但是沿线国家短期债务占比提升、中低收入国家债务存量占比和偿债率显著高于中高收入国家的客观事实仍然值得警惕。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针对已建设或建设中的项目,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力系统状况、环境容量约束等因素,构建煤电装机容量需求指标、资源约束指标、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开展详细的国别风险评估,做好现有项目的风险分类管理工作,降低煤电项目可能引发的负面债务影响和社会争议。

其次,针对计划或筹备阶段的项目,对于能源需求高、电力缺口大、经济实力弱的国家和地区,煤电投资只是满足基本需求的一个过渡性选项,不应作为“一带一路”能源投资的优选项。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减少或避免高碳锁定的投资项目,推进绿色投资转型,挖掘支持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的绿色投资机会,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协同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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