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4-11马文亮
马文亮
(张掖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甘肃 张掖 734000)
1 概述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首次明确强调要“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生态安全则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生态安全的举措诸多,其中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化解环境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有效手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分为政府相关部门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责任划分上,政府部门为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为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解决两个主体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对策措施,将促进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序推进。
2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隐患分级标准不够明确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中对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定义为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或者可发展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安全状态或缺陷。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角度考虑,根据隐患定义,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根据可能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隐患可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特别重大隐患四级。而从企业层面分析,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明确了“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两级”。政府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排查隐患分级方面的界定不够清晰,易造成两个不同主体排查出的同一隐患,因两者之间的辨识标准依据不同,出现隐患定性不一致的情况。
2.2 企业层面
2.2.1 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里明确要求企业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3]。但在具体落实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此项工作大而化之,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未形成完善的隐患排查制度和排查机制,如有些企业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混同于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表现在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档案作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资料应付检查,甚至有些企业不了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薄弱。
2.2.2 排查人员能力水平不高
《指南》中将隐患排查的内容分为环境应急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部分,一是从管理制度上的排查,排查的内容相对稳定,简单易排查。二是从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上面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主要为水、气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方面,排查内容较多且动态变化。但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对隐患认知较少,缺乏对指南系统的研究学习,排查人员能力水平不高,仅从相对静态的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排查,而对易出现事故且需动态管控的重点环节的隐患不会排查。
2.2.3 全过程闭环排查治理机制尚未形成
企业完整的排查治理应包括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需要结合自身环境风险等级,确定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的方式和频次。但部分企业只有日常排查一种形式,缺乏系统全面的综合排查和专项排查,长期单一形式的排查,易造成排查人员的倦怠心理和麻痹思想,忽视隐患查处、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造成自查、自报环节落实不到位,后续自改、自验环节就无从谈起,导致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缺失。
2.3 监管部门层面
2.3.1 排查内容针对性不强
从隐患的定义分析,构成隐患的要素有两点,两者须同时满足条件,一是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或者可发展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安全状态或缺陷。在隐患排查工作推进过程中,监管部门虽有《指南》作为借鉴参考,但仅限于排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问题,而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隐患,尚未有指导监管部门的具体规范标准、技术导则等。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的标准依据,加之隐患排查的内容范围较大,排查内容不易把握,造成隐患排查重点偏离或不全面,或未考虑环境违法问题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形,将环境违法问题等同于隐患,造成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性不强。
2.3.2 联合排查长效机制建设不完善
隐患主要来源于各类环境风险源,包括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存储和装卸环境风险物质的港口码头,环境风险物质内陆水运及道路运输载具,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及成品油长输管道等[4]。由此可见,环境风险存在于各个领域,如不开展有效的监管和治理,风险将转换成隐患,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同时,隐患之间也会相互转换,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也可能转换成为环境安全隐患。基于此,仅靠生态环境部门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很难预防其他隐患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虽然,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能够密切协作,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往往是在重要的时间节点或重点行业领域方面,但未形成完善的长效合作机制。
2.3.3 信息化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实践证明,“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在推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变革、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5]。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中,虽然一些省市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性实践,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系统的信息化平台。在实践中,隐患排查治理在隐患识别、隐患问题建档及挂牌督办、督导治理等方面,基于排查人员认知、经验、经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6],受制于人的影响因素较多。首先是隐患问题的识别需要靠监管人员的自身业务能力水平决定,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隐患排查的效果。其次在隐患问题建档后,需要动态管控,仅靠人工复核、纸质及电子台账等形式管理,很难实现隐患治理动态监管。最后在隐患问题挂牌督办治理方面,现有的工作模式在增加监管部门及隐患问题单位管理成本的同时,在向上级部门报告挂牌督办成效时存在着滞后,亟需一个完善系统的管理平台解决上述问题。
3 对策
3.1 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指南,统一排查标准、明确排查内容、规范隐患判定标准,实现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监管部门隐患分级标准一致,明确不同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内容及重点,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7],促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规范、有标准可依。
3.2 建设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具有隐患识别与分析、预警、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功能的智慧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效衔接生产经营单位与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管部门对环境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工作,达到对隐患治理全面、动态监管的目的,实现隐患问题治理分级分类、闭环管理、政企互通、上下联动的信息化管控机制。
3.3 建立部门联合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联合排查的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对不同行业领域内的重大隐患共同研判,对可能转化为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共同督办治理。在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环境隐患问题的基础上,将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环境隐患作为排查重点,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良好局面。
3.4 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对从业人员知识面、专业性、责任心要求较高的综合性工作,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从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人员基础理论知识水平,以“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责任自觉,切实提高人员工作的责任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和业务素质。
4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同时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8]中,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重要调查内容和追责依据,所以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共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