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助力东北地区生态振兴
2021-04-12魏勇伟林景源
魏勇伟 林景源
摘 要: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拥有肥沃的黑土和广袤的森林,但由于长期的过度开采,东北生态受到严重的破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振兴东北,关乎国家发展大局,保护东北自然环境,改革传统工业,是振兴东北的必经之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明确提出了“绿色法则”,用法律的手段助力生态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非法行为,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缺少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漏洞,并从全新的角度为东北地区的发展和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
关键词:《民法典》;东北振兴;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生态资源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水资源,尤其是森林资源共有1.24亿公顷,位于世界第八位。其中东北地区森林资源占全国总量的33%,且有面积广大的肥沃耕地,是我国的“大粮仓”。随着工农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正在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协调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摆在我国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推进环境和谐发展,我国一直着眼长远,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重大建设目标。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新的规定,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同时也为东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办法。
一、《民法典》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中引入了环境的生态价值纳入了物质的价值属性,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和肯定了人民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力,也称为“环境权”。环境权保障了人民拥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静权、阳光权、通风权等基本环境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请求权、起诉权等衍生环境权[1]。
(一)完善生态环境破坏追责的法律条例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严令禁止个人或企业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弃置废品等生态有害物质。对于对生态已经造成破坏的情景,省市政府、有关自然环境部门、检察机关都可依法提起诉讼。侵权人破坏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而情节恶劣者,被侵权人有权申诉惩罚性赔偿。
(二)明确对生态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国家机关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可要求侵权人进行一下赔偿。①将生态环境恢复至原先状态;②生态环境永久损失赔偿;③生态破坏所需的调查、评估费用;④恢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⑤合理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支出的费用。
(三)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法则”
民事主体进行活动时,因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写入《民法典》,成为民事活动中的基本义务,利用法律手段约束生态侵权行为,指导人民的生活消费和生产行为的绿色发展,引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权益的私法化,有利于鼓励广大群众加入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中国的宏伟目標中,也有利于政府机关和相关组织依法依规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并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和赔偿。生态系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表现在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上。同时《民法典》中也声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组织和单位都应在生产生活中尽量减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注重节约资源,这也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升至新高度。
二、东北地区生态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东北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地域辽阔,拥有大面积的森林和优质耕地,在我国生态环境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东北和华北的生态屏障。由于东北地区历史因素复杂,近百年来长期大规模的开采对东北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甚至一度到达“不可恢复的临界”。森林资源枯竭、水土流失严重、污染严重等众多生态问题曾严重影响东北的持续发展。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已正式纳入国家战略方针。政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宗旨,逐步改善东北地区的环境,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一)东北地区生态现状
2019年,辽宁省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标天数比例为80.7%,吉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级别天数比例为89.3%,黑龙江省全省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3.3%;2020年1—6月黑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有所下降,为88.3%[2]。三省空气质量问题虽有较大改善,但东北空气质量问题仍较为严峻,多地空气主要为轻度污染,少数天数指数则可达到严重污染等级。2019年辽宁省Ⅰ~Ⅲ类地表水断面占比61.6%,全省呈轻度污染水平,吉林省和黑龙江省水环境问题较为严峻,需加快水污染环境治理进度。
(二)东北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
1.空气质量污染
空气质量通常以环境中所含的SO2、CO、O3、NO2、P2.5和PM10作为污染物参考,其数值越高,表示该地区空气质量越差,形成酸雨、雾霾等现象的可能性就越高。而严重的空气污染则容易引起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疾病。出现雾霾现象则能降低可见度,影响交通正常运行。
(1)东北地区产能以燃煤为主
东北地区作为老工业区,能源结构单一,产能多以落后的老式燃煤为主。每年冬季集体供暖时燃烧大量的煤炭,导致释放大量的污染物,产生CO、SO2、CO2等大气污染气体,排放出的S也易致使雨水酸化,对城市造成酸雨腐蚀,影响水源质量。
(2)农户违规燃烧秸秆
东北三省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地形多以平原为主,水资源丰富,土壤肥沃,土质以黑土为主。优良的地理条件使东北地区成为我国的“大粮仓”,其中玉米作为最主要的农作物之一,种植面积超过全国的31.6%,仅黑龙江玉米种植面积约为1.1亿亩。每年玉米丰收时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秸秆,由于缺少有效的利用方式,同时也难以进行统一管理,时常出现农户违规燃烧秸秆的现象。秸秆中以C、H、O等元素为主,燃烧后会释放大量的碳氧化合物。虽然关于秸秆的研究进度较快,但依然缺少有效的解决方法。
(3)传统工业排放污染
东北作为老工业基地,工业结构落后,由于不合理的生产排放和较低的能源利用率使环境受到破坏,造成空气污染。经过长期的治理,东北工业排放得到有效缓解,但依然会排放大量的SO2,对空气造成污染。
(4)汽车尾气排放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遍,汽车尾气排放量也成为污染空气环境的一大原因,汽车尾气中含有固体悬浮微粒、氮氧化合物、硫氧化合物以及铅等重金属物质。尾气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除了危害人体健康之外,大量的排放也容易导致酸雨现象和城市热岛效应的发生。
(5)城市气候因素
东北部分城市污染属于静稳型重污染或易形成逆温型,两者都属于天气条件所造成的污染,均使大气污染物难以扩散,长期累积。而持续的晴天或高温湿润气候也会加重雾霾污染。
2.水资源紧缺
(1)水资源分布不均匀
东北水资源丰富,但存在空间上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并呈现出东多西少、北多南少,导致部分地区属于缺水地区。而发达的工农业用水也减少了人均淡水资源,使得水资源开发效率较高,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2)水资源利用量大,易造成污染
工业区生产用水量大,部分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严重,而酸雨也使东北整体水质变差。部分地区水质超标,不适合饮用,进一步加剧了淡水资源的紧缺。东北松嫩平原主要污染物为亚硝酸盐氮、氨氮、石油类等,下辽河平原主要污染物为硝态氮、氨氮、挥发酚、石油类等,各大中小城市地下水污染程度不同,其中哈尔滨、长春、佳木斯、大连等城市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
(3)过度采集地下水造成危害
多数城市通过地下采水增加水量,超采地下水则会导致地下水形成沉降,使地基变形或下沉,降低土壤防洪的能力,同时也会危害道路和建筑的安全。平原地区超采则容易造成水位下降,影响水资源的循环和利用,导致土地盐碱化。
(4)土地沙漠化
土地荒漠化严重,湿地缩小。东北三省过度的开发使黑土层水土流失严重,草场退化。仅黑龙江省潜在沙漠化面积近200万亩,荒漠化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亿元。
(5)城市扩张
东北正值振兴时期,东北经济发展明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蓬勃的城市化。2017年,辽宁省城镇化率56.65%、吉林省为59.4%、黑龙江为67.4%。城市的扩张加大了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和能源的消耗,同时也开拓了大量的生态环境。但农村和城市的转型也使能源结构升级,使工农业向第三产业发展,从而减轻了污染物的排放。
(三)生态环境恶劣阻碍东北振兴
历史证明,城市生态环境的质量将影响城市的发展,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生态化、降低污染排放、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东北地区拥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城市多以采集型城市为主,传统工业发达,具有强大的建设基础和较为良好的基础设施。但随着资源枯竭、产业结构失衡,在高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下,东北生态环境日渐衰退,成为阻碍东北振兴的重要因素之一。振兴东北要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角度,统一发展东北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农业基地,也是华北、东北的生态屏障,振兴东北则需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让当地积极发展生态产业、绿色产业,实现结构升级,形成可持续发展。
三、《民法典》助力东北生态环境振兴
(一)法律约束破坏环境的行为
《民法典》提出了民事主体需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即让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基本要求和基础保障。对于侵犯生态环境的侵权人,则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修复所破坏的环境,若有造成永久伤害的情景,应依法处理并赔偿损失。工厂排污属于政府管制的行为,是政府授予私人主体可以使用环境的法律利益。为防止工厂排污对环境造成较大损失,法律核定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指标和方式,通过法律约束工厂减少环境破坏的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绿色发展。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是较为普遍的污染方式,划定工业排放的废弃物标准,推广绿色生态发展,对于水资源和空气质量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东北地区农业种植面积广泛,且玉米作为主要的作物之一,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秸秆。由于现阶段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常出现大量农户私自焚烧秸秆的情况,不合理的燃烧排放成为东北地区雾霾严重的主要原因。《民法典》要求个人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通过反对禁止农户私自违规燃烧,保障了空气质量的可调控性,同时也将促进秸秆回收类产业的发展。
(二)法律要求破坏环境行为人负相应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益范畴,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激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主动维护良好生态的环境,同时也为法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提供了条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为客观事实,“故意”为主观要件。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質[3]。只要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降低环境质量,以及因侵权人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恶意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为我国生态环境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威慑性的法律工具和便利的法律条件。专章阐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赔偿,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的,国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成本。同时,要细化损失和赔偿费用,包括从损坏到修复完成期间因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破坏环境损失、永久性破坏环境造成的损失、调查鉴定费用、防止事故发生的合理清污修复费用等。
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成本通常较高。为避免侵权人因赔偿而破产,《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方式。为避免资金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长期恶化,无法得到有效修复,《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构建了生态损害赔偿预付款制度。
(三)提供现代环境治理新方法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惩罚性赔偿,即法律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规定首先承担修复责任的是破坏者,其次承担修复责任的是国家,这是从行政治理向市场或私法治理、公法治理的转变,以私法治理为基础。
《民法典》对生态保护的表述,为“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系统地构建了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拓开拓了一条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新路,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重要法律工具。
(四)促进乡村振兴
《民法典》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地位,即其拥有自主运营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经济活动、集体所有财产、依法申请法人资格的权利。取得集体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可向政府有关单位申请登记、规范管理,并分配独立的社会信用代码,从而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及成员法律资格[4]。其次,《民法典》中详细阐述了资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有助于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让土地权益深入人心。土地是农民的核心权利,提高农村土地生产力,有利于逐步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乡村生态产业振兴。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5]。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推进扶贫开发和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以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升级、农村进步、农民富裕。建设美丽的生态宜居村,是抗击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四、结语
《民法典》以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指导,明确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提出了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的义务,并对生态环境侵权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规定。将“绿色原则”加入法律之中,落实生态文明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了我国人民生态价值观和持续发展意识的提高,也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106-15.
[2] 孙广兴.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态势及其可持续发展对策.科技经济导刊,2019(22):104.
[3] 宁法.《民法典》与“三农”问题治理.农业知识,2021(1):47-50.
[4] 柴瑞娟.民法典为实施乡村振興战略提供法律保障.理论导报,2020(7):18-20.
[5] 中国人大网.张全收:用民法典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EB/OL].(2020-07-02)[2021-03-02].http://www.npc.gov.cn/ npc/c30834/202007/f896af1637dd4333ab0fd2f22dc68bb9.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