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稽查风险暨用工筹划
2021-04-07司茹
司茹
[摘 要]2020年6月30日将完成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首次汇算清缴,随之大数据将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数据比对,加大企业税务稽查风险。文章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稽查比对风险出发,例举了资本交易比对风险、汇算清缴申诉风险、关联数据比对风险等,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对企业用工常见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筹划方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6.137
2020年6月30日是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第一次汇算清缴。随后大数据将对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例如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虚假、重复申报将带来个人税收风险;企业虚报、瞒报将由企业承担风险。企业合理安排用工,正确区分税收筹划和偷逃税,对企业降低风险、提高利润具有重要意义。
1 税务系统比对带来的稽查风险
1.1 资本交易比对风险
在金税三期下,通过数据的比对是查找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个人所得税风险中,资本交易个人所得税由于交易金额大,是稽查中的重点。资本交易的数据比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查找股权转让信息,从而稽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偏低没有正常理由的情况;其二,通过企业工商登记及会计报表,稽查企业是否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分配利润,稽查企业是否代扣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2 汇算清缴申诉风险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个人四项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汇算,税务局重点关注纳税人的收入申诉。汇算时,纳税人可以对身份信息、收入金额、收入项目的异议情况进行申诉和删除。具体情况如下:其一,如果纳税人从未在单位任职或者已经离职,但单位一直用纳税人信息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对收入进行申诉,税务机关根据申诉信息提示单位重新进行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否则单位会面临稽查风险;其二,纳税人可以对收入金额进行申诉,如果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金额小于单位申报金额,纳税人申诉后申诉信息会转给单位进行核对,如果发生错误,单位需要重新申报,如果虚增申报金额会带来稽查风险;其三,纳税人可对申报个税税目进行申诉,例如本是劳务报酬所得,但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虽然都是综合所得项目,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并不一样,纳税人也可以进行申诉,同样需要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带来稽查风险。
1.3 关联数据比对风险
税务局通过比对企业报送的数据,同样可以查出企业的税收风险或者社保风险。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可以查到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工资薪金数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以查到企业申报的个税工资薪金数据,社保已经移交税务局征收,可以查到企业申报的作为社保依据的工资薪金数据。虽然这三个工资薪金数据不相等是正常情况,但三者的差距过大需要企业做出情况说明,如果企业的说明不具备合理性,税务局会判断具体哪个数据出现问题。例如,如果企业所得税数据过高,个税申报数据低,税务局会判断有两种可能,要么企业虚报工资薪金,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么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業所得税申报数据正常,社保申报基数不合理,企业则逃避缴纳社保。通过数据比对,企业的税务稽查风险将进一步增强。
2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在强大的数据比对下,企业在不虚增成本费用基础上希望通过用工安排,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把用工在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进行转换,但这种转换是否可行?是否会带来税收风险?
2.1 劳动合同税收管理重点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的雇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会计核算;在个税申报上,企业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社保上,除属于临时性用工、退休人员、大学生实习人员、兼职人员外都要缴纳社保。临时性用工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兼职人员是与两家或者以上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一家缴纳了职工保险,另一家不需要再缴纳保险。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是自制凭证工资表,所以最大的风险在于企业的职工保险负担。目前企业按照最低社保基数缴纳社保,通过比对,社保存在少缴纳风险。
2.2 劳务合同税收管理重点
劳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比较宽泛,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一方面增加费用,另一方面直接减少货币资金;在个税申报上,企业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社保上,企业不需要承担劳务人员的社保费用。劳务合同如果是自然人提供劳务,如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企业在所得税扣除劳务费的依据是发票,而不能是收款凭证,而自然人提供劳务在合同上一般签署的是税后劳务,则企业要负担较重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2.3 两者转换的税收风险
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企业有时在合同签订上会在两者之间进行转换。例如,本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社保负担,企业会转换成劳务合同;本应该签订劳务合同,但考虑开具发票困难,企业会转换成劳动合同。这种转换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以?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风险?首先从合同的本质看,劳动合同建立的是雇用关系,职工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一种任职关系,工作安排服从管理;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主要是对劳务的质量和数量约束,劳务合同主要的税收负担在于所得税扣除需要发票,如果是自然人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开发票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的特点是企业代扣代缴税收负担重,如果自然人合同约定是税后所得,企业承担的税负重,成本高。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如何判断不仅依赖合同的形式,更要依赖经济业务的实质。例如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构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则应该判断是劳动合同。事实的劳动关系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在发放的凭证上注明的是工资发放表;企业原始凭证中保留的是考勤记录;个税申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给职工发放的是工作证等,这些都会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转换不仅是签订合同的名称和形式,更重要的是规划经营业务的实质,实现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3 劳务合同的不同形式
企业如果选择签订劳务合同,接下来会涉及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选择。即与自然人直接签订劳务合同;自然人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企业与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务合同;自然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形式,企业与法人组织签订劳务合同;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不同劳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企业管理的重点与税收风险都不同。
3.1 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务合同区别
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实质是服务外包,即企业不雇用职工,把企业的劳务外包出去,针对劳务的质量作为标的进行约束。企业如果与自然人直接签订劳务合同,最大的管理难点:一是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自然人需要索取发票;二是需要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在预扣环节适用20%、30%和40%的税率,企业负担重。企业有时会鼓励自然人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形式,企业与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务合同,非法人组织符合条件在增值税上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免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于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存在预扣个人所得税负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如果自然人众多,交易金额不大,让众多的自然人成立非法人组织存在一定难度。
3.2 劳务派遣合同的税收管理重点
企业在用工上还有一种可以选择的形式,寻找劳务派遣公司。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针对派遣人员的数量、时间、费用进行约束。首先要明确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由于劳务派遣合同相当于劳务派遣公司把自己的职工派到用工企业,因此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用工企业支付劳务费后,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不论劳务派遣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是按照收取的款项全额缴纳增值税还是用收取的款项减去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保、住房公积金四项费用后差额缴纳增值税,用工单位凭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同时不涉及代扣代缴个税风险。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组织用工,稅务机关重难点稽查用工的真实性,是否有虚假用工、虚增费用情况,企业因此要保证用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3.3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税收管理重点
与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相似的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支付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用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会给企业开具服务发票,由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用收到的全部款项减去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四项费用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从这点看,劳务派遣公司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增值税税收待遇相同。但究其实质,两者本质并不相同,其一,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应该选择“经纪代理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人力资源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其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并不相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动者是用工单位的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服务,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风险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因此,企业要慎重选择,是把自己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外包给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还是企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解决,不同的方式决定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并不相同。
4 结论
金税三期大数据比对造成企业虚假用工的稽查风险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比对与申诉制度使企业偷逃税款的成本越来越高,合理安排用工需求,合法节税对于企业尤显重要。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从凭证到记账、从个税税目到社保、从合同形式到用工实质都不相同,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不同的劳务主体,对于企业都有税收差别,劳务派遣公司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即使提供的发票有相似的地方,但经济的实质也并不相同。用工单位只有熟悉不同的用工形式,才能合理进行筹划,减少税收风险,提高企业利润。
参考文献:
[1]候卓. 二元目标下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演进[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5).
[2]沈志康. 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完善研究[J].金融与经济,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