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务筹划研究
2021-04-07秦静
秦静
[摘 要]现阶段,我国越来越多的人随着工资薪金增长,逐渐参与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部队中。文章主要研究探讨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希望能找到有效途径和手段,最大程度减轻或者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文章对税务筹划的含义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深入研究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现状,通过现象观察本质,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以及有效创新及多角度的设计规划从多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从国家制定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实现工资多样化等方面影响下的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务筹划形式以及落实方针进行详细阐述,如何在新税法实施背景下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对策,希望能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切实利益。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务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6.142
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帮助纳税人最大程度缓解税负问题,这种节税方式受到了很多领域的关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给职工发放工资薪金时选择这种方式。现阶段,一些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会将重点放到如何有效借助税法及相关政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在纳税过程中扣除最少。因此,在利用有效方式及手段对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规划时,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将纳税筹划作为出发点,还需要严格遵守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确保纳税人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并且有效地落实合法纳税并且实现效益最优化目标。
1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介绍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我国已经慢慢地形成了市场经济体系,人们的收入在持续不断地提高,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群和应缴税额在逐渐地增加,导致纳税筹划的不可或缺性。但是,因相关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是很完善,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举措产生了困扰;其次,就大多数的纳税主体来说,对纳税筹划的认知可能也出现了偏差和误解,觉得纳税筹划可能是逃避缴税的表现,这也会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有效性产生不良影响;最后,因为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目前还不够健全,相关的税收政策还在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案需持续革新,如果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与时俱进,则很可能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纳税不得当的情况。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
我国面临居民人均收入整体增长、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居民收入项目多元化趋势等现状,个人所得税对于各阶层收入调节、缓冲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尤其是在分项的多元收入渠道中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力度更是因为监控难而逐步减弱。个人所得税法有必要根据现存的问题做出调整,提高免征额、根据不同纳税个体做出个性化增加扣除项个税,使个人所得税在社会主义市场风云变动之今时依旧可以保障社会公平分配、提高我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目标。
我国在举行第五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过程中,制定了一些基本的规范,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修改完成后的个税法成为我国现阶段正在实施的一种税法。这是我国第七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的修改,在此之前一直都是采用分类税制的方式缴纳税款,而实施这个税收制度有一个较大的益处就是源泉扣缴,这种税收制度是比较简单方便的征管方式,但存在一些缺点,比如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税负不公平的情况,同时在实际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背税收公平的原則。而这次修改后,将原本的缴纳方式逐渐转变为结合综合与分类的税收制度,这种制度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由此可知,我国的个税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进步非常大。新个税法中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减税措施,主要有提升缴纳税款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调整累进税率表等,保障我国缴纳个税公民整个纳税行为得到税免、税负公平。
3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3.1 树立良好的纳税筹划意识
我国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已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升为5000元,在计算个税时将“二酬一费”与纳税人获取的工资薪金进行了有效结合,同时还在这个过程中有效实行了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在这次改革中有一些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占据了非常重要的部分,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如果在纳税人相应缴税年度内依旧在接受相关学校教育或者社会学业机构教育培训的,那么子女相关教育支出可以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当然也有纳税人正在学历进修中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情况,根据新个税扣减办法,纳税人可以在同一缴税扣除期间申请按每年3600~4800元定额扣除纳税实际减免额度;如果纳税人因为大病住院医疗,同时在这一个纳税年度中,医疗发生费用为主要年度支出占比的,且纳税人在医保等扣除情况下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可在纳税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申报每年缴纳个税的6万元限额内扣除,同时需要扣除减免纳税者提供实际医疗支出凭证;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的纳税人在与多方进行赡养比例协商后将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额度按照合理比例摊分等,这样专项附加扣除费用首次登场就赢得社会各界的瞩目,成为我国在改革新个税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
3.2 优化纳税筹划方式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假设在年度总收入基础上增加部分其他收入,同时把这块新增收入作为年终奖进行发放,因为年终奖高于本来的税率级次最高点,则让原本在下一级税率的年终奖也随之提升,倘若将其当作月度工资薪金进行发放,即便金额有了提高,税率也有所提升,但总体税负不会提高。假设收入提高至一定标准,则会出现相反状态。以某企业为例,在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职工的全年工资薪金,把月度工资薪金纳税变更为年终奖纳税,并根据转折内容,收入增加部分应分别根据年终奖及月度工资薪金税负情况进行设计,确保两者之间不出现差别纳税点。
3.3 工资薪金发放筹划
根据新个税法中提出的相关标准可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如果纳税人在未获取稳定的工资薪金时,常常会出现时高时低的情况,或者存在某个月比其他月工资更低的情况,那么某月工资薪金中需要缴纳的税款就会远远低于其他月,并且应用的税率也会降低很多。相反,假如纳税人在某月收到的工资比较高,他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应用更高的税率。纳税人在这个情况需要承担的实际税额远远超过原税款。如果纳税人每个月都能获取相对比较平均的工资薪金,就代表他们每个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减少很多,同时他们也不会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纳税风险。在多次改革个税法之后可知,新税法中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个税中的部分税率,新税法中的税率随着改革的步伐逐渐扩充到3%、10%和20%的三档低税率的级距,通过三档级距可知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但是三档比较高的税率却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仍旧保持为原本的30%、35%和45%。根据分析现阶段我国实行新个税法的实际情况可知,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主要是按月进行预缴,需要在年末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企业先根据对应的税率为选择最合理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个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以此才能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比如,某企业在给职工发放工资时一般都会结合员工在这个月的绩效以及酬薪,给员工发放最合理的工资薪金。如果这个企业在2019年给某个员工每月发放的实际工资为4900、4500、3900、3300、3000、3000、4500、8200、2500、4600、8500、8000。也就说明这个员工在这一整年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0+0+0+0+0+0+[(8200-5000)×20%-555]+0+0+[(8500-5000)×20%-555]+[(8000-5000)×20%-555]=275元。如果这个企业主要采用年平均总工资的方式给职工发放工资,这个职工每个月应该获取的工资薪金为(4900+4500+3900+3300+3000+3000+4500+8200+2500+4600+8500+8000)÷12=4683.33元。如果这个职工每个月获取的工资薪金是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来,就表示他们每个月获取的工资不会超过免征额5000元,因此在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零。
3.4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在给职工发放年终奖的时候采用一次性发放、多次性发放、按月发放以及部分按月发放等方式进行。为了确保在这个过程中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最小化,应有效结合职工一年中应得的奖金额按合适的方式发放奖金。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一年中获取的一次性资金同样也独立成为他们一个月应得的工资薪金。首先,企业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候,可以将其平均为12个月发放,根据获取的数值使用其中明确的对应税率以及扣除数。其次,明确职工在当月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对应税率以及计算征税。在针对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按照12月平均值的方式核算职工的奖金,明确掌握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的税率以及扣除数。因此,获取的数值远远超过了工资薪金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某一个计税标准,为此企业可以依据高一等级的税率核算个人所得税,利用这种方式可以确保职工收入的提升始终不会高于税负的提升。
例如,亦和电器有限公司在每年的年末给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中员工李某2019年年终奖为38400元,12月的工资扣除5000元后为4500元。现对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各专项和附加扣除)
筹划前:年终奖为38400元
李某12月工资未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未免征额度无须缴纳个税
李某的年终奖除以12的金额=38400÷12=3200元
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8400×10%-210=3630元
李某12月的税后收益=4500+38400-3630=39270元
筹划后:将年终奖减为35900元,相应地将12月的工资增至7000元
李某12月的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00-5000)×3%=60元
李某的年終奖除以12的金额=35900÷12=2991元
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900×3%=1077元
李某12月的税后收益=7000-60+35900-1077=41763元
3.5 个人捐赠的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又能合理合法的节税手段,应在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计税基数,则应纳税额自然而然便降低了。
例如,众和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张某每月的工资扣除5000元后为12500元。2019年3月,张某准备捐赠5000元给灾区。现对张某的个人捐赠行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各专项和附加扣除)
筹划前:3月直接捐赠5000元给受灾对象,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张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12100×12×20%)-16920=12120元
筹划后:3月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5000元给受灾对象,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12100×12)×30%=43560元,由于实际捐款额小于捐赠限额,可以在税前扣除5000元。
张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12100×12-5000)×10%]-2520=11500元
由上述案例可知,筹划后较筹划前节税620元。
4 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确保职工获取最合理的工资薪金,需要在发放时做好相关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转换获取工资薪资与相应劳务报酬之间的关系,并且在实际过程中不断加强税收筹划,通过这种方式最大程度为纳税人减少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从而极大地帮助员工降低要承担的税负,最大化税后效益。为了确保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合法节税,同时还要求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严格遵循新个税法中提出的相关标准,合法地进行筹划薪资形式,才能确保在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最大程度避免出现一些无效的状况。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保障和提升员工的切身效益,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健康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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