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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方式”对维护东南亚区域稳定的影响分析

2021-04-12李紫欣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东南亚成员国协商

李紫欣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东盟是当今东南亚地区最重要的区域组织,随着东盟组织的建设及实践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东盟方式”这一独具特色的东盟成员国与对话伙伴国间协调冲突、促进合作的规范体系。“东盟方式”的内涵与特点决定了“东盟方式”对维护东南亚区域稳定具有双重影响,对其进行分析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东盟方式”,并为其他区域组织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的探索提供借鉴。

1 “东盟方式”的内涵及发展

1.1 “东盟方式”的内涵

“东盟方式”(ASEAM Way)最早产生于东盟初创时期,东盟初创五国的政府部长在非正式的高尔夫休闲活动和交谈中逐渐达成关于建立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共识。印度尼西亚的穆托波将军是较早使用“东盟方式”一词的人之一,其将东盟的成功归结于以协商为标志,处理东盟成员国所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1]。新加坡前外长贾古玛将“东盟方式”总结为“非正式性,组织最小化,广泛性,深入细致地协调以达成一致,和平解决争端”[2]。由此可将“东盟方式”定义为一套具有东盟特色的成员国与对话伙伴国间协调冲突、促进合作的规范体系,其实质是东盟一体化的精神与理念,是东盟国际关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东盟方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进程,成员国间以非正式的形式进行一致性建构,以非冲突性的形式进行讨价还价,共识的达成经历了一个反复协商、不断修订和逐步增进的过程。

1.2 “东盟方式”的发展

“东盟方式”在东南亚多元文化的土壤中萌芽,因符合东南亚各成员国的需求而迅速得到认可与推广运用。东南亚各国因其民族构成、文化遗产以及独立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各异,形成了各国独具特色的文化。各国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影响,没有哪一种文化能够独自占据主流地位,形成了彼此交融的文化均势。且东南亚国家大多为“二战”后经过漫长的反殖民斗争而取得独立的新兴国家,经历了黑暗屈辱的被殖民历史,因而有着强烈的民族意识以及反对外来国家干涉的意识,文化的多元复杂性与民族主义思想并存,深刻影响民众或国家的思维方式,稍有不慎便容易引发冲突甚至战争,成员国之间的交往变得谨慎。面对上述情况,东盟不寻求采取制度化的手段将区域内国家纳入一个严密的框架内进行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缩小差异,统一各国行为方式,而更倾向于采取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营造相对宽松的文化氛围进行协商,促成合作,由此催生了“东盟方式”。

“东盟方式”因符合东盟各成员国的需求而迅速得到推广和运用。首先,“东盟方式”满足了“二战”后取得独立地位的东南亚国家相互联合以增强整体影响力的需要,从而保证各新生民族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东南亚地区的新兴民族国家都存在重视独立和维护本国主权的共同点,“东盟方式”所具有的松散、非正式的特点满足了这一需求,从而能有效避免成员国间的冲突。其次,“东盟方式”满足了东南亚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新兴独立的各国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发展本国经济,由于独立之初,单个国家力量有限,故而“东盟方式”为满足各国间加强经济合作,形成经济发展的合力,提升经济效益方面的需求提供了渠道。最后,“东盟方式”满足了东南亚国家避免卷入大国竞争、避免本国内政被干涉的安全需求。如1971年发表的《吉隆坡宣言》是东盟公开进行政治合作的第一次尝试[3],面对当时英军撤出东南亚、美国战略收缩造成的国际形势变化,东盟提出了“建立中立区”的主张,以满足东南亚各国避免卷入大国实力纷争和大国对本区域内成员国内政进行干涉的安全需求。可见,“东盟方式”与东盟各成员国需求的契合推动了其运用与发展。

2 “东盟方式”的特点

2.1 非正式性

“东盟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非正式性。其对制度化的理解不同于欧洲联盟,欧洲联盟寻求紧密的制度框架以规范成员国行为,建立了一整套的法规和正式的超国家机构对地区事务进行管理,而东盟更注重通过习惯性的对话逐渐建立机制,其机制构建的要旨在于探索如何在新理念下相处。“东盟方式”的非正式性表现在通过的决议不是通过制度的强制力执行,而是依靠东盟成员国的自觉履行。国家间合作的达成或继续有时候不是根据某项正式具体的协议,而是依赖成员国领导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与私下协商。这种以非正式形式建立起的合作机制因具有非法律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而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在合作进程的推进中,东盟不强求所有成员国步伐的一致,而是强调参与及合作范围的自主划定,东盟成员国甚至可以单独同域外国家开展合作,在此情况下,东盟的机制无法正常发挥应有作用。东盟充分尊重成员国的主权,认为这种主权限制下的非正式性交流合作有利于成员国的和平共处,能够有效避免矛盾和冲突,从而保持东盟内部团结,维持地区稳定。

2.2 协调一致性

“东盟方式”协调一致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一致的基础上决策,即东盟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决策都需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二是如果不能妥协,则搁置争议,即对成员国出现分歧而无法调和的矛盾,不是去寻求解决,而是采取搁置的方式处理,对成员国不能达成既定承诺的情况,不会对其进行制裁,而是通过新的协商达成新的共识;三是个体利益服从组织整体利益,原则上各成员国的利益不能与东盟的整体利益冲突,但若某成员国的利益与整体利益无法达成一致时,则采取搁置争议与分歧的方式处理。协调一致原则力求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中达成共识,甚至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采取搁置问题的方式,实质上多少带有一些回避问题的意味。

2.3 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最早出现在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法国等欧洲国家也对其作出了相关阐释。“二战”后,东南亚地区深受殖民压迫的国家积极投身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中,纷纷获得独立,随着各类国际组织和规范的建立,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原则获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遵守,对战后世界普遍认同的既有国际规范的继承,成为“东盟方式”形成的重要基础,其权威性和普遍性也得到了东南亚国家的认同并加以借鉴,从而为东盟的合作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干涉原则主要包含不干涉成员国的内政,以及不采取干涉的手段(包括军事干涉和非军事干涉手段)解决冲突和争端两个方面。在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东盟不是公开发表言论进行谴责或依据相关条文采取制裁行动,而是依据不干涉原则的要求调解成员国内部或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维护东盟的团结和谐。

3 “东盟方式”的积极影响分析

3.1 和平解决矛盾与冲突

“东盟方式”有利于为对话国营造相对宽松的环境氛围,从而采取和平而不是武力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东盟成员国受到严格规则和制度的约束较小,可以采取更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争端。此外,“东盟方式”以非正式方式建立共识,能有效避免东盟内部矛盾进一步扩大,引起更大范围的地区动荡。东盟对缅甸问题的处理正是“东盟方式”发挥作用的体现之一,国际社会在对待缅甸问题上分为两方立场: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一方采取强硬的方式,支持孤立缅甸,另一方则支持与缅甸进行“建设性接触”[4],以渐进的方式推动缅甸民主化进程。东盟认为将缅甸问题公开化或采取强硬措施只会让缅甸问题进一步严重化,因此选择了第二种方式,通过加强东盟成员国与缅甸之间的经贸往来、增加外交接触等非正式的方式逐渐影响缅甸军政府的立场,促使其做出改变,从而将缅甸问题的对话限制在东南亚区域内,有效避免将缅甸问题造成的影响扩展到国际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处理方式并没有违背“东盟方式”中的不干涉原则,而是对该原则的灵活运用,在较为宽松的氛围内,以和平温和的方式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从而解决问题,此种方式有利于维护东南亚地区长期的和平与稳定。

3.2 增进了解与合作

“东盟方式”最集中的体现是相互间关系的非正式化(Imformality)[5],即强调营造放松、自然的协商环境,形成心理暗示,减少成员国间的不信任,增进国家间的相互了解,提升战略互信,从而更加真切、诚恳地探讨所面对的共同的问题。东盟地区论坛(ARF)这一多边安全机制的运行便是“东盟方式”发挥作用的体现。东盟地区论坛建立了多个地区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的渠道,通过对话和协商机制来建立战略互信,为维护地区稳定与安全共识的达成提供了平台,强调以让各参与国感到舒适的步伐前进,并在全体参加国广泛协商的基础上一致决策,其运行模式实质上是“东盟方式”的生动体现,并强化了东盟在东盟地区论坛中的主导作用。此外,“第二轨道”沟通交流的载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和一些智库,如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学术界以及智库的论坛思想库。这些“第二轨道”的沟通和交流是“东盟方式”非正式性特点的重要体现,在宽松和谐的环境中达成共识,为增进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拓宽了渠道。

3.3 促进“东盟意识”形成与夯实

亚历山大·温特指出,文化选择是一种进化机制,是身份构成的途径之一。同一性来自文化和价值观,当同一性产生后,个人或群体会产生一种“我/我们是谁”的意识,由于文化和价值观的不同,这种意识是区别不同的个体和群体的标志之一,并逐渐演变为个人和群体的身份[6]。“东盟方式”使东盟有别于其他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意味着“我是东盟人”这样的“东盟意识”开始出现,因此可看作东盟的身份之一,有利于促进东盟的群体融合和团结,提高群体凝聚力。“东盟方式”有利于东盟认同感的培养和提升,促进成员国间的融合共处和东盟文化的形成,加强对“东盟意识”同一性的建构,从而增强东盟的内部凝聚力。由此,团结凝聚的东盟可以使其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在国际舞台上,用同一种声音表达东盟整体的利益诉求,提升东盟与其他大国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增强东盟的地区主导作用与国际影响力。如东盟“10+3”机制的建立是为了整合东亚力量,提升东亚和东南亚在国际经济谈判中的影响力,增加其与欧洲经济体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谈判的资本,展现外交风采,同时帮助东盟在东南亚地区发挥地区主导作用,维护地区稳定与发展。

4 “东盟方式”的局限性分析

4.1 难以调和成员国核心利益的冲突

“东盟方式”内部协商的非制度化和非正式性意味着缺乏具有强有力的规则约束,特别是当成员国之间的安全利益不一致而引发利益冲突时,东盟成员国都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互相之间很难让步。加之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规则制度来调和成员国间的核心利益矛盾,冲突的影响范围很可能进一步扩大,波及更多国家或地区。按照协调一致原则规定,如果成员国不能妥协,则搁置争议。由此看来,在“东盟方式”下的协商,在涉及国家安全等核心利益的冲突不能妥协的情况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而只是维持成员国间表面和谐的协商氛围。

东盟的反恐政策的实施是“东盟方式”难以调和成员国核心利益冲突的体现。东盟防长会议是东盟建立的亚太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之一,在海上安全、反恐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其制定了一定的关于加强反恐合作、增加反恐演练、反恐信息共享的反恐政策,但由于各国对自身安全利益的考虑各不相同,阻碍了东盟反恐共识的建立。部分成员国认为东盟内部的反恐合作机制不完善、合作欠紧密无法满足国家的安全需求。因此,相比参与内部的反恐合作,东盟成员国更倾向于依赖域外大国的力量进行反恐。如泰国出于恐怖主义对其旅游业造成巨大冲击的忧虑,以及菲律宾出于与美国的盟友关系的考虑,两国纷纷与美国拉近距离,寻求与美国在反恐方面的合作与保护,希望借助美国强大的反恐力量满足自身的安全需求。由此看来,虽然东盟内部形成了一系列反恐的合作协议,但最终出于对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各成员国更寄希望于与东盟外的大国加强合作进行反恐活动,导致东盟内部的反恐合作难以落实。

4.2 阻碍组织制度建设的进程

“东盟方式”的非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东盟的组织制度建设的进程。虽然东盟内部存在主管相关方面事务的官僚机构,但在非正式性的特点下此类官方机构的约束力较小,对各国作出决策的影响程度低。“东盟方式”下的机制建设虽有成果,但缺乏强制执行力与约束力,也没有关于违反规定的相应惩罚行为,不利于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以规范和约束成员国行为,成员国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的行为带有极大的自主意愿色彩。这种自主性和非制度性导致东盟成为一个松散的区域组织,阻碍了东盟组织制度建设的推进,而机制建设的进程又将进一步影响东盟建成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三方面共同体的进程,使得东盟“一体化”的进一步推进受到影响。

4.3 不利于扩大东盟的国际影响力

如前文所述,“东盟方式”的非正式性和协商一致原则易导致东盟成员国间的核心利益冲突难以调和,东盟内部无法达成共识去形成一个统一的解决对策,在国际舞台上更难以做到“用同一个声音说话”,从而削弱了东盟作为一个整体与域外国家协商谈判的能力。例如涉及“南海问题”的“六国七方”,大多数国家为东盟成员国,但因其在涉及领土主权等核心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利益不一致,各国意见不一,东盟内部无法形成关于“南海问题”的统一立场和态度与区域外的中国进行谈判,使这一问题的解决进展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盟与中国的关系,不利于和平友好的区域组织国际形象的建立。对比另一个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组织——欧洲联盟,其通过内部的协调已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故而在国际谈判中通常以一个利益方的身份出现,提升了其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国际影响力。可见,“东盟方式”协商的非正式性和低效直接影响了东盟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世界政治不断走向多极化的今天,东盟若想提升作为其中一极的国际影响力,需要先克服“东盟方式”带来的消极影响。

5 结语

“东盟方式”在和平解决矛盾与冲突、增进成员国间的了解与合作以及“东盟意识”的形成与夯实方面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但因其自身特点的缺陷,导致其对东盟成员国核心利益的调和、组织制度建设的进程以及国际影响力的扩大产生了消极影响。“东盟方式”作为具有东盟特色的成员国与对话伙伴国间协调冲突、促进合作的规范体系,是东盟这一区域组织不断发展的产物,将继续对东盟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如何发扬东盟的地区特色,扬长避短,使“东盟方式”更好地适应东南亚区域环境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帮助东盟成长为更成熟的区域组织,在东南亚地区乃至世界上发挥更具有建设性的作用,是东盟成员国需要不断思考与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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