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法律保护问题
2021-04-12孙怡琳
孙怡琳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1 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现状
近年来,随着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与开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承担教育、研究和收藏等功能的博物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孕育出了各类文创产品,通过文物复制品、博物馆出版物、馆藏文物数字化等多种形式开发和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众对于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和认知方面的不足,也相应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但我国博物馆文创产品较国外而言发展较晚、发展速度较慢、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而争议频发。以故宫博物院为例,同样遭受过侵权并引发纠纷,严重损害了故宫博物院作为文创产品开发主体的正当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国家文化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故宫博物院在应对纠纷时总能积极正面面对问题,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值得其他文创开发企业和博物馆学习的[1]。如何在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有效保护权益受损方的正当利益,促进博物馆文创产品行业健康发展,正逐渐成为其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包括故宫博物院在内所有文创产品开发者都必须面对的问题[2]。
1.1 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种类
目前,故宫博物院经过多年对馆藏文物的整理,已将25大类180余万件文物藏品呈现在观众面前,丰富的馆藏文物成为故宫文创产品研发的基础,已研发了9 170种文创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和追捧。2016年文创产品销售额已经增长到10亿人民币,故宫淘宝旗舰店收藏量已达80万,文创产品收入逐渐成为故宫收入的主要来源。现有种类代表包括故宫娃娃类、故宫文具类、故宫彩妆类、故宫饰品类、故宫扇子类、包袋服饰类、创意生活类、家居陈设类、国礼之选类、节日礼品类等多类文创产品,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丰富的种类受到了不同消费者的高度评价,利用博物馆特有的元素打造了故宫博物院专属的高质量文创产品[3]。
1.2 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模式
文创产品和一般商品最大的区别就是文创产品具有文化内涵、艺术内涵和人文情感。人们通过文创产品能够追溯过去的生活、记忆和文化,而故宫博物院作为非营利性馆藏机构并不能作为文创产品的开发生产方,近些年来,除了世界顶级博物馆组织架构包含了开发部门之外,绝大多数博物馆均疏于此,虽然文创产品的开发正火,但博物馆并不聘用专业产品经理、产品设计师,仅有部分博物馆拥有为数不多的美工人员。因此与企业的合作成为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主要思路。2009年7月22日,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继续扩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2017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中央本级项目的通知》,重点提出了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由此看出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植力度进一步加强,从制度层面保障并支持了故宫博物院及其他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者与企业合作。另外,还可以委派专门负责人员前往企业、工厂实地考察,回到故宫之后选取代表性强、有特色、易开发的文物和古建筑,提出想法和设计理念,由企业进行专业设计,创建产品样品,由故宫审核后交由工厂批量生产后进行市场销售[4]。
2 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法律保护问题
由于该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相较于国外对博物馆,我国对文创产品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比较有限,这个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博物馆学和知识产权法学两个学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时有发生,但涉及博物馆文创产品的侵权案件真正引起重视的是在信息化网络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数字化博物馆和文创产品行业。数字化博物馆的建立拓宽了公众对于博物馆的参与渠道,文创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方便了文化的传播,但同时带来的是侵权行为的增加。
2.1 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就博物馆而言,知识产权这一人类创新思维的智力成果主要包含版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权、工业设计权五种,具体体现在博物馆中有博物馆著作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权、工业设计权等几种表现形式。因此,博物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博物馆、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三者相交叉的重合区域[5]。
1999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中国宋元瓷器图录》两本书。有开发商在未经故宫博物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书中故宫博物院版权所有的790张图片,且标出“参考价”。还有部分开发商利用这两本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文创产品开发,主要使用图片在封面和外包装。2001年,故宫博物院就此事起诉中国商业出版社和相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中国商业出版社在报纸《光明日报》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余元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相关开发商也停止继续发售已经侵权产品,赔偿一切所得并道歉[6]。
本案的关键在于界定博物馆对于两本书中收录的790张图片具有独创性进而是否具有著作权。虽然博物馆只负责对文物进行收藏、登记、整理,但是许多博物馆人员参与整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被界定为整理作品的创作行为,例如本案中博物馆毫无疑问地享有对于文物的拍摄著作权[7]。
2.2 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版权保护不力
2001年,故宫博物院开始对馆藏的百余幅名画进行仿真印制,制作名画文创产品在自家平台出售,故宫博物院和此次文创产品开发的合作伙伴将仿真名画送到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扫描成电子版留存。此公司却在扫描时保存了底稿,后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私自打印在市场上出售赚取不当利益。故宫博物院随后以侵犯仿真古书画的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提出相关理赔要求[8]。
这次故宫的“维权之路”却并不顺利。虽然我国《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博物馆或许可单位之外的书画、工艺品等私人的纯复制字画行为是禁止的,但并没有明确临摹产品是否适用,也没有此类文创产品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此做出判定。仿真作品虽然源于故宫馆藏的作品,但却是复制的作品,没有独创性,不能被当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此案的诉讼理由是值得商榷的,对于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违反合同法和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故宫博物院文创版权遭受到侵权但无法维权的原因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故宫博物院对于自己享受的版权保护不力,电子版留存他人手中却没有签署任何有关保护的协定或合同是对自身文创拥有的版权的不负责任,故宫在今后与企业的合作中应注意并防范侵权案件的发生,以防悲剧重演[9]。
2.3 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授权和监管不力
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企业参与到博物馆文创开发行业中,故宫博物院还探索开展了监制项目,监制项目是由开发商进行调研、提出研发方案和销售渠道,递交故宫博物院,对于这类包含故宫元素的文创产品进行监制、调查和监管,进一步完善产品,提高故宫品牌效应和品牌影响力[10]。
2018年3月22故宫博物院淘宝网文创旗舰店推出了首款“宫廷”娃娃文创产品,受到了网友的追捧,一天内销售量、收藏量达到了700多。但随后争议之声随之而来,眼尖懂行的网友发现此款故宫娃娃与日本知名品牌AZONE出品的娃娃有很大的相似程度。针对争议,“故宫淘宝”发布说明称:娃娃头部外观是故宫淘宝设计师原创手绘,历时3年开模打样,才磨合成功,形象独一无二,市面上不可能有同款。娃娃的服饰、头饰、花盆鞋也是故宫淘宝设计师原创设计的,享受知识产权,而娃娃身体部分为合作工厂提供。因此由故宫方面授权的娃娃由于合作厂家对于娃娃身体的设计存在可能的侵权行为,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发现问题的当天下午,故宫就果断停止销售并将已售出的娃娃召回,无条件退款并“感谢大家对故宫淘宝的监督”。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故宫在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授权和监制上出现的问题,导致产品开发失败,在舆论中损害了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的形象,造成了信誉和经济方面的损失。虽然故宫博物院在面对争端时的做法得当,处理及时,但故宫博物院在今后的文创产品授权和监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授权企业的实力、信誉等问题和监制到位,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措施
3.1 加快博物馆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文创产业蒸蒸日上,文物的研究部门、文创产品开发部门都需要大量专业人才,高校作为文化的教育和传承机构,应顺应趋势、针对社会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教学改革,有针对性地增设相应学科、课程以及增加与博物馆等相关社会组织机构的联系,加强合作,完善教育体制机制,加快人才培养速度。故宫博物院自身也应该开设相关课程,聘用专业老师,建立完善教学体制,挑选优秀人才进行从业前的专业培训和指导,丰富博物馆人才体系,建立更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故宫博物院文创事业输送人才。同时凭借自身影响力主动与各高校合作,开设针对性较强的课程,参与毕业生人才选拔,选取针对文创产品的博物馆及法律类专业人才,找到真正懂文创产品和懂法律的人加入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行业中来,进一步提升自身实力。
3.2 组建博物馆文创产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形成保护力量
故宫博物院作为博物馆文创行业中发展最好且经验最丰富的博物馆之一,应当作为表率牵头组织博物馆文创行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组织更多博物馆、纪念馆等相关文创产品开发主体加入进来,共享经验、应对方法等有用信息,并共同出台行业内法律法规条文,使得该行业更加专业化。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涉及博物馆学和知识产权法学两个学科,作为交叉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应该加强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如果能够有真正懂法律、懂文创产品的博物馆界或法律界的专业人士管理或加入博物馆文创产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一定能够有效增强博物馆文创行业的力量,丰富保护和维权手段,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
积极实施博物馆文创产品创意开发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随着“知识付费”时代的来临,人们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愿意为其付费,这对于博物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人们会愿意为文创产品付费,能够有效刺激博物馆与企业的合作,更好地生产高质量文创产品,另一方面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有利于故宫博物院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心服务大众。
现如今是互联网时代,网络的应用和普及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借助互联网加强教育和宣传,宣传大众参与保护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创产品进行了推广作用。加上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庞大的手机用户群体开发相应的APP或官方微信公众号,能够有效扩大宣传的受众群体和数量,由专业人士发表相关文章进行推送以达到教育和宣传的目的。
4 结语
故宫博物院这一公益性、文化性场所正随着经济发展大势和国家优势政策,将传统单一的文物收藏和参观场所逐渐转变为“互联网+中华文明”的新型发展模式,文创产品开发是新兴事物,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典型代表。如何既保证其发展态势良好又能够发展得健康、安全,对其进行有利于全博物馆文创事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关键的新问题。但打造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和开发的博物馆交流平台是不变的初心和动机。通过系统地研究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市场经济大海中航行的博物馆文创产品事业必将乘风破浪,一往无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