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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制度研究

2021-04-09杨雪晴北京联合大学

营销界 2021年12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经营者纳税

杨雪晴(北京联合大学)

■C2C电子商务的相关理论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分类

电子商务,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通过互联网平台来进行商品的销售、和提供服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实质相同,都是进行买卖交易,不同的是交易方式不一样。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企业主体同企业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最具代表的是阿里巴巴;B2C(Business to Consumer),是指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买卖交易,具有代表性的是京东和天猫;C2C是(Consumer to Consumer)的缩写,代表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服务的交易,淘宝平台就是这样的模式。

(二)C2C电子商务的特点

1.打破传统业务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传统的商务交易一般是在特定的营业时间和地点来进行交易,而C2C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下的店铺24小时都处于营业状态,消费者也可随时通过互联网选购商品,打破了传统商务交易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2.C2C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性

传统的线下交易需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易,交易主体是真实存在的,彼此都可以得到较为真实的反馈。而C2C模式下的交易双方通过网络上的虚拟平台进行买卖,商品在网页上以图片的形式展示,质量不一定达到购买者的要求。正是这种隐蔽性,让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

3.C2C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无纸化

C2C商务模式通过网上虚拟平台进行交易,交易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储存,没有纸质凭证。而电子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了税务部门对C2C电商税收的管理难度。

4.C2C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

传统经营者需要租赁地段较好的铺面,而电子商务经营者仅需合适的仓储空间;线下交易备货会造成库存积压,而线上的卖家可以根据买家的需求购置商品,减少库存成本;同时网上交易的无纸化特征降低了经营者的管理费用。

5.支付手段的多样性

传统交易活动主要以现金和支票作为支付手段,而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也可选择网上银行或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手段更具多样性。

■C2C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同比增长17.21%,达到7.49亿人(图1所示),网上购物已经渗透到公民生活中。

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数据显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从2016年的26.1万亿元发展到2019年的34.81万亿元,交易额大幅度增长,但是税收额增幅偏缓。

在《电子商务法》没有真正实施时,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C2C电子商务的法律,C2C规模最大的淘宝中的店铺很多都没有营业执照,一些经营者利用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活动。例如2006年售卖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黎成为全国因偷税被处理的第一人,2018年一个广东珠宝店的线上店铺偷税漏税三百余万,这些例子体现出了对C2C税收监管的漏洞。

图1 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没有明确的要求

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起步较晚,很长时间内,针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几乎空白,电商是否应该被征税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些线下经营者为了减少纳税,假借C2C电商模式来进行传统交易。

(二)C2C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传统的交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纳税地点,而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有虚拟性和隐蔽性,交易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一个淘宝商铺可能有好几个发货地,那么到底应该以店铺所在地、实际发货地、还是消费者所在地为依据来作为纳税场所呢?对此我国税收管理并没有给出确定的答案。

(三)纳税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

自行申报、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这三种方式是我国的纳税方式。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多、分散性大,若没有统一的纳税方式,则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大,工作效率较低,会增加管理成本。然而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采取哪种纳税方式。

(四)C2C电子商务因信息不对称理论导致纳税人偏向逆向选择

以C2C电子商务中的淘宝网为例进行分析,纳税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隐藏真实的交易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改造过的信息,而税务机关由于受征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未必能稽查出纳税人提供的交易信息是虚假的,所以处于信息的不利地位,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凭借自身掌握信息的优势更可能做出不如实纳税的逆向选择。

(五)税务机关获取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证据难度大

网上交易有物流跟踪的商品交易,还有网上电子书、网盘电影资源等无物流跟踪的虚拟交易。税务机关并未直接参与到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得课税证据,即使最终获得了课税证据,也有可能是经营者经过隐蔽处理的虚假证据,从而不利于税务机关对课税证据的搜集和辨别。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改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部分问题

(一)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电子商务法》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者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即使是规定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管理法律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这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纳税,保证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市场平等竞争。

(二)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逆向选择减少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依法纳税。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修改,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趋利避害的,从而降低逆向选择。

(三)有利于税务机关获得税收证据

在《电子商务法》未颁布之前,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进行检查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一定的理由回绝,现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交易数据信息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若不提供,依据第七十五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征收法规进行处罚。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未改善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C2C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

C2C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涉及店铺所在地、实际发货地、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和消费者所在地,确定统一的纳税地点是很有必要的,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管理,国家可以考虑以发货地作为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地点。

(二)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税收的代扣代缴

税收管理就是要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应的税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赋予第三方平台代扣税费的权力,等到结转相应的税费时支付给代扣平台一定的服务费。同时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代扣代缴平台,避免C2C经营者与代扣平台私下勾结,篡改真实的交易记录。

■结语

C2C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多年,与传统交易的模式不同,网上交易的虚拟性、电子信息化给税收监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执行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使纳税人逆向选择减少,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证据。但是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等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这对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公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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