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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警务背景下电动自行车治理困境与应对策略

2021-04-06陈景泰李静雯陈屹栗陈屹松钟慧澜

时代汽车 2021年5期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社会治理对策分析

陈景泰 李静雯 陈屹栗 陈屹松 钟慧澜

摘 要:大量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给交通管理增加了繁重的压力的同时,也给民生警务改革、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带来了难题。在此背景下,文章首先阐述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接着分析了目前电动自行车治理存在民众对新《条例》认知不足、违法者不认同执法、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高和违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从宣传引导、加强执法协作和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社会治理 对策分析

自2017年浙江省实施民生警务改革以来,公安机关聚焦民生警务,以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为核心,借助电子警务技术手段,开展人性化执法,使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作为一部着眼于民生警务、打造“平安浙江”、创造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法律,自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7、8、9月三个月内全省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实现断崖式下降,降幅达到30.6%,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因颅脑死亡数同比减少78%,应该说条例的作用应该是十分明显。

1 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融入社会多方的力量进行共治,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其中特别强调: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此外,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和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骑乘者都要佩戴安全头盔,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2 依照该条例对浙江省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时遇到的困难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新修订的《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对浙江省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时,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2.1 民众对《条例》的认知不足

在该条例实施之前,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基本停留在劝导上,大部分交通管理者和执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电动自行车车主不带头盔,违规者也很少被处罚。新条例实施后,在刚开始整治处罚的时候,不少被处罚者都表示不理解,觉得没有必要,也有些困惑。其中有违法者表示:

“最近这段时间交警严查,不少人因此受罚,对于为何要严查,并不了解,但是我觉得這些规定纯属多此一举。”(编号:CZ-202007001)

在调查走访中还发现,交警执法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的少之又少。这说明,大多数人,对新修订的《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也没有认识到政府实施电动自行车治理的决心。

2.2 违法行为较为突出,违规者不配合执法

一是电动自行车数量多,使用群体复杂,造成管理难度大、无法下手。二是《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违反通行规定的违法成本不高,缺乏有效的震慑力和约束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教育难,处罚更难。笔者在与一位交警的交谈中了解到,有些违法者会拿着手机对着交警的脸拍摄,同时说着一些不雅之词,甚至发生一些肢体冲突。这些阻挠执法的行为大部分都源自仍旧习惯认为骑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不会被处罚。受罚者表示:

“我之前一直都用电动自行车带人,现在怎么就是违法行为了呢?”(编号:CZ-202007001)

三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于这类车的购买者和使用者来说,绝大多数人未经正式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的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普遍都很低,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掉头、横穿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2.3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隐患较大,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

一是车辆自身安全隐患大,部分电动车生产企业擅自提高电动车功率,尤其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这类车速度快,稳定性差,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且购车时不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二是驾驶人自身驾驶技能低,调查发现许多中学生成为驾驶人,这些人群普通缺乏驾驶技能和安全常识,缺乏遇险应急处置能力,导致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三是电动自行车违法占道停车现象严重。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主干道,如杭州市的文晖街道、北干街道路段,电动自行车违法走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随意进入高架桥、快速路、跨河大桥、隧道和西湖隧道现象突出。

2.4 销售市场杂乱无序,源头管理亟待加强

做调查走访中发现,杭州市市现有80余家电动车品牌销售商、260余个销售点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现象,此类电动车大部分在设计时速、车身自重、车身体积方面超出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比如我国的电动车生产行业标准,所依据的仍然是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功率不能大于4kw,设计时速不能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少于40公斤。但是由于国家及地方工商、质检等管理源头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面对电动车这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很多电动车生产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在车速、车重等方面大大超出这个国家标准,很多取消了脚踏功能,超标车大量存在。

3 破解电动自行车治理困境的对策

3.1 发挥短视频优势,强化对《条例》的宣传引导

可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尤其是短视频,用群众能看到、能理解的方式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条例》及安全意识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比如浙江政法抖音号中比较出名的“温州交警”采用直播、现场普法、短视频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新修订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解释说明,要求大家带好头盔、规范载人,并且采用对比和数据说明不佩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是危险的行为,遵守交规就是保护自己。此外,新修条例是为了保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条例中不少新增内容例如鼓励外卖、快递等企业为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购买保险等等都是为了电動自行车的驾驶者着想,因此我们宣传时应该突出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保护作用,减少误解和偏见。

3.2 健全执法协作,强化路面执法管理

《条例》确立了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负责、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管理体制。在明晰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职能作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控制,开展生产、销售集中排查和整治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车辆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诸多环节。特别是健全和完善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突出对生产、销售等源头环节的监管,形成全社会共治合力。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

3.3 加强专项行动监管,治理安全隐患

在专项整治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督导,明确监管责任。比如要求各街办(镇)、各部门加大对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和违规乱拉乱接电线充电的行为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并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宣传和督促整改,对不配合整改的立即上报属地派出所,对于特、重大问题及时做好上报移交工作。加大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各个居民小区广泛宣传电动车安全存放、充电常识,及时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车,教育群众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在全区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4 结语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才出炉一个多月,电动自行车治理的长期缺失不会在短时间内完全整治规范,而浙江省打造民生警务的改革任务依旧是任重道远。从长远来看,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提高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满意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根本上重视,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受到法律法规限制。在国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浙江省要结合本省实际,围绕民生警务改革主题,进一步完善电动车管理具体规定,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一份子,笔者也希望每一名交通参与者都能更好的理解交通法规,成为法律法规的践行者和拥护者。

注:2020年浙江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浙江电动自行车治理中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多重摩擦及适调策略研究”(项目编号:s202011483014)。

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城市警务研究中心2019年重点课题“智慧城市视域下城市、社区警务模式创新及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SJW19)。

参考文献:

[1]张洋.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 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N].人民日报,2019-05-09(01).

[2]李衡.民生警务:内涵、实践与发展.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03):122-123

[3]曹英.积极警务:内涵、价值与限度[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5):42-50.

[4]魏永忠.积极警务——追求“善治”的一种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3(1):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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