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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021-04-12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税费优惠政策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指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摘自《人民日报》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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