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现场鉴定几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021-04-04武合讲任晓东
武合讲 任晓东
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是证明事故原因与损失结果关系的证据。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项、专家鉴定组组成、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既是影响鉴定结论科学、公正、公平的主要问题,又是实践中出错最多的几个问题。
1 田间现场鉴定,可以确定的事项
1.1 种子质量纠纷涉及的原因、结果和因果关系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起因、原因、结果和因果关系。其中,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是原因;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及损失程度,是结果;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是纠纷的起因。
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必须确定3个要素:事故原因、损失结果、因果关系。事故原因与损失结果,不一定具有关系。如以优良品种(如授权品种)种子冒充不良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与损失无关;发芽率低于标注值、高于规定值的劣种子,也与损失无关。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结果等客观事实,应当为客观性证据。由专家鉴定组实施现场鉴定通过分析、判断因果关系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主观性证据,不能确定事故原因。《办法》将确定因果关系的田间现场鉴定,表述为确定事故原因,属于表述不当。
1.2 将栽培、气候与种子质量相混淆的2个典型案例
案例1:将栽培原因与种子质量相混淆。张某将胡萝卜种子销售给使用者李某种植430亩(28.67 hm2)农田,收获时胡萝卜肉质根心柱表现为“花心”,与品种说明不一致,无法正常销售造成损失。某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鉴定组实施田间现场鉴定,以田间现场性状表现与包装罐上品种介绍不符为由,判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为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2:将气候原因与种子质量相混淆。某种业公司将经四川省审定通过的某水稻品种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给河南省的种子使用者种植。南种北引导致水稻生育期缩短,早熟减产。某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鉴定组实施的田间现场鉴定,作出表现早熟的水稻种子是假种子的鉴定结论。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为由,判处某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1.3 田间现场鉴定,只可确定因果关系,不可确定事故原因
①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决定田间现场鉴定不能确定事故原因 a.田间现场鉴定不能确定种子质量。种子播种后,才能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播种后的种子已经生长发育成为苗、植株,种子已经不复存在。在田间现场没有种子作检材,田间现场鉴定不可能确定种子质量。
b.田间现场鉴定不能确定栽培原因。采取栽培措施,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采取栽培措施是前提,是原因,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是后果。仅靠在后的田间现场,不能确定种子使用者在先采取的栽培措施。
c.田间现场鉴定不能确定气候原因。气候原因可以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气候是原因,是前提,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是后果。仅靠在后的田间现场表现,不能确定在先的气候原因。
②种子法律的规定,决定田间现场鉴定不能确定种子质量 a.主体不能。专家鉴定组,不是《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专家鉴定组不具备确定种子质量的主体资格,不能确定种子质量。
b.方法不能。国家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强制性标准,都规定了种子质量的具体检验方法,例如,籽粒类种子质量的检验方法是:“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测应执行GB/T 3543的规定。”确定籽粒类种子的质量,必须执行GB/T 3543;否则,即违反了《标准化法》中“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办法》不是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方法,执行《办法》实施的田间现场鉴定不能确定种子质量。
c.逻辑不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必须是因农作物种子质量引起的,必须具有在先确定种子质量的“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在先确定了种子质量,在后才可确定种子质量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先确定种子质量不存在问题的,属于“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情形,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应受理。确定种子质量,是受理田间现场鉴定申请的前提。在受理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种子质量,在受理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之后再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种子质量,既不符合逻辑,又可能导致在后的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种子质量与在先的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相互矛盾,破坏了鉴定结论和检验报告的稳定性、权威性,出现鉴定结论和检验报告都不可作为证据的局面。
1.4 确定事故原因的是调查收集的证据,不是田间现场鉴定
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都应由申请人及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原因。申请人及当事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属不履行举证义务;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这是申请人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既是受理田间现场鉴定申请的条件,又是确定种子质量原因的证据,田间现场鉴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当事人也应提供,用其证明“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情形,申请种子管理机构不受理田间现场鉴定申请或终止田间现场鉴定。
2 田间现场鉴定,组成鉴定组的必须是“专”家
现场鉴定结论的性质是专家的主观意见。《办法》对组成鉴定组专家的要求十分严格。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无效。《办法》规定了组成鉴定组专家的条件: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2.1 专家、专业、技术职称相混淆的典型案例
案例3:专家鉴定组组成不合法。刘某某生产的香菇菌种,未在推广地区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菇农种植刘某某生产的香菇菌种后,出现幼蕾萎蔫死亡和菌棒腐烂现象,造成重大损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3名高级农艺师和2名农艺师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实施现场鉴定,作出涉案菌种是假种子的鉴定结论。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刘某某上诉辩称,组成专家鉴定组的技术人员都不是香菇专家,部分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鉴定组组成不合法;专家鉴定组名单未征求刘某某的意见,实施现场鉴定时未通知刘某某到场,鉴定程序不合法;现场鉴定无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重审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2.2 专家鉴定组的成员,必须是鉴定所涉及作物的“专”家
《办法》规定,组成鉴定组的必须是鉴定所涉及作物的专家。国家标准将作物分为124种。案例1鉴定所涉及的作物是胡萝卜,专家鉴定组应由胡萝卜专家组成;案例2鉴定所涉及的作物是水稻,专家鉴定组应由水稻专家组成。不应由水稻专家鉴定胡萝卜,由胡萝卜专家鉴定水稻。
实践中,常将专家与专业技术职称相混淆。具有农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从事水稻育种、栽培工作的人员,不是水稻专家;具有园艺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从事胡萝卜育种、栽培工作的人员,不是胡萝卜专家。高级农艺师或者研究员、教授,只能证明具有某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能证明是水稻或胡萝卜专家。假如具有农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都可成为专家鉴定组成员实施水稻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专家“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即为多余。因为任何一个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都有3名以上高级农艺师,都可组织本单位的高级农艺师组成专家鉴定组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所以既无需聘请外单位的教授、研究员参加现场鉴定,更无需聘请行政区域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鉴定组实施现场鉴定。
证明是水稻育种专家的证据包括水稻品种的审定证书,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证书等。证明是水稻栽培专家的证据包括水稻栽培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证书、著作及论文等。其余类推。
2.3 组成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专业要求
《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是对组成鉴定组专家的专业要求。
2.4 组成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应当符合技术职称、经验和经历的要求
《办法》规定,组成鉴定组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是对参加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经验和经历的要求。
2.5 组成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应与田间现场鉴定无利害关系
《办法》规定了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虽然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对组织田间现场鉴定享有“垄断权”,但是田间现场所在地的专家对实施田间现场鉴定不享有“独占权”。当事人可以要求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外地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实施田间现场鉴定。
3 田间现场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必须具有证据
田间现场,是承载事故结果的结果证据。申请人及当事人提供的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资料和证明,组织单位和专家鉴定组“有关的调查材料”,是记载事故原因的原因证据。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必须具有证据证明。现场鉴定书“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专家鉴定组不能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不能做到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不能作出符合科学原则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