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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形象塑造的问题与对策

2021-04-06范玉吉李飞

今传媒 2021年3期
关键词:重塑

范玉吉 李飞

摘 要:近年来,媒体对法官形象的塑造与传播,往往与法院的宣传背道而驰,法院建构的是“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法官形象,媒体则更多地关注法官的负面新闻,如“法官庭审睡觉”“法官醉酒开庭”“精神病法官出具无罪判决”等。不可否认的是,法官队伍里确实存在个别法官违法违纪的现象,但部分媒体热衷于对法官进行负面报道,通过其强大的舆论引导力影响受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导致了法官形象难以受到大众认可。因此,从媒体信息传播的角度分析法官形象的构成以及挖掘法官形象不佳的原因对于重塑法官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官形象;媒介建构;重塑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3-0001-08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守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形象代表着司法形象,它是司法公信力的立体化呈现,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认同,影响着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理查德·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中强调法官形象的重要性时指出:“有理由假定大多数美国法官以自己和他人都承认的‘好法官的方式,而不是懒惰或任性法官的方式,行使裁量权。但我们也看到,由于美国法官,特别在上诉层级,是偶尔的立法者,但没有选民需要回应,因此他的审判可能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气质、情感、经验、个人背景以及意识形态……”[1]。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法官形象从立法到司法的整个过程都是国家形象构成的一个重要侧面,公众对国家法治现状最直接的认知就来自于对法官的总体印象。但是就当下而言,我国法官形象不容乐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曾指出,“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突出问题,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在不同场合谈到法官队伍中存在的多种现象,提出要认真思考法官的形象问题,法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养?如何才能让“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这表明法官形象显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议题[3]。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解析法官形象的构成要素。

一、法官形象的构成要素

法官形象是公众对法官的外在形象、专业能力、知识结构和职业道德等素养方面的理性认知和感性认同,是社会公众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素养、审判能力、职业道德以及精神面貌的整体感受。法官形象是司法形象的直接呈现,良好的法官形象是和谐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前提之一。无论是主张人治论的柏拉图还是主张法治论的德沃金,他们都不否认优秀的人在构织人类秩序中无可替代的作用[4],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就具有这种替代的作用,那么法官的个人形象和群体形象都会被视作一国法治形象的重要构成部分,成为国家法治水平的直接表征,因此研究法官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从职业形象的构成来说,个人外在形象、专业素养、知识结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是重要的构成要素,就法官职业形象来说,还包括政治素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2条第3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形象作为一个整体,包含着法官的政治形象、法官的道德形象、法官的职业形象以及法官的社会形象等内容。

(一)法官的政治形象

现代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载体,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具有政治属性,在国家机关中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发挥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制约与平衡政治权力等政治功能。而司法是遵循既定法律规则和程序做出公正判决的过程,又具有规范性、中立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强制性等法治属性,因此司法同时具备政治性和法治性的双重属性。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是为政治和政权服务的,从来就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从职业属性上就必须以符合政治要求作为其职业的根本要求,法官也就应当具备敏锐的政治大局观和政治鉴别力[5]。法官是司法的执行者和代言人,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也自然具有政治属性。有学者通过对2013年评选出来的全国模范法官的政治表现进行分析,发现“群众路线”和“服务大局”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两大传统[6]。对法官政治形象的宣传与塑造也主要围绕这两点原则展开,群众路线就是“司法要为人民服务”“对党、对人民、对司法事业无限忠诚,热爱”;服务大局就是司法要服务于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因此,法官政治形象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远大理想;坚持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有大局观,能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

(二)法官的道德形象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裁决者,虽然法律作为裁决的依据,但是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仍然包含了太多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法官的道德素养就成了这个自由心证的内在保障。道德素养是对一个合格法官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障[8]。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卫者,“如果法院是正义的最后防线,那法官则是守门人”[9]。有学者所言,法官的道德问题本身已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之所在,法官道德的重要程度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要求,它已经成了一个与社会构成、法治建设、政府行政以及法官组织等之间彼此相互影响的“道德框架”,司法道德不仅体现在法官自身的道德意识上,还体现在法官的道德行为上[10]。法官这种特殊的社会地位及职责要求,使其必须具备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素养要求与伦理要求。法官的道德品行是法官在道德方面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其职业形象所遵循的原则,这也使得法官的道德形象成为构成法官整体形象的一个主要因素。从主流媒体对法官形象的塑造来看,法官的道德形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职业道德,如公平、权威、正义、中立、敬业等形象;第二个方面是社会公德,如礼貌、助人、真情、友爱、宽容等形象;第三个方面是个人美德,如自律、温和、耐心、谦虚、节制等形象。

(三)法官的职业形象

法官形象的塑造是一个“内外兼修”的过程,“内修”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法官的道德形象,要求法官严于律己;而“外修”就是要从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法律素养上对法官提出硬性要求,法官整體形象要紧扣“法官”二字,法官是一个职业,因此法官的形象更应该侧重于司法职业能力、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的提升。当下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难度不断加大,加之随着媒体环境的改变,舆论对每一个案件的关注度都在提高,这都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的职业形象即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职业素养以及职业水平的认识和感受,它主要包括:具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具有超高的审判能力和先进的审判理念;具有超强的法律素养,能创作出高水平的法律文书。

(四)法官的社会形象

法官的社会形象是指法官在工作之外参与社会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庭之外的法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个人的社会形象无疑也与法官的整体形象和司法形象,甚至与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息息相关。穿上法袍,法官就是法律的实施者和执行者,运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脱下法袍,法官就成为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但是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也会受到比普通人更多的关注。可以说法官的个人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整体形象,因此即使是在工作之外,法官的社会参与行为、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构成了法官的社会形象,是法官整体形象的一部分。有研究者指出,由于法院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有的法官与一般公务员混同,使法官的权威形象一直未能树立[11]。其实法官8小时之外的社会形象对法官的整体形象影响更大,如201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就对法官整体的社会形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12]。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卫者。法官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使命,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法官形象虽然有其自然形成的因素,但媒介呈现则是其形象塑造的重要途径,不同类型的媒体对法官形象报道的倾向差别较大,有的甚至背道而驰。再加上受众个体对法官形象有不同的认知和感受,导致法官形象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效果。

二、被建构的法官媒介形象

司法腐败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复合性问题,一直是干扰法官形象塑造、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例如,2019年云南孙小果案就牵扯出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等人[13];2019年因巨额贪腐被查的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14];因“执法犯法”于2020年3月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等[15],这些高级法官的腐败案,就对法官整体的媒介形象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又由于有些案件审判的信息公开度不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舆论在网上的传播容易误导公众的判断,也会对法官形象的塑造产生负面影响[16]。这些问题亟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应努力借助媒介塑造一个能够满足时代需要的法官形象。

(一)法官形象的媒介建构机制

[JP2]人类关于某一对象的形象是被建构出来的,法官这一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样也是被建构出来的,并且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建构的。建构主义理论起源于社会建构主义,社会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伯格和卢克曼强调,生活世界建构中的主观条件,认为客观的结构是在生活世界中同其主观建构结合在一起的。媒介学者正是依据伯格和卢克曼有关行动者个体与自身体验现实之间距离远近和关系亲疏的原则构建了符号现实、主观现实和客观现实的媒介互动建构模型[17]。

对于法官形象的建构来说,客观现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本文把它称为“法官客观形象”;符号现实即客观现实的符号化表现,本文把它称为“法官媒介形象”;主观现实即客观现实和符号现实在个体意识中的显现,本文把它称为“法官受众形象”。法官形象的塑造一般来说是媒介把“法官客观形象”进行符号化再创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把信息传达到受众,受众通过感知这种“法官媒介形象”,在其个体意识中形成自身对法官形象的理性认知和感性态度,最终形成“法官受众形象”。而当前法官形象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媒介形象”与“法官客观形象”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且“法官媒介形象”与受众期望的法官形象之间存在一种严重的错位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新打造媒体对法官形象的建构框架,以受众为中心,为满足受众的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传播。媒体建构的法官形象只有被主动的受众接触并接受,才能得以改善和重塑。

(二)法官形象不佳的媒介呈现

为了精确把握法官媒介形象,笔者对《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以及《新京报》三家媒体近三年来(《法治日报》网站只提供近两年的电子报纸)有关法官的报道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这些报道的报道倾向、报道用词、报道侧重以及报道框架对这三家媒体的法官媒介形象进行对比分析。此外,这三家媒体的影响力差异也较大,以2020年10月18日的新浪微博为例,《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粉丝351万,单日发博30条、阅读量10万+、互动1 079次;《法治日报》官方微博粉丝183万,单日发博10条、阅读量10万+、互动334次;《新京报》官方微博粉丝4 336万,单日发博数量29条、阅读量100万+、互动43 932次(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在新媒体传播中,作为商业综合媒体的《新京报》在新闻报道的受众范围和影响力方面远远大于《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

1.报道倾向

笔者共收集到有关法官的报道244篇,其中,《人民法院报》128篇、《法治日报》21篇、《新京报》95篇。《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均是正面报道;《新京报》关于法官的95篇报道中,正面报道16篇,负面报道54篇,占所有报道的57%左右,且常常集中报道同一事件。例如,关于“法官取保候审期间仍审案”的报道有4篇,时间集中;关于“法官庭审时睡觉”的报道有4篇,时间集中,甚至在相邻两天发布了同一篇报道;关于“精神病法官出具无罪判决”的报道有7篇,时间集中;关于“法官醉酒开庭”的报道有5篇,时间集中。总的来说,作为官方媒体的《人民法院报》和作为主流法治媒体的《法治日报》都以构建法官的正面形象为主,而作为商业媒体的《新京报》则以报道法官的负面新闻为主,由于其媒体性质和立场的不同导致各媒体在报道倾向上存在差异。

2.报道用词

笔者通过对三家媒体关于法官形象报道的高频词进行统计(如表1所示),能够直观地看出三家媒体在法官形象的媒介建构上用词的区别,也可以间接反映出不同媒体建构的不同法官形象。

从高频词的数量上能够看出,三家媒体在报道法官形象时均侧重于法官的道德形象,报道中很少谈及法官的社会形象。但《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相对侧重于法官政治形象的塑造,而《新京报》则相对侧重法官职业形象的塑造;从这些高频词的词性能够看出,《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都是使用正面词语对法官进行报道,塑造的是一种法官正面形象,而《新京报》使用的负面词语数量远远超过使用的正面词语数量,塑造的是一种法官负面形象。此外,《新京报》作为综合类的商业媒体,其传播力、影响力远远大于《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这两种传播范围与受众面相对较窄的专业媒体,这导致的后果是作为专业类法治媒体的《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倾力打造的法官正面形象,根本经受不住商业媒体《新京报》所构建的法官负面形象的冲击。

3.报道侧重

从图2中可以看出,三家媒体的报道无一例外都着重塑造法官的道德形象,且大多偏重于法官的道德品質,而较少体现法官的职业形象。这是因为,传统官方媒体塑造的典型人物,其核心内涵就在于伦理道德,往往在形象功能上承担着道德熏陶、榜样教育的作用[18]。这些模范法官虽然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媒介的形象塑造上却并没有得到足够体现。因此这样的报道侧重淡化了模范法官与其它领域模范人物的边界,无法突出法官职业特质,也没有满足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期待。而与《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不同的是,《新京报》虽然也是着重报道法官的道德形象,但其主要是从负面角度对法官的道德形象进行报道,例如“法官受贿”“法官庭审睡觉”“法官醉酒开庭”“精神病法官出具无罪判决”“法官出轨”等,聚焦法官道德素养的报道,其中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在对法官道德素养的报道时,对法官的公德与私德不做区分,把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混在一起,这些道德要素对评价法官的形象固然重要,但还应有所侧重,有所区分。

4.报道框架

为了方便统计,笔者把描述法官政治形象的高频词概括为:司法为民、带病工作、法治守护者、忠诚于党和人民;把描述法官道德形象的高频词概括为:公正廉洁、模范法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处分检查;把描述法官职业形象的高频词概括为:审判专家、知识渊博、专业、创新;把描述法官社会形象的高频词概括为:投身公益、群众信任。把所有的高频词纳入以上概括之中,通过对法官不同形象要素的表述进行整理,可以更加直观地观察出三家媒体对法官某一方面形象的报道分布,从而便于分析其报道框架(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关于法官形象的报道主要分布在道德形象中的“爱岗敬业”“模范法官”和“无私奉献”,可见官方的宣传思路依然停留在树立道德模范上,正如苏力所言,“长期以来, 我们都是树立一个道德高尚、人格卓越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她(有时也有数量更少的“他”)的感人事迹来感染普通民众,感染其他法官”[19]。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主要采用道德模范框架来对法官进行宣传报道,而《新京报》则主要是对法官的违法违纪或者有违道德伦理的负面行为进行监督报道,并采用冲突框架来建构法官媒介形象。《新京报》不同于官方媒体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会像官方媒体一样专注于从正面对法官形象进行塑造,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也要生存和盈利,因此凡是具有故事性、冲突性或新奇性的法治新闻都是《新京报》积极报道的内容。虽然《人民法院报》和《法治日报》在全力塑造法官的正面形象,但其传播力和影响力远远不如《新京报》,而《新京报》又主要侧重于法官负面形象的报道,官方媒体与商业媒体报道框架的分歧,导致法官形象的塑造遇到了极大阻力。

三、完善法官媒介形象的建构策略

当下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司法公开带来的舆论压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改革内容带来的责任压力和专业素养压力等[20]。在这样的压力之下,中国法官们心中充满了焦虑,有法官这样描述法官的心理现状,“中国当前的法官群体,整体上是一个隐忍的群体,我们顶着高难度、强压力的审判任务,忍受着社会的误解与一些舆论的泼脏,咬着牙肩负起中立裁判的使命”[21]。他们焦虑的原因在于社会的误解和质疑,这种误解和质疑通常是由法官形象的传播不力造成的。新媒体背景下法官的焦虑和压力还在不断增加,因此必须重新制定法官形象的塑造策略,使良好的法官形象成为加速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一)完善法官客观形象

法官媒介形象来源于法官客观形象,媒体可以进行形象化再现,但是不能虚构(歪曲)法官形象。因此,重塑法官形象的前提就是要完善法官的客观形象,本文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要完善法官的客观形象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以法官行使审判权为中心的运行及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权的不当干涉,从而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的公正性、科学性;其次,在法官的选任方面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既要重视民主性,又要保证专业化,同时还必须要建立法官任选的监督机制,保证法官的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塑造法官的专业化形象;再次,加强对法官的媒体应对能力培养。新闻媒体的发展把法官推向了舆论的前台,每一个法官都不得不直面媒体的品头论足,“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一个态度甚至任何一个审判或其它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吸引大众的眼球,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22]。法官必须掌握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并利用好新媒体来宣传自己的司法工作;最后,法官除了要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严密的逻辑思维之外,更要有人文关怀,能够做到同情弱者、刚正不阿以及富有耐心,让人民群众无论是在法庭内还是法庭外都能够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息诉止争。

(二)重塑法官媒介形象

法官媒介形象说到底还是由媒体根据法官客观形象进行形象化再现的,新媒体时代,媒体拥有强大的传播能力和动员能力。因此为重塑法官的媒介形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议程设置上,官方媒体要转变思路,把宣传和报道的重心从对法官道德形象的强调转变到对法官职业形象的塑造上来,抓住法官形象塑造的重点,设置能够突出法官职业形象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框架。这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在于守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公众参与个案讨论正是其追求公平正义的体现,这说明公众期望的是一个具有比较完备法律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审判技术、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官形象;其次,在报道倾向上,无论是官方媒体还是商业媒体都要坚持设置正面框架,谨慎对待法官的负面报道。强调正面报道并不是拒绝舆论监督,也不是否定批评性报道,而是要在报道中融入解决方案的理念,这是当下全世界媒体界都在探索的建设性新闻实践。“建设性新闻”是指在新媒体环境下积极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新闻实践的新探索。所谓“积极”就是要以正面报道为主,给受众向上向善的信念和力量,即使揭露问题也要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在报道问题的同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所谓“建设性”就是强调媒体要“参与”其中,不要置身事外,事不关已,而是要把自己作为新闻事件中的一员,与其他社会成员共筑美好生活[23]。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都具有社会建设的使命与责任,所以在进行法官形象塑造时也就应当以建设性的姿态去进行形象塑造;最后,在叙事策略上,法官形象代表着司法形象,法官的媒介形象塑造必须体现司法的威严,无论是官方媒体还是商业媒体都必须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对法官形象进行宣传报道,从而构建出既能展现我国法官风貌又符合时代需求的法官媒介形象,不能总以“破”的力量来消解法官的正面形象,而是要用“立”的方法来积极建构符合国家和民众期待的法官形象。

(三)改善法官受众形象

法官的受众形象就是形象认知主体对法官客观形象和法官媒介形象的认知和评价。受众接收的信息并非全部来自于媒体,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其对现实信息的直接接受。因此法官的受众形象除了来源于“被建构的法官形象”之外,还有公众对于法官个体的直接感受。虽然媒体的特定框架确实能对受众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受众的认知也并非完全依赖媒体的传播框架,他们也会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价值立场等形成对法官形象的独特认知和理解。新媒体背景下,受众信息获取与信息传播的自主性都很强,因此受众对法官形象塑造的作用也不可低估,这也给法官形象塑造指明了方向:塑造法官形象要倾听受众的呼声、了解受众的特点、满足受众的需求。这就要求:首先,要倾听受众的呼声。社会公众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对司法具有天然的需求。公众想要的是一个在审判能力、法律素养、人文关怀等方面都过硬的专业法官,无论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在媒介呈现中,都要反映受众期待的这些素养;其次,要了解受众的特点。融媒体背景下,公众的地位已经从“受众”变成了“用户”,由“受者”变成了“传者”,因此法官形象的塑造一定要了解和尊重受众的传播主体地位,利用这一点来加强法官媒介形象的塑造;最后,要满足受众的需求。公众对司法的误解主要是由于司法公开信息不足、渠道不畅引起的,公众得不到权威的司法信息,所以才会对非权威的信息偏听偏信,最终导致对法官的误解与不满。因此要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尤其是庭审公开和司法文书公开,因为这两种形式的公开最能让公众直接感受到法官的形象和素质。总之,建构法官受众形象一定要满足受众需要,实现精准传播。

四、结 语

构建法官形象无论于法官个人、司法机关还是法治国家来说,都意义重大。法官形象具有多维度的特征,包括法官政治形象、法官道德形象、法官职业形象以及法官社会形象等。当前中国法官的形象长期处于不被认可的境地,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法官形象亟需重塑。但法官形象的重塑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既要突出审判能力,又要体现政治素质,还得彰显道德品质。其中,审判能力和法律素养在法官形象宣传中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而政治形象和道德形象则居次位,绝对不能本末倒置。借助媒介建构理论,我们可以把法官形象分解为法官客观形象、法官媒介形象以及法官受众形象,这便于我们厘清法官形象构成要素的互动过程,并帮助我们通过完善法官的客观形象、重塑法官的媒介形象、改善法官的受众形象等措施,重新建构起符合当前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官形象,并以此来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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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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