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有过失的渔船碰撞案件理赔处理解析
2021-04-04徐天然
/徐天然
近年来,渔船碰撞事故多发,渔船碰撞理赔是困扰众多从业相关人员的一个问题。本文假借一次渔船碰撞真实案例及其理赔过程,向广大读者介绍渔业互助保险针对渔船碰撞事故的各项理赔规定及内容,分析了理赔的各种情况及条件,为从业者开展相似理赔工作提供借鉴。
一、案情简介
A渔船系王某所有,2008年2月建造完成,钢制,船长40.55m,主机功率350kW,总吨位245t。2017年8月在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办理了渔船综合险责任互保,船舶价值200万元,保额160万元,互保比例80%。
B渔船系孙某所有,2015年6月建造完成,钢制,船长35.58m,主机功率407kW,总吨位350t。2017年9月在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办理了渔船综合险责任互保,船舶价值220万元,保额176万元,互保比例80%。
2018年02月11日18时,A、B两艘渔船在海上航行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船船体均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福建省协会报案称其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因风浪过大导致与正在航行的B船发生碰撞。经查勘,两艘渔船船体受损,A船为左侧船中部舷墙及面板处向内凹陷破裂,B船为船艏左侧列板及面板处向内弯曲,除此外其他部位完好。经核损,A船船体损失为3万元,船期损失为1万元,B船船体损失为6万元,船期损失为2万元。
经相关部门调查,得出关于此次事故的结论为,A船负次要责任,B船负主要责任,后经协商A船承担40%责任,B船承担60%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交叉责任原则的含义
“交叉责任原则”与“单一责任原则”是相对应的法律原则。“交叉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两艘船舶A与B互有过失发生碰撞,将会同时产生两个相对的海事侵权赔偿责任,即,A有权要求B按过失比例赔偿A的损失,而B也有权要求A按过失比例赔偿B的损失。而“单一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两艘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在法律上只会产生一个海事请求权。即,首先要将碰撞造成双方损失的数额相加,A与B要按自己的过失比例计算各自应承担的损失数额,得出的应承担损失数额超过本身损失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赔偿超出的部分。
船舶保险碰撞责任中的交叉责任原则,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保险理算方法。在当今国际水上保险市场使用的船舶保险条款中,普遍含有船舶碰撞责任条款,并有交叉责任原则的约定。在福建省协会《2018年远洋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中第3.2.1.2条所述“当保险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福建省协会的赔偿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当保险渔船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此处需说明一点的是,保险赔偿的“交叉责任原则”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存在关系,即船舶保险中多数保险条款都明确规定,只有在不存在责任限制时,才有“交叉责任原则”的适用余地。而有责任限制时,保险赔偿转而适用“单一责任原则”。
(二)交叉责任原则的应用
“单一责任原则”与“交叉责任原则”在计算上存在区别。以上述案例为例进行计算,本案假定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船体、船期均可赔付。
本起案件事故双方赔偿金额的计算如下。
若不考虑保险,船舶碰撞的赔付责任计算:
A船应承担B船损失的40%:8万元×40%=3.2万元
B船应承担A船损失的60%:4万元×60%=2.4万元
A船最终应向B船承担的碰撞责任:3.2万元-2.4万元=0.8万元
根据“单一责任原则”,A船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计算如下:
A船的本身损失:3万元(船体保险可赔)。
A船的碰撞责任:0.8万元(对抵后,A船赔偿第三者金额)。
A船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0元。
A船舶保险人的实际赔偿责任:3万元+0.8万元-0=3.8万元。
根据“交叉责任原则”,A船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计算如下:
A船的本身损失:3万元(船体保险可赔)。
A船的碰撞责任:(6万元+2万元)×40%=3.2万元(注:此为A船应负的B船损失)。
B船的碰撞责任:(3万元+1万元)×60%=2.4万元。
其中,A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可追回:3万元×60%=1.8万元;B船赔偿给A船的船期损失:1万元×60%=0.6万元。
A船舶保险人实际赔偿责任:A船的本身损失+A船的碰撞责任-B船的碰撞责任可追回部分=3万元+3.2万元-1.8万元-0.6万元=3.8万元。
三、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理算
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在不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下,由“交叉责任原则”取代“单一责任原则”来解决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付问题。船舶保险人对“碰撞责任”本身的赔偿数额发生的变化非常明显。如上述两条船舶均已在福建省协会进行投保且已确定由A船最终赔偿B船0.8万元(未写明赔偿范围),那福建省协会对两船进行赔付时采用如下计算方式(未享受附加险):
A船:
①部分损失=(本船损失-免赔额)×互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30000-3000)×80%×40%×(1-5%)=8208(元)
②第三者碰撞责任=第三者船舶事故损失×会员船所占事故责任比例×互保比例×(1-免赔率)×3/4=60000×40%×80%×(1-5%)×3/4=13680(元)
③因交叉责任计算过程中的A船已获补偿(即B船碰撞责任)已在计算公式①中由乘以“事故责任比例”替代,故本公式可不列入计算。
本案中,A船共计获得赔款为①+②=21888(元)
B船:
①部分损失=(本船损失-免赔额)×互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60000-3000)×80%×60%×(1-15%)=23256(元)
②第三者碰撞责任=第三者船舶事故损失×会员船所占事故责任比例×互保比例×(1-免赔率)×3/4=30000×60%×80%×(1-15%)×3/4=9180(元)
③因交叉责任计算过程中的B船已获补偿(即A船碰撞责任)在计算公式①中由乘以“事故责任比例”替代,故本公式可不列入计算。
本案B船共计获得赔款为①+②=32436(元)
四、启示
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碰撞责任是基于侵权产生的责任,而碰撞一方的责任保险人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船壳险和碰撞责任险实际虽然都在一个保单中,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前者属于财产险范畴,后者属于责任险范畴。两种保险的赔偿限额也不同,前者以保额为限,后者以责任限额为限(在福建省协会投保的综合险责任,也以会员船舶保额为限)。当保险人赔偿对方船的碰撞赔偿责任时,应是船壳险之外的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并以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限,假如采取单一责任,被保险人被冲抵掉的部分恰是保险人应该赔付船壳险的部分,这是不合理的。
就责任限制的法律关系而言,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对索赔方有利,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对被索赔方有利,当一方或双方都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时,通常总是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保险条款中交叉责任原则条款的意义在于说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是双方索赔数额冲抵后的责任,即保险人应该补偿被保险人被冲抵掉那部分损失,就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言,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且双方互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也适用此原则。