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屏障,建设平安工程
2021-04-08
一、施工事故一发生,立即报告不得瞒
案例:某交建公司承建了某市一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2019年1月11日,交建公司将部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磐诺公司。磐诺公司与货车车主京某达成运输协议,由京某运送磐诺公司分包工程项目下的部分土石方。2019年3月8日凌晨,京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自行修理车辆时,车辆后挡板突然脱落,导致王某和帮忙修车的周某因重物打击当场死亡。然而交建公司事后并未上报该事故。直至2019年3月14日,原市安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了该起道路运输中死亡2人的事故。原市安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交建公司350万元罚款、交建公司原董事长黄某8.4万元罚款。黄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本案中,根据相关询问笔录记载的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后,作为工程分包方的磐诺公司已报告给交建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而交建公司却并未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直到2019年3月14日死者周某的亲属将事故发生情况向原市安监局进行举报。交建公司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瞒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交建公司原董事长黄某的诉讼请求。
二、责任意识应强化,安全操作依规程
案例:2020年3月16日,金汤公司与建设单位书香国际项目部签订了《买卖混凝土合同书》,为其运送商品混凝土。2020年7月3日,金汤公司的混凝土输送泵车依约进入施工现场。8时12分,泵车左前支腿下方暗沟沟板突然断裂,泵车左前支腿瞬间下陷,泵送混凝土的布料杆下降,压住了正在稳定泵管的施工方工人谢某,致其当场死亡,另一施工工人余某被布料杆前的软管砸伤。事故发生后,原县安监局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金汤公司的泵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支撑地面的承载能力;间接原因为金汤公司未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缺乏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因此,原县安监局对金汤公司罚款20万元,对其法人代表罚款1.4万元。金汤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引起讼争。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本案中,金汤公司作为混凝土泵送单位、混凝土输送泵车的使用单位,应当具有检查泵送施工现场地面承载能力的义务,然而却仅凭其操作人员的肉眼观察、经验以及施工方人员的口头说明就认定地面具有承载能力,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对地面承载能力进行检查、检测并据此作出相应应对措施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金汤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事故隐患勤排查,安全条件有保证
案例:2020年11月15日上午,李某在天宝绿色食品公司氨机房一楼进行水暖安装作业。9时30分左右,李某站在梯子上对暖气主管道上的三通进行校正时,由于用力过猛,水暖管件发生断裂,致使其失去重心,从梯子上坠落至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区安监局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认为王某作为天宝绿色食品公司的安全环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水暖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检查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从业人员的反复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决定给予其个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安全环保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对水暖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检查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从业人员的反复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原区安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故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