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窗警务的误解澄清与重新发现
2021-04-08杨学锋
杨学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一、引言
主要基于心理学与犯罪科学意义上的两项实地实验,(1)第一项实地实验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津巴多(Zimbardo)在1969年主持进行。该项实验表明,在治安混乱的社区,一辆弃置的汽车很快被当地居民洗劫一空;然而,即便在中产阶级的居住区,当弃置的汽车被打破了一扇车窗之后,社区内的“体面人士”也争先恐后地参与了洗劫行动。另一项实地实验是1976年在美国新泽西州纽瓦克市警察局进行的步行巡逻实验。该项实验表明,相比于机动车巡逻而言,尽管步行巡逻并没有降低当地的实际犯罪水平,但是提高了居民认知的安全水平,并且极大地改善了警民关系。对两项实验的详细介绍与评估结论,分别参见:ZIMBARDO P. A Field Experiment in Autoshaping[A]// WARD C. Vandalism[M]. London: Architectural Press,1973:85-90;KELLING G, PATE A, FERRAR A, et al. Newark Foot Patrol Experiment[R]. Washington, DC:Police Foundation,1981.Wilson和Kelling(1982)以“破窗”为喻,思辨性地阐释了破窗理论的基本逻辑——第一扇窗户被打破后如果没有得到及时修复,就会传递出“没人管”的信号,进而很有可能招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1];类似地,如果警方对于轻微的失序现象置之不理,就会向潜在犯罪人传递出“没人管”的信号,进而招致更多、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据此,Wilson和Kelling(1982)强烈建议,警察部门,特别是一线执勤警察应当更加重视并严格处置轻微的失序现象。这种注重“抓早抓小”的警务模式被西方警界人士概括地称为“破窗警务”。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纽约市地铁警察局、警察总局的破窗警务实践获得了轰动性的巨大“成功”。20世纪80年代,纽约市地铁警察局在布拉顿(Bratton)的领导下,遵循破窗理论的基本原理,从强力整治地铁站以及地铁列车上的脏乱差、涂鸦、逃票、强行乞讨等越轨或轻微犯罪行为入手,极大地扭转了纽约市地铁系统的治安恶化势头。1994年初,在布拉顿被时任纽约市长任命为警务专员之后,破窗警务以及随后兴起的Compstat警务[2]在纽约市警察总局系统内得到了全面推行。在之后的较短时间内,纽约市的官方犯罪统计数据呈现出了显著且稳健的下降态势。自此,破窗理论及以此为基础的破窗警务因其“通俗易懂”、高度符合“常识”等优势而获得了美国媒体的广泛报导,亦在本土语境下得到了广泛的学术传播[3]。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此过程中,一些对破窗警务的似是而非的理解大行其道,造成了许多理论上的误读或实践上的误用。实际上,无论是破窗警务的拥护者还是批判者,在许多时候并非根据创制者的原文及本义,而是基于某些似是而非的理解做出了较为轻率的理论评判,甚至是警务实践。三十余年后,作为破窗警务的创制者之一,Kelling(2015)感叹道:“某些批判只能让我们这样回应——什么?我们从来没有那样说过或者暗示过。同样地,某些以破窗理论为名的警务措施亦远远地脱离了我们所表述的精神。”[4]627
对破窗警务的误读之所以更为常见,与其使用了形象通俗、高度简化的类比修辞方法有着直接关系——因其形象通俗而获得了较广泛的传播,因其高度简化而易于产生似是而非的理解。另外,由于破窗警务的许多创制文献并非发表在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其学术规范性相对较弱。例如,在1982年的首篇文献中,两位作者没有列举任何参考文献,也没有做出任何注释[1];在受到了学术批判之后,创制者很少在同行评审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辩护意见,而是在相对更加滞后的文集、专著或者意识形态色彩较为浓厚的杂志上作出某种程度的回应,而这样的回应通常缺乏足够的时效性与针对性,进而难免流于泛泛而受到忽略。
由此看来,系统梳理破窗警务创制者的原始阐述,进而准确地厘清破窗警务的核心命题以及犯罪学实证研究为其提供的经验证据,摒弃以讹传讹的理论误读或实践误用,是促进相关问题的学术传播以及具体警务实践的重要保证和基本前提。
二、对破窗警务的四种误解及其纠正
(一)破窗警务不等同于零容忍
对破窗警务的最常见误解是将其等同于零容忍。一些本土学者在介绍当时纽约市警察部门在遏制犯罪率的成功经验时,往往将其归功于零容忍策略[5]。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破窗警务的创制者与实践者之一Kelling不止一次地进行纠正:“考虑到‘零容忍’这一表述是不可信的、带有狂热色彩的,我谨在此指出,这样的等式是我从来没有提出过的、令人忧心的、我所反对的。”[6]3与此同时,Kelling(2001)亦无可奈何地感叹:“在一些国家,零容忍这一名词如此地根深蒂固,我至多只能不断提醒人们关注它的弊端,除此之外别无它法。我曾经多次指出,无论是极左人士还是极右人士,他们都爱用这个名词——对于极左人士来说,它证明了‘破窗’是一种法西斯主义;对于极右人士来说,它证明了警方的‘迎头痛击’是正当的。”[7] 129
的确,在某种本土语境之下,“零容忍一词已近滥觞”[8],俨然成为无须定义、一望便知的“公共理念”之一。在警务实践中,它通常意味着“要对各种反社会行为和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哪怕是对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毫不犹豫、决不妥协地进行彻底地斗争”[9]。就此而言,在零容忍警务之下,一线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被压缩至几近为零,它更加强调“一刀切”式的强硬执法措施。
然而,在破窗警务的创制者以及零容忍警务的质疑者看来,零容忍只是表达了一种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宣示,而警察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可能真正地、长期地做到零容忍,因为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警察系统乃至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超载以及警民关系的恶化,从而难以为继。换言之,零容忍至多是一种口号性的宣示,至多只能在极为有限的时空之内针对极为具体的犯罪类型加以施行,它缺乏常态警务实践所必需的可操作性或概化性质,亦缺乏必要的可持续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零容忍策略还涉及一些较深层次上的社会问题——谁零容忍谁?零容忍哪些行为?怎样零容忍,具体的措施和手段是什么?是不是意味着轻罪重罚、严刑峻法?某些学者不无忧虑地指出,单纯的零容忍策略易于产生极端强制的社会氛围,从而加剧“控制的文化”所形成的“铁牢笼”风险[10]203;类似地,难以为继的零容忍措施通常只能以“运动式治理”的形式加以间歇性地实施,此时,这种差别化的强制措施以及必要社会支持的严重缺失,更易于产生“慢性犯罪人”[11]。
实际上,破窗警务比零容忍策略要复杂和精细得多。破窗警务尊重一线警察必不可少的、在适当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6] 37。例如,在1982年的创制文献中,Kelling通过参与观察法描述了巡逻警察在纽瓦克市的一个巡逻区如何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界定并维护治安秩序:巡逻警察在街面执勤的时候,他的主要任务就是留意那些生客,同时确保那些不太体面的常客遵守当地社区内不成文的基本规矩。醉酒的、吸毒的可以坐在门阶上,但是不能躺卧。他们可以在人行道的边石上喝酒,但是在主干道的交叉路口处则不行。酒瓶子必须装在纸袋子里。绝对不容许与候车乘客闲扯、骚扰或强乞。如果商户与顾客产生了争端,通常假定商户有理,特别是当顾客是生面孔时更是如此。如果一个陌生人在此处游荡,巡逻警察会去盘问他是否有正当收入来源、到这里来的具体目的是什么。如果没有正当事由,他就会被撵走。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特别是那些骚扰候车乘客的人将会以游荡的罪名遭到拘捕。这些规矩是由巡逻警察与街面上的常客们共同协商后加以确定的。另外的社区可以有着不同的规矩,但是这个街面上的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当地的规矩。“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巡逻警察的做法可以被归类为执法措施,但是在更多的时候,他们都是采取非正式的或法律之外的措施来维持被当地社区认可的公共秩序。”[1]31
由上述纪实性的描述可以看到,在破窗警务之下,一线警察并非零容忍所有的物理或社会失序;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并非必定是严厉的执法措施。由于不同的社区存在着不同的禀赋资源,居民对于失序的定义、忍受程度乃至对公共秩序的期望水平有着不容忽视的差异。在此背景之下,警察部门必须与当地社区共同来确定失序的标准、处罚的种类、处罚的程度等非正式的规矩或正式的规则。在真正的执行层面上,这些规矩或规则通常因地制宜,而不一定完全基于法律规范的无差别化执行,因此,必须赋予基层警察以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并指导他们恰当地加以运用。总而言之,将破窗警务等同于零容忍是一种极不准确的简化处理;实际上,破窗警务因此背负了许多实际上是针对零容忍策略的质疑或批判。
就其本义而言,破窗警务的基本理念是“抓早抓小”,它呼吁警察部门重新关注失序现象和轻微犯罪,而不应延续传统警务长期以来所秉持的“抓大放小”。后者在问题针对性、方法多样性上均存在着严重局限,因而其效果乏善可陈[12]。按照破窗理论的类比性论证,第一扇被打破的窗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将会招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类似地,警察部门如果对失序现象或轻微犯罪视而不见,就会向潜在犯罪人传递出“没人管”的信号,这样的社区更容易受到严重犯罪的侵入,进而造成恶性循环。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警方对于失序现象的关注并不意味着必须对行为人施加正式的或刑事的严厉处罚。在很多情况下,警察只需对失序行为人采取警告、训诫、驱离、说服教育等轻缓的、非正式的处理措施,抑或在更深层次上采取“问题导向”的警务措施[13]。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纽约市地铁警察局以及警察总局在实施破窗警务的初期普遍地采取了“轻罪拘捕”的措施,再加上大众传媒的口号式宣传,以致许多外行人士乃至后来的一些评估研究倾向于将“轻罪拘捕”作为破窗警务的代名词,甚而将破窗警务与零容忍等同起来。如今,类似的偏颇之处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与逐渐纠正。概括而言,在破窗警务之下,一线警察必须在维护治安秩序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的价值观念之间保持某种微妙的平衡,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至少在中长期内很有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负面后果。
(二)破窗警务不意味着警方的单打独斗
如同社区警务经常被狭隘地理解为“社区中的警务”或“社区警察的事务”一样,破窗警务亦经常被误解为是一种单纯的警务工作——警方可以不需要借助任何外部力量就能够独当一面地有效应对各种失序和犯罪现象。实际上,尽管在传统警务模式之下,警察经常被大众传媒塑造成“孤胆英雄”的刻板印象。但是,在社区警务的理念之中,警察角色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向“警察即公众、公众即警察”的回归。也就是说,在应对犯罪与失序的挑战时,尽管警察部门依然发挥着专业性的主导作用,但是,社区警务要求警方必须主动与社区建立并维系平等的伙伴关系,以共同确定警务活动中的优先事项和具体策略。按照美国司法部社区导向警务服务处的概括,社区警务包括了三个核心要素——伙伴关系、问题解决、组织转型;类似地,就中国的公安实践来说,社区警务的精髓就是回归群众路线[14],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在破窗警务的创制初期,社区警务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然而,随着美国警察系统率先全面地采纳了社区警务哲学,社区警务逐渐演变为世界范围内第四次警务革命的核心内容。(2)我国公安部门在本世纪初期开始逐渐推行社区警务战略,标志性文件包括“公通字〔2002〕42号文件”以及“公发〔2006〕5号文件”。在此背景之下,破窗警务的创制者敏锐地将破窗警务纳入了社区警务的范畴之内。具体而言,Kelling和Coles(1996)将破窗警务重新描述为一个具有社区导向的警务模式[15],其中,警察部门与社区居民或利益团体建立伙伴关系以求共同面对和解决失序或犯罪问题,而且警察在所有过程中都必须充分尊重行为人的公民权利。如今,通常认为破窗理论与社会解组理论一道为社区警务革命奠定了犯罪学意义上的理论基础[16]。
Taylor(2006)借用首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女性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1933-2012)提出的“合作生产模型”梳理了美国警务的发展历史,认为“相互之间的理解、信任、互惠是有效合作生产的关键要素”[17]110。Wilson和Kelling(1989)中的一个案例为基于合作生产模型的破窗警务实践添加了生动的注解:纽约市某小区的商户向警察投诉说,流浪人员弄脏了街道、吓跑了顾客,从而影响了商户的生意[18]。警察并没有按照所谓的“挤压低端人口”意见来动用警力强制驱离这些流浪人员,而是建议商户每天雇用流浪人员打扫并维护街道卫生。在实施了这些互惠措施之后,不但流浪人员的行为得到了规范,而且商户的生意也逐渐好转了。
破窗警务的主要作用机制是通过警方对于失序现象或轻微犯罪的高度关注与及时处置,降低居民的犯罪恐惧感,提升社区的集体效能和非正式社会控制能力,从而共同预防和减少社区内的犯罪。在这一过程中,警方并非单打独斗地针对已然或潜在犯罪人采取轻罪逮捕等措施,而是通过警方的有效行动来激活社区资源,与社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进而提升社区的非正式控制水平。也就是说,尽管破窗警务要求警察部门像关注破损的窗户那样去关注一般的失序现象和轻微犯罪,但不一定需要警察部门亲自去修补“破窗”。换言之,破窗警务可以通过激活、调动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以获得更佳的警务效率和效果。实际上,在警务创新的背景下,后来出现的第三方警务、杠杆警务等均属于此类措施。
由此亦可以推断,那些将破窗警务与社区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等割裂开来的理解也是误导。从历史的视角来说,破窗警务与社区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等创新警务在很大程度上并行不悖,如今已经呈现出整合趋势。实际上,所有这些警务创新都是时代的产物,是对1960年代的社会骚乱、警民关系进行反思的结果,是为了在更深层次上缓解民众对于警察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质疑。(3)准确地说,警察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联。警察部门在减少犯罪、降低犯罪危害性、降低犯罪恐惧感等方面的低效、无效甚至反效,自然会引起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反之,如果社区居民对于警察部门的合法性存在严重质疑,自然不会信任警察,不愿意配合警察,甚至不愿意向警方报案或提供可疑线索,这样也就不可避免地损害警察部门的有效性。如前所述,破窗警务的创制者在后续的阐释中已经非常明确地将破窗警务置于社区警务的范畴之内,并通过强调问题解决模式的重要性,进而与问题导向警务模式建立了密切联系。在这样的理念之下,破窗警务更加强调在议题设置、解决方案等诸多方面获取社区的理解与支持,更加强调社区参与和问题解决,而不再是传统警务模式下的单打独斗。
(三)破窗警务的实际效果不总是正面的
就思辨性评价而言,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破窗警务的立场可以分为相互对立的两派:支持者往往属于保守派,在美国的意识形态中属于右翼;而包括许多主流犯罪学家在内的反对者往往属于自由派,在美国的意识形态中属于左翼。就此而言,破窗警务的两位创制者——Wilson与Kelling,破窗警务的首个试验场——20世纪90年代的纽约市政府及警察部门的主要首脑,均属于右翼保守势力。(4)在Kelling看来,破窗警务的创制者与实践者属于中间偏右的意识形态,而不是极端的右翼。在两派的论争中,某些拥护者或反对者并不是基于科学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基于意识形态来固守己方观点或攻击对方观点。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为了拥护而拥护”或者“为了反对而反对”的意识形态色彩。
从符合科学严谨性的评估研究结果来看,破窗警务的实际效果尚不明确。一方面,为人津津乐道的纽约市地铁警察局实践预示了破窗警务的潜在积极效果,但是其成功经验并没有必然地被其他声称实施了破窗警务的警察部门所复制;另一方面,即便在如何解释纽约市犯罪率下降的问题上,也存在着许多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对立的研究结论。例如,作为破窗警务的创制者以及著名的实践者(5)如前所述,布拉顿(Bratton)在担任纽约市地铁警察局长期间,采用清理涂鸦、治理逃票等破窗警务措施极大地改善了纽约市地铁系统的治安混乱情况;1994年初,布拉顿被任命为纽约市警务专员之后,坚持推行破窗警务以及后来出现的Compstat警务。在此期间,纽约市的总体犯罪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尽管从科学严谨性而言,不能简单地将破窗警务的实施与犯罪率的下降归结为因果关系,但是,从时间顺序以及显著相关性上来说,至少为可能的因果联系奠定了逻辑基础。,Kelling和Bratton(1998)坚称“警方起到了重要的、甚至是核心的作用”[19]1217。类似地,Kelling和Sousa(2001)发现,在控制了经济水平、人口学特征、毒品滥用等变量之后,以轻罪拘捕作为代理变量的破窗警务措施可以显著有效地解释纽约市暴力犯罪率的下降幅度[20]。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立的是,Harcourt和Ludwig(2006)在重新分析了上述数据集之后得出结论:“没有确凿证据表明破窗警务可以减少犯罪,也没有证据表明破窗警务所渴望的中间产品—失序本身—的改变足以影响犯罪行为的变化。”[21]316。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者得出了相对折中的结论。例如,Eck和Maguire(2006)认为破窗警务不会单独地引起犯罪率的下降,但是它很可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22];Rosenfeld等(2007)发现破窗警务的效应尽管就其绝对数值而言较小,但是在统计学意义上具有显著性[23]。
概括而言,对于包括破窗警务在内的各种警务实践,进行因果意义上的实证检验相当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警察部门通常会综合性地采取介入措施,因而难以将最终的效果具体归因为某项特定的警务策略。例如,最近的一项荟萃分析表明,整体而言,聚焦于失序现象的破窗警务措施对于各种类型的犯罪率有着统计显著的、中等程度的效应;但那些最具显著效应的则是基于地点的、问题导向的破窗警务措施[24]。也就是说,综合运用了破窗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热点警务的介入措施通常具有最为显著的积极效果;相比之下,那些完全归属于破窗警务范畴的单纯维护秩序措施在整体上并没有显著有效地降低社区犯罪率。据此,研究者认为,尽管警方有可能通过聚焦于失序现象而成功地减少犯罪,但是具体类型的警务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在同一范畴之内的不同警务措施可能产生不同方向或程度的最终效果。
申而言之,无论是哪种警务创新,只要涉及在减少犯罪、降低犯罪危害性、降低犯罪恐惧感等方面的效果问题,作为社会科学的犯罪学通常不会满足于理论上的逻辑自洽或创制者的良好初衷,而是希冀通过符合科学严谨性的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去厘清其中的具体作用机制和实际效果。在这一问题上,西方犯罪学家对于刑事司法的威慑效应的长期检验就是一个经典的例证[25-26]。然而,毋庸讳言的是,犯罪学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通常是“混杂的”——不同的实证研究往往得出不尽一致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结论。这在一方面说明了犯罪学研究在整体上与物理学等“硬科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另一方面也恰恰说明了犯罪学研究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其中的主要阻碍之一就是测量的标准化问题。仅就破窗警务的实证研究而言,对于其核心概念——失序的测量上,存在着居民调查法、系统观察法、热线报警法、官方记录法等四种各具千秋、各有局限的方法[27]。申而言之,经验研究者们通常根据各自对于某种犯罪学理论的解读,将其核心概念操作化为各种各样的变量及其指标,将其核心命题操作化为不尽相同的研究假设,使用来源不同、质量参差的样本数据,在这种情况之下,对“同一个”理论经常得出“混杂的”的研究结论似乎难以避免。总之,包括量具标准化、研究设计等基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妨碍着研究者对于破窗警务效果取得一致的、确凿的评估结论。
(四)失序与犯罪的因果关联不是直接的
除了对破窗警务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研究之外,许多犯罪学家还试图检验破窗警务的理论假设。在此问题上,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将失序与犯罪解读为具有直接因果联系,进而在实证研究中径直检验失序对于严重犯罪的直接效应模型,并毫不奇怪地得出一些“混杂的”结论。例如,Skogan(1990)对40个美国社区的有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第一,在控制了居民贫困水平、居民流动性、种族结构等变量之后,失序与犯罪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第二,失序变量不但有效地预测了社区内的抢劫犯罪率,而且显著地中介了社区结构特征对于抢劫犯罪率的影响[28]。但是,Harcourt(1998)认为上述统计结论存在严重缺陷,在剔除了那些位于纽瓦克市的社区数据之后,失序变量对于抢劫犯罪率的回归系数就不再具有统计显著性了[29]。然而,Eck和Maguire(2006)认为这种随意剔除某些数据的统计处理是不恰当的,因为剔除另外一些社区数据反而会增强失序与抢劫犯罪率之间的关联程度[22]。实际上,这些争议性的结果仅仅说明了失序与犯罪的关联程度可能对某些离群值过于敏感,用统计学术语来说,其统计显著性不够稳健。
Sampson和Raudenbush(1999)试图从另外的角度论证失序并不必然地导致犯罪。他们分析了通过系统观察法收集的芝加哥市196个社区的失序数据,结果发现,失序与除了抢劫犯罪之外的官方犯罪率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虚假的——无论是失序,还是犯罪,它们只不过是同一个原因的不同表征而已[30]。具体地来说,作为一个连续体的两端,失序和犯罪都由社区结构层面的集中弱势和社会过程层面的低集体效能而导致。然而,Gault和Silver(2008)认为,上述结论实际上是错误指定模型的产物——不应该用集体效能来解释失序,而应该用失序来解释集体效能,进而解释犯罪[31]。也就是说,在Gault和Silver看来,准确的模型应该是一个中介效应模型,而集体效能是其中的中介变量之一。
的确,按照Kelling和Bratton(1998)的论述,失序与犯罪的因果联系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个错综复杂的因果链条,参见图1[19]1219。
图1 失序与犯罪的因果机制链条
从上述模型中可以看到,失序首先引发了恐惧感。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破窗理论看来,恐惧感并非单纯地缘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更为常见的物理或社会失序。也就是说,破窗理论认为,恐惧感并不是简单地对于“犯罪”的恐惧,它还包括对于某些失序现象、特别是对于社会失序的恐惧感,如强行乞讨、飙车、涂鸦、醉酒、游荡的精神病人或帮伙成员,等等。之后,随着恐惧感的上升,社区居民将不可避免地在心理和行为层面上出现社会退却,例如,减少社区参与、搬离社区,等等;社会退却进一步削弱了社区居民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意愿和能力;在缺乏社会控制的情况下,社区内恃强凌弱的掠夺行为会逐渐增多,也会吸引严重犯罪对于社区的侵入;随着社区犯罪率的不断攀升,社区呈现出加速衰败的趋势,从而构成了恶性循环。
在失序与犯罪之间的复杂因果链条中,处于核心位置的一些中介变量分别是“犯罪”恐惧感、社会退却、非正式社会控制,它们均可以从个体心理学、群体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层面加以阐释。然而,迄今为止,对破窗警务的具体作用机制的实证研究尚不多见。例如,Weisburd等(2015)发现,检验失序水平如何影响恐惧感或非正式社会控制(以集体效能作为代理变量)的实证研究只有六项;尽管各自有着不尽一致的结论,但是,荟萃分析的结果表明,破窗警务措施对于犯罪恐惧感、集体效能并未表现出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影响[32]。为了获得更加确凿的结论,Weisburd等呼吁更多的研究者关注破窗警务的作用机制问题,并且在测量标准化、研究设计等方面进一步提升质量。
三、结语
按照Sousa和Kelling的概括,破窗理论的原始论述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八个核心命题[33]79:(1)失序与犯罪恐惧感是高度相关;(2)警察(破窗警务提出初期特别关注步行巡逻警察)通过与“街面人士”的协商共同确定街面规则;(3)不同的街面有着不同的规则;(4)对失序行为的视而不见将导致社区控制的瓦解;(5)社区控制瓦解的区域易于受到犯罪的侵入;(6)警方在维护秩序方面所承担角色的本质是增强社区自身的非正式控制机制;(7)问题不是来自于单个的失序行为人,而是来自于大量失序行为人的累积;(8)不同社区对于失序的管理能力不同。
两年之后,Kelling与合作者再次强调了上述八个命题[34]。然而,正如Kelling不断警示的,破窗警务的原本意涵以及创制者的持续阐释并未得到反对者的足够重视和深入审读。其中的原因耐人寻味。一个不应忽视的现象是,拥护者与反对者之间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而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关系,从而使得他们之间的论争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科学、循证的轨道。
需要指出的是,破窗警务的两位创制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学家——Wilson是一位著名的右翼政治学家,Kelling则由社会工作专业转行从事警察科学的研究。他们与当任的纽约市市长和警务专员在政治立场上都倾向于右翼保守主义,亦毫不掩饰对于传统犯罪学、特别是居于主流地位的犯罪社会学的嘲讽[7]。在破窗警务的创制者看来,传统犯罪学对于犯罪根本原因的探究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走进了死胡同”——“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情况,很难找到源于犯罪学的刑事司法创新。”[33] 91-92
然而,这种对于传统犯罪学刻薄的批判意见并不能自动地证明破窗警务的正当性或积极效果。更为切合实际的情况是,各种警务创新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如今已经成为犯罪学实证检验或评估研究的焦点议题。而且,诸如社区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热点警务、情境犯罪预防等刑事司法创新也不断地在寻找着来自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和经验证据。这种紧密联系可以从问题导向警务的发展历程中略窥一斑,正如其领军人物Goldstein在获颁“斯德哥尔摩犯罪学奖”时所做的主旨发言中所说:“在犯罪学与警务研究领域之间搭建更加稳固桥梁的努力获得了认可。”[35]1
概括而言,对于破窗警务的价值与局限均应避免极端的解读。例如,如果正确地理解了失序与犯罪之间的间接关系,就会自然地推论出失序并不必然地导致犯罪,从而也不会武断地对失序和轻微犯罪采取“零容忍”措施。准确地说,基于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原理,严重犯罪的泛滥应该是由于失序和轻微犯罪的累积和蔓延程度达到了某个“引爆点”。而且,关注并处理“破窗”现象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严厉惩罚“破窗者”,而是希望通过警察部门发挥其主导作用来广泛地调动社会资源,及时地修葺“破窗”,有效地促进社会支持与非正式社会控制,从而明确地传递出“有人管”的信号,最终切断失序与犯罪之间的传导机制。
此外,对于一些“破窗警务”现行实践的担忧并非毫无根据。例如,在美国的语境下,以破窗警务为名的一些警务措施,如拦停检查、轻罪拘捕、集中打击等,更多是针对“低端人口”、特别是包括黑人在内的有色人种,而且出现了一些影响恶劣的极端案件;(6)2020年在美国爆发的“黑命贵”运动是最新的典型事例。还有些人不无道理地担心破窗警务之所以在某些社区产生了减少犯罪的效果,可能是以一般民众的公民权利以及本已不良的警民关系作为代价的。
最后,需要引起充分注意的是,破窗警务已经被创制者纳入了社区警务的范畴。实际上,包括破窗警务在内的许多创新警务模式均可以被整合到社区警务哲学之中[36]。就此而言,破窗警务与其他警务创新之间的互补关系应该远远大于竞争关系,更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准确地说,它们在不同侧面、不同维度上为社区警务改革提供了实质内容或组织保障。总而言之,在社区警务改革的宏观背景之下,准确把握破窗警务的本义、效果与局限,避免理论上的误读和实践上的误用,对于破窗警务乃至社区警务的本土化借鉴具有重要的、基础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