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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法学翻译
——以新中国法理学译著70 年为研究对象

2021-04-06付子堂郭小东

法治社会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苏联

付子堂 郭小东

内容提要: 法学翻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创期和沉寂期 (1949-1977 年), 这一阶段法理学译著选题在国别上以苏联为主, 语种以俄语为主; 第二阶段进入恢复发展期 (1978-1991 年), 法理学译著选题从苏联转向西方国家, 但该阶段仅有零星的西方法理学经典著作被引进; 第三阶段为繁荣发展期(1992-2019 年), 中国法学翻译事业开始步入 “译丛时代”, 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法理学译著出现“爆炸式” 增长。 这一阶段的法理学译丛可以划分为七种类型, 分别是: 法学交叉学科型、 以国别为单位型、 以法学家命名型、 西方法哲学经典型、法理特定主题型、 西方政法经典型和凸显人文精神型。 回顾新中国70 年法理学译著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 可以发现其内在的发展逻辑, 具体表现为: 政治逻辑、 市场逻辑和人才逻辑。

一、 问题的缘起

梁启超曾言: “今日之中国欲自强, 第一策, 当以译书为第一事”。 百余年来, 从古典 “礼法”传统到现代“政法” 体制的转型, 中国法学翻译家功不可没, 因为“法学一开始根本就没有自己的传统, 法学中的概念术语、 理论模式都是在法学翻译的过程中慢慢建构出来的。”①李贵连: 《中国近现代法学的百年历程》, 载苏力、 贺卫方主编: 《20 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 (法学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16-217 页。法学翻译是一项基础工程, 法学译著是外国法律移植的重要媒介, 通过对法学译著的研究可以洞见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盛况。 此外, 法学翻译是用汉语表达外国法学学术语言的过程, 是形成中国法学学术语言的重要路径, 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文显教授直接指出, “如果没有外国法律著作和法律的翻译, 就没有我们中国法学教育的今天。”②《美国法律文库》 研讨会会务组整理: 《法学翻译与中国法的现代化: “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学翻译与法律变迁” 研讨会纪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第12 页。缺少法学译著, 中国法治事业难以塑形,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也难以建构。 因此, 对法学译著进行系统研究应当成为当下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试图以70 年来法理学译著的演进为核心, 采用类型化的方式, 梳理出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法理学译著发展的历史逻辑。 本文选取法理学译著作为考察对象, 原因有二: 一是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和意识形态学科,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法学学科发展的风向标; 二是作为法学基础学科的法理学, 其经典译著在法学各个学科领域均有较大的影响力。 法理学译著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外文印证排名中名列前茅, 根据2011 年苏新宇主编的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图书学术影响力报告》, 中国法学论文引用国外学术著作前一百名中法理学译著占比高达百分之五十, 并且引证率前十名的法学外文著作全部是法理学译著。③参见苏新宇主编: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图书学术影响力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 第707-712 页。这足以说明法理学经典译著在法学学科的重要性。 因此,同既有的研究理路不同, 本文以法理学译著为核心, 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 考察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法学译著的发展逻辑。

本文将法理学译著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译著选题在国别上从英美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转向苏联; 第二阶段从苏联再次转向西方国家; 第三个阶段法理学翻译事业开始面向全球, 并正式步入了 “译丛时代”。 在法学翻译实践中, 意识形态始终是 “一只看不见的手”。④参见王东风: 《一只看不见的手——论意识形态对翻译实践的操纵》, 载 《中国翻译》 2003 年第5 期。易言之, 透过法理学译著这个历史显微镜, 不仅可以明察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 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洞悉国家现代化治理逻辑的演变。 职是之故, 翻译不仅仅是一种跨语际的简单切换过程, 从译著的选题到译名的确立, 国家意识形态的因素都在发挥作用。 特别是, 法学翻译是人文社科领域外文著作翻译的核心部分, 因为其直接关涉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

二、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第一阶段(1949-1977 年)

新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是在废除旧法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由于“六法全书” 被认为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 是反动的, 不能被新中国的法律所继承, 国民党统治时的法学理论被废弃, 法学翻译的选题在国别上有了新指针。⑤参见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法律出版社1986 年版, 第46 页。新中国成立初期, 由于国际政治环境和外交政策, 在法学教育领域采取“全盘苏化” 的模式, 从教材、 课程、 教学计划、 学科设置到教研室的设置统统是照搬苏联, 以苏联的大学为模仿对象。⑥参见 《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年版, 第389 页。1950 年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是苏联法学理论在中国传播的基地。在党中央的号召和苏联专家的指导下, 中国学者开始翻译苏联法理学著作。 作为法学意识形态学科的法理学著作成为法学翻译的重点项目。 该阶段的法理学译著可以划分为苏联法理学译著和非苏联法理学译著。 苏联法理学译著又可以分为教材型译著、 专著型译著和论文型译作。

(一) 苏联法理学译著

1. 教材型苏联法理学译著

1952 年, 教育部在《关于各高等学校组织翻译苏联教材制定计划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指示》⑦教育部于1952 年11 月27 日发布《关于各高等学校组织翻译苏联教材制定计划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指示》, 并随文寄发附件 《关于翻译苏联高等学校教材的暂行规定》。 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年版, 第527 页。中指出, “为学习苏联先进科学技术经验、 改革教学内容、 提高教学质量, 有计划、 有步骤地翻译苏联高等学校教材, 已是刻不容缓的艰巨工作。” 同时教育部的 《关于翻译苏联高等学校教材的暂行规定》 中规定各校的翻译计划报教育部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核准后, 以“教育部推荐高等学校教材试用本” 的名义争取出版。 据学者统计, 自1952 年到1956 年, 我国翻译出版了法学教材及著作共计165 种。⑧张友渔: 《中国法学四十年》,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 第2 页。实际上, 新中国成立初期, 由于旧法的废除, 中国法理学者为了填补法理学教材的空白,主要从事两项前后衔接的工作: 一是翻译苏联的法理学教材; 二是以苏联法理学教材为蓝本编写自己的法理学教材。

新中国成立初期教材型法理学译著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苏联的法理学教材译著主要集中在新中国成立到1957 年之间。 1957 年开始“反右”, 法学界是一个重灾区,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均受到严重冲击。 “反右” 结束后, 新中国法制建设逐渐放缓, 苏联法理学教材的翻译工作也趋于停滞;二是苏联法理学教科书译著的出版单位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是移植苏联法律的主要窗口, 其担当了新中国文科高等教育“工作母机” 的角色, 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是区别于民国时期的法理学教材, 苏联法理学教材译名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苏联法理学教材‘国家与法(权) 的理论’ 是在‘法的一般理论’ 加上‘马克思主义’ 形成的。”⑨参见雷磊: 《法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载 《中国法学》 2020 年第1 期。国家理论与法的一般理论的结合是一种法律政治观的体现, 强调法律附丽于国家而存在。 亦如李达先生所言, “法律制度与国家形态, 是一体的两面。 国家是法律的形体, 法律是国家的灵魂。”⑩李达: 《法理学大纲》, 法律出版社1983 年版, 第6 页。

法理学教材型译著中影响力最大的当属苏联法学专家玛·巴·卡列娃等著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包括导言和三篇。 《国家与法的理论》 是经苏联高等教育部综合大学、 高等经济和法律学校总管理局审定作为高等法律学校教材。 以这本书为蓝本, 中国学者开始编写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教材,在中国学者编写的教材中一般只将苏联法理学教材中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这一章节替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其他内容则基本一致。

2. 专著型苏联法理学译著

除了翻译苏联 “国家与法 (权) 的理论” 法理学教材外, 这一阶段还翻译了大量的法理学专著。 在这些学术论著中, 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1955 年出版的维辛斯基的 《国家与法的理论问题》,该书在中国学界、 政界、 新闻界都具有极大的影响。 由著名法学家、 革命家董必武题序, 董必武在题词中称道 “读了这本书, 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 ‘国家和法’ 的学说的理解,这是我们纪念一位中国人民亲密的朋友和国际杰出的法学家。” 维辛斯基在该书中所阐述的 “法概念” 对中国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维辛斯基认为, “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性规则的总和, 国家为了保护、 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11]参见[苏] 安·扬·维辛斯基: 《国家与法的理论问题》, 法律出版社1955 年版, 第100 页。维辛斯基的“法概念” 在很长时期都是权威观点, “几乎成为当时人们回答 ‘法律是什么’ 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唯一依凭, 成为诠释一切法律现象的终极根据。”[12]舒国滢: 《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 变化与成长》, 载 《现代法学》 2019 年第5 期。

3. 论文型苏联法理学译作

此外, 除了教材型译著和专著型译著外, 还有论文型法理学译作。 论文型译作集中在1956 年1月创刊的《政法译丛》, 该刊专门用于刊载外国的学术论文。 在1956 年创刊号“编者的话” 中指出该杂志的选题标准, “本刊的内容, 主要就是译载苏联报刊上有关国家与法的理论、 法学各部门的问题研究、 政治法律工作先进经验等方面的重要论文。”[13]《政法译丛》 1956 年创刊号, 见 “编者的话”。据学者统计, 该杂志从1956 年创刊到1958 年的18 期, 一共有140 篇论文, 仅有10 篇论文为非苏联法方面的文章, 而与苏联法学相关的文章占了绝大部分比例。[14]何勤华、 李秀清: 《外国法与中国法——20 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第21-22 页。在这些译文中, 法学理论方向的译文比较多,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斯特果维奇的《苏维埃法制的几个理论问题》[15][苏] 莫·斯特罗果维奇: 《苏维埃法制的几个理论问题》, 载 《政法译丛》 1956 年第6 期。、 巴甫洛夫的《苏维埃法律科学四十年来的发展》[16][苏] И·В·巴甫洛夫: 《苏维埃法律科学四十年来的发展》, 吴大英译, 载 《政法译丛》 1958 年第1 期。、 卡里尼切夫的《苏维埃社会主义的法在巩固工农联盟中的作用》[17][苏] 费·卡里尼切夫: 《苏维埃社会主义的法在巩固工农联盟中的作用》, 罗玉珍、 孙光才译, 载《政法译丛》 1956 年第2 期。等。

(二) 非苏联法理学译著

从新中国成立起至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中苏交恶这一期间, “中国法学翻译的选题在语言和国别上是俄语和苏联法律的翻译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即便是法典法规的翻译, 也是以苏联为首的东欧、 朝鲜、 蒙古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18]刘毅: 《法学翻译与法律现代化》, 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5 期。据学者统计, 在这一时期法学翻译的书目总计280 部,其中非俄语的译著不到20 部, 占比不到10%, 而且主要是商务印书馆组织翻译的法律政治类系列名著。[19]同前引[18], 刘毅文。同主流的苏联法学译著相比, 商务印书馆从1949 到1977 年翻译出版的法律政治类系列译著(见下页表1) 则显得“不合时宜”, 但这套译著成为改革开放后法科生了解西方法律政治制度为数不多的经典, 其中亚里士多德的 《政治学》、 梅因的 《古代法》 和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神》 在法学领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引证率。 通过表1, 可以发现“文革” 十年, 这套丛书也被迫停止发行,直到1978 年改革开放才得以继续翻译出版。 饶有趣味的是, 仔细研究该系列译著的 “前言”、 “序言” 和“导论” 等内容时, 可以发现其中隐藏的时代印记, 也可窥见当时译者的复杂心境。

商务印书馆在1933 年就曾翻译出版梅因的《古代法》, 1959 年翻译出版的《古代法》 是据原文另行移译的, 此版译著中有李祖荫教授在最前面写的一段“小引”: “梅因在本书中收集了有关古代法的若干材料, 它对我们研究古代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因此在阅读本书、 特别是利用书中材料的时候, 应当持分析套判的态度, 不要被它的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所迷惑。”[20][英] 亨利·梅因: 《古代法》, 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 见 “小引”。梅因因其著作《古代法》 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如此伟大的作品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却成为中国学者笔下 “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 除了 《古代法》, 商务印书馆1959年重印出版密尔的 《论自由》, 在 《论自由》 的序言部分,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写道, “美其名曰争‘自由’, 作者就给予了贪婪无厌的资产阶级以‘理论的’ 根据, 鼓舞了他们更为‘理直气壮’ 地干唯利是图的勾当。 ……我们还需要从长期斗争中进一步分析、 批判它的思想实质, 从而达到保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21][英] 约翰·密尔: 《论自由》, 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 序言页1。在强调 “阶级斗争” 的年代, 这些 “前言” 和 “序言”在西方法理学译著中随处可见, 改革开放后, 这些内容在重印的译著中基本上已被删去。 实际上,这些都是尘封在法学翻译史中的宝贵 “财富”, 需要我们去挖掘和了解它们。 只有铭记历史, 中国法治事业的建设方能行稳致远。

(三) 对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第一阶段的评价

苏联法理学著作的引进是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中的一次重大转向, 五十年代后期中苏交恶后, 苏联法理学著作的翻译工作才放缓了步伐。 “文革” 开始后, 法学研究所停止工作, 中国政法学会停止活动, 外国法理学著作的翻译也进入长达十年的沉寂期, 亦如学者所言, “中国的法学翻译史仿佛被清洗过的磁带, 留下了长长的一段空白。”[22]参见前引[18], 刘毅文。1978 年改革开放,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翻译出版工作才开始慢慢恢复。

理性评价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一阶段的法理学译著, 实际上也是客观理性看待移植苏联法学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所造成的影响。 很多学者全盘否定新中国移植的苏联法学, 实际上这样的观点并不妥当, 需要辩证看待苏联法理学译著本身。 一方面, 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全盘照抄, 使得苏联法对我国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另一方面, 苏联法理学译著对新中国法理学学科的初生阶段也带来了重要帮助。 维辛斯基的 “法概念” 至今在中国法学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说明其存在合理之处。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反思苏联法理学译著 《国家与法的理论》, 可以发现当下通行的 《法理学》 教材实际上是一种弱化了国家观念的法理学。 但是, 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亦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总结70 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 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 理论体系、 话语体系, 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23]习近平: 《坚持、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载 《求是》 2019 年第23 期。没有国家观念的法理学教材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在法理学学科的隐退,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凯尔森的“国家和法一元论” 的纯粹法学的现实化,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构建需要强化国家观念, 因此, 全盘否定苏联法理学译著的贡献是缺乏依据的。 不过, 苏联法学理论过度强调“法的阶级性” 而忽视“法的社会性” 给中国法制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这段经历告诉法律工作者, 尤其是法学翻译家, 必须认真对待法学翻译和法律移植。

三、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第二阶段(1978-1991 年)

随着1978 年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开展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中国法理学研究开始恢复和重建, 中国法学翻译也进入恢复发展期, 我国法理学迈开了前进的步伐。 法理学学科开始获得了独立地位, 按照移植苏联学科和教材设置的模式, “国家与法 (权) 的理论” 作为法学的理论学科。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 中国法理学者在编写法理学教科书时开始使用“法学基础理论” 之名代替从苏联移植过来的 “国家与法的理论”, 此举拉开了将苏联法理学教科书 “国家与法的理论” 中的“法理论” 与“国家理论” 分离开来的序幕。 法理学学科独立地位的确立为后来外国法理学著作的译介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理学译著的选题在国别上已经开始逐渐摆脱苏联而朝向欧美。

(一) “零星式” 的法理学译著

改革开放后, 中国社会科学类译著发展迅速, 据学者统计, 1978-1987 年间仅社会科学方面的译著就达5000 余种, 大约是此前30 年的10 倍。[24]王晓明: 《翻译的政治——从一个侧面看1980 年代的翻译活动》, 载氏著: 《半张脸的神话》, 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2 页。尽管如此, 这个阶段法学类的译著并不多, 法学学科的译著在整体上处于边缘的位置, 原因有二: 一是相比其他人文社会学科, 法学学科的政治敏感性更强, 历经 “文革” 十年浩劫致使中国法学 “元气大伤”, 加上当时 “左” 的政治思维影响还比较大, 法学翻译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是缺少出色的法学翻译人才, 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擅长英语的法学翻译者较少, 译者基本上是以俄语为主的前辈学者。 到了九十年代初期, 年轻一代以翻译英语著作为主的学者慢慢成长起来, 情况才开始发生变化, 中国法理学翻译事业才正式迈向新的台阶。 职是之故, 上世纪八十年代, 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法理学译著仅有十几种 (见下页表2), 属于“零星式” 法理学译著阶段, 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法理学译著选题在国别和主题上较为零散; 二是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西方法理学译丛。 不过在“零星式” 阶段, 有部分经典译著至今仍有较大的影响力, 在法学领域一直保持较高的引证率。 另外,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苏联的法理学教材仍有翻译出版(见下页表3)。

(二) 第二阶段法理学译著的特征

结合表2 和表3, 可以发现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在第二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 上世纪八十年代, 仍有少量的苏联法理学教材翻译出版, 比如苏联法学家雅维茨的《法的一般理论》 和阿列克谢耶夫的《法的一般理论》 (上下册)。 实际上, 除了法理学之外, 民法、 刑法和国际法等部门法学科也依然在大量译介苏联的教材。[25][苏] В·Л·格里巴诺夫、 С·М·科尔涅耶夫主编: 《苏联民法》 (上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室译, 法律出版社1984 年版; [苏] В·Л·格里巴诺夫、 С·М·科尔涅耶夫主编: 《苏联民法》 (下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室译, 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苏] Г·В·伊格纳钦科、 д·д·奥斯塔频科主编: 《国际法》, 求是等译, 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 [苏] Ф·И·科热夫尼科夫: 《国际法》, 刘莎译, 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 [苏] B·H·库地里亚夫采夫: 《定罪通论》, 李译前译, 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 年版。主要是因为在 “文革” 期间, 众多政法院校的教学设备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图书也损失不少, 为了尽快恢复法学教育, 大部分高校保留了苏联特色的学科教研室和继续沿用具有苏联特色的法理学教材。 据陈兴良教授回忆,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北大法律系学生上课甚至都没有教科书, 只有极少量五十年代初翻译的苏联法律图书可供参考。[26]陈兴良: 《法律图书的历史演变——以个人感受为线索》, 载 《北大法律评论》 第16 卷第1 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242-254 页。但是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 翻译苏联教科书的工作基本上不再继续, 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年轻一代学者已经将学术视野朝向西方, 教材型译著的选题自然也从苏联移向西方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 1987 年邓正来、 姬敬武翻译出版博登海默的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时洛阳纸贵。 据后来邓正来先生回忆,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翻译的第一本欧美国家的法理学教材。[27]邓正来: 《小路上的思与语》,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第40 页。目前, 这本教科书已成为中国法学外文引证率排名第一的译著。[28]参见前引③, 苏新宇书, 第707-712 页。自博登海默的 《法理学——法哲

学及其方法》 在国内成功翻译出版后,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一直到二十一世纪初期, 中国学者陆陆续续翻译出版了十几种欧美国家的法理学经典教材。[29]参见21 世纪初期翻译出版的法理学教材: [英] 丹尼斯·劳埃德: 《法理学》, 许章润译, 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英] 韦恩·莫里森: 《法理学: 从古希腊都后现代》, 李桂林等译,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美] 雷蒙德·瓦克斯: 《法哲学: 价值与事实》, 谭宇生译, 译林出版社2013 年版; [德] 伯恩·魏德士: 《法理学》, 丁晓春、 吴越译, 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 王朴译, 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 [德] 阿图尔·考夫曼, 《法律哲学》, 刘幸义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德] 阿图尔·考夫曼、 温弗里德·哈斯默尔: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郑永流译,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美] 理查德·艾伦·波斯纳: 《法理学的问题》,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美] 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 理论与语境》, 邱昭继译, 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 [德] H·科殷: 《法哲学》, 林荣远译, 华夏出版社2002 年版。

表3: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第二阶段的苏联法理学教材

其二, 改革开放后, 法理学专著型译著选题在国别和主题上开始朝向西方国家。 这一阶段, 美国、 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法理学经典著作都有翻译出版。 在译著的主题方面, 译者对法律体系、 比较法、 法律与社会、 法律与宗教等主题关注比较多。 实际上, 这些主题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中国法理学界热议的话题, 可见译著的选题和当时国内法理学界热议的话题是紧密相关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 中国法学界在努力摆脱苏联 “阶级斗争法学” 的影响, 译著语种从俄语切换成英语, 译著选题在国别和语种上的转化使得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发生了质的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1991 年, 梁治平翻译伯尔曼的 《法律与宗教》, 这部仅两百页左右的小册子在法学界掀起一阵研究伯尔曼的热潮,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句法谚在九十年代就已经牢牢刻在法律人的心中。

其三, 翻译出版机构多样化, 译者年轻化。 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 改革开放后翻译出版法理学译著机构越来越多, 比如知识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群众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等等, 而不仅局限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商务印书馆。 此外,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 涌现出一批年轻出色的法学翻译人才。 据了解, 邓正来先生在翻译出版《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时31 岁, 梁治平在翻译出版《法律与宗教》 时32 岁, 张志铭参与翻译出版 《惩罚与责任》 时26 岁。 更为重要的是, 这批年轻学者的译作都是法学翻译中的精品, 在很长时间内都是法学界引证率较高的译著, 诸如邓正来、 梁治平、 高鸿钧和张志铭等译者日后则成为法学界的中坚力量, 这些学者为新中国法理学翻译事业注入新鲜的血液, 为接下来九十年代中国法理学译著的蓬勃发展开创了良好的局面。

其四, 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学科, 改革开放后最早翻译的法学著作中大部分都是法理学译著, 但是译著的数量也并不多, 加上法理学学科与其他人文学科的界限并不是特别的清晰, 有些法理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经典译著。 上世纪八十年代, 是中国人文社会学科发展的“黄金时代”, 这一时期涌现了大量人文社会学科丛书类译著, 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 甘阳主编的“文化: 世界与中国丛书”、 金观涛主编的“走向未来丛书” 和李泽厚主编的“美学译文文化丛书”。这些丛书的出版掀起了风靡整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 “文化热” 和 “社科热”, 影响了整整一个年代的年轻学者的思想。 更为重要的是, 改革开放后, 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系列下的“政治·法律·社会学类” 丛书很快恢复翻译出版, 该系列丛书在新中国成立前三十年翻译出版的部分经典作品也开始重印, 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唯一一套在广义上属于法理学科领域(法政治学和法社会学方向) 的译丛, 这套丛书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 也是法理学者了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主要窗口, 九十年代后崛起的新一代法学家莫不从中汲取了丰富的精神养料。

四、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第三阶段(1992-2019 年)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 特别是1992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突飞猛进的时期,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也进入了稳步推进的阶段。[30]黄文艺: 《中国法理学30 年发展与反思》,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9 年第1 期。苏力教授曾提到,“1992 年之后, 中国的法学著作和法典的翻译均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时期。”[31]苏力: 《当代中国的法学著作翻译——从制度或经济学的角度考察》, 载 《清华法学》 第四辑,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30-149 页。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进入第三个阶段(1992-2019 年), 终于迎来了繁荣发展的盛况。 这一时期涌现出大量以译丛为单位的法理学译著, 为中国法理学者深入研究西方法理学铺平道路。 这一时期, 俄语的译著几近消失, “苏制” 法律时代退出了历史舞台。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在第三阶段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 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 “左” 的思想进一步被破除, 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台阶,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亟需法律保驾护航, 国家法治建设也真正等来了发展的时机。 二是法学翻译人才开始涌现。 经过八十年代的培养, 从九十年代初期开始, 中国法学界涌现出一大批法学翻译人才, 老一辈以俄语为主的翻译家不再是主导力量, 年轻一代的法学翻译者主要擅长英语和德语。 三是法理学学科更名为国际通行的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作为法学意识形态学科的法理学正式同国际社会接轨, 这也是法理学在中国法学体系和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赢得合法性学科地位的历史性突破。[32]张文显: 《法理: 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 载 《清华法学》 2017 年第4 期。学科的正名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法理学者的热情, 法学翻译者可以名正言顺将西方法理学译著“请进来”。 四是国家领导人对中国法治事业发展高度重视。 1997 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和美国总统克林顿先生共同达成一个法治计划项目——翻译出版《美国法律文库》 丛书计划, 由江平教授担任编委会主任, 这套近200 册《美国法律文库》 丛书的翻译出版对中国法治事业的建设作出的重大贡献, 推动了中国学者采用丛书的方式翻译西方法学著作的热潮, 法学译著开始步入“译丛时代”。

(一) “译丛时代” 的法理学译著

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概括从1992 年到2019 年中国法学翻译的总体情况, “译丛时代” 一定是最佳选择。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 中国学者以 “译丛” 方式大规模 “进口” 西方法理学经典著作, 中国法治事业在这一过程中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这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 毫无疑问, 这些译著的引进, 对中国法治事业和市场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1992 年到2019 年, 在中国学者组织翻译的法学类经典译丛中, 一共可以找到46 套在大体上归属于法理学领域的译丛。[33]这46 套译丛如下: 外国法律文库、 罗马法研究翻译系列、 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宪政译丛、 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 美国法律文库、 司法文丛、 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西方法哲学文库、 波斯纳文丛、 比较法学丛书、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 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公法译丛、 法学译丛、 宪政经典、 法与经济学译丛、 法律经济学译丛、 世界法学译丛、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 博观译丛、 法律与社会丛书、 法学学术经典译丛、 法律文化之旅丛书、 法律语言学译丛、 政治与法律哲学经典译丛、 社会思想译丛、 法律哲学与一般法理学译丛、 法律今典译丛、法意译丛、 法政科学丛书、 德语法学思想译丛、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分科本) ·政法、 西方法律与宗教译丛、 法律理论前沿丛书、 法律经济学译丛、 雅理译丛、 自然法名著译丛、 葡萄牙法律经典译丛、 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 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 法哲学名著译丛、 欧诺弥亚译丛·不列颠古典法学丛编。 以上数据根据中国国家图书馆数据库整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 影响力较大的西方法理学译著一般都可以在上述的46 套丛书中找到。 换言之, 以这46 套法理学译丛为研究对象, 基本上可以分析出第三阶段法理学译著的整体情况, 通过这46 套法理学学科的译丛, 足以洞悉从1992 年到2019 年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在第三阶段发展之迅猛和繁荣。

据不完全统计, 上述的46 套译丛中, 一共有510 部法理学译著, 由此可以推断从1992 年到2019 年, 国内学者在第三阶段翻译出版的法理学译著不少于500 部(主要是为了和第二阶段仅有的十几部西方法理学译著做比较)。 这些译丛对中国法理学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这46 套译丛为分析对象, 下文通过图表化的方式研究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第三阶段出版法理学译丛的机构、法理学译著选题的国别和语种等关键问题。

1. 第三阶段法理学译丛的出版机构和译丛数量

在46 套法理学经典译丛中, 一共有16 个出版机构, 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仅有的几家出版机构和八十年代纷乱无章的出版样态相比, 第三阶段法理学经典译著出版机构呈现出百花齐放、 群雄并起的局面。 其中, 贡献最大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有11 套译丛; 其次是法律出版社, 有9 套译丛; 再次是北京大学出版社, 有6 套译丛; 商务印书馆, 有5 套译丛。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发现: 首先, 法理学译著 “进口” 的主力集中于专业型的出版社, 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为主; 其次, 综合型学术出版机构也不甘示弱, 主要以商务印书馆、 北京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和三联书店为主; 再次, 尽管有的出版机构其出版的法理学译丛批次不多, 但其中也不乏法理学经典译著, 比如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翻译出版的“西方法哲学文库” 中, 几乎每一部译著都是法理学领域的经典。

图1: 1992-2019 年法理学译丛出版机构和译丛数量

2. 第三阶段法理学译著选题的国别和语种

译著选题的国别和语种是研究法学翻译的重要内容, 选题的国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中国学者对该国政治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程度, 其背后是法学翻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也可以说是翻译政治问题。 通过图2, 可以总结出第三阶段法理学经典译著的选题在国别上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法理学译著选题在国别上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 涉及大部分的欧美国家, 日本和俄国的译著仍有引进, 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放眼全球; 二是法理学译著选题在国别上和新中国成立前三十年的译著选题出现了巨大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苏联法理学译著为主, 而在近三十年中, 苏联的法理学译著已经被“驱逐” 出译介范围; 三是第三阶段引入的法理学译著中, 美国的法理学译著的数量名列第一, 有两百多部, 占比达到所有法理学译著的二分之一, 而且是远超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德国和英国, 这实际上和美国所推行的美国法全球化战略息息相关。[34]高鸿钧: 《美国法全球化: 典型例证与法理反思》, 载 《中国法学》 2011 年第1 期。另外, 换一个角度来看, 这也反映出从二十世纪到二十一世纪初期, 法理学的话语权主要集中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 当然,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理学译著也一直是中国学者重点引进的对象。 近些年, 德国的法理论和法哲学经典著作在中国的影响力日益增长, 主要得益于“进口” 德国的法哲学经典译著越来越多。

图2: 1992-2019 年法理学译著的国别与译著数量

(二) 第三阶段法理学译丛的类型与经典译丛评析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 中国法理学界从欧美国家“进口” 了大量法理学经典译著。 上文以数据为支撑, 从宏观层面上展示了中国法理学译著选题在国别和语种上所发生的巨变。 第三阶段大规模“进口” 国外译著的同时, 国内也陆陆续续推出了具有代表性的专著类丛书,[35]参见前引[30], 黄文艺文。在法理学学术成果上, 学术著作和译著的出版规模不断扩大, 这些著作和同一时期法理学界所探讨的主题是紧密相连的。[36]参见前引[12], 舒国滢文。毋庸置疑, 这些经典译著为国内学者深入探讨 “人权与法治”、 “市场经济法制体系”、 “司法改革” 和“法治与党的领导关系” 等法理学核心主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 因此, 仅仅从宏观层面去描述这些译著是不够的, 还需要结合当时的学术热点对经典译丛的引入进行微观评析, 才能真正把握中国法理学的成长与法学翻译的内在关联性。 为了更好地研究和把握新中国法理学第三阶段的译著情况, 本文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式, 从上文提到的46 套法理学译丛中精选出40 套经典译丛进行类型归纳, 以译丛文库的名称和译丛中译著内容的整体特征为划分标准, 将第三阶段法理学经典译丛划分为七种类型(见表4)。

1. 第一种类型: 法学交叉学科型

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一直是法理学研究的重点领域。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中青年学者开始在法学翻译领域崭露头角, 1994 年主要翻译出版法律社会学代表性论著的 “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共十部, 主编季卫东) 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套付梓, 在当时各高校引起一定程度的轰动, 后来苏力教授评论道, “季卫东等主编的 ‘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事实上就是通过他们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时中国理论法学格局, 使得中国法学理论著作以及以后的研究也都更多样化了。”[37]参见前引[31], 苏力文, 第139 页。“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作为法律社会学交叉研究的经典译丛, 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2005 年, 高鸿均主编“法律与社会丛书” 系列著作开始出版发行, 该套丛书侧重于法律社会学的著作, 一共出版22种图书, 法律社会学的译著有10 种, 其中的《选择的共和国: 法律、 权威和文化》 《魔阵·剥削·异化: 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 和 《代码2.0: 网络空间中的法律》 都属于法律社会学领域的经典作品。 此外, 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更多的从社会学经典著作中吸取精华, 尤其是西方社会学三大奠基人马克思、 涂尔干和韦伯的经典著作。 除了法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外, 还有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 法学与宗教学交叉研究和法学与语言学交叉研究等。

表4: 第三阶段法理学译丛分类

2. 第二种类型: 以国别单位的译丛

以国别为单位的译丛是法理学译著引进的重要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经典译丛: 罗马法研究翻译系列、 美国法律文库、 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德语法学思想译丛、 葡萄牙法律经典译丛、 欧诺弥亚译丛·不列颠古典法学丛编。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一套 “巨无霸” 的译丛——“美国法律文库”, 该文库是1997 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共同达成“中美元首法治计划” 项目之一, 丛书的编委会主任是江平教授。 这套丛书对新世纪中国法学翻译开创了良好的局面, 以国别为单位大规模引进西方法律著作是史无前例的。 截止2019 年, 该套丛书一共出版图书72 册, 译著数量在法律专业译丛中名列前茅。 其中, 法理学类的译著一共有36 册 (包含司法制度、 宪政理论和律师职业道德等)。 这批译丛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亚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从苏联引入的法学著作。 然而, 法理学译著背后所承载的意识形态也是不容忽视的, 这也是法学翻译必须警惕的地方。 新中国成立前三十年的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 全盘照搬和毫无限度的法律移植是无法成功的, 译者需要牢记孟德斯鸠的忠言, “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 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 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38][法]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上), 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 第6 页。

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美国法律文库” 之后, 以“国别” 为单位的规模性法学译丛不断涌现。 2000 年, 法律出版社推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译丛, 全面引进当代德国法学经典名著, 该套丛书由米健担任编委会主任, 截止2019 年, 该套译丛出版的法理学 (法哲学) 类译著一共有20种。 这20 种法理学译著主要包括法学方法论名著、 法哲学专著、 教材和法学家的传记, 填补了国内德国法领域的空白。 此外, 法律出版社于2002 年推出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由吴越担任主编, 截止2019 年一共出版了16 种德国经典教材, 其中法理学 (法哲学) 教材有三本,[39]参见前引[29], 伯恩·魏德士书; [德] G.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 王朴译, 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德] N.霍恩著: 《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 罗莉译, 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这三本教材都是德国经典法理学(法哲学) 教材。 以国别为单位的译丛还有“现代法国名著译丛”、 “葡萄牙法律经典译丛”、 “意大利法学译丛”、 “欧诺弥亚译丛·不列颠古典法学丛编” 等, 但由于这些译丛译著的出版规模不大, 所以在学界的影响力相对有限。

3. 第三种类型: 以法学家命名型译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1 年推出“波斯纳文丛”, 由苏力担任主编, 该文丛是国内学者对西方法学家个人著作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 以西方法学家个人著作作为译丛在中国法学翻译史还是第一回, 这也是“研究型” 翻译的典型特征。 翻译出版波斯纳的著作, 苏力的理论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波斯纳的影响, 亦如苏力所言, “译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学术准备, 要能够把握所要翻译的著作, 并对所译的著作一定要有某种学术的兴趣。”[40]苏力: 《翻译、 反思于学术》, 载氏著 《波斯纳及其他》, 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第206 页。在波斯纳思想的影响下, 苏力提出了“本土资源论”, “本土资源论” 在中国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激励一代又一代学子投身于社科法学建设。 “研究型” 的翻译对译者本人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也同样为其他研究人员全面了解该学者的思想铺平了道路。 难能可贵的是, 苏力还分别为每一本译著都写了 “研究型” 的序言, “研究型”的序言在其他的法学译著中难以找寻, 从这些序言中可以感受到波斯纳的思想对苏力教授的影响之深。 实际上, 上世纪九十年代, 邓正来最先采用“研究型” 的方式翻译哈耶克的著作, 在哈耶克思想的影响下, 邓正来在二十一世纪初期提出了关于中国法学主体性的命题,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如何构建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 引发了学者对中国法学过去和未来的思考。 一言以蔽之, 纯粹在法学领域的“研究型” 翻译而言, 苏力教授和邓正来先生所作出的贡献是具有开拓性的。

4. 第四种类型: 西方法哲学经典型译著

西方法哲学经典是中国法理学者译介的重点对象。 “外国法律文库” (1991) 开辟中国学者采用“译丛式” 规模引进西方法哲学著作的先河, 由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担任主编的“外国法律文库”是我国首次系统性翻译西方法律著作的译丛, 也是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法律翻译界规模最大的一项出版工程。 “外国法律文库” 这套丛书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在译著选题上特别重视法理学经典的翻译, 并且译丛还兼顾西方法学理论的各大流派, 包括波斯纳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 凯尔森代表的纯粹法学派、 德沃金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 哈特代表的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等。 二是这批丛书的成功引入为后续的系统性法学译丛翻译工作开辟了先河, 也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学翻译人才。 这批译丛的译者大多数成长为该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为中国法学翻译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 包括张文显、 高鸿均、 张乃根、 张志铭、 信春鹰、 米健等学者。

继“外国法律文库” 之后, 2001 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推出的、 由许章润和舒国滢主编的“西方法哲学文库” 专门翻译出版西方法哲学经典, 这套文库一共翻译出版了23 种法理学 (法哲学) 译著, 为中国学者研究西方法哲学提供了很大帮助。 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1 年推出的, 何勤华担任主编的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该译丛同样侧重于翻译出版西方法学名家经典作品。 法律出版社于2005 年推出 “法学学术经典译丛”, 这套译丛全面翻译出版了法社会学派代表人物庞德的四卷本《法理学》, 为国内学者系统研究庞德的思想作出了较大贡献。 2015 年商务印书馆推出“自然法名著译丛”, 该套译丛由吴彦担任主编, 该套丛书的译者都是国内研究自然法的专家, 丛书的质量比较高, 也预示着国内自然法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5. 第五种类型: 法理特定主题型

法理特定主题型译丛指的是以某一主题为单位的译丛, 在这些译丛中, 最显著的译丛就是“司法与宪政” 领域的译丛, 西方国家的民主宪制与司法体制一直是国内学者持久关注的话题, 属于宪法学者和法理学者共同关注的领域,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以来, 国内学者对西方民主宪政和司法体制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时期, 国内翻译出版了大量以司法体制与民主宪制为主题的译著, 最为经典的当属三联书店推出的、 由梁治平等学者担任主编的 “宪政译丛”。 这套丛书引发学者对宪制理论的持续关注, 拓宽了宪法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2005 年, 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宪政经典” 译丛, 本套译丛涉及美、 英、 日三国的有关代表作, 宪制领域的经典有10 种译著。 2009 年译林出版社推出 “法政科学丛书”, 该丛书由张千帆担任主编, 丛书的主题也是民主宪制理论的经典, 张千帆教授在总编序中提到, “我们冀望这套丛书可以帮助中国通过‘赛先生’, 看到更真实的‘德先生’。” 该套丛书一共翻译出版了9 种民主宪制领域的经典。 过往三十年, 民主宪制的话题一直是国内法理学和宪法学者重点关注的领域, 这些经典译著为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

6. 第六种类型: 西方政法经典型

研习法理者, 莫不知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下的“政治·法律·社会类” 系列经典丛书, 这套经典在近百年中国法理学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即使在大规模引进苏联教材和专著时期, 这批译著的翻译出版工作也一直在进行, 仅在“文革” 十年被中断过, 改革开放后又迅速恢复翻译出版。 商务印书馆于2011 年推出136 册政法类译著, 即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分科本)·政法” 译丛, 在一定程度是对该出版社近百年来所翻译的政法类译著的一次汇总。 作为非纯粹型的法哲学译丛, 该系列译著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一直保持较高的引证率, 很多经典也是法理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的必读书目。

7. 第七种类型: 凸显人文精神型

以上六种类型的译丛特别注重理论研究, 但这些法理学经典著作满满都是 “学究气”、 “老古董”, 没有“烟火气息”。 2005 年上海三联书店推出一套“上海三联法学文库” 译丛, 译丛的主编在序言部分特别写道, “以往的译著最突出的一点是, 大多是一些理论和学术色彩较重的作品。 由于致力于经典名著的引进, 选材不免惟学理高深者是取, 这样, 那些贴近社会生活的、 具有相当人文色彩的作品就不多见了。 ……要全面看待法学, 不能忽视这门学科的人文性, 因此, 需要组织翻译一套富于人文色彩的法学文库。”[41]见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 序言部分。因此,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 在选题上, “一方面注重过去相对边缘化的人文取向的作品, 追求从书的独特性; 另一方面, 也保持相当的开放性, 兼容并包, 让丛书成为一个持续生长的百花园。”[42]同前引[41]。从2005 年到2015 年, “上海三联文库” 一共出版16 册法理学译著, 这些译著充分凸显法学学科的人文趣味性。 该类型的译丛还有中国政法大学于2014 年推出的“雅理译丛”, 由赵晓力担任该套丛书的主编, “雅理译丛” 的选题重点关注法学著作中人文精神较浓的作品, 该套译丛翻译出版了17 种法理学经典译著, 这些译著涉及到法学各个学科的方方面面,虽然没有统一的主题, 但都是颇具人文色彩的译著。 另外, 北京大学出版社在2008 年推出的 “社会思想译丛”, 由沈明担任主编, 该套译丛重点关注选题也同样是具有人文色彩的法学著作, “社会思想译丛” 一共翻译出版了20 种充分体现人文色彩的法学译著。 由此可见, 在过往的十年, 国内学者对于人文精神的法学译著较为关注, 目的是告诫法律人不要丧失人文精神而成为操练 “法条” 的机器。

五、 余论: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内在逻辑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开创期和沉寂期, 从1949 年新中国成立到1977 年“文革” 结束, 译著的选题在国别方面主要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 语种主要是俄语。 引入苏联 “国家与法的理论” 教材填补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空白, 但不加甄别地移植苏联的 “阶级斗争法学” 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严重的破坏。 “文革” 十年,中国法理学译著的翻译出版工作被中断, 中国法学度过了漫长的十年, 也是法学翻译工作沉寂的十年。 改革开放后,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进入第二个阶段, 法理学译著也开始步入恢复发展的阶段。 这一阶段法理学译著的选题在国别和语种层面逐渐告别苏联的影响, 开始朝向西方国家, 首先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 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 国内学者还翻译出版苏联的法理学教科书, 但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 苏联法理学教科书的翻译工作普遍停止。 更为重要的是, 整个八十年代翻译出版的西方法理学译著并不多, 属于“零星式” 翻译阶段。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 特别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后,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步入新的台阶, 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法理学译著的发展终于迎来繁荣发展的 “译丛时代”, 这一阶段法理学译著开始呈现出 “爆炸式” 的增长, 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 国内学者翻译出版的法理学译著超过500 部, 是前一百年法理学译著之和的几倍。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 具体表现为政治逻辑、 市场逻辑和人才逻辑。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政治逻辑。 所谓的政治逻辑是指法理学译著的选题在国别、 语种和主题方面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紧密相关。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 由于当时严峻的国际政治环境, 中国政府采取“一边倒” 的外交政策。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 被废止后, 国内法制建设呈现出停滞的状态, 加上当时苏联在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比较丰富, 在法律移植方面也容易获得成功, 为了填补空白, 开始向苏联老大哥学习。 苏联教材和专著引入中国具有时代的必然性, 最重要的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 改革开放后, 法理学译著的选题开始朝向西方国家而渐渐摆脱“苏制” 时代的桎梏, 也同样是政治逻辑在起主要作用。 随着1978 年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开展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中国法理学研究步入恢复和重建阶段, 中国法学翻译也进入恢复发展期, 我国法理学迈开了前进的步伐, 法学翻译工作也重新开展, 但是这一时期译者还是明显受到“左” 的思想的束缚, 所以翻译西方法学译著的工作进度比较慢, 步子不敢迈太快, 以至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法理学译著数量并不多。 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 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 西方法理学译著的工作翻开崭新的一页。 尤其是江平教授主编“外国法律文库” 是国内学者第一次以丛书的形式翻译出版西方法学著作, 紧接着1997 年 “中美元首法治计划” 项目中的 “美国法律文库” 为新世纪迎来“译丛时代” 开创了良好局面, 中国法治事业建设和法学翻译工作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视也是政治逻辑的直接体现。 新世纪, 中国成功加入WTO, 法理学译著也迎来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法学翻译与政治环境是紧密相邻的。 尤其是法理学译著, 法理学作为法学意识形态的学科, 其背后折射的意识形态是译者必须意识到的。 一言以蔽之, 意识形态一直是法理学翻译过程中“一只看不见的手”,法理学译者需要认真对待法学翻译和法律移植。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市场逻辑。 所谓的市场逻辑就是法理学译著的数量规模和市场经济有着内在的关联。 新中国成立前三十年, 国内商业经营的出版社并不多, 这一时期, 主要是国营的出版社和行政性质的出版社。 新中国成立初期, 国内法理学教材型译著的出版基本上集中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学者如果不是出于教学和研究则很少参与翻译工作, 所以这一时期的译著并不多, 选题也往往是指定的。 改革开放后, 中国开始引入市场经济, 践行市场逻辑, 这一时期, 学者可以从翻译工作中获得微薄的利润。 1992 年以后, 市场经济在中国发展迅猛, 这一时期涌现出大量的商业出版机构, 出版商和译者都可以从法学翻译中获得不错的报酬, 这也激发了学者投身于法学翻译事业。 出版机构根据市场的需求, 组织策划法理学译丛项目, 然后再去联系该领域的学者参与翻译,如此分工合作对双方都有效用, 遵从市场逻辑可以提高法学翻译的效率。 但是, 同样的, 在市场逻辑下, 一些冷门的没有市场的又没有资助的法理学译丛则很大可能会 “烂尾”, 这样的市场逻辑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译者的积极性。 所以, 在近三十年的译丛中可以发现有的译丛有上百本译著,而有的译丛仅仅出版一两本译著就不再继续翻译出版, 这就是翻译背后的市场逻辑。

新中国法理学译著发展的人才逻辑。 法学翻译仅有丰厚的资金资助还不行, 没有法学翻译人才一样行不通。 新中国成立初期, 中国政府派法科生到苏联学习俄语, 回国后, 这些学生开始着手翻译苏联法学理论的著作, 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顺利开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改革开放后, 译著的选题不再朝向苏联而是朝向西方国家, 但是这一时期缺乏精通英语的法律人才, 这也是导致上世纪八十年代没有大规模翻译出版西方法理学译著的主要原因, 因为当时的大学教育已经停办多年。 大学复办后才慢慢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律翻译人才。 经过八十年代的培养, 在九十年代开始涌现出一大批年轻的法律翻译人才, 这些人才后来大多数成为该学科领域的中流砥柱。 新世纪, 随着法学生出国留学的人数越来越多, 西方各个国家的法学译著都有学者开始着手翻译, 特别是德语世界的经典。 德国留学生和德语法律人才为新世纪译介德语法哲学经典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亦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人才是发展的第一资源。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中国学者在译介国外法学专著和教材方面, 整体上告别了“一边倒” 的“苏制” 时代, 开始博采各国法治建设之所长, 无论是数量和范围以及影响都远远超过了历史的任何时期, 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43]高鸿钧: 《法律移植: 隐喻、 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 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07 年第4 期。在新世纪, 中国学者在法律移植和回归本土之间不断探索, 中国法学有意识在摆脱“中国” 与“西方” 二元对立的局面, 在世界法学的坐标上中国法学开始崭露头角。 法学翻译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 要高度重视法学翻译工作, 中国法学翻译人才要认真对待法学翻译和法律移植, 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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