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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家庭农场建设途径探讨

2021-04-04李本松

现代农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农场经营土地

李本松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中共濮阳市委党校,河南 濮阳 45700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阶段,怎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需要通过全面改革来推进。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因此,建设家庭农场必将成为我国全面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也将成为解决好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在当前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进行家庭农场建设将实现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又一次变革,意义重大。

1 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家庭农场的必然性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与土地生产经营方式又一次时代变革的必然结果。考察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变革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到现在,农业生产经营经历了如下的几次变迁:第一次变迁是个体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存在的时间是从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后我国在解放区实现的农村土地改革之后开始,直到社会主义改革基本完成的时间为止。第二次变迁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业集体经营模式,这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是从我国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到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止。第三次变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经营(即“单干”),这是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到现在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第四次变迁将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这是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的新模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每一次变迁、改革与转型,都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推动下的实现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都是在前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逐渐失去促进农业生产动力之后的必然性形式,都是在逐渐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推动下促进这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都是时代的必然结果,都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形式和要求。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家庭农场就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变迁、改革和转型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提高农业生产力,走工业化、集约化和多样化的道路”[3]。农业的发展变迁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是伴随着人的发展、工业化、科学技术革命、社会改革、土地制度变迁、城市化等整体综合因素引起的。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关系的阶段性质变,也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关系、土地经营与收益关系的又一次变革。同时,对解决好当前我国的“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的农村、农业、农民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例如:农村空心化、农民队伍急剧萎缩、农业生产能力低下,特别是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的主体和能力缺位和弱化。不仅如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即“新五化”,这是我国建设家庭农场的时代社会背景,也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转型到家庭农场这种新模式的社会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的快速推进,当前我国农村联产承包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农民和农业的现状和客观现实要求,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农业效率提高的因素。为此,家庭农场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新模式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

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家庭农场是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即“三农”)存在问题的重要对策。当前我国“三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农村的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业生产力低下,农业收益不高、效率低下,农民种粮积极性低下等。从当前我国农村的现状来看,传统农村由于青壮年农民离开土地导致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空心化,土地荒芜化现象严重,农业生产的能力在不断萎缩。从对当前农村的调查和观察来看,农村土地撂荒现象不仅普遍而且严重,大多数土地能种两季或者三季的庄稼,现在一般最多只种一季,并且只是简单种植,远没有达到精耕细作的程度。还有很多的土地常年没有耕种。从当前我国农民的现状来看,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趋向老龄化。即使没有离开农村的青壮年,农业生产已经变成他们的副业,农业收入只是他们收入的极小部分,农业生产对他们没有吸引力,农民没有种粮的积极性。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来看,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的收益在不断地降低,“农业生产存在着严重的效率损失,导致我国当下的农业比较收益极为低下。[4]”这种现象与当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农业生产力极大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农村面貌巨大改善形成鲜明对比。说明新的农业生产力正在形成,要求建立新的农业生产关系以适应这种新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种新的农业生产关系就是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其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就是实行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的模式,这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吃大锅饭的农业大集体经营模式,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适应“三农”现状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新模式。

2 乡村振兴战略中家庭农场建设途径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三农”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农业是中心、农民是主体、农村是依托。面对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我国进入新型工业化的新形势,必须要以家庭农场建设为重要形式之一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方式改革为抓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为此,新时代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家庭农场建设途径主要在如下三个方面。

2.1 土地流转:建设家庭农场的前提

农业问题从来就不仅仅是农业问题,还必然涉及到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家庭农场就是实行土地集中规模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是建立家庭农场的一个前提。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规模化经营就只能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土地流转是把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的途径和方式。当前我国土地分散经营的现状是由我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包到户,相对于在此之前的农业大集体经营的模式来说直接与农民收益与利益相挂钩,极大地鼓舞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也使得农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分析其中的原因可以看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对于之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盛行的年代,使农业的收益与经营效益直接与农民本人的收益和利益直接相关联,形成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内在动力,激发出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的巨大积极性和热情,所以,我国农业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粮食增产,作物品种增多,农民增收,农村面貌改变,市场日益活跃,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最重要的是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都非常珍惜土地,渴望尽可能多的分来土地以增加收益。由于这时工业化、城镇化程度低,农民更多地依附在土地上,希望通过土地来获取利益,不存在农民自愿把土地流转给他人的可能,因此不会出现土地集中经营的情况,实现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也不可能形成,这是由历史条件决定的。

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加速,导致农民离开土地之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收益和效率远远高于农业,使得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对农民失去吸引力,形成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出去的外在推力,这为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供一种必然性。另一方面,“单干”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效率越来越低,如果土地实现集中规模化经营则收益高,这就形成土地走向集中规模化经营的内在驱动力。农业生产经营收益越来越低表现在直接收益越来越低和比较收益越来越低两种情况。从直接收益来看,如果农民把全部劳力和时间都投入到联产承包责任下分得的土地上,必然导致农民因为土地少、规模小常年处于劳动量不饱和的状态,收益就必然少。实际上,根据调查来看,很多地方的农民要完成耕种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分得土地的总时间不超过1个月,这样农民在1年中就有11个月处于闲来无事的状态,农民如果困在这点土地上,收益和效益很低。随着农资产品价格越来越高,农民的收益则越来越低。从比较收益来看,由于早期我国的工业化、服务业和城镇化水平低,工业和城镇无法吸纳更多的农民就业和生活,农民无法离开土地和农村,这种情况下土地通过流转实现集中是不可能的。现今工业化、服务业和城镇化的水平高,不仅能吸纳农民,更重要的是使农民从中获得的收益和效率要远远高于农业收益和效率,这个比较收益和比较效率会越来越高,这样就使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具有内在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农业发展到当前由于效率低下倒逼出来的结果。农业、农民、工业作为社会有机体中有机组成部分存在着自组织系统,提高自身效率和活力是社会有机体自组织的必然结果,家庭农场是农业通过否定阻碍自我发展的旧形式实现自我发展的创新形式。

建立家庭农场需要土地的集中化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是一个前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等法规是进行农村土地合理、有序、规范流转的法规基础,是重要的准绳。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农田农用的原则。具体流转方式是根据拥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户与使用土地的家庭农场之间采取协商一致、自愿方式以合同形式固定双方权益,在维持中央关于继续延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政策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流转,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土地流转的年限和利益分配等等多种关系。必须采取市场化和合同化的机制来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土地通过流转实现集中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生产关系更是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和提高农业效率的必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其价值定位表现在:它是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的统一[5]。”

2.2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建设家庭农场的中心环节

为什么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是解决土地由谁来耕种的问题,是建设家庭农场的中心环节。之所以说这是建设家庭农场的中心环节,是因为在土地经流转之后实现了集中,这为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可能,但是要想形成新的现实生产力就必须与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结合才行,由此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关系,形成新的农业生产方式。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才能在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下开展。这个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就是新型职业农民。试想,如果农村土地集中起来之后,农民都回到农村,还像以前一样在一起劳动吃大锅饭,这又是回到了改革开放之前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业集体经营,这根本是不能的。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新”就新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上,就新在土地经营权的又一次的转移上,是经营权的二次转移。是否有人愿意来对集中起来的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这种经营是否能够持续,是关系到家庭农场这种生产经营模式是否能最终建立起来的中心环节。因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很多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的直接收益或者比较收益如果高于农业生产收益的话,他们撂荒自己的土地就是必然,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土地集中具有必然性,农业土地的集中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培育新型农民(建立新型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土地种植经营主体也是一种选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建立家庭农场的中心环节。农村土地集中之后实现的规模化经营应该由新型职业农民来完成,这是家庭农场有别于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分散经营的新主体。

新型职业农民的特征是:运用机械化工具和工业化方式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把农业当做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的方式来获取收益,是土地的实际生产经营者。新型职业农民是真正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是经过流转之后的土地的实际生产经营者,这是一种职业,农业生产的方式是采用机械化操作完成的,与传统的牛耕人种的方式完全不同。传统农民是职业和身份的统一体,与传统农民根本不同的是,新兴职业农民只是一种社会职业,不含有身份的含义。当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途径是:通过培育“种粮大户”并对“种粮大户”进行培训的方式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在这之后要通过教育和实践培育职业农民。在当前农村的现实中,已经有很多农民自发地进行了土地的流转,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实现了规模大小不等的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很多“种粮大户”。但是这些“种粮大户”仅仅只知道种粮,还没具有机械化操作的全面技能、不懂得现代技术和科学知识、不具有掌握时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能力、不熟悉市场机制和规则。所以要想使得这些“种粮大户”熟知种粮之道、精通经营之术、掌握现代知识和技术就必须对农民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这些“种粮大户”实现自我革新,成为土地生产者、农业经营者、农场管理者、市场参与者,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对通过流转集中起来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又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这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又一种主体形式,其承担的功能与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作用是相同的。

当前我国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经营主体,探索农业土地种植经营新主体是一个重要解决办法。新型农业合作社也是新型农业土地种植经营主体。新型合作社实际上就是“扩大的家庭农场”,是家庭农场的扩大形式。这就是一个实行法人制的农业企业,以分工协作、实行工厂化管理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目前很多地区都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新型合作社,通过土地入股、租金、代种、承包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实现了土地的流转集中。由合作社实行公司化经营、工厂化管理。新型合作社的建立途径和方式是:几个种粮大户联合组建、由投资人投资形成或几个专业合作社形成。

2.3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家庭农场的保障条件

为什么要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等家庭农场建设的保障条件?这是因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新变迁,“现阶段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现代化最适合的组织形式[6],”是农业生产经营新模式,也必然涉及到农民、农村、土地等各方面;农业问题从来也不仅仅是农业本身的问题,必然涉及为农业、农村、农民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更是解决我国新农村建设问题,所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是建立家庭农场的必要条件,这个必要条件既包括建立服务组织和机构的硬条件,也包括需要建立法规、制度、文化等软条件。

建设家庭农场还要推进信息化,加强服务业,建设新型工业化,做强工业以接纳更多农业人口的就业和为农业提供工业支持,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增强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吸纳,这样才能建设好家庭农场,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家庭农场是农业、农村、农民发生新变化的必然结果,这个过程伴随着大批农民离开土地从事非农工作,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因此社会应对正在发生的这些变化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三农”变化的需要和农业发展新变革的需要。为此,要通过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其“出得来、住得下、过得好”。

怎样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等家庭农场建设的保障条件?首先,需要建立为之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突出的是农业合作社。这些服务体系包括:培育各类服务“三农”的服务公司,例如,种子专营公司、农药专营公司、庄稼医院、土质检测公司、化肥及农资公司等。通过这些专业公司,为农业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实现公司与农业的共赢。培育农业生产与经营、农产品销售与加工等“经纪人”或者“经纪人公司”等专门从事活动,使家庭农场能专注于农业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把自己不擅长的下游工作交由专业人或者公司来完成。成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公司,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等问题。提供农业生产、销售、经营、加工、流通等咨询和信息服务,这是提高农业效益的重要保证。创建“公司+农户”的家庭农场和公司(或者工厂)的对接模式,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社,组建产供销一条龙等多种合作社形式。在建设家庭农场的过程中,要建立公司与农户的直接对接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建立专业合作社是指将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育苗、播种、除草、施肥、灭虫、收割等环节,交给专业合作社(或者叫专业公司)来完成,提高效率。组建产、供、销一条龙的合作社是家庭农场发展和扩大的形式,能把农业生产的上游和下游连接起来,使家庭农场增加抗风险能力和收益。建立法律制度是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的途径,例如,《家庭农场发展促进法》《农村合作社法》《家庭农场发展金融服务促进法》等。最后,要建立起家庭农场还要建立起相应的文化,例如,新型农业生产文化、新型农村制度文化等。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主题。[7]”建立家庭农场是现阶段以解决农业生产经营新主体为中心内容来实现综合解决我国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现实途径,是我国农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根本路径。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没有中国农业现代化也必然没有中国现代化,建设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家庭农场制度创新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9]”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指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10]”家庭农场建设为我国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中“谁来种田”的重大问题提供了路经,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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