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电价补偿机制促进云南绿色优质中小水电事业发展
2021-04-11蔚立军
蔚立军
摘要:云南省是水电大省,水电作为绿色可再生能源,在保证生态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生态电价补偿机制,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
关键词:绿色;小水电
一、云南小水电发展概况
云南省中小水电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径流水电较多的特点,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3000万千瓦,围绕云南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珠江、红河和伊洛瓦底江(上游)六大水系,中小水电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全省各州市都有中小水电站。目前,全省129个县(市、区)中有118个县(市、区)建设投资建设了中小水电站。全省70%的农村人口用电、90%的农业生产用电来自中小水电站。近年来,云南中小水电在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已发展成拥有2800余座电站,装机容量近2500万千瓦,2019年发电量达737亿千瓦时,占全省电力总装机容量20%以上。
二、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电力供需形势严峻而遭受阻
当前经济形势下,电力供求不均衡,中小水电资源整合受阻。在当前的政策下,中小水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上网。但所有的优先都是基于同一时期、同一形势下的优先,若整体的经济形势不好,用电需求较低,也无法保障全额上网;
(2)资源整合所需资金压力较大
中小水电资源整合,需要的资金量较大,需要建立一个较为稳固的资金来源渠道及较低的资金成本;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保障是中小水电资源整合及后续良好经营的关键。
(3)卖方存在中小水电资源涨价预期
随着新电改的深入推进及相关红利的逐步释放,很多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在组建售电公司的同时,也瞄准云南中小水电资源整合,以便打造“发售一体化”产业链条而占领未来市场先机。加之,云南省政府又叫停中小水电开发,存量中小水电的整合,形成较大的竞争格局。即使在当前电力严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中小水电卖方也存在着涨价的心理预期。
三、生态补偿电价及计算方法
前人对农村小水电电气化、管理与规划提出了要求。2014年,以《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的立法解释为背景,汪劲讨论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叶舟运用经济学产权理论及其外部性原理、生态系统空间牲和栅格模型,并结合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了制度基础和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政策框架。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归纳与类比,安果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与调整,应围绕生态补偿机制的健康、良性以及可持续运转来进行。
2005年国家出台《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律的出台普遍加快了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步伐,且法律中的许多条款与小水电行业多年的呼唤及政策建议相吻合,如对可再生能源合理定价。2019年11月20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将在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福建、江西、贵州、海南四省,以及我国率先建立跨省流域补偿机制的安徽省,选择50个县(市、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小水电生态补偿的两面性,将生态补偿分为“增益补偿”和“抑损补偿”两种类型。本次生态补偿电价属“抑损补偿”,主要补偿小水电因河道生态环境修复而枯水期限制运行的损失。
生态补偿电价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 研究对象(电站)年利用小时数为 T,近 3 年发电量为A,引水流量 Q,上网电价为 V,水头 H,p 为引水流量减少百分数,v 为上网电价上调百分数。
(2) 电站出力 P=KQH。
(3) 年发电用水量 = 设计流量* 发电小时数。
(4) 电站的效率,W1=PV。
(5) 考虑生态下泄的情况下,W2=P(1-p)V(1+v)。
(6) 在保证电站收益不变的情况下,W1=W2。
(7) 最终算出 v,即 v=1/(1-p)-1。
四、促进水电事业绿色发展必须建立生态电价补偿机制
之前水电的规划、开发利用并未进行长期考虑,导致下游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影响了生态环境,现在必须强调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落实生态流量,建立生态电价补偿机制。
生态电价补偿机制的建议:
(1)落实水电水电上网电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在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放开、实施市场化交易之前,中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2)建立绿色水电电价补偿机制;
参考已经落实并实施顺利的各省、市生态电价补偿机制,研究适合本省省情,在能够有力保证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完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建立云南省绿色水电电价补偿机制。
(3)保证水电上网,对上网电价进行全额收购
由于水电站下泄水资源和水电站市场化需求,造成不能对电价的全额收购,针对此类情况,应优先保证水电上网,建立健全的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评价制度,全价收购绿色水电电量。
(4)与各地政府加强沟通交流,争取资金投入
对企业增设或改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进行补助将水电企业增设或改造生态流量泄放安全设施及有关监测设施纳入政府重点推动的民生工程,积极争取有关建设资金给予,减轻水电企业负担。
对企业革新或改造生态流量下设施进行资金补償,与各地政府加强沟通交流,争取资金投入,补偿相关费用,减轻中小水电企业的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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