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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判体文与明代公案小说的文体生成

2021-04-10石超

关键词:公案判词科举

石超

科举判体文与明代公案小说的文体生成

石超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受科举取士制度的影响,公案小说与科举判体文之间形成了一种同源共振的关系。从唐到明,科举判体文嬗变的过程,也是公案小说文体从滥觞到确立的过程。科举判体文的语言风格、结构模式、法律观念和教化传统都在公案小说中得到了呈现。在明代“刑乱国用重典”这股“春风”下,公案小说方兴未艾,最终建构起独特的文体特征,成为明代通俗小说中的一个重要门类。

科举;判体文;公案小说;文体特征

一、引言

公案小说属于小说类型中比较另类的一种,“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亦非小说”[1](187),既像法律文书,又像小说。一般认为,它是法律与文学结合的混血儿[2](370),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案小说专指明代的公案小说;广义的公案小说包括明代公案小说集、收在综合性题材的短篇小说集中的公案小说、与狭义小说合流的公案小说,以及以长篇章回形式出现的清代公案小说[3](2-3)。之所以会出现广义与狭义的概念,是因为公案小说的题材较为宽泛,只要小说内容涉及待判决的事情或案件,皆可称为公案小说。其实,“作为一种文体上的概念,‘公案小说’的真正确立是在明代后期完成的。它的标志就是万历年间的公案小说专集的大量问世”[3](4)。本文所论,立足于公案小说的狭义概念,专指明代的公案小说,其架构基本由事由、告状、诉状和判词几部分组成,与公牍文案比较相似。

关于公案小说文体的确立和发展,学界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公案小说来源于法家类‘珥笔书’,是晚明文化普及浪潮的产物”,即源于司法审判中的状、诉、判等诉讼文书[4](110);其二,认为来源于说公案的话本和历代案例[5](26);其三,认为是判词这种司法文体文学化转型的结果[6](109);其四,认为是编者从讼师秘本中汲取案件材料,根据案情改编而成[7](354)。上述四种观点主要立足于公案小说的广义概念,虽然各家说法不尽相同,但就具体结论而言,并无二致,即都认为公案小说与法律文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只是在如何转化的问题上略有不同。也就是说,大家一致认为公案小说起源于法律类文书。但就狭义概念而言,公案小说的文体是如何一步一步确立的?又何以在明万历年间勃兴?公案小说何以同时关注律法和教化等问题,仍有待讨论。笔者从科举判体文的角度切入,尝试做出自己的回答。

二、公案小说文体的滥觞与确立

公案小说的因子在汉魏六朝时就已出现,如《列异传》里的《苏娥》、《搜神记》中的《淳于伯》和《东海孝妇》,其内容都涉及公案题材,尤其是“东海孝妇”,其故事原型后被关汉卿改编成《感天动地窦娥冤》。进入唐宋以后,这一题材的小说数量有所增加,公案也逐渐成为小说中的重要题材,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错斩崔宁》和《简帖和尚》。这两篇公案话本的叙事技法比较娴熟,先讲述案情始末,再以官吏的判案作为结尾,不太关注司法层面的严密性和完整性。也就是说,创作者侧重于小说情节的跌宕曲折和人物形象的塑造,其主旨也在于通过案例点拨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与公案小说的文体概念还有一段差距,顶多只是小说情节与公案有关。

罗烨的《醉翁谈录》将公案作为小说题材的一个重要类别,并录有“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其中,“私情公案”的篇幅较长,只录有《张氏夜奔吕星哥》一篇;“花判公案”的篇幅较短,共录有十五则。《张氏夜奔吕星哥》由故事介绍、织女的供状、星哥的供状和官府的判文四部分组成。该故事情节比较简单,讲述的是星哥和织女两人青梅竹马,但织女后来又被许配了人家,两人约定好私奔,后被官府抓获,经过一番申辩后,最终被判无罪。该小说不仅情节简单,叙述技巧也不娴熟,反倒是织女和星哥俩人的供状占了极大篇幅。与注重人物形象和叙事技法的小说特质相比,该小说似乎更关注对案件本身的分析和判断,法律公文色彩浓厚。与“私情公案”相比,“花判公案”的结构则更为简单,仅有案情始末和官府判文两部分内容,且重点全在判词上,更像是判案的公文记录。“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所录之公案小说,与《错斩崔宁》《简帖和尚》等全然不同,后者开启的是小说关注人物形象和叙事技法的传统,与明清时期成熟的长篇章回体小说相承续,而前者受判体文和法律文书影响较大,更接近实用文体,是明代公案小说的 先声。

如果说《醉翁谈录》的“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是公案小说的滥觞,那么晚明《百家公案》《龙图公案》等一系列公案小说集的大量涌现,就是公案小说文体的成熟与确立。以万历二十二年(1594)刊行的《百家公案》为代表,先后出现了《奇判公案》《诸司公案》《新民公案》《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详刑公案》《古今律条公案》《明镜公案》《详情公案》《神明公案》《龙图公案》等一系列公案小说集,掀起了晚明公案小说的出版热潮,最终使公案小说文体得以确立下来。这些公案小说集延续了“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的创作特色,都将诉词、状词和判词作为小说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先叙事情之由,次及讦告之词,末述判断之公,汇辑成帙,分类编次”[8](3)。从公案话本到晚明公案小说集,文学意味淡化,法律意味增强,使公案小说从早期的公案话本中逐渐脱离出来,正式成为明代通俗小说中的一个重要门类。

三、选士制度与科举判体文的嬗变

无论是公案话本,还是晚明公案小说集,判词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从最初的单一判词,发展到状词、诉词与判词相结合,以判词为中心延展出来的公案小说,与科举判体文有莫大的关联,又与科举考试对判体文的考查方式和重视程度息息相关。

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中云:“‘判,断也。’古者折狱,以五声听讼,致之于刑而已。秦人以吏为师,专尚刑法。汉承其后,虽儒吏并进,然断狱必贵引经,尚有近于先王议制及《春秋》 诛意之微旨。其后乃有判词。唐制,选士判居其一,则其用弥重矣。故今所传如称某某有姓名者,则断狱之词也;称甲乙无姓名者,则选士之 词。”[9](127-128)“断狱之词”即真实案件的判词,“选士之词”则是考试内容之一的拟判。对于统治者而言,通过科举选出来的士子,既要具备高超的文字表达能力,又要有谙熟法律、了解民情、分析判案的能力,因此,对判词的考察,成为科举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隋书》卷六十六中记载:“内史侍郎晋平东与兄子长茂争嫡,尚书省不能断,朝臣三议不决。(高)构断而合理,上以为能,召入内殿,劳之曰:‘我闻尚书郎上应列宿,观卿才识,方知古人之言信矣。嫡庶者,礼教之所重,我读卿判数遍,词理惬当,意所不能及。’赐米百石。”[10](1045-1046)此段记载说明分析判案很难,但又很重要,所以隋高祖才对高构赞赏有加。这是目前所见较早的一则断案史料,说明隋代时分析判案的能力就已经受到重视。

唐代判文盛极一时,与科举的推行密不可分。杜佑《通典·选举三》载:“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11](362)《新唐书·选举志下》亦载:“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12](769)这些“格限未至”“选未满”的举子们参加“拔萃科”考试时,都将“判词”作为考试的重要内容,且都强调“词美者不拘限而授职”“中者即授官”,说明判词既有直指现实民生的意义,又有语言文辞之美的维度。

不仅如此,唐代实行的常选试判制度对判体文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只要想入仕或打算重新入仕的士子,都必须将能作判体文作为一项必备技能。刘祥道《陈诠选六事疏》中记载:“望今曹司试判讫,简为四等奏闻,第一等付吏部,第二等付兵部,次付主爵,次付司勋。”[13](728)从某种意义上说,判成为士子们决胜科举的重要敲门砖。《通典·选举三》中云:“初,吏部选人,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犊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浸久,选人猥多,案犊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11](361)由于应考人数多,考题不够用,时间一久,考试的判题逐渐从现实转向古籍中的经、史、礼、乐和各种典故,以至于与“礼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异”。从《文苑英华》中的判题来看,内容包括乾象、律历、岁时、雨雪等各个类别,内容多与地方事务、案件、民生等相关,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吴承学先生将唐判大致划分为拟判、案判和杂判三种。拟判是模拟之判文,是为准备诠选考试而作;案判是指当时官员在处理案件或公务中实际写作的判文;杂判指那些非正式处理的案件或公文,是在日常生活中针对某些事情有感而发的判文[14]。在这三种判文中,拟判的数量最大,大致根据虚拟的案件做出断案,是为应试而作,所以体制规范,语言考究,为士子所推崇。其中,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的《百道判》是当时最受士子欢迎的拟判合集,前者好用典故,堆砌辞藻,后者注重分析,体式规范,两者都是士子备考时参考的对象。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中就直言不讳地说《龙筋凤髓判》就是“待考预备之具”。也就是说,它是专供士子们模仿、练习,为考试做准备的。从《龙筋凤髓判》《百道判》和《文苑英华》所收录的判来看,唐代的科举之判与一般之案判有很大区别,它并不是依据相关法律,做个简单的断案即可,而是要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阐述一番道理,“辑构文章,辨明治道”。如对于“乙禁楚制”这道判题,应试者必须对楚制以及为何要禁等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应答。又如《家僮视天判》,讲述的是家僮因私习天文而触发了国家法律,直接宣判即可,却引进了管仲、刘子政、董仲舒等一系列典故,呈现出鲜明的儒家伦理倾向。

唐以后的统治者采用的科举选士制度,基本都将判体文作为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吴讷《文章辨体序说》中云:“宋代选人,试判三道,若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 通而二道稍次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为下。”[15](55)《文献通考》中也说:“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16](354)宋代判体文集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名公书判清明集》。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士大夫文集中的判词,如刘克庄、真德秀等人的文集中都辑录有判词。

宋判与唐判有很大不同,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录为例:

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

阿张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况历年如此其久者乎!纵使其夫有恶疾如蔡人,阿张亦当如宋女曰:夫之不幸,乃妾之不幸,奈何去。今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手能运,足能行,初未尝有蔡人之疾也,阿张乃无故而谓之痴愚,欲相弃背,已失夫妇之义;又且以新台之丑,上诬其舅,何其悖之甚也。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阿张既讼其夫,则不宜于夫矣,又讼其舅,则不悦于舅矣,事至于此,岂容强合。杖六十,听离,余人并放。[17](379)

从结构上看,将案情和判词融合在一起,此段的判语很简单,“杖六十,听离,余人并放”,寥寥数字即可,案情介绍和分析的融合成为重点,这种方式形成一种严密而科学的判词结构。从内容上看,其有两大特征:其一,与唐判相比,宋判更注重司法解释。这段判词提及朱四“有恶疾如蔡人”,到底是什么恶疾呢?解释是“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手能运,足能行,初未尝有蔡人之疾也”,说明并不严重,这样的司法鉴定使判词的分析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其二,继承了唐判宣扬儒家伦理道德和礼法的任务。这段判词开篇即言“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况历年如此其久者乎”,用议论的方式将儒家伦理置于篇首,其用意非常明显。这既是断案的礼法原则,又是人们必须遵从的儒家礼法道统,可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种篇首宣讲儒家道义的方式,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非常普遍,多是通过讲解儒家经典、历史故事的形式来完成。从语言上看,此判的语言通俗易懂,且变骈体为散体,更强调其实用性。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刊行,主要是供为官者判案做参考,而非士子应试之用。从社会需求来看,此书很受欢迎,除了在宋代有刊行之外,到明代时还在被翻刻和收录。《永乐大典》“清”字编中收录有两卷,隆庆己巳年又有再版,卷首有张四维的《刻〈清明集〉叙》,叙中云:“读律者必知此,庶几谳拟不谬,遂携入辽,为之校订诠次以镵于梓。……今观其加意是编,其明慎于法可知已。”[18](534)说明此书对于法律的普及具有重要意义。

明代的科举考试科目经历过一个变化的过程,《明史•选举志》载:“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初设科举时,初场试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二场论一道;三场策一道。中式后十日,复以骑、射、书、算、律五事试之。后颁科举定式,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 道。”[19](1131)可见,明代最初的科举考试是没有判体文的,后来颁布了科举定式,“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谓之“七艺”,“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这一考试体制一直延续到 清代。

在明代的科举选士中,判体文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且比之前更加重视。如国子监采用了积分之法,“孟月试本经义一道;仲月试论一道,诏、诰、表章内科一道;季月试经史策一道,判语二条。每试,文理俱优与一分,理优文劣者 半分,文理纰谬者无分。岁内积至八分者为及格”[20](1121)。国子监每月的测试与三场考试的内容是相呼应的,综合考察士子的能力,“先之经义,以观其穷理之学,则其本立矣。次制诏论判,而终之以策,以观其经世之学,则其用见矣。穷理以立其本,经世以见诸用”[21](7)。“本之初场求其性理之源,以论观其才华,诏诰表判观其词令,策问观其政术”[22](9)。三场考试,各有侧重,综合考量。

自明王朝建立开始,就基本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思想,颁布实施了《大明律》和《大诰》,并且从司法解释和科举考试两个层面进行推广。就司法解释而言,彭应弼的《鼎镌大明律例法司增补刑书据会》、陆柬的《读律管见》和王樵、王肯堂父子的《大明律附例笺释》等从法律实践的层面进行了阐释,利于推广和普及。就科举考试而言,明代科考判体文以《大明律》作为重要考查内容,要求士子谙熟律令,为踏入仕途做好准备。以明末刊行的《翰林订证历科墨卷判选粹》为例,此本是科举中式判体文选,分为吏类(共十九条)、户类(共二十二条)、礼类(共十二条)、兵类(共二十一条)、刑类(共十六条)和工类(共十条)六大门类进行编排,正好与《大明律》相吻合。

考试的风靡使士子科考应试之书悄然流行,万历丙申年(1596)刊行的《新锲翰林标律判学详释》就属于此类著作,书首冠有《标律判学序》,标为“大学士张位一序”,应是书商假托大学士张位之名所作。序中云:

时海内誉髦,往往沿堑科目而殊为鞅掌。焦先生是录,请上命敕天下,三涂椽,咸遵矩矱,复经部参阅,不违大名律令,方录入。详为注释,俾筮仕宦成,靡不印正。斯录也,黜浮曼而崇典实,科目中之上乘者,允宜授诸剞劂,美哉洋洋乎,殆兴南溟齐运。[23](1)

此书是为科举士子准备的参考书,所以用语较为典雅,书中内容也格外强调其权威性,先是“请上命敕天下,三涂椽,咸遵矩矱”,再是“复经部参阅,不违大名律令”,最后才录入。言下之意就是此本是对《大明律》的权威解释,有助于科考,士子们尽管放心。从整书的编排目录来看,也与《大明律》高度吻合,分为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律和名例等进行编排。以吏科为例,主要分为官员袭荫、大臣不许封公侯、举用有过官吏、漏泄军情大事、选用军职、贡举非其人、擅离职役、官吏给由官、奸党、上言大臣德政、讲读律令、制书有违、事应奏不奏、照刷文卷等条目。

如果我们将《新锲翰林标律判学详释》和《翰林订证历科墨卷判选粹》进行比对就会发现,两书不仅在编排体例上相似,而且墨卷的判文与应试资料的判文也如出一辙,为方便论述,列表1如下。

从内容上看,《新锲翰林标律判学详释》中的“箕裘”“承祧”“彝伦”等概念都在墨卷中有所体现,足见命中率之高。为了方便士子应考,还专门在上半部分把相关法律条文批注出来,以备查阅,又把判词中涉及的典故注解出来,便于理解和记诵,编撰者的考虑不可谓不周全。从语言风格上看,呈现出骈俪化倾向,且典故甚多,有唐判的影子。从结构上看,与宋判无异,将案情和判词融合在一起,只是此时的案情更像是对大明律法的注解,所以好用典故。

士子科考的判体文风格直接影响了踏入仕途后的判体文写作。在明代案判专集中,《折狱新语》最具代表性,它是李清在宁波府任推官时审理各类案件的结案判词,收录二百二十八道判词,划分为婚姻、承袭、产业、诈伪、淫奸、贼情、钱枪、失误、重犯、冤犯等十类。在《折狱新语》中,每篇先以“审得”起首,点明当事人及案情,这种方式与公案话本相类似。结构上,将案情与判语融为一体。语言上,判词中常引经据典对案情进行分析和论说,对仗句子较多,文采斐然,更像是一部文学作品。

四、科举判体文与公案小说的文体衍生

对于法家书而言,状词、诉词部分存在着与小说相同的叙事性质,只不过一个是虚构的,一个是事实陈述。对于科举判体文而言,虽具有骈文的形制,但用典才是它主要的特色之一,那些典故本身即指向一个个历史叙事文本。也就是说,珥笔书与科举判体文先天地存在着合流互渗的倾向。

表1 《新锲翰林标律判学详释》与《翰林订证历科墨卷判选粹》袭荫判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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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锲翰林标律判学详释》是两节版,上半部分是律令的原文摘抄,下半部分是判词及注释。

吴承学先生对判体文有过这样的评述,他认为,判体文“实际上近似于以骈文写成的短论,判的文学性,也同样表现在用典、辞藻、骄偶等语言形式上。判作为文体,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一方面,它是文人走向仕途,实现自己价值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艺,另一方面,判体的骈偶形式,非常适合文人表现自己的文学语言能力”[14](24)。当判体文作为士子科考的重要内容之一时,其应试时的判体文写作风格,势必会影响其踏入官场之后的正式判词写作,而案判的风格也会从科举判体文中延伸而来。如果说公案小说与案判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案判的风格也会受到科举判体文风格的影响。因此,从唐判到宋判,再到明判,科举判体文走过的历程,其实也是公案小说的发展历程。

唐代的科举判体文崇尚语言骈俪和儒家道统。受此影响,唐代小说中的花判,可以算是文人运用判这种文体形式进行小说创作的重要尝试,二者在结构、语言、字数等方面都极其相似。作为公案小说滥觞的“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其文体模式也与唐判极为相似,以《判娼妓为妻》和《张魁以词判妓状》为例:

判娼妓为妻

鄂州张贡士,与一角妓情好日久,后掣而之家,得金与妓父李参军,未偿所欲。一日,讼于府庭。追至,引问情由,供状皆骄辞俪语,知府乃主盟之。

花判云:风流事到底无赃,未免一班半点;是非心于人皆有,也须半索千文。彼既籍于娼流,又且受其币物,辄背前约,遽饰奸词,在理既有亏,于情亦弗顺。良决杖头之数,免收反坐之愆。财礼当还李参军,清娘合归张贡士。为妻为妾,一任安排,作正作偏,从教处置。[25](57)

张魁以词判妓状

张魁判潭州日,有妓杨赛赛,讼人负约欠钱,投状于张。时值春雨,赛赛立于厅下,张夫览状,先索纸笔云,花判《踏莎行》云:“凤髻堆鸦,香酥莹腻,雨中花占街前地,弓鞋湿透立多时,无人为问深深意。眉上新愁,手中文字,如何不倩鳞鸿去。想伊只诉薄情人,官中不管闲公事。”[25](56)

这两篇的第一部分都是案情始末,情节非常简单,人物形象也不突出,第二部分判文的文笔却较为出彩,是全篇的重心。《张魁以词判妓状》《判暨师奴从良状》《判妓执照状》《富沙守收妓附籍》《子赡判和尚游娼》《判和尚相打》《判妓告行赛愿》《大丞相判李淳娘供状》《判夫出改嫁》《黄判院判戴氏论夫》《判楚娘梅嫁村》《断人冒称进士》《判渡子不孝罪》等篇目也都是如此,案情始末简单交代一下,重点凸显的是判文。这与唐代科考的拟判较为相似,结构上分为案情和判词两个部分,语言上具有骈俪的特点,有的是骈文,有的是诗词,显得滑稽而不拘一格,体现出一定的语言水准。

在目前学界公认的宋元公案话本小说中,只有两篇有判词,其中《宿香亭张浩遇莺莺》中的判词是用骈语写就,类似于唐判,《汪信之一死救全家》中的判词采用的是散体,其风格类似于《名公书判清明集》,书中载:“当时判出审单,略云:审得犯人一名汪革,颇有侠名,原无反状。始因二程之私怨,妄解书词;继因何尉之讹言,遂开兵衅。察其本谋,实非得已。但不合不行告辨,纠合凶徒,擅杀职官郭择及士兵数人。情虽可原,罪实难宥。……汪革照律该凌迟处死,仍枭首示众,决不待时。汪世雄杖脊发配二千里外。程彪、程虎首事妄言,杖脊发配一千里外。俱俟凶党刘青等到后发遣。洪恭供明释放。县尉何能捕贼无才,罢官削籍。狱具,复奏天子。圣旨依拟。”[26](463)此判先以“审得”二字交代当事人的具体信息,然后再叙述案情,条分缕析,层层深入,最后总结陈词,语言平实自然,可算是宋判在公案小说中的无缝对接。

明判一改宋判平实自然的语言风格,呈现出骈俪化的倾向,结构上与宋判保持一致,将案情与判语融为一体,只不过好用典故加以阐述。对儒家道统的阐释和宣扬,也继承了唐以来形成的传统。不同的是,明判加大了对律令的考察力度,这与明代对律法的重视和推广有很大关系。这一风气延伸到科举判体文中,使有明一代的科举判体文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大明律法的注解。明代科举判体文的这些文体特征,不仅影响了案判的写作,也间接促成了公案小说的文体确立。

第一,在观念上,法律观念得到了空前的强化。明代公案小说在宋元公案话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宣传意识,如《新民公案》强调“欲俾公今日新民之公案,为万世牧林总者法程也”[27](3);《龙图公案》则希望“为民父母者,请焚香读《龙图公案》一过”[28](386);《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认为“使得二三臣如先生者,布列中外,何患天下之不治平哉?”[29](6-7)这些书本是小说,普法教育的专业度自是不够,但基调却定得很高。《古今律条公案》则更为直接,卷首辑录了《六律总括》《五刑定律》《拟罪问答》《金科一诚赋》等各类法律文书,专门介绍各种法律常识,其所录刑律也都与《大明律》完全吻合。不难见出,这些公案小说对法律的宣传是不遗余力的,力图通过小说与法律的结合,起到宣传和推广的作用。

第二,在编撰体例上,由判词延伸到状词、诉词与判词相结合的“三词”系统,并将其作为全篇的组织架构,细化了断案经过,将冰冷的司法文书变成富于温情的小说。受《百家公案》的影响,加之晚明公案小说集相互承袭的特点,导致“各书中不仅故事题材相同,其思想观念、人物形象、连文章格式也大体相同。比如,各篇基本都有案情介绍、初审失误、再审释冤以及篇末议论或结尾诗词这几大板块;鬼魂告状、动物鸣冤之怪事在各书频频出现;道德劝戒和因果报应观念充斥其中;还有狡诈的罪犯、绝望的无辜受冤者以及聪明机智的审判官构成了每篇小说中类型化的人物形象”[30](110-131)。有学者将这些公案小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只叙述一人的传记体公案小说集,集中写某位判官故事,故事之间的编排呈现出一定的连贯性,如《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新民公案》《龙图公案》等。另一类则是多位“诸司”“名公”公案的合集,如《廉明奇判公案传》《诸司公案》《明镜公案》《详刑公案》《详情公案》《古今律条公案》等[30](110-131)。其实,无论是传记体公案小说和书判体公案小说,总体来说,还是同大于异,与其他小说相比,状词、诉词和判词在文本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刊刻的《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共有七十一回,每回讲一个故事,都是先用一段话说明案件始末,再细分为“告”“诉”“判”三个部分,全部采用公牍文书的形式。它们或是将“三词”穿插在故事中,如《廉明公案》《律条公案》;或是附录在故事后,如《诸司公案》。总之,这些公案小说既能满足市民读者的阅读娱乐需求,又能学习相关诉讼知识和程序,具有娱乐和学习的双重功能。

第三,在语言上,延续了明代科举判体文骈俪典雅的风格,不仅《折狱新语》这样的案判如此,公案小说和拟话本中的公案题材作品也呈现出这种风格。“三言”、“二拍”、《型世言》等拟话本小说集中有大量的公案题材作品,其中有不少篇目里都录有判词。这些判词,虽然不是每篇公案小说都采用了,但毋庸置疑的是判词已经成为公案小说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如《醒世恒言》中《钱秀才错占凤凰俦》和《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判词云: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炫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31](103)

细看公案小说中的这些判词,很多都写得极富才情,以骈文为主,兼用诗词体和散体,极有唐代判词的风韵。

第四,在教化传统上,秉持了科举选士的初心,司法审判只是手段,教化人心才是终极目标,这一传统在公案小说中也有展现。魏允中墨卷《滥设官吏》中云:“周家六典,建官本待英杰;汉世十科,取士非侈爵名。冗禄不裁,弊必流于耗鼠;剩负尚在,剌能逃于烂羊。”[24](1)作者不厌其烦地引周、汉之旧典,正是出于教化人心的需要。在公案小说的结尾,一般都附有作者的短论,通常采用“按”“予按”“予观此”的方式起首,有的是一小段议论,有的是一首诗歌,既是对案情做一个归结,又是借此突出儒家道统的教化观念,虽显得客套、平庸甚至令人生厌,恰恰是受科举判体文影响的结果。《诸司公案》卷二奸情类《陈巡按准杀奸夫》中,在陈院判后,附有一段按语:“按:此判亦甚易而记此者,所以为奸夫、淫妇之戒。盖妇人不知礼法,其犯奸者多因被人诱惑。若男子明知奸情为律法所禁,而率纵意妄为者,彼惟取快一时,自谓有缘有机,不知奸而无祸,亦暗中损德。若偶遭磋跌,轻则倾家,重则丧命。人奈何以一生之命,而博一时之乐哉!看詹升之杀者,宜用省戒。”[32](195)从结构上看,此段按语看似多余,却是寄寓着教化之心。

第五,在叙事模式上,公案小说以审判官和断案过程为中心。在编排过程中,他们或是删除相关律令条文,或是以附录的形式单列,尽量凸显案件的故事性。在早期的刻本中,法律文书的痕迹很重,如《廉明公案》中有64则判词出自《萧曹遗笔》,而且有一半以上的篇目只摘录了状词、诉词和判词,没有案情始末,属于比较粗糙的公案模式。后期的《诸司公案》虽有33则故事出自《疑狱集》,《海公案》有18则故事出自《折狱明珠》,但已经做了大量增补和改写工作,“三词”成为参与叙事的重要因子,更注重案情的故事性。在叙事视角上,都采用第三人称叙述的方式。这些公案小说集或是先简要介绍案情,交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然后详述审判经过;或是先介绍判官的具体情况,再慢慢讲述案情。前者凸显的是断案过程,后者凸显的是审判官形象,如“包公”“海公”“彭公”“施公”等清官形象。这样既可以以事件为中心展开叙事,也可以以人物为中心展开叙事。

综上所述,科考取士是国家选派官员的重要方式,科举判体文作为考查考生经世之学的重要内容,从唐一直沿用到明清。取士制度的变化决定着科举判体文的变化,各朝都由此形成了具有主导性的拟判风格,这种拟判风格也直接影响了其踏入仕途后的实判写作。公案小说是从辑录实判的法律文书中借鉴、加工、改造而来,因此,公案小说的文体风格与科举判体文形成了一种同源共振的关系。如果说宋元公案话本是唐判、宋判影响公案小说的初次尝试,那么明代公案小说的文体确立,则是在前者基础上受明判影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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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judgment style and the style generation of case-solving novels in Ming Dynasty

SHI Chao

(Faculty of Art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Influenced by the system of selecting scholars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a homologous and resonant relationship has been formed between the case-solving novels and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judgment style. From Tang to Ming,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judgment style was also the process from the origi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se-solving novels. The language style, structural mode, legal concept and enlightenment tradition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judgment style were all presented in the case-solving novels one by one. Finally, under the "spring breeze" of the Ming Dynasty that the country increased the penalty and cracked down on crimes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for the imperfect penalty system, the case-solving novels were in the ascendant, ending up in constructing unique stylistic features, and officially became an important category of popular novels in the Ming Dynasty.

imperial examination; judgment text; case-solving novels; stylistic features

2020−04−24;

2021−01−2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清代稀见科举文献整理与研究”(17JZD047);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清戏曲版画插图的形态、功能与审美风尚研究”(20BZW086)

石超,湖北钟祥人,文学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明清文学与文论,联系邮箱:bo-kai@163.com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21.02.002

I206.2

A

1672-3104(2021)02−0009−10

[编辑: 胡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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