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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征地与“钉子户”

2021-04-12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钉子户光绪章程

土地征用法规

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矿路总局奏定《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二十二条。章程一方面对农民利益给予保护,如第七条规定“公司买地,遇有庐墓所在,务当设法绕越,以顺民情而免争执,不得勉强抑勒”,同时也禁止“钉子户”影响建设,如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官对“地主阻挠工役、聚众”要“妥为晓谕弹压”。

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颁布《全国铁路购地章程》,共18条。可惜章程操作性不强,没能实施。而同时的《沪宁铁路购地章程》则十分具体,详细规定了征地的各种细节,堪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早期范本。《沪宁铁路购地章程》把土地分為田地、房屋、坟墓、教堂、青苗农地等类别,由铁路和地方共同确定土地等级和地价,现场丈量登记,凭票领取征地费用。关于地价房价,该章程明确规定要以征地前的平常价格为准,参照本县其他未征地区域地价,排除征地拆迁户的主张,由铁路部门和地方官员、乡绅酌定。房屋主人愿意自行拆迁的,发给拆迁搬家费。不愿拆迁的,由铁路部门拆。迁坟、青苗、池塘鱼虾另给费用。

1913年,中华民国交通部新订《铁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55条,全国土地分为国有、公有、民有三类,铁路建设无偿征用国有土地,征用公有和民有土地需要协商定价。

当时中国地价东南高于西北,城市高于农村。特别是沪宁铁路沿线,地价全国第一。上海站租界附近每亩高达万元,一般百姓土地也是别处地价的10~20倍。铁路通车以后,“上海北站、南京下关、无锡等站附近地价,较原价增十倍以上”。10多年以后,民国高官蒋百里卖掉北京的一座四合院,居然买不起上海的一栋小洋楼。

“钉子户”难缠

利益当前,“钉子户”在所难免。《沪宁铁路购地章程》授权各地方官对钉子户可以抓人送官后仍然强征土地,按官府定价赔偿,“如有不肖痞棍,串耸抬价、借端阻挠、希图居奇违抗,一面送县严办,一面将标内地段先行拨归路工应用,照章应给官价”。

清代建造铁路、征地都是新鲜事物,“钉子户”与洋人、官府的斗争极具特色。中国最早的铁路吴淞铁路建设过程中,沿路人民各种对抗。据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申报》报道,路口造桥时,乡民屡次拔去木桩。官府出面训话,竟然遭到妇女数落,“殊形棘手”。最后在各地地保的劝解下,才算达成协议:“应用民田,议给巨价,并将工程逐段议归该处本地乡民,各认己田开筑,仍照给工价”。

有时候,“钉子户”的处理还需要上报朝廷批准。光绪末年,邮传部组建交通银行,在北京正阳门内西交民巷买了一块地作为银行的地基。这块地中间有镶红旗蒙古官房两所共10间、汉军官房6所共18间和一块空地,住户不同意征地。邮传部反复前往商量,住户声称这些官房被兵丁承领多年,属于自己出资添盖,如果让出来也行,多给银子。邮传部没法,只好专门向朝廷上折,奏请批准多用银子买个“官私两便”。皇太后、皇帝“依议,钦此”。

从中国第一条铁路开始,针对铁路的破坏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原因多样,征地显然是主要矛盾。光绪十八年,李鸿章就奏请对窃毁铁路电杆的行为定罪。后来,破坏行动发展到“路轨上之道钉、枕木及一切附属物件被匪偷窃者几日有所闻。小则阻碍通行,大则覆车毙命,或压坏货物”。

(摘自《文史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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